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因公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期间购买保险的通知
《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暂行实施细则

《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暂行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1990.04.15•【文号】国引办字[1990]59号•【施行日期】1990.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暂行实施细则(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1990年4月15日国引办字[1990]59号)第一条本实施细则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
第二条《规定》中的国外培训,是指从国内企、事业单位及党和国家机关,选派各类业务(包括技术、管理等)人员到国外或港澳地区对口及有关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学习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及其他业务知识,不包括由国家教委归口管理的向国外派遣留学和进修人员的工作范围。
第三条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归口管理的国外培训工作范围是:(1)执行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安排的国外培训;(2)执行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或经国务院批准的部、委、直属机构与外方签订的多边和双边经贸、科技、贷款或赠款等协定(议)安排的国外培训;(3)各地区、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通过友好关系或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与外方签约安排(包括对方出资和我方出资)的国外培训;(4)由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款资助及其他向国务院引进智力办申请立项的国外培训。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1)、(2)所列的国外培训项目,均须报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派出人数、派往国家或地区、在国外培训时间、协定(或合同)名称和文号。
其办法是:各地区、各部门有出国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在下达含有上述内容的出国任务批件时,经由本地区、本部门的国外培训工作统一归口单位将出国任务批件原件或复印件报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备案。
派出单位凭出国任务批件办理出国手续。
关于因公出国(境)培训人员购买境外保险的意见

关于因公出国(境)培训人员购买境外保险的意见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国际化的趋势,因公出国培训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企业和机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出国期间,出现意外或不可预知的情况也是百分之百会发生的,购买境外保险成为出国常态。
对于出国的培训人员,是否需要购买境外保险,这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阐述境外保险的意义和必要性。
首先,境外保险可以帮助出国人员应对突发事故。
出国作为一种跨越国界的活动,工作和生活环境都与国内不同。
在新的环境中,出现各种不可预知的情况,比如健康状况恶化、财产损失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及时解决。
如果出国人员购买了境外保险,不管遇到任何紧急情况,他们都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帮助。
这既是对出国人员的关爱和保护,也是保障出国工作的有效措施。
其次,境外保险可以帮助出国人员降低旅行风险。
不同国家、地区的政治、法律和安全环境各不相同,出国人员在新的环境中需要了解和适应当地的风俗习惯,防范安全风险。
而境外保险公司通常也会提供一些实用的旅游目的地信息和安全建议,帮助出国人员更好地了解被保险人所属的城市和国家地区的旅游风貌和风险状况,并提供相应的应急服务。
最后,境外保险可以减轻组织和出国人员的负担。
在出国人员的培训中,负责人需要制定详细的出境计划和方案,安排不同的活动和行程。
如何维护出国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是领导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而如果所有人员都购买了境外保险,一旦出现风险问题,领导们无需过多顾虑,保险公司会出面协调解决。
因此,根据不同出国情况,境外保险对于出国人员和组织都有不小的帮助。
总之,在出国期间,购买境外保险对于出国培训人员来说,既是必不可少的,也是一个积极的安全保障思维。
企业和机构应该为出国人员的安全和权益提供保障,同时也需要出国人员自觉树立风险安全意识,购买适合自己的境外保险,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和健康。
毕竟,守护我们的人,并不只有我们自己。
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
![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964e03f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25.png)
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国专家局: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4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附件: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2014年2月25日附件: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出国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因事立项定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控费用规模,严格计划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关于出国(境)培训团组须与承接渠道签订培训协议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关于出国(境)培训团组须与承接渠道签订培训协议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关于出国(境)培训团组须与承接渠道签订培训协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所有出国(境)培训团组必须与承接渠道签订培训协议。
协议须明确境外培训活动的时间、地点、费用等情况,以及派出、接待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内容可参考附后的“短期境外培训协议”(样本)。
以上要求,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附件:“短期境外培训协议”(样本)短期境外培训协议(样本)甲方:【培训项目实施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地址:乙方:【境外培训机构名称】(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甲乙双方经过认真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在_国(地区)组织实施“ _________ 培训”的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培训题目、时间、地点及人数1、培训题目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培训团组是指本培训协议中,甲方委托乙方组织接受短期境外培训的所有人员;3、培训团组出发日期(离境日期)为____年__月__日,回国日期(抵境日期)为____年 __月____日,在_____国(地区)培训时间共_________天;4、培训团组人数为___人;5、主要培训地点在 ____国(地区) ____市_________单位(学校或公司名称);6、培训团组的基本行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含离抵境地点和境外培训地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5〕65号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现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与政策精神,为加强和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出国(境)培训工作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保监会机关和派出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出国(境)实习、进修、攻读学位等培训项目。
第三条国际部是中国保监会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出国(境)培训计划、立项、审核和管理。
人员选派会商人事教育部和相关部门后报会领导批准。
第四条出国(境)培训分为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90天以内(含90天)为短期培训,超过90天为长期培训。
第五条出国(境)培训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培训候选人员。
第六条参加长期出国(境)培训,经本人申请、单位(部门)推荐、公开选拔,并通过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培训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政治合格,业务过硬。
二、参加短期培训人员在中国保监会工作需满一年,参加长期培训人员在中国保监会工作需满二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保险理论基础知识;三、具备培训项目所要求的外语水平及其他相关条件,能独立完成在外的培训任务。
四、身体健康。
第八条培训人员抵达培训地后,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并与培训单位搞好合作,不得擅自向外方提出不合理要求。
在培训过程中,应与国际部及所在单位(部门)保持联系,遇到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培训人员在外培训期间要定期向国际部和所在单位(部门)汇报培训情况,国际部和其所在单位(部门)要关心培训人员的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培训人员在外期间应遵守外事纪律和国家对出国(境)人员的有关管理规定,保守国家机密,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外交部,监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8.05•【文号】财行[2008]230号•【施行日期】2008.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3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事办、监察厅(局、委)、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旅游)局、纪委监察局,审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规范因公出国(境)行为,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预算管理,我们制定了《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二OO八年八月五日附件: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严格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监督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活动等,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严格遵守预算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为不符合因公出国(境)条件的团组安排经费。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 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外专发[2003]15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 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外专发[2003]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86ce37f1711cc7931b71684.png)
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0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集团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引智办:为加强和规范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现将《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国家外国专家局二〇〇三年二月十八日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的精神,为加强出国(境)培训团组的管理,合理使用出国(境)培训经费,结合近年来出国(境)培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开支范围及标准(一)住宿费: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不包含电话费、小费等。
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二)伙食费:用于学员日常伙食,实行包干的办法。
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三)公杂费: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小费和旅行支票、汇票兑换手续费等。
短期(指89天及以下,下同)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期间,公杂费不分国家和地区按每人每天10美元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公杂费包干使用后,不再报销个人学习工具、资料、交际等费用。
出国(境)培训人员不发放国外零用费和服装补助费。
(四)培训费:指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国(境)外集体开支的授课、翻译、场租、市内交通、邮电等直接为国(境)外培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
费用标准执行《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购买国际机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购买国际机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03.03.28•【文号】外专发[2003]28号•【施行日期】2003.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购买国际机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外专发[2003]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集团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专局:为加强聘请外国专家和出国(境)培训项目国际机票的管理,现将《因公购买国际机票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因公购买国际机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精神,结合各地方财政部门有关因公出国机票的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因公出国(境)机票管理的适用范围是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并资助经费的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包括聘请港、澳、台地区以及持另护照的海外华人专家,下同)和出国(境)培训项目。
第三条聘请外国专家的国际机票是指外国专家从所在国居住地到中国入(出)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
第四条派出培训人员的国际机票是指从我国出境口岸至培训国家(地区)入境口岸之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
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出国(境)培训团组经费预算时,将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的普通经济舱国际舱班票价为依据计算国际旅费。
第二章定点购票管理第五条聘请的外国专家和出国(境)培训人员在有中国民航营运的航线上,均应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并在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机票售票处购票(见附表)。
第六条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的经北京市引智办、中央各部门及各集团公司申请的聘请外国专家国际房租费不下拨,其机票须在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北京地区的机票售票处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因公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期间购买保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05.05.31•【文号】外专发[2005]74号•【施行日期】2005.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因公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期间购买保险的通知(外专发[2005]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集团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专局:自2004年底开始,欧洲申根协议国家统一要求我国因公出访人员在申办申根签证前购买国际旅行保险。
部分申根国家要求我国因公出访人员在申办签证时提供保险单复印件,部分则要求提供保险单原件或有关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
虽然申根国家对我国因公人员须持保险单入境的具体要求不尽一致,但均要求提供保险凭据。
近来,我驻申根国家使领馆也接连反映,上述做法实施以来,有些因公出访团组在获得签证后前往申根国家时,因未携带已购买的保险单原件而被拒入境,有的团组甚至被有关国家移民当局遣返,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及影响。
另外,近期我国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伤亡事件也时有发生。
有的团组因没有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给事后的处理和赔偿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为此,根据近期中央要求加强我赴境外人员的安全工作,各派出机构和单位应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指示精神,为保证培训任务的顺利进行,本着“立足预防,防范处置并重”的原则,特就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境外保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为保证出国(境)培训团组的安全和培训任务的顺利进行,各派出单位必须坚持以人为的原则,为因公出国(境)培训人员购买境外紧急医疗人身意外保险。
二、由国家外国专家局下达出国任务批件的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涉及的保险事宜,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办,具体手续流程见附件。
审核类项目人员涉及的保险事宜,建议参照审批类项目做法。
三、短期出国培训的保险费从培训费中列支,三个月以上的中长期出国培训的保险费从生活费中列支。
四、各级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要从保障我公民权益、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为出国(境)培训团组及人员购买境外保险的重要性,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通知精神的落实。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附:办理出国培训境外保险注意事项办理出国(境)培训保险流程一、保险名称及保障内容1、险种名称:《平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A)款》2、保障内容:┏━━━━━━━━━━━━━━━━━━━━━━━━┯━━━━━━━━━━┓┃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住院医疗保障(包括安排就医、紧急医疗转送、转送回│RMB1,000,000┃┃国及安排子女回国)│┃┠────────────────────────┼──────────┨┃门诊急诊医疗保障(每次保险事故免赔人民币800元)│RMB25,000┃┠────────────────────────┼──────────┨┃牙科门诊医疗保障(每次保险事故免赔人民币800元)│RMB4,200┃┠────────────────────────┼──────────┨┃遗体或骨灰遣送回国(骨灰遣送回国包括火葬及骨灰盒│以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费用)│必要的费用为限┃┠────────────────────────┼──────────┨┃就地安葬│RMB8,00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RMB300,000┃┗━━━━━━━━━━━━━━━━━━━━━━━━┷━━━━━━━━━━┛二、办理出国(境)培训保险的部门及联系方式部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团体营业九部联系人:陈晓燕联系方式:(010)66213388-68037,139****7001fax:(010)66217670email:*******************.cn三、办理出国(境)培训保险的有关程序及注意事项(一)各组团单位根据出境时间的不同,选择相应出境天数对应的保费:单位:RMB┏━━━━━━┯━━┯━━┯━━┯━━━┯━━━┯━━━━┯━━━━┓┃保险期限│14天│21天│30天│60天│90天│4-6月│10-12月┃┠──────┼──┼──┼──┼───┼───┼────┼────┨┃保险费│528 │565 │710 │1061│1300│3195│9402┃┗━━━━━━┷━━┷━━┷━━┷━━━┷━━━┷━━━━┷━━━━┛例如:一个20人的团组在境外培训21天,所需交纳的总保费为565元/人×20人=11300元(二)各组团单位在投保前需要制作“出国(境)培训人员保险清单”(表一)及“组团单位信息表”(表二),并认真填写每位被保险人信息,要求统一采用Excel表格式,具体格式如下:表一:×××××××出国(境)培训人员保险清单(审核/审批)┏━━┯━━┯━━┯━━━┯━━━━┯━━━━┯━━━━┯━━━━┯━━━━┯━━┓┃序号│姓名│性别│护照号│出生年月│保险期限│起始日期│结束日期│去往国家│保费┃┠──┼──┼──┼───┼────┼────┼────┼────┼────┼──┨┃1│││││││││┃┠──┼──┼──┼───┼────┼────┼────┼────┼────┼──┨┃2│││││││││┃┠──┼──┼──┼───┼────┼────┼────┼────┼────┼──┨┃3│││││││││┃┠──┼──┼──┼───┼────┼────┼────┼────┼────┼──┨┃4│││││││││┃┠──┼──┼──┼───┼────┼────┼────┼────┼────┼──┨┃5│││││││││┃┠──┼──┼──┼───┼────┼────┼────┼────┼────┼──┨┃6│││││││││┃┠──┴──┼──┼───┼────┼────┼────┼────┼────┼──┨┃备注││││││││┃┗━━━━━┷━━┷━━━┷━━━━┷━━━━┷━━━━┷━━━━┷━━━━┷━━┛保费合计:×××××元表二:组团单位信息表┏━━━━━━┯━━━━━━━━━━┯━━━━━━┯━━━━━━━━┓┃汇款单位帐户│单位全称││备注┃┠──────┼──────────┼──────┼────────┨┃│帐号││┃┠──────┼──────────┼──────┼────────┨┃│开户银行││┃┠──────┼──────────┼──────┼────────┨┃组团单位│单位全称││┃┠──────┼──────────┼──────┼────────┨┃│地址/邮编││┃┠──────┼──────────┼──────┼────────┨┃│收件人/电话││┃┠──────┼──────────┼──────┼────────┨┃│团长姓名/联系方式││┃┗━━━━━━┷━━━━━━━━━━┷━━━━━━┷━━━━━━━━┛重要提示:1.要在标题中注明组团单位名称“×××××××”,并注明该团组属于审核/审批。
2.“保险期限”与被保险人在境外培训的时间相对应,如21天,90天等,“起始日期”是指被保险人的保险起保日期,与被保险人离境日期相对应。
3.由于此次投保全部采用银行转帐形式,要求组团单位在“组团单位信息表”中注明汇款单位“全称”,“帐号”,“开户银行”;平安保险最后出具的保险费发票中单位名称与汇款单位的“全称”一致。
如果组团单位与汇款单位名称不一致,需要在“备注”中指明二者的隶属关系及需要平安保险出具保险费发票的单位名称,平安保险为组团单位开具统一发票,不提供个人发票。
4.由于此次保单签发统一通过快递传送,要求各组团单位在“组团单位信息表”中提供组团单位的“全称”,“邮编”,“地址”,“收件人”,“电话”。
(三)各组团单位将参保人员的保费转入平安保险帐户,北京市内单位填写银行进帐单,外地单位填写银行电汇单;平安保险帐户:全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帐号:0200003619023102130开户银行:工行礼士路支行重要提示:1.要求各组团单位在进帐单或电汇单上认真填写汇款人及收款人的“全称”,“帐号”,“开户银行”等重要信息。
2.必须在银行进帐单或电汇单上,“汇款用途”或空白处注明“出国(境)培训保费”。
3.在办理完毕转帐手续后,请务必保存银行回单,方便后续查找。
(四)各组团单位将保费转入平安帐户当天,须将“出国(境)培训人员保险清单”(表一)及“组团单位信息表”(表二)分别盖组团单位公章发传真至平安保险:收件人:陈晓燕传真:(010)66217670同时将“出国(境)培训人员保险清单”(表一)及“组团单位信息表”(表二)电子版作为附件发至“*******************.cn(五)平安保险在确认各组团单位保费到帐5日内签发保单,并按各组团单位信息表中提供的收件地址将保险费发票、中英文保单说明、保险单凭证、保险服务手册、保险服务卡快递到组团单位,考虑到异行转帐及异地快递时效等多种因素,为了确保各组团单位在签证之前能收到保单,要求北京市内单位提前7个工作日,外地单位提前10个工作日进行投保。
被保险人在收到保险单后要认真阅读保障责任及有关理赔内容,鉴于有些国家对保险要求非常严格,建议各组团单位在签证及入境时务必携带保险单原件。
以上就是本次保险办理的基本流程,对于具体办理的细则,建议各组团单位在投保前详细咨询平安保险联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