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排水收取污水处理费的相关规定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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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三部委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38中国环保产业2015年第1期交流平台Communication Platform进入该系统的二次浓废水中(二次浓废水中NaCl浓度为300~320g/L),这种浓度的NaCl盐水已符合氯碱厂原料盐液的质量要求,可直接进入其装置用于生产液碱和盐酸,这样就使得Na和Cl元素在该工艺流程中得到循环利用,降低了回收处理的原料成本 。

5.3 无二次污染物排放该工艺在废SCR蜂窝式催化剂的预处理环节,采用高压水冲洗除灰、冲洗水过滤后循环使用的方法,避免了废SCR催化剂集灰中有毒的砷、汞、磷等化合物随灰的散失,收集下来的集灰也可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废SCR催化剂的破碎、细磨及浸取等均是在湿态下操作的,进一步避免了废SCR催化剂自身含有的WO 3和V 2O 5等有毒金属氧化物的随灰散失。

该工艺流程中所产生的副产物如:盐泥(CaCO 3含量>98%)和硫酸钡渣(BaSO 4含量>98%)都是纯度较高的无害化、有价商品,可作为产品直接销售。

工艺流程中产生的所有废水也都经过回用系统的处理实现了全部回用。

该工艺对正钛酸(H 4TiO 4)煅烧过程产生的煅烧尾气,主要成分是H 2O和少量的HCl,但通过使用废水回收收集池中的废水喷淋吸收,就可实现无任何有害气体的排放。

■Recycling Technology of Flue Gas Denitration CatalyzerHAO Yong-li 1, ZENG Rui 2(1. Technical Center of Solid Wastes and Toxic Chemicals Management, Ministr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Beijing 100029; 2. Sichuan Panzhihua 617000, China)Abstract: Along with the more and more stricture on nitrogen oxides emission controlled by the state, the flue gas deni -tration technology in denitration engineering of coal-fired power plant is used widely. The paper introduces the production and recycling instance of flue gas denitration catalyzer in our country and makes analysis on the recycling technology. The paper presents a recycling technology of the denitration catalyzer which promotes the maximum of resource recycling of flue gas denitration catalyzer and avoids and causes the secondar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Keywords: flue gas denitration; SCR waste catalyzer; recycling三部委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志码:D 文章编号:1006-5377(2015)01-0038-0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联合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规定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

切实改善库区水环境,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申报、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且排放的污水符合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指收集、接纳、处理、输送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

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

本规定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形成的网络系统。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审批。

第 2 页共 5 页可以申请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当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时。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征。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每日运转24小时的最大流量计算。

第七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票据征收。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免缴。

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细则

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细则

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细则污水处理费是遵循“排污者付费”的原则,由污水排放者承担污水治理经济责任的“价格化”表现形式。

污水处理费的科学定价机制,是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现实需要。

下文是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细则,欢迎阅读!成都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5〕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成都市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2015年3月1日起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由市、区(市)县两级征收、使用和管理,并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七条市、区(市)县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第八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要求(2篇)

国家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要求(2篇)

国家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要求一、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

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三、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五、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xx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要求(2)排污费是国家为了调控企业和个人排放污染物而征收的费用,旨在通过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和个人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0]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0]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0〕13号二000年二月四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范围内的用户应当交纳污水处理费。

因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也应当交纳污水处理费。

交纳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排污费。

第三条本市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工作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收取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排水专业单位负责。

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由排水专业单位委托城市供水单位收取,城市供水单位根据委托收取协议随自来水费一并收取(一单两费)并按月足额划转排水专业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使用河水、地下水、未予回灌的地热用水)和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由排水专业单位负责收取。

第四条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规定的污水排放水质标准。

超标准排放污水的,应当承担治理排放超标污水的责任,并由排水专业单位根据城市排水监测机构提供的水质超标数据收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赔(补)偿费。

损害城市排水设施赔(补)偿费标准,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提高污水处理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城市、镇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 第三条管理原则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费用的合理征收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征收主体污水处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主体负责征收。

# 第五条征收对象所有使用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 第六条征收标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应根据污水处理成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 第七条征收程序征收主体应制定详细的征收程序,包括缴费通知、费用收取、票据开具等,并确保程序的透明和规范。

第三章使用# 第八条使用范围污水处理费用于以下方面:1. 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2. 污水处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3. 污水处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4. 污水处理相关的环境保护项目;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 第九条使用管理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侵占。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征收主体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使用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

#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十四条修订与解释本办法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 第十五条过渡条款本办法实施前已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按照原有规定继续使用和管理,直至本办法生效。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缴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

切实改善库区水环境,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申报、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且排放的污水符合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指收集、接纳、处理、输送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

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

本规定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形成的网络系统。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审批。

可以申请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当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时。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征。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每日运转24小时的最大流量计算。

第七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票据征收。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免缴。

污水处理厂工程其他费用取费标准、计算规则 (2)

污水处理厂工程其他费用取费标准、计算规则 (2)

污水处理厂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取费标准一、取费依据及标准表1 污水处理厂工程其他费用项目及取费依据汇总表二、 计算规则(一)建设单位管理费1、取费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计费基数为建安费用与设备费之和。

2、取费方法一般项目根据表2按内插法计算表2 建设单位管理费费率(二)设计费1、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

2、取费方法: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下浮系数(1)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设计费计费基数为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根据《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见表3),计费基数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2)专业调整系数取1。

(3)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1.15。

(4)附加调整系数:对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尚不能调整的因素进行补充调整的系数。

改扩建工程考虑1.1~1.4的改造系数,一般情况下取1.1,特殊情况可适当考虑1.2~1.4。

(5)下浮系数:若设备费大于建安费用的20%,下浮系数取0.8。

表3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单位:万元注:计费额>2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6%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三)竣工图编制费1、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

2、取费方法:设计费×8%。

(四)勘察费1、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

2、取费方法:设计费×30%。

(五)施工图预算编制费1、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

2、取费方法:设计费×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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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排水收取污水处理费的相关规定
2014年12月31财政部、发改委、建设部联合颁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办法对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污水处理处理费收取规定如下:
一、征收主体
第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公共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污水处理费,确保将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

第十四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各地区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二、水量依据
第十一条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标准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015年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要求: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元,非居民不低于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元,非居民不低于元。

四、票据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

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减免、缓征规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

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

六、罚则
第三十四条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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