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类别:国家法规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 1984-01-06实施日期: 1984-01-06失效日期:修改日期:(一九八四年一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
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迅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方面制定的管理规定。
其目的是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生产管理:
1. 生产企业必须持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进行生产。
2. 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和记录。
二、销售管理:
1. 销售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的销售资质,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2. 销售企业必须配备专业销售人员,提供相关产品的安全使用指导。
三、储存管理:
1. 储存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储存要求进行储存,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性。
2. 储存场所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禁止将爆炸物品与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一起。
四、运输管理:
1. 运输企业必须持有合法的运输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运输。
2. 运输企业必须建立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对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控制。
五、使用管理:
1. 使用人必须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进行使用,禁止私自改动或擅自使用。
2. 使用人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了解爆炸物品的危险性和安全操作方法。
六、监督检查:
1. 国家相关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追究。
以上是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的一般内容,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管理能力,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活动。
第二章许可证管理第六条种类管理及取得许可证(一)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生产许可证;(二)储存、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储存销售许可证;(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运输许可证;(四)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使用许可证。
第七条许可证的审批(一)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所需许可证类型提交申请文件;(二)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标准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批准;(三)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补正或申诉的途径。
第八条许可证的变更、注销(一)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要变更许可证内容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后另行颁发许可证;(二)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要注销许可证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注销许可证。
第九条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一)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为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当向审批部门申请延续;(二)审批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审核,对继续符合许可证要求的,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生产管理(一)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二)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三)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并进行质量检验;(四)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和产品抽查制度,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5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为了加强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安全检查制度。
一、爆炸物品的管理实行矿长负责制,矿长为第一责任人,实行分级管理做到经常检查,增添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二、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安全员、保管员、值班员每天都要进行详细检查,分管领导必须每周检查二次,矿长必须每月组织二次大检查,由保卫科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每次检查必须有祥细的记录。
三、检查库房是否牢固,雨季“三防”情况,门、窗是否安全可靠,库区周围有无异常情况。
四、检查炸药,雷管是否按规定分库存放,库内是否堆放了其它杂物,堆码是否整齐、整洁卫生,是否严格执行了“双人双锁”和“双向查验”制度。
五、检查保管员是否正确使用手持机,雷管、炸药入出库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编码登记,并分类装箱上锁,输入手持机。
六、检查库房值班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____小时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入出库人员登记情况和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七、检查库房严禁烟火执行情况和灭火器材的配备及完好情况,做到防火防盗。
八、检查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是否严格执行了领、退、出入库清点登记手续,保管中是否做到了账物、账实相符,相关资料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建档管理,并经常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检查。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2)是为了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和监督的一套规章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检查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明确承担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检查任务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明确其责任和权限。
2. 检查计划和频次: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检查的计划和频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检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3. 检查内容和标准:明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检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包括对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等环节进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4. 检查方法和程序:确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检查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包括现场检查、文件查阅、询问相关人员等,确保检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储存、销售等方面制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般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的内容:
1. 许可证:对于生产、储存、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
许可证的颁发要求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标准。
2. 安全生产要求:生产、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需要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落实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同时,生产、储存场所需要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有效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3. 销售渠道:民用爆炸物品只能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进行销售,禁止非法销售和擅自改变销售用途。
4. 标识标牌:对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容器、车辆等需要标明明显的标识标牌,以便于辨识和识别,防止误用和事故发生。
5. 运输规定:对于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需要遵守相应的运输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6. 监督检查:政府相关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等方面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是一般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管理措施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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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新条例主要有哪些重大修改。
❖ 一 是新条例明确了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 二 是新条例确立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的原则。 三 是新条例明确了国家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安 全生产责任。 ❖ 四 是新条例明确了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重申了依法行政原则。 ❖ 五 是新条例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有何意义
❖ :新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民爆行业进 入了改革发展的新时期,行业的发展和管理 都将发生重大而深远的变化。我们要认真学 习领会新条例的主要精神,研究新条例的有 关规定,进一步转变观念,改变长期以来计 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传统发展模式和管理方法。
寄、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违法行为。
❖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 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 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 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 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 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 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 2008年5月17日,犯罪嫌疑人胡保强在永中街道 龙华村引发爆炸案致多人死亡后,孙松岳得知后怕 自己家中还存放的5箱多炸药被公安机关查获。于 是,孙松岳联系犯罪嫌疑人王钏(系孙松岳的孙甥), 商量转移这些炸药。17日19时,犯罪嫌疑人王钏驾 驶一辆帕萨特轿车与孙松岳一起将孙家中的5箱多 炸药运至其沙城镇岳母家存放,次日被公安机关查 获。 另据查证,2006年下半年,犯罪嫌疑人胡岩云 以爆破员的身份从永昌花岗岩制品厂购得炸药,放 在自己的采石场里使用,同年12月份,在孙松岳向 其购买炸药后,胡岩云通过多领少用多报的形式, 私自截留了本应还回永昌花岗岩制品厂的用剩的炸 药,以每箱230元的价格非法多次卖给孙松岳,共 计6箱。
贵州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3]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由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国防科工办、省乡镇企业局、省供销社、省质监局制定的《贵州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二月十四日贵州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规范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为,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爆炸案件、事故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物品包括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简称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两大类,其具体的管理范围和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第三条各有关部门,对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各环节,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一)省经贸委对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全省民爆器材行业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工作,统一审核上报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计划,组织对民爆器材生产线验收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的鉴定及产品许可证考核,审查民爆器材销售企业资质,核发民爆器材销售企业证照,督促民爆器材生产、销售等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省乡镇企业局是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定点工作;督促、检查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等国家标准进行生产,保证产品安全质量;负责对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人员组织培训、考核、发证及年度验证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能够接触到一些民用爆炸物品,如烟花、爆竹等。
这些物品是我们庆祝节日和庆祝活动时常用的道具,同时也是一些生产厂家赖以生存的产品。
然而,如果没有进行有效的管理,这些爆炸物品也可能会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失。
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虑,国家发布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及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活动。
其中,民用爆炸物品不包括作为航空器、车辆等运输工具动力源的燃料、润滑油及小型炮弹、弹药等。
从管理的角度看,该办法主要内容涵盖了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等全过程。
三、生产管理生产环节是确保爆炸物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办法对爆炸物品的生产过程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制定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等。
具体来说,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完整的生产过程控制体系,每次生产完成后进行自检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
此外,生产部门还需抽样检验来自第三方检验部门的检测报告,切实保障民众使用这些爆炸物品的安全。
四、销售管理销售环节是爆炸物品管理的另一个重要环节。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规定,销售者必须取得电子商务经营资格或者物品销售经营许可证。
销售者在销售爆炸物品时必须了解顾客的使用目的,为顾客提供安全使用建议。
对于互联网销售者,办法对商品展示、交易方式、售后服务等方面也作出了规定,要求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粉末燃放行为可能产生危险后果的提示,明确告知消费者禁止在禁燃区域、易燃区域、高楼大厦内、人群聚集区等场所燃放爆竹。
五、储存和运输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爆炸物品的储存和运输管理标准,企业需要建立专门的储存和运输管理机构和制度,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存放和运输爆炸物品。
在储存方面,企业需要设立专门的储存场所,保持场所内温度适宜、通风良好等环境条件。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储存期限和储存管理制度等详细要求。
在运输方面,企业需要制定运输方案,提前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并配备专职运输员。
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订)法律修订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订)现行有效发布:2014-07-29实施:2006-09-01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4-07-29实施日期2006-09-01发布机关国务院法律修订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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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行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保证民爆物品的产品质量,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过程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
第三条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和销售本质安全、性能优良、满足用户需要的民爆物品。
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全国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民爆物品产品质量方针、规划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制定民爆物品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组织全国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需要推荐设立省级民爆物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二)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验管理;
(三)监督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四)依法实施对与质量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六条企业是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本企业许可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
第七条生产企业出厂的民爆物品产品性能指标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要求。
企业标准应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建立、实施、保持切实可行的民爆物品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九条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生产企业的产品
质量抽检。
产品抽样方案按相应产品质量标准执行,检测机构由组织单位予以确定;国家监督抽检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检;国家和省级民爆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抽检原则一年一次。
第十条民爆物品质量检验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对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民爆物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检举和举报。
第十二条有下列质量管理行为之一者,除按《产品质量法》第五章处罚外,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视情节,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报请国防科工委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一)出售无标准产品或不合格产品的;
(二)未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用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国家和地区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检,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检测资格、认证资格。
第十四条各级民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质量监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