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名标志的管理,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使用,维护地名标志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保护地名资源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地名标志是指为了标识地名而设置的标志、牌匾、牌楼、牌坊或者其他物体。

第三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使用应与地名的规范相符,并符合地方政府的规划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地名标志的管理主体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应设立地名标志管理机构,负责地名标志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地名标志应具备地名准确、标识明确、内容规范、文字清晰、材质耐用和布局美观等基本要求。

第六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背社会公德的内容,不得误导观众和导致混淆。

第七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使用应遵守地方政府的规划和管理要求,不得有违反地方政府规划和管理要求的行为。

第八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使用应遵守有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符合国内外通用的地名设置和使用标准。

第二章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九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地名的位置、特征和历史背景合理确定,严禁随意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与地方政府的规划和管理要求相符,对于城市,应根据城市的规划蓝图和开发方向进行设置;对于乡村和山区,应根据农村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一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遵循简约、明了、突出的原则,以确保地名标志的识别能力和辨识度。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与建筑物、自然景观等相结合,形成整体美观的城市形象。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采用耐久材质和优质工艺,确保地名标志的质量和寿命。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应对地名标志的设置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地名标志不得擅自设置和使用。

第三章地名标志的使用

第十五条地名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地方政府的规划和管理要求,不得超出标志的功能和用途。

第十六条地名标志的文字应清晰、规范、易于辨识,不得使用错误、模糊或者生僻的字词。

第十七条地名标志的颜色和形状应根据地名的特点和用途进行选择,以符合地名的内涵和特点。

第十八条地名标志的使用应遵守地方政府的规划和管理要求,不得有违反地方政府规划和管理要求的行为。

第十九条地名标志的使用应遵守有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符合国内外通用的地名设置和使用标准。

第二十条地名标志的使用应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保护地名资源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有违背社会公德的内容。

第四章地名标志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地方政府应建立地名标志的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确保地名标志的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地名标志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地名标志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修复和更新损坏或失效的地名标志。

第二十三条地名标志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地名标志的档案和数据库,对地名标志进行全面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地名标志的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地名标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地名意识和标志认知。

第二十五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使用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的,由地方政府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罚款,对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使用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地方政府所有。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规定未尽事宜,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以上是地名标志管理规定的大致内容,具体规定可根据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地名标志的规范设置和使用对于一个城市或乡村的形象和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促进地名标志管理工作的有效推进。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 民地标〔2006〕1号 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办公室: 全国城市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完成后,根据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总体部署,从2005年开始,民政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县乡镇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地名标志管理问题逐渐凸现出来。为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管理,以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地名标志管理办法》,请各地参照执行。 附:《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地名管理制度

地名管理制度 地名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理、历史、文化等多方 面的结合体。地名具有地域特征和文化内涵,对于地理空间的辨识、 社会交流的顺利进行以及地域文化的传承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 地名的使用、保护地名的权益以及推动地名工作的健康发展,各国都 制定了相应的地名管理制度。 一、地名管理制度的概念 地名管理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组织、规范和管理地名的一套制 度安排和实施机制。地名管理制度包括地名命名、审批、发布、标识、保护、更新等环节的规定和程序。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地名管理制度,可以促进地名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保护地名的独特性和权益,提 高地名的使用价值和社会影响力。 二、地名分类及管理原则 1.地理地名的分类与管理 地理地名是指地球上的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要素所命名的地名。根 据地理位置不同,地理地名可分为山峰、河流、湖泊、岛屿、洲际等 不同类型。地理地名的管理应遵循准确性、权威性、标准性、统一性 的原则,确保地名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文化地名的分类与管理

文化地名是指以人文历史、社会文化为依托命名的地名。文化地名包括宗教、历史、艺术、文学等方面的地名。文化地名的管理应尊重历史文化的传承和特殊性,注重保护文化地名的独特性和历史渊源。 3.行政地名的分类与管理 行政地名是指国家、地方政府根据行政区划设置、命名的地名。行政地名包括省、市、县、乡、村等行政单位的名称。行政地名的管理应坚持程序规范、权威性和公正性的原则,确保行政地名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三、地名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1.促进地名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地名是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通过地名的管理和保护,可以传承和弘扬地方文化,增强人们对地域的认同感和自豪感。 2.维护地名权益和保护知识产权 地名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其命名和使用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地名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保护地名权益,防止地名被滥用和侵权。 3.推动地理信息科技的应用与发展 地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推动地理信息科技在各个领域的应用,提高地名数据的精准度和实用性。 四、地名管理制度的改进与创新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第八条地名标志设置一般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准确,坚固耐用,美观协调。

第九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二)居民地名称标志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三)街(路、巷)名称标志应设在街(路、巷、胡同、里弄)的起止点、交叉口处。起止点之间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要适度、合理。 (四)楼、门编码名称标志应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显位置。 (五)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应设在所处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该自然地理实体显著位置。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标志,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标志,设在该台、站、港、场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八)其他具有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要按照方便、实用、清晰的原则设置。 第十条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必须使用标准名称和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简化字。地名标志的汉字书写使用等线体。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以国家公布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作为统一规范。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规范写法。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上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国际标准,按国务院民政、语言文字部门制定的拼写规则执行。禁止用外文和“威妥玛式”等旧式拼法拼写中国地名。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材质、规格、形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附设的图形文字,不得影响地名标志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的采购根据地方政府招标的有关规定进行。参与竞标的企业,应当提供其产品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授权的专门检测地名标牌产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国家对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名标志的管理,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使用,维护地名标志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保护地名资源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地名标志是指为了标识地名而设置的标志、牌匾、牌楼、牌坊或者其他物体。 第三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使用应与地名的规范相符,并符合地方政府的规划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地名标志的管理主体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应设立地名标志管理机构,负责地名标志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地名标志应具备地名准确、标识明确、内容规范、文字清晰、材质耐用和布局美观等基本要求。 第六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背社会公德的内容,不得误导观众和导致混淆。 第七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使用应遵守地方政府的规划和管理要求,不得有违反地方政府规划和管理要求的行为。 第八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使用应遵守有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符合国内外通用的地名设置和使用标准。 第二章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九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地名的位置、特征和历史背景合理确定,严禁随意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与地方政府的规划和管理要求相符,对于城市,应根据城市的规划蓝图和开发方向进行设置;对于乡村和山区,应根据农村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一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遵循简约、明了、突出的原则,以确保地名标志的识别能力和辨识度。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与建筑物、自然景观等相结合,形成整体美观的城市形象。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采用耐久材质和优质工艺,确保地名标志的质量和寿命。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应对地名标志的设置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地名标志不得擅自设置和使用。 第三章地名标志的使用 第十五条地名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地方政府的规划和管理要求,不得超出标志的功能和用途。 第十六条地名标志的文字应清晰、规范、易于辨识,不得使用错误、模糊或者生僻的字词。 第十七条地名标志的颜色和形状应根据地名的特点和用途进行选择,以符合地名的内涵和特点。 第十八条地名标志的使用应遵守地方政府的规划和管理要求,不得有违反地方政府规划和管理要求的行为。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22.03.30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 •【施行日期】2022.05.01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53号 《地名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9月1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2年3月30日 地名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 (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 (五)街路巷名称;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 (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命名、更名,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外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范本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地名标志管理活动。 第三条地名标志是指用于标示地名的标志、牌匾、路牌、指示牌、围墙、大门等物体,以及通过文字、图片、符号等形式呈现的地名信息。 第四条地名标志管理应坚持服务大局、规范管理、统筹协调、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地名标志的管理单位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和乡镇级。国家级地名标志由国家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省级地名标志由省级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市级地名标志由市级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区县级地名标志由区县级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乡镇级地名标志由乡镇级地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地名标志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地名标志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第七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地名法规定的地名标准进行,确保地名标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地名标志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应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人群的需求,促进地名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第二章设计与制作 第十条地名标志的设计应符合地名标志的功能要求和审美要求,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设计要突出地名文字,简洁明了,易于辨识。 第十一条地名标志的材料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腐、防晒、防雨、抗震等特性的材料,并经过防腐处理和耐久性测试。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的制作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制作质量。制作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尺寸、字体、颜色、图案等要素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文字符号应清晰、精细,不得有错别字和乱码等情况。地名标志的文字字体应统一,大小适宜,内容合理。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的图案、符号等图形设计应与地名的特点相契合,表达地区特色和文化内涵。图案、符号应清晰可辨,宜选择有代表性的元素。 第十五条地名标志的制作过程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确保制作的准确、完整、一致。 第十六条地名标志制作合格后需经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安装。 第三章安装与维护

地名管理制度

地名管理制度 地名是地球上的物理实体与人类文化相结合的产物,既承载着地理 位置信息,又具有历史文化、社会意义等方面的内涵。地名的管理对 于国家的地理标志、传统文化和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护和管理地名,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地名管理制度。本文 将介绍地名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地名管理制度的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地名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地名的管理 变得尤为重要。地名管理可以保护国家或地区的地理标志,维护传统 文化的传承以及促进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各国都纷 纷建立了相应的地名管理制度。 二、地名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1. 统一性原则 地名管理制度应该确保地名的统一性,即相同地理实体或地理位置 应该有统一的名称。这有利于提高地名的标识度和识别度,方便公众 使用,并避免地名的混淆。 2. 规范性原则 地名管理制度应该确保地名的规范性,即地名的命名应符合一定的 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避免使用不当、冒犯性或具有误导性的地名。 规范的地名可以提高地名的可读性和可信度。

3. 保护性原则 地名管理制度应该确保地名的保护性,即对于具有特殊历史、文化 或区域意义的地名,应该采取措施加以保护,防止被篡改或滥用。这 有利于传承和保护地方文化遗产。 4. 公众参与原则 地名管理制度应该鼓励公众参与地名的管理和命名活动。公众的意 见和建议可以有效提高地名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避免行政主 导的弊端。 三、地名管理制度的实施步骤 1. 地名的规划和注册 地名管理制度的第一步是对地名进行规划和注册。通过对地理实体 和地理位置的调查和研究,确定适宜的地名,并将其注册和备案,确 保地名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2. 地名的命名和变更 地名管理制度的第二步是地名的命名和变更。在地名的命名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地理、历史和文化等方面因素,确保地名的科学性和合 理性。对于已有的地名,如果出现错误或需要更新,可以进行地名的 变更。 3. 地名的标识和管理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名标志管理,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名标志是指用于标志地名的牌匾、标牌、告示牌、路牌等设施,包括地名标志的设计、设置、规格、材质、安装、维护等全过程。 第三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使用应当遵循正确的地名文化,尊重历史、文化、地理等因素,体现地名的规范、准确和美观。 第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地名标志管理,建立健全地名标志管理工作机构,制定相应的地名标志管理规定,建立地名标志管理制度。 第五条地名标志管理的原则是科学规划、合理设置、规范使用、有效维护。 第二章地名标志设计和设置 第六条地名标志的设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准确传达地名信息,确保地名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二)体现地名的文化特色和地方特色,符合地区的历史、文化背景; (三)美观大方,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

(四)尊重地名的规范写法,禁止出现错别字、误写等错误。 第七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设置地名标志的地点应当与实际地名的位置相符,避免误导; (二)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避免过多或过少; (三)地名标志应当设置在易于被人们注意到的位置,便于观察和识别。 第八条地名标志的材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材质应当具有一定的耐久性和抗风雨性能; (二)材质应当环保无污染,不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材质应当易于清洁维护,不易变形或褪色。 第九条地名标志的尺寸应当根据设置地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要保证人们可以清晰、方便地观察和辨认。 第十条地名标志的安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可靠,防止因安装不当而引发的事故; (二)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不破坏建筑物外观和风貌; (三)设置固定牢固,不易松动或倾斜。 第三章地名标志使用和维护 第十一条地名标志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标志应当清晰、易读,并能够传达地名的准确信息;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第三条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第四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第五条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增强公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的意识。 第六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门(楼)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第八条地名标志设置一般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准确,坚固耐用,美观协调。

第九条地名标志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二)居民地名称标志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三)街(路、巷)名称标志应设在街(路、巷、胡同、里弄)的起止点、交叉口处。起止点之间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要适度、合理。 (四)楼、门编码名称标志应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显位置。 (五)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应设在所处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该自然地理实体显著位置。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标志,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标志,设在该台、站、港、场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八)其他具有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要按照方便、实用、清晰的原则设置。 第十条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必须使用标准名称和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简化字。地名标志的汉字书写使用等线体。 第十一条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以国家公布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作为统一规范。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地名,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规范写法。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上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国际标准,按国务院民政、语言文字部门制定的拼写规则执行。禁止用外文和"威妥玛式"等旧式拼法拼写中国地名。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的材质、规格、形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附设的图形文字,不得影响地名标志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的采购根据地方政府招标的有关规定进行。参与竞标的企业,应当提供其产品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授权的专门检测地名标牌产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国家对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省级人民政

学校地名管理制度

学校地名管理制度 一、引言 地名是人类社会和自然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是地域文化的载体和建筑物的灵魂。学校地 名则是学校的重要标志和文化内涵的体现,它不仅承载着学校发展的历史、精神和文化内涵,更是学校对外宣传的窗口和对内管理的依据。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学校地名,提升 学校形象,增强学校文化内涵,我们特制定了《学校地名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 1. 学校校名:学校校名是学校的象征和标志,必须具有较高的含义和文化内涵。校名的确立、更名和撤销均需经过学校有关部门的审批和公告。 2. 教学楼、实验楼名称:教学楼、实验楼是学校师生学习和科研的重要场所,其名称应当 具有一定的学术含义和文化内涵,不得随意更改。 3. 学生宿舍名称:学生宿舍是学生的家园,其名称应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氛围, 不得含有不文明、低俗或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4. 操场、篮球场、足球场、网球场等体育场地名称:体育场地名称应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体 育意识和运动素质,不得包含商业广告或者低俗内容。 5. 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音乐厅等文化场所名称:文化场所名称应具有一定的文学、 艺术或者历史内涵,不得含有商业广告或者低俗内容。 6. 校园道路、校园景点等其他地名命名和管理。 三、管理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学校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撤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 制度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 文化内涵原则:学校地名应该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和学术含义,不得包含商业广告或者 低俗内容。 3. 历史传承原则:学校地名的历史传承应当得到充分的考虑,不能随意更改。 4. 学校形象原则:学校地名应当符合学校整体形象和发展定位,对外宣传和内部管理有利。 5. 民主决策原则:学校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撤销应当经过多方协商和民主决策,不得个人 决定或者随意更改。 四、管理流程 1. 新建校名或者更名程序:

山东省地名标志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地名标志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1.01.07 •【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91]2号 •【施行日期】1991.01.07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山东省地名标志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1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91)2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地名标志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地名标志,包括:城镇的路、街、巷、胡同名牌,门牌(楼号);村名牌;标记地名的交通标志牌;标记人工建筑物、自然地理实体、名胜古迹和纪念地名称的名牌;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牌匾等。 第三条地名标志的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制度。 (一)省界线的重要位置和位于省界的岛屿、沙洲需设置名称标志的,由省民政厅负责。

(二)城区中的城镇标志,路、街、巷、胡同、广场的名称标志,由城建部门负责;城镇中的门牌(楼号)、临街建筑物的名称标志,由县(市、区)地名委员会、公安部门共同负责。 (三)乡、镇、自然村的名称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企事业单位的名称牌匾由本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水运等营业站、港名称标志,公路交叉路口及沿路集镇、自然村、桥隧等名称标志,分别由铁路、公路、水运部门负责。 (六)河流、水库、水利和水文设施等需设置名称标志的,由水利部门负责。 (七)著名山峰、隘口、湖泊、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标志,由所在地县(市、区)地名委员会负责。 (八)名胜古迹、纪念地、历史纪念建筑物的名称标志,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九)游览区内为旅游服务的地名标志,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十)自然保护区重要位置的地名标志,由保护区管理部门负责。 (十一)其它地名标志,由设置部门负责。 各级地名委员会负责提供标准地名,并对地名标志上所书写的地名实施监督。 地名标志的设置,由负责管理的部门或单位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中,不属各级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置的,须报同级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地名标志的制作,由批准设置的部门或单位负责统一安排。 第五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本着实用、经济、美观、醒目和牢固的原则,在一定行政区域内应做到式样、用材和位置的统一。 第六条地名标志上书写的地名应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必须使用经批准的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规定模版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规定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律法规确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地名标志管理工作,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使用,保障地名标志管理活动依法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各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本辖区内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的活动。 第三条地名标志是指为方便公众了解地名和标识地域界线等目的,在具体地点设置的标志牌、标志碑、标志线等物质形式的表示。 第四条地名标志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标识明确、准确,内容真实、合法。对于涉及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内容,不得设置在地名标志上。 第五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地名标志的使用应符合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的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场所集体形象,不得妨碍交通、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应根据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地理、历史、文化、管理等因素,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 第八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经所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九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条所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地名标志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地名标志的设置、审批、维护和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地名标志应合理布局,设置应考虑可视性、合理性、准确性、美观性,避免重复设置和影响市容市貌。 第十二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应注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不得破坏景观和建筑物的整体形象和风貌。 第十三条设置地名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负责标志的制作、安装和维护工作,并保障标志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的设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之后方可进行。对于需要设置地名标志的具体地点、形式、材质等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设计方案和设置理由。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收到地名标志设置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批准并给予通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解释原因并予以退回。

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

地名标志国家标准 地名标志国家标准。 地名,是一个地区的名称,是人们对某一地方的称呼。地名的命名通常是基于 地理、历史、文化、民族等因素,因此地名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名称,更是一个地区的标志和象征。为了规范地名的使用和管理,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国家标准,以确保地名的准确性、一致性和规范性。 在中国,地名的标准由国家测绘局负责制定和管理。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 国地名管理规范》(GB/T 2260-2007)对地名的命名、使用、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 细规定。根据该标准,地名应当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反映地理、历史、文化等特征,具有地域性和代表性,同时要遵循科学、准确、规范的原则。此外,地名的使用还应当尊重当地的民族、宗教、风俗等特点,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在美国,地名的标准由美国地名委员会(United States Board on Geographic Names)负责管理。美国地名委员会通过《地名标准和地名手册》(Principles,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Domestic Geographic Names)对地名的命名、审定、使用 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该标准,地名应当反映地理实际,具有历史、文化或地方特色,不得冒犯或歧视任何群体,同时要遵循一定的拼写、发音和格式规范。此外,地名的使用还应当符合地方社区的意愿,尊重当地的历史和传统。 在英国,地名的标准由英国地名委员会(United Kingdom Place Names Committee)负责管理。英国地名委员会通过《地名标准指南》(Guidelines for Geographic Names)对地名的命名、标注、使用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该标准,地名应当具有地域性和历史性,反映地理、历史、文化等特征,同时要遵循英语拼写和语音规范。此外,地名的使用还应当遵循当地社区的意愿,尊重历史和传统,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2022)

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202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7.22 •【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97号 •【施行日期】2022.09.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197号) 《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7月22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7月22日 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2年7月22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产生活和对外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废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集镇、自然村(寨)名称; (四)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地名称; (五)道、路、街、巷名称; (六)开发区、园区名称;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 (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及其他设施名称; (九)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 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河北省标准地名标志制作设置规范

河北省标准地名标志制作设置规范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17733.1—1999《地名标准城乡》强制性国家标准,确保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工作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标牌制作标准 地名标牌制作必须严格执行《地名标牌城乡》国家标准,做到规范、统一、美观、牢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通。(一)街(路)牌:图文书写平面尺寸为(1700~1200)x(500~300)mm长方形,外沿宽度≤25mm。版面内容为:道路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其版面布局为:上部3/5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下部2/5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汉语拼音。 (二)巷(胡同、里)牌:图文书写平面尺寸450x150mm长方形,外沿宽度≤20mm。版面内容为:巷(胡同、里)的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其版面布局为:上部3/5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下部2/5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汉语拼音。

宽度≤25mm。版面内容为:该楼区汉字名称、汉语拼音、邮政编码和楼房编号。其版面布局为:楼牌左边3/5的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汉语拼音和邮政编码,其中上部3/5的区域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中部1/5的区域用于标示相应的汉语拼音,下部1/5的区域标示该楼所在区域的邮政编码;楼牌右边2/5的区域用于标示楼房编号。邮政编码和楼房编号用阿拉伯数字。楼房编号数字高度不小于350mm。 (四)大门牌:图文书写平面尺寸为600 x 400 mm长方形,外沿宽度≤15mm。版面内容为:临街的院落、独立门户及单位所在街道的汉字名称、门牌编号和邮政编码。其版面布局为:上部1/5的区域用于标示临街院落、独立门户及单位所在街道汉字名称,中部3/5的区域用于标示门牌编号,门牌编号用阿拉伯数字,下部1/5的区域用于标示该门所在区域的邮政编码。 (五)中门牌:图文书写平面尺寸为350x240mm长方形,外沿宽度≤15 mm。版面内容为:临街院落、独立门户及单位所在街道的汉字名称和门牌编号。其版面布局为:上部2/5区域用于标示院落、独立门户及单位所在街道的汉字名称,下面3/5的区域用于标示门牌编号,门牌编号用阿拉伯数字。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范文

地名标志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名标志的管理,保护地名的精神文化遗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名标志是指用于标识地名的文字、图形、标识符号和其他形式的标志。 第三条地名标志的管理应遵循规范、科学、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地名标志的分类 第四条地名标志分为行政区域地名标志、地名地标标志、特殊地名标志三类。 第五条行政区域地名标志是指用于标识行政区划的地名标志,包括行政区划标志、街道标志、村庄标志等。 第六条地名地标标志是指用于标识地名的重要景点、地标等的地名标志,包括旅游景区标志、自然保护区标志、地震烈度标志等。 第七条特殊地名标志是指具有特殊意义、特殊用途的地名标志,包括历史文化遗址标志、纪念碑标志、大型建筑标志等。 第三章地名标志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地名标志的管理由国家地名管理机构负责。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地名管理机构是地名标志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名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维护等工作。 第四章地名标志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坚持依法管理,依法设立、规划、建设和维护地名标志。 第十二条坚持科学设置,依据地名的历史、文化、地理特点,合理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三条坚持公正便民,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地名标志管理事务,方便公众使用地名标志。 第十四条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地名标志设置的样式、规格和标准。 第十五条坚持保护传统,保护和传承地名标志的历史文化价值和地方特色。 第十六条坚持创新管理,积极推进地名标志管理的现代化和信息化。 第五章地名标志的设立 第十七条地名标志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地名标志的名称应准确反映地名的名称和地区特色; (二)地名标志的外观和材质应与地名的特点相符; (三)地名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交通安全、市容整洁等要求。 第十八条地名标志的设立程序: (一)地名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制定地名标志设立计划;

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

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08.09 •【字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2号)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8日通过的《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8月9日 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 (2021年4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城乡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内外交往的需要,保护和传承地名文化,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地名文化的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地名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港务、水务、林业园林、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地名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名规划应当包括各类地名的命名方案、通名称谓及其使用规则、专名采词指引等内容。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本行业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相衔接。 第六条地名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易懂、含义健康,不得使用违背公序良俗、内容含义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二)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规定模版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规定模版 一、总则 为加强地名标志管理,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名标志是指标识地名或相关信息的标识物,包括但不限于地名牌、路牌、指示牌等。 二、地名标志的设置 1.地名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 (1)与地理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环境美观; (2)与社会文化相契合,体现地方特色; (3)符合命名规则和标准,准确传达地名信息。 2.地名标志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清晰可见,字迹工整,大小适中; (2)耐久牢固,防止褪色、变形等情况; (3)设置位置合理,便于行人和车辆辨识; (4)设置数量合理,覆盖区域广泛; (5)设置标志的内容准确、简洁、规范; (6)设置标志的材质符合相关规定。 三、地名标志的使用 1.地名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 (1)正确标注地名信息,不得误导公众; (2)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3)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4)不得用于商业宣传、广告宣传等非法用途。

2.地名标志的使用应满足以下要求: (1)标志的内容应与地名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2)标志的字体和颜色应清晰易辨; (3)标志的摆放位置应合理,避免遮挡视线; (4)标志的维护保养应及时进行,保持良好状态; (5)标志的使用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私自拆除、更换。 四、地名标志的管理 1.地名标志的管理责任主体为地方政府,具体责任划分如下: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制定地名标志设置方案; (2)乡镇级地方政府负责具体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维护; (3)市级及市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协调和督促地名标志的管理工作。 2.地名标志的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及时更新维护地名标志的信息; (2)建立健全地名标志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流程; (3)加强对地名标志设置单位的督导和指导; (4)加强对地名标志的巡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建立地名标志管理的档案和数据库,便于管理和查询。 五、地名标志的违法处理 1.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地名标志,地方政府应采取如下处罚措施: (1)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2)收回违法地名标志,并进行处理; (3)对违法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并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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