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项目管理规定
学校骨干教师培养和管理使用办法范本

学校骨干教师培养和管理使用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骨干教师的培养和管理工作,提高骨干教师队伍的质量和能力,进一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骨干教师是指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具有较高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为学校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教师。
第三条学校骨干教师培养和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培养和选拔一支高素质的骨干教师队伍,为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第四条学校骨干教师培养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激励优秀教师积极参与骨干教师培养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骨干教师评选第五条学校每年确定骨干教师评选的具体时间和评选标准,并公告通知全体教职工。
第六条学校骨干教师评选的标准主要包括教学能力、科研能力、教育教学改革能力、师德师风和学术成果等方面。
第七条骨干教师评选采取自荐、提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经过初评、复评、终评等环节,最终确定骨干教师名单。
第八条骨干教师评选由学校组织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学科带头人和资深教师组成。
第九条学校骨干教师评选结果应当公示,并向评选对象及时反馈评选意见。
第三章骨干教师培训第十条学校骨干教师培训应当结合实际需要,突出问题导向和实践性,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第十一条骨干教师培训的内容包括教学设计与教材开发、课堂教学技巧、辅导与引导、班级管理、创新教育等方面。
第十二条骨干教师培训应由学校内部结合外部专家进行,既注重教师个体发展,也注重教师团队协作和互动。
第十三条学校骨干教师培训的形式多样,包括大会报告、专题讲座、座谈交流、观摩课堂、研讨会等。
第十四条学校骨干教师培训应根据教师的不同需求和优势特长,提供个性化的培训计划和服务。
第四章骨干教师管理第十五条学校骨干教师应当履行职责,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带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
第十六条学校骨干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积极投身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骨干教师应紧密围绕学校的发展目标,积极参与学校的决策和规划工作。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广东省中小学校长省级培训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广东省中小学校长省级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5.05•【字号】粤教继函〔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广东省中小学校长省级培训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6〕19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有关培训机构: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广东省2016年“强师工程”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省级培训项目竞争性申报的通知》(粤教继函〔2015〕54号),经过申报、评审、公示等程序,已确定我省2016年中小学校长省级培训项目(不含幼儿园园长培训项目)及承担任务的培训机构。
为认真落实相关培训任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任务安排及参训对象条件2016年中小学校长省级培训项目(以下简称“省培项目”),包括“京苏粤”跨区域合作中小学校长高级研修、校长工作室学员入室培养、中小学校长培训者赴台交流研修、特殊教育学校校长赴台湾学习交流、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实践基地负责人教育领导力提升培训(赴芬兰)、中小学校长省外跟岗学习、薄弱高中学校校长能力提升专项培训等7个项目。
本次培训安排主要开展中小学校长省外跟岗学习、薄弱高中学校校长能力提升专项培训2个项目,其培训目标、培训对象及遴选条件等内容详见附件1。
其它5个项目的培训工作另文通知。
二、各项目任务及名额分配中小学校长省外跟岗学习项目200人(其中小学校长70名、初中校长80名、高中校长50名);薄弱高中学校校长能力提升专项培训项目100人。
各地市具体名额安排见附件2。
三、承办机构及时间安排中小学校长省外跟岗学习项目由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承担;薄弱高中学校校长能力提升专项培训项目由华南师范大学承担。
中小学校长省外跟岗学习时间为21天,计划在2016年6月(小学校长跟岗学习)和9-11月(初中、高中校长跟岗学习)举办;薄弱高中学校校长能力提升专项培训时间为12天,计划在2016年9-11月份举办。
2023年学校骨干教师培养和管理使用办法

2023年学校骨干教师培养和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骨干教师的培养和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学校的骨干教师的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骨干教师是由学校根据相关标准,认定并委派的有较高师德修养、教育教学水平和组织协作能力的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骨干力量。
第二章培养和选拔第四条学校要以骨干教师培养和提升为突破口,以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为目标,制定相关培养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多方位培养骨干教师。
第五条学校要注重发现和培养具有潜力和能力的教师,通过教师自荐、教师推荐、教师评优等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骨干教师。
第六条学校要加强骨干教师的专业发展,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教育教学研讨、互相授课等活动,提高骨干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七条学校要鼓励和支持骨干教师参加学术研究、教育教学改革等活动,提供相关资源和平台,提升他们在学术研究和教学改革方面的能力和影响力。
第三章骨干教师管理第八条学校要建立健全骨干教师的管理制度,明确骨干教师的职责和权益,加强对骨干教师的管理和评价。
第九条学校要加强对骨干教师的日常指导和督促,建立定期的教学观摩、评课评教等制度,提供专业化的指导和支持。
第十条学校要建立骨干教师的奖惩机制,对优秀的骨干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骨干教师进行督促和培训。
第十一条学校要建立骨干教师的交流与合作机制,鼓励骨干教师之间互相学习、交流和合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章法律保障第十二条学校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骨干教师的权益得到保障,对违法侵权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依法维护骨干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学校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骨干教师的诉求和意见,并给予合理的解释和回应。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操作细则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对于未尽事宜,学校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规定。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10.19•【字号】粤教继函〔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6〕36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3〕11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的通知》(教师〔2013〕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校长专业标准〉〈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幼儿园园长专业标准〉的通知》(教师〔2015〕2号)精神,为促进我省中小学校长(含幼儿园园长、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下同)专业化发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校长队伍,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任职资格培训工作,落实校长持证上岗要求任职资格培训对象为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校长、园长(含副校长、副园长)或拟任校长、园长(含副校长、副园长)。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小学校长、园长任职条件要求,认真做好任职资格培训对象条件审核工作,遴选符合条件的校长、园长参加培训,落实校长、园长持证上岗要求。
二、明确培训目标,确保完成培训任务进一步明确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目标和任务要求。
要通过培训,使中小学校长、园长学习掌握新时期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国内外教育改革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具备履行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岗位必备的基本理念、知识和能力,提升教育理论素养、树立科学教育理念、提高依法治校能力,切实担负规划学校(幼儿园)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保育教育)、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和调适外部环境的专业职责。
三、优化课程设置,提高培训针对性任职资格培训以形成校长、园长的专业理念与认识、掌握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为主要内容,课程设置以“应知”“应会”为重点,做到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相结合,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相结合。
学校骨干教师培养和管理使用办法

学校骨干教师培养和管理使用办法学校骨干教师的培养和管理是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的重要一环。
下面是一种可能的使用办法:
1. 培养目标的确定:学校应明确骨干教师的培养目标,包括提高教学能力、拓宽学科知识、加强教育研究能力等。
目标应与学校的教育目标相契合。
2. 骨干教师选拔机制:学校应制定一套公正、透明的选拔机制,通过评比选拔潜质较高、教学能力较强、教育研究成果较多的教师作为骨干教师。
3. 培养计划的制定:学校应结合骨干教师的需求和学校的发展需要,制定详细的培养计划。
计划应包括培训课程、研讨会、学术会议等多种形式的培养活动。
4. 师资培养经费的保障:学校应加大对骨干教师培养的经费投入,确保培训活动的顺利进行。
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金、申请教育部门的项目资助等方式保障师资培养的经费。
5. 培养成果的考核:学校可以设立骨干教师的考核机制,根据骨干教师的教学能力、教育研究成果等指标进行定期考核。
优秀的骨干教师可以获得荣誉称号、晋升职称等激励措施。
6. 提供合适的成长环境:学校应提供合适的成长环境,包括开展教学研究平台、搭建学术交流平台、指导教学团队建设等,为骨干教师提供展示才华的机会。
7. 鼓励创新和分享:学校应鼓励骨干教师在教学中进行创新尝试,并分享成功经验。
可以组织骨干教师进行教学观摩、交流研讨,促进经验互补、优势互补。
总之,学校骨干教师的培养和管理工作需要学校重视,通过科学的选拔机制、详细的培养计划和有效的考核机制,为骨干教师提供成长机会和良好的成长环境,从而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
广东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省级培训

广东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省级培训(2009-2013年)实施方案根据《广东省教育现代化纲要(2004-2020年)》的精神,结合新周期(2009-2013年)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现就新周期中小学骨干教师省级培训工作制订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与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大力实施骨干教师省级培训,促进中小学骨干教师提高师德水平与业务能力,形成鲜明的教学风格与教学特点,更好地发挥学科带头人的作用,使之成为我省名教师名专家的后备梯队,全面提升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水平。
本周期内,在全省遴选3000名左右的中小学骨干教师分期分批进行省级培训,采取省市县共建的方式在全省成立100个左右的“名师工作室”,通过省级培训的实施,建立起我省高校、市县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名师工作室”三位一体的省级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培养体系,提高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的质量与效益。
二、培训对象的选拔(一)选拔条件1.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与职业道德。
2. 具有正确的教育思想与教育观念,具有创新精神,在教育教学改革与教书育人等方面成绩突出,有较好的学科素养与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
3、小学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相关,年龄在45周岁以下,教龄8年以上;具有中学一级或小学一级教师以上职务,在教学第一线任教;心理健康,身体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参加过初级以上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的培训。
具备上述条件,并曾获市(地)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评比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正在承担省级科研课题的教师可优先选拔。
(二)名额分配根据不同学段与不同学科综合考虑,具体名额分配由省教育厅按每期培训指标下达给各市。
(三)选拔方法1. 培训对象的选拔按照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行,同时向农村中小学教师倾斜。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广东省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项目第三批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广东省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项目第三批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1.08•【字号】粤教师函〔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广东省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项目第三批培养对象名单的通知粤教师函〔2016〕3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属有关学校(单位):根据《广东省强师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86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教师函〔2014〕105号)和《关于推荐遴选广东省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项目第三批培养对象的通知》(粤教师函〔2015〕116号),经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和省直有关学校(单位)推荐,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遴选出广东省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项目第三批培养对象。
经公示程序,现确定邓小华等771人为广东省省级骨干教师培养项目第三批培养对象,李悦新等208人为广东省省级骨干校长培养项目第三批培养对象(附件)。
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及顺德区教育局要统筹负责本地区省级骨干教师、校长的培养工作,加强与省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合作,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培养方案,建立本地区省级骨干教师、校长示范引领平台,统筹安排省财政补助经费并落实相应支持经费。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培养对象的具体培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帮助培养对象组建研修团队和教学指导团队,积极协调本级财政安排相应支持经费,用于培养对象进修学习和开展有关教育管理、教学教研及培训工作。
培养对象所在学校应为培养对象专业发展、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学校)须于2016年3月底前将第三批培养对象培养方案,以及第一、二批培养对象培养情况和省财政支持经费使用情况报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同时报送电子版。
2024年骨干教师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骨干教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规范骨干教师队伍管理,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中小学教师专业化发展和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骨干教师是指思想政治过硬,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学术水平较高,在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工作中起骨干带动和示范、辐射作用的教师。
第三条骨干教师是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宝贵财富,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不断壮大骨干教师群体,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责任,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速骨干教师的培养步伐。
第二章骨干教师的选拔第四条市级骨干教师的选拔范围为全市幼儿园、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的教师和学校领导以及教研部门的教研员。
第五条市级骨干教师一般应从参加过市级骨干教师培训对象的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产生。
市级骨干教师培训对象一般应从县区级骨干教师或参加过县区级骨干培训对象的培训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产生。
第六条市级骨干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依法施教;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改革创新意识;遵循教育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在工作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城镇教师应该具有在农村工作或支教一年以上经历。
2、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理念,全面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改动态,在本学科教学方面有特色,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
近三年来,承担过(区)及以上示范课、公开课、专题讲座(报告)的任务;在区级以上教学大赛中获得奖励;在校本培训中做过主讲或重点发言;在青年教师培养中发挥了传、帮、带作用。
3、具有扎实的学科知识和教育理论基础,有扎实的教学基本功和熟练的教学技能,能够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积极参加进修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认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且每年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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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项目管理规定为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粤府〔2012〕99号)、《广东省“强师工程”实施方案》(粤教师〔2012〕10号)和《广东省强师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86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实施广东省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计划,并制定本项目管理规定。
一、主要内容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一批中小学省级骨干教师、骨干校长培养对象(以下简称省级骨干教师、校长)进行培养,提高他们的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促进形成特点鲜明的教育教学风格及学校管理特色,使他们成为教育家、名教师、名校长的后备梯队。
同时推动建立省、市、县三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体系,充分发挥各级骨干教师、校长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带动和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提升。
二、绩效目标从2014年起,分批次开展省级骨干教师、校长遴选培养工作,每批遴选约1000名左右省级骨干教师,200名左右省级骨干校长,市、县两级相应地建立和完善骨干教师、校长培养机制,省、市、县共同形成骨干教师、校长培养体系。
三、实施周期每批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周期为3年。
四、遴选范围省级骨干教师的遴选范围为公办和民办中小学(含非完小、教学点、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下同)在职在岗专任教师,以及各级教研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研员;省级骨干校长的遴选范围为在岗正职校(园)长。
省级以上名教师、名校长,特级教师,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省级教师、校长工作室主持人,已入选省级以上教师、校长培养项目的人员不列入遴选范围。
五、遴选原则(一)竞争择优。
根据遴选条件,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遴选出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对象。
(二)师德为先。
遴选对象应具有高尚的师德,在审核、推荐遴选过程中坚持“师德一票否决制”。
(三)分类指导。
在坚持遴选标准条件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珠三角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分别推荐人选、分类进行遴选。
(四)均衡发展。
为促进基础教育均衡优质发展,遴选时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学校、分教点、薄弱学校倾斜。
(五)公平公正。
严格遴选条件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确保遴选结果公正、公平。
六、遴选条件— 2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教书育人,关爱学生,为人师表。
无违法违纪、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校(园)长应具有相应任职资格。
3.近5年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课程。
4.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培养周期结束后仍能坚持正常教学或管理工作。
(二)省级骨干教师遴选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注重实施素质教育,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能将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有机融合进行教学;具有终身学习和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具有创新精神。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承担过1次大循环或2次小循环教学。
兼职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教师要求担任国家课程方案中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
3.教育教学效果好,近5年所任学科教学质量考核优秀2次以上(幼儿园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充分体现学前教育的特色),或近5年被评为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或近5年获得县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排名前3名)。
4.积极参加学科教育教学改革活动,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头能— 3 —力;近5年来,至少承担2次以上县级以上公开课或学术讲座,并获得良好效果。
5.珠三角地区教师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5年内以第一作者(或唯一作者)在公开期刊(具有CN、ISSN 刊号或是市级以上内部刊物)公开发表至少1篇较高水平教育教学类论文;主持县(市、区)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或承担市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排名前三),课题已结题或已有阶段性成果。
6.以下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市、县(市、区)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长期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的教师。
(三)省级骨干校长遴选条件。
1.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管理理念;遵循教育规律,注重教育内涵发展,深入推进实施素质教育;能将现代教育管理理论和学校管理实践有机结合;具有终身学习和持续发展的理念和能力,不断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
2.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验,其中担任校级领导3年以上。
3.所任职学校管理有特色,在推进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中取得良好成效,任职期间个人或所在学校获得县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4.积极开展学校管理研究,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示范带头能力。
— 4 —5.珠三角地区校长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5年内以第一作者(或唯一作者)在公开期刊(具有CN、ISSN 刊号或是市级以上内部刊物)公开发表至少1篇较高水平的教育管理类论文;主持县(市、区)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或承担市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排名前三),课题已结题或已有阶段性成果。
6.以下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市、县(市、区)级骨干校长、校长带头人,长期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担任校长和在2所以上学校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校长。
七、申报和遴选程序省级骨干教师、校长采用各地限额推荐,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评审的方式确定。
每批各地推荐名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当地教师队伍总量、学校数量、教师和校长队伍建设整体情况确定。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一)个人申请。
个人自愿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经学校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所在县(市、区)教育局。
(二)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推荐。
县级教育局对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遴选,择优推荐,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地级市教育局。
上报材料应包含县级教育局与申报人签订的培养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职责。
(三)市教育局初选。
地级市教育局组织评审组对下辖各县(市、区)报送的推荐人选按照条件进行初选,经公示无异— 5 —议后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报省教育厅。
(四)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选定。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对各地级以上市报送的人选按照条件进行遴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广东省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对象。
八、支持措施(一)省教育厅组织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对象进行专题培训,并组织知名专家、名教师、名校长、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省“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等高层次人才对省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进行直接指导。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学校支持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建立工作团队开展教学和管理研修活动,在工作时间安排、课程设置、成果推广平台等方面予以便利,在进修培训、教研科研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
(三)在培养周期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省级骨干教师、校长的人数和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深圳市自行安排支持资金)。
各市按照不低于省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省、市的支持资金统筹用于骨干教师、校长个人进修学习、实施教研科研项目以及组织开展教研科研活动、公开课或学术讲座、指导青年教师等,可用于支付相应的培训费、交通费、会议费、课题费等。
(四)各地各校可根据实际,按照优绩优酬、向一线教师倾斜的原则,在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体现。
— 6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计划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培养对象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形成尊师重教、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九、考核要求和办法(一)省级骨干教师考核要求。
培养对象在培养周期内应完成以下工作任务:1.高质量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教研任务。
2.每年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省级骨干教师培训课程,其中接受省名教师、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省“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等高层次人才的直接指导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8学时。
3.负责在县域内组建本学科的教学指导团队(5人以上),承担当地教师培训和指导青年教师的任务。
每名省级骨干教师及其教学指导团队3年内培训本学科教师100人以上,指导青年教师20人以上,其中至少10人成长为校级以上骨干教师、至少2人成长为县级以上骨干教师。
4.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交流活动,3年内至少主持1项县级以上教研项目,或参与1项市级以上教研项目;每年至少承担1次县级以上公开课或学术讲座。
5.珠三角地区学校教师还应在教育类核心期刊发表1篇教育类论文,或在教育类公开刊物(具有CN、ISSN刊号)发表2篇以上教育类论文。
— 7 —(二)省级骨干校长考核条件。
培养对象在培养周期内应完成以下工作任务:1.高质量完成任职学校的管理工作。
2.每年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省级骨干校长培训课程,其中接受省名校长、省“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等高层次人才的直接指导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4学时。
3.承担当地校长培训相关工作任务,指导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校长5人以上,至少1人成长为县级以上骨干校长。
4.积极开展教育管理研究,3年内至少主持1项县级以上课题,或参与1项市级以上课题;每年至少承担1次县级以上公开讲座。
5.珠三角地区校长还应在教育类核心期刊发表1篇教育管理类论文。
(三)考核办法。
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期结束后,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项目管理规定和本地培养方案等有关要求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十、管理职责(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统筹管理、监督检查,建立省级骨干教师、校长管理平台和学术交流研讨平台。
(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是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本地区省级骨干教师、校长的培养工作,— 8 —制定培养方案;建立省级骨干教师、校长示范平台,支持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在本市范围内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负责落实支持经费,统筹安排省财政补助经费;对县教育部门实施本项目进行工作指导。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与省级骨干教师、校长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培养周期内双方的权责;负责省级骨干教师、校长培养对象的日常管理并帮助组建研修团队和教学指导团队;负责协调本级财政部门安排支持经费,用于培养对象进修学习和开展有关教育管理、教学教研及培训工作;负责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上级部门备案;负责对培养对象支持经费进行绩效自评,并向上级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情况。
(四)培养对象所在学校应为培养对象专业发展、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十一、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一)培养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培养资格:1.有违法违纪、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
2.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成果的。
3.调离所在县(市、区)学校或离开教师(校长)工作岗位的。
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5.未能按本《管理规定》规定及签订的协议履行职责的。
— 9 —6.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
7.骨干校长所在学校出现违规办学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