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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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位授予工作,适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发展需要,根据《学位条例》、《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对原《XX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按照学位委员会授权我校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符合本细则规定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按照要求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第四条授予条件(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各门课程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三)教学计划规定的二门专业学位课程每门课达75分(含75分)以上。

(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或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

(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第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明显违反基本政治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二)违反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三)违反招生规定或在学位授予过程中,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者;(四)修业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五)学习期间(含休学、留级)累计有四门以上(不含四门)课程经补考后及格者;(六)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七)超过学位授予申请年限者。

(八)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六条授予工作程序(一)凡符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可以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提交毕业论文指导书和文本原件、学位评审费、本人近照等材料。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照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后,向相应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初审合格者名单,同时提供其课程成绩表、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文本、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1.本工作细则适用于高校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管理和实施。

其目的是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促进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和就业能力培养。

2.学位授予的时间和程序:每年学位授予时间为6月和12月。

学位授予程序包括学生申请、学校审定、学位评定和学位授予,各环节需按规定完成。

3.学生申请: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学位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实习实践报告等。

4.学校审定: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审核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的条件。

审定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修改或补充材料。

5.学位评定:学位评定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

评定内容包括学生的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实习实践报告、综合能力评估等。

评定结果通过绩点制度进行统一评定。

6.学位授予:学位授予由学校举行学位授予仪式进行。

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在学位证书库。

学位授予的情况会在学校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进行公示。

7.学位授予的条件: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毕业论文质量、实习实践经历等。

学生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在专业课程中取得一定的学业成绩。

毕业论文质量必须符合学校要求,并通过学院组织的评审。

另外,学校还要求学生进行一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8.学位的认证和使用:学位证书是对学生所获得学位的官方认证,具有法律效力。

学生应妥善保管学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

学位证书可以作为就业、升职、出国留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9.学校积极开展学位证书的查询和复核工作,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学位认证服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和其他途径查询学生的学位信息。

10.学校还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位证书复核,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和准确性。

学位证书复核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学生在一定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请。

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篇: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大发研[2004]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浙江大学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11种学科门类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并授予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工程硕士、建筑学学士和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公共卫生硕士、口腔医学硕士等10种专业学位。

第二章学位委员会第三条浙江大学设立学校、学部、学科三级学位委员会。

第四条各级学位委员会根据《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组织条例》(浙大发研[2001]109号)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浙江大学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各级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应到委员到会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决议,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章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第六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术水平达到本细则第四章第十一条规定者,均可申请相应的学位。

但是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另外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要求的本校本科毕业生,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表明确已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学院向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提名,经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由所在单位审核符合条件后,报我校教务部,经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应届毕业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应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成绩单、导师评语等)和学位论文。

浙江大学授予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

浙江大学授予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

浙江大学授予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2002年08月0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授予学位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我校远程教育学分制的实施,保证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对原有关规定进行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远程教育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本校的有关规定者,由远程教育学院提名,经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考试作弊者。

2.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3.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在课程学分有效期内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25学分(含25学分)且重修及格者;大专起点本科三年制学生在课程学分有效期内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15学分(含15学分)且重修及格者;4.非外语专业本科学生未通过学校学位英语统考者;外语专业本科学生未通过学校第二外语学位外语统考者。

5.三门学位课程(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平均成绩未达70分(含70分)者。

6.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未达良好(含良好)以上者。

第三条学校学位外语考试按以下规定组织:(一)远程教育本科学生原则上应到我校批准同意并指定的考点参加学校学位外语考试。

远程教育学位外语考试的报名、考试时间与我校远程教育的重考时间相同,每年二次(4月和11月)。

学校学位外语考试由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委托的校教务部负责组织命题、印卷和阅卷,远程教育学院负责协助组织具体考试工作。

(二)远程教育非外语专业本科学生入学后也可以通过集体报名,在我校批准同意并指定的当地考点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每年6月和12月进行);外语专业本科学生可以通过集体报名,在我校批准同意并指定的当地考点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每年5月进行)或全国大学日、德、法、俄语四级考试(每年6月进行),成绩合格的可以作为申请学位的学位外语合格成绩。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毕业论文(设计)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是衡量教学水平,审核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的重要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不断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参照《浙江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实施意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要求(一)学分: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一般为8—12学分。

(二)环节:毕业论文(设计)环节主要包括课题方向确定和题目拟定、开题报告、初稿、复稿、定稿上传、答辩等阶段。

(三)完成方式:根据远程教育的特点,毕业论文(设计)各个环节的过程应通过学院“毕业环节信息管理系统”在网上完成。

毕业论文答辩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四)学分资格: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学分资格为已获学分达到最低毕业学分数的75%。

(五)能力要求:通过毕业论文(设计),要进一步培养学生以下方面的能力:1.对资料、信息的获取及独立分析的能力,本专业外文的基本阅读能力。

2.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方案论证的能力,提高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培养学生知识继承和创造的能力,加强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与团队合作能力。

4.使用计算机(包括索取信息、计算机绘图、数据处理、多媒体软件应用等)的能力;5、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时的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

二、毕业论文(设计)格式的要求(一)非外语类1.要求查阅与毕业论文相关的文献10篇以上(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1篇)。

2.开题报告:包括文献综述、论文提纲、参考文献(不少于10篇),要求字数2000字以上。

文献综述(包括国内外现状、研究方向、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参考依据),文献综述必须切题。

3.毕业论文的格式要求(1)封面、目录(2)正文标题:题目简要、明确,一般不宜过长。

(3)中文摘要及关键词:简要概括论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8.11.07•【文号】•【施行日期】1988.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七日发布)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和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二)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由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负责。

13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FAQ

13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FAQ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FAQ我院从2007级秋季入学的本科学生开始施行《浙江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为了使学习中心老师和同学更好地了解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关规定,我们就一些常见问题回答如下:●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和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要符合哪些条件?答: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应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本科毕业。

(二)三门学位课程(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平均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或所有课程平均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

(三)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必修课首次考试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五门次(含五门次);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必修课首次考试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三门次(含三门次)。

(四)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达中等以上(含中等)。

●学位课程有几门?答:学位课程有一门外国语、一门基础课和二门专业课。

外国语课程学校单独另行组织学位外语考试,学位外语考试通过,可作为申请学位的学位外语有效成绩。

●学位课程首次考试不及格,经重考后及格的,可以授予学位吗?答: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中对学位课程首次考试成绩没有要求,只要求三门学位课程(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平均成绩必须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

●三门学位课程(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平均成绩达70分(含70分)怎样计算?答:学院允许学生在毕业之前对同一门课程参加多次考试,课程成绩按各次考试中的最高成绩来计算。

申请学士学位,三门学位课程(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最高成绩的平均分必须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如专升本工商管理专业的学位课程为管理学、生产运营管理、财务管理,各次考试中的最高成绩管理学为80分,生产运营管理为60分,财务管理为70分,那么,三门学位课程的最高平均成绩为70分,达到学位课程的成绩要1求。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

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细则一、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主要包括学习时间要求、学分要求、学业成绩要求和毕业要求等方面。

1.学习时间要求:学士学位通常需要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一般而言,本科生需要完成四年的学业。

2.学分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需要满足一定的学分要求,这些学分通常包括专业课程、选修课程、实习实践等各类课程。

学生需要修满规定的学分才能获得学士学位资格。

3.学业成绩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通常需要学生达到一定的学业成绩要求,包括绩点要求、必修课程成绩要求等。

一般而言,学士学位的授予需要学生成绩维持在一定的优良水平。

4.毕业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还需要学生完成一定的毕业要求,包括论文撰写、实习报告等。

这是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学知识和能力的全面检验。

二、学士学位的类型学士学位的类型包括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种。

1.学术学士学位:学术学士学位是指基于学术课程的学习和研究,培养学生具备扎实的学术背景和研究能力。

该类型学位通常为理工科、文科等学术性专业所设立。

2.专业学士学位:专业学士学位是指以培养学生掌握一定职业技能和实际应用能力为目标的学位。

该类型学位通常为医学、工程、艺术等实用性强、含有较多实践环节的专业所设立。

三、学士学位的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包括基本课程要求、专业课程要求和培养目标要求等。

1.基本课程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通常包括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数学类等基础课程的学习,以确保学生具备一定的综合素养。

2.专业课程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还包括专业课程的学习,学生需要修满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

这为学生后续的就业和专业发展提供了基础。

3.培养目标要求:学士学位的要求还包括对学生培养目标的要求,即通过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等,使学生成为复合型、创新型的人才。

四、学士学位的评定学士学位的评定一般包括学业成绩评定、论文评定和综合评定等。

1.学业成绩评定:学士学位的评定主要以学业成绩为依据,包括平时成绩、考试成绩、论文成绩、实践成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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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2010年9 月修订)
浙大发继教[2010]03 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的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大发研〔2004〕37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远程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在册的远程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2010 年春季以前入学的本科学生可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应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符合毕业条件;
(二)全部课程平均成绩70 分及以上;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中等及以上;
(四)护理学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综合考试,成绩合格;
(五)外语水平须达到如下要求之一:1.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2.英语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第二外语(日语)考
试,成
绩合格。

(六)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申明受处分的原因及申请学士学位的理由,
报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第二本科学历教育毕业生申请第二学士学位的,必须已获得第一学士学位,同时符合第三条中除第(五)点以外的所有条件。

第五条审核和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远程教育学院依据学位授予有关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和推荐名单,填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将有关证明、相关文件等报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
(二)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对初审材料进行全面评审,最终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未通过者的申请不再受理。

(三)学校在毕业当学期办理学位审核,学生毕业后提出的学位申请不再受理。

第六条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统一制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注明网络教育。

第七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行为,经学校有关部门查实,提请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进行复议,按规定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追回已发放的学位证书。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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