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doc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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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系统生产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云南省安全系统生产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安全监管局,本局机关各处室: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30日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程序第一节评审申请及标准第二节评审单位评审第三节评审组织单位核查第四节达标公告第五节证书和牌匾第六节期满复评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促进企业标准化建设提质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其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及本省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当坚持政策引导支持、部门组织推进、企业自主创建、企业自愿申请、评审机构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企业开展达标创建工作。

注重发现和扶植典型样板企业,通过典型样板引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其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4•【字号】云安办〔2017〕66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安办〔2017〕66号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和单位:为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等,云南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11月24日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关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公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关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公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关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11•【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和《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等规定,对2010年资质到期和申报一、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了复审认定,并对2009年复审责令整改的机构进行了验收。

经审定和公示,决定保留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等7家机构一级安全培训资质,保留国家林业局管理干部学院等29家机构二级安全培训资质,取消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等3家机构安全培训资质,认定天津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等18家机构二级安全培训资质。

现予以公告。

各安全培训机构要以服务安全生产为宗旨,进一步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充实师资力量,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附件:1.保留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名单(36家)2.取消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名单(3家)3.认定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名单(18家)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附件1保留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名单(36家)一、保留一级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7家)1.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2.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3.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培训中心4.福建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5.山东大学安全技术培训中心6.中南大学7.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新疆培训中心二、保留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29家)1.国家林业局管理干部学院2.核工业培训中心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4.南开大学5.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宣传教育中心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培训中心7.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培训中心8.江苏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9.江苏大学10.安徽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11.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高级人才培训中心12.山东诚安安全培训中心13.河南煤矿安全培训中心14.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培训中心15.武汉大学16.湖南有色冶金劳动保护研究院17.重庆市安全技术培训考试中心18.四川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中心19.四川矿山安全技术培训中心20.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1.六枝工矿(集团)安全技术培训中心22.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培训中心23.云南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24.西藏安源职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25.青海省矿山安全技术培训中心26.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培训中心27.宁夏铁路培训中心2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2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培训中心附件2取消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名单(3家)1.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2.山东工商学院3.云南省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附件3认定二级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名单(18家)1.天津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2.冀中能源高级技工学校3.山西省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中心4.山西省晋中市煤炭职工培训中心5.沈阳铁路局长春职工培训基地6.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7.大连安全科学研究院8.中国石油辽河油田HSE培训中心9.济南铁路局管理干部学校10.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11.临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技术培训中心12.郑州煤炭高级技工学校13.新密市煤炭学校14.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安全培训中心15.湘潭大学煤矿安全培训中心16.海南省安全生产协会17.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18.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教育培训中心。

云南地区安全生产条例(新修订)

云南地区安全生产条例(新修订)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云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云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云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稳临盆监督治理,防止和削减临盆安稳变乱,保证人平易近群众生命和家当安稳,促进经济成长和社会稳固,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安稳临盆法》等有关司法、律例,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临盆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稳临盆以及对安稳临盆的监督治理活动,有用本条例。

有关司法、行政律例对消防安稳和门路交通安稳、铁路交通安稳、水上交通安稳、平易近用航空安稳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稳临盆治理,保持“安稳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建立健全“当局引导、部分监管、企业负责、群众介入、社会支撑”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临盆经营单位是安稳临盆的义务主体,其重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稳临盆的第一义务人,对安稳临盆工作周全负责;安稳临盆治理人员在其职责范畴内对安稳临盆工作承担响应义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稳临盆的司法、律例和操作规程,并有依法获得安稳临盆保证的权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应当加强对安稳临盆工作的引导,将安稳临盆纳入公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筹划,将安稳临盆监督治理经费纳入同级财务预算。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的重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稳临盆工作的第一义务人,对安稳临盆工作负周全引导义务;分担安稳临盆工作的负责人,负分担引导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安稳临盆监督治理部分对安稳临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的公安、交通、扶植、煤炭、电力、农业、质监、旅行等负有安稳临盆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以下简称有关部分)按照有关司法、律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对有关的安稳临盆工作实施监督治理。

第七条工会依法加强对安稳临盆的平易近主治理和平易近主监督,督促临盆经营单位落实安稳临盆方法,提出保证安稳临盆的建议,介入临盆安稳变乱查询拜望,监督对变乱伤亡人员的补偿,爱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各级人平易近当局及其有关部分和临盆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稳临盆方面的宣布道育,进步公平易近和从业人员的安稳临盆意识。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2024年第一批省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通告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2024年第一批省级安全生产培
训机构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公布日期】2024.04.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2024年第一批省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的通告
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安宁产业园区化工安全实训基地)向省应急管理厅提交办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申请及有关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备案条件与程序的通知》(云安监管〔2018〕32号)、《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管理的通知》(云应急办函〔2022〕55号)和《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组织书面审查、现场核验,该企业申请事项符合上述法规标准和文件规定要求,同意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安宁产业园区化工安全实训基地)作为省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现予以公布。

附件:省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情况表
2024年4月7日
附件
省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情况表。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0]8号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0〕8号)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有关情况的报告》(云安监管[2009]222号)及《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定一般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云安监管[2010]16号)收悉。

鉴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云财综[2009]51号)规定,安全生产培训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经国家或省级安全监督部门认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级安全培训机构,按其取得的资质等级依法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时,可以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最高收费标准为:对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人每课时6元;全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每人每课时5元;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一般从业人员,每人每课时4元。

课时要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合理安排,培训费按实际授课课时计收。

三、上述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培训场地和器材租金、实作耗材、教师课酬、工作人员和办公经费、组织考核、自编教材和表格证书印制等与培训相关的全部费用。

培训中使用的公开出版物和发生的食宿费用可以据实另行收取。

四、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督促各级安全培训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和收费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8〕18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十八日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一)领导责任。

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

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预防事故为中心,层层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规范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降低职业危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上级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安全知识和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部门、施工队伍。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管理原则(一)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二)项目经理对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需的资源到位;(三)安全培训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开展。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贯穿施工全过程。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领导协调机构,其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二)编制项目部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三)按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好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责任部门,应开展员工的“三类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其他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项目部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和考核。

第七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按照批准的培训计划实施。

第八条项目部设备物资部负责组织对机械设备运转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全环保部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新购置设备上岗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九条项目部相关职能部门、厂队协助安全环保部对分包商人员的入场(厂)、转岗前、换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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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3月17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2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25日施行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6年4月24日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二、安全培训工作原则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三、安全培训机构及其培训范围(一)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其中,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

(二)培训机构培训范围二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

可以承担州、市、县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察员,安全生产监督员,中央驻滇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三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

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州、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

可以承担除一、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对象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四、各类人员的培训(一)培训对象1.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员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由省安全监管局认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专门安全培训,经省或州(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晶、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3)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4)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班组的安全培训。

(5)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基本上岗知识与能力,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二)培训时间要求1.安全生产监察员和安全生产监督员首次取证培训总课时不得少于80学时,年度轮训不得少于24学时。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注册安全工程师每年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5.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晶、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三)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制定。

1.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员,非煤矿山、危险化学晶、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执行国家总局颁布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2.前项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制定。

安全培训内容按国家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制定的大纲执行。

(四)培训教材与收费1.培训教材。

省安全监管局每2年组织一次优秀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组织评选审定的优秀教材。

2、培训收费。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手续。

(五)培训工作程序1.制定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类别、人数、使用教材、培训内容、授课教师、时间、地点、收费金额等。

2.提出培训申请。

安全培训机构在开展安全培训前,对需要考核发证的培训,应当向负责考核的省、州、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提交培训计划。

3.组织培训。

安全培训必须按照培训大纲进行。

4.进行培训总结。

总结学员参训情况、收集学员反馈信息。

5.提出考核申请。

培训机构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向考核部门申请考核。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保障措施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2.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五、培训考核(一)考核原则。

安全培训的考核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考核管理1.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员,三、四级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教师,二级培训机构培训人员,全省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的考核工作。

2.省安全监管局可委托州(市)安全监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

:受委托的考核部门对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省安全监管局对所有受委托的考核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受委托的考核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服务,中央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合考核部门做好培训考核工作。

受委托的州、市安全监管局要及时将考核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3.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三)考核程序1.省及州(市)安全监管局宣传教育部门为考核组织部门。

2.现场监考人员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宣传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每个考场不少于2人。

3.试题库由省、州(市)安全监管局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建立。

试卷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考试题型有填空、选择、判断、连线、简答、论述等。

4.实行试卷考核时,由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同志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试卷,并密封后交给负责现场监考的人员。

5.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必须重新培训。

6.考核结束后,统一阅卷,公布考核成绩。

(四)省、州、市安全监管局考核不得收费。

六、培训发证(一)省、州(市)安全监管局按各自考核范围承担发证工作。

(二)发证部门及证书种类。

对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人员,颁发相应证书。

1.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和安全生产监督员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1C卡);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证。

2.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颁发除中央驻滇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三)证书式样。

安全生产监督员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及教师资格证式样由省安全监管局规定。

(四)各种证书有效期限1.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安全生产监督员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教师资格证等有效期均为3年。

2.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换证申请。

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申请人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或者异地相关机关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

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准操项目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异地相关机关同意、并经生产经营单位知识更新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五)安全证书空间有效性范围。

省安全监管局考核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各州、市安全监管局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七、安全培训管理(一)管理权限1.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州、市、县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驻滇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及三、四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教师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2.州、市、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配合省安全监管局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3.除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培训基础资料要求。

培训机构、考核部门、发证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

1.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计划、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总结、课堂教学评估表、培训学员档案、考核审批表格(学员资料)、考核申请表回执等存档。

2.考核部门应当将培训计划及审批意见、考核申请表、考核委托书、考核试卷、发证审批表等存档。

3.各类证件由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省、州(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发证。

(三)培训工作检查要求1.省、州(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察员、监督员持证情况;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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