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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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涉港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涉港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涉港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4•【字号】珠府[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澳事务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涉港澳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08〕6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涉港澳事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一月十四日珠海市涉港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珠港澳交流与合作,加强我市涉港澳事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珠港澳合作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我市对港澳的各项工作。

市港澳事务局是我市归口管理涉港澳事务的政府工作部门。

第三条市港澳事务局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港澳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本市涉港澳工作的政策、实施办法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分析本市涉港澳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了解并重点掌握和反映与本市有关的港澳经济社会各方面的重要情况和动态。

(三)统筹协调、归口管理和服务全市涉港澳工作,对各区、各部门有关涉港澳工作方针、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促进本市与港澳在经贸、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领域的交流和合作;统筹、协调和推动珠港、珠澳重点合作项目的落实。

(五)承办珠港、珠澳高层互访的组织策划、协调实施工作。

(六)负责办理和指导、协调珠港、珠澳官方、半官方以及重要民间往来事宜。

(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全市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审核、审批、签发、管理。

(八)配合和协助中央政府驻港、驻澳联络办开展相关工作。

(九)承办国务院港澳办、省港澳办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要指定相应的领导和部门负责港澳工作。

第五条我市涉港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机场控制区域通行证(6)

机场控制区域通行证(6)

机场控制区域通行证(6)机场控制区域通行证/临时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一、引领人和持卡人必须熟悉和遵守《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办法》和《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控制区门禁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二、本卡已开通本人控制区通行证准入区域内的基本门禁。

使用门禁卡时,应按照门禁系统的使用方法进行操作,按顺序开门和关门。

通过门禁时应确保门禁正常关闭后方可离开,防止他人尾随进入,不得进入未授权的区域。

三、持卡人在未经受权的情况下,严禁带任何人员进出隔离区。

遇多人通过门禁时(包括门禁处于打开状态时)时,都要按规定逐一刷卡,听到(多、利、咪)声音时方可通过,个别门禁没有声音的要逐一刷卡开门/关门后才能通过。

后面的人员如此类推。

严禁尾随他人通过,如有违反规定造成锁卡的后果自负。

发现有人强行尾随进入隔离区时要及时阻止并向机场安检部报告或报警。

四、临时通行证必须由规定的引领人负责引领,引领人要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并告知其相关规定,由始至终跟随被引领人,防止其误闯进入其它未授权的区域,使被引领人的行为和安全时时刻处于受控状态。

待工作结束后要把被引领人送出隔离区外,并负责回收相关证件,如有丢失或损坏门禁卡罚款500元/张,并做出书面检查。

五、区域规定划分:1-是国际出发旅客候机隔离区;2-是国内出发旅客候机隔离区;3-是国际旅客到达区;4-是国内旅客到达区;5-是出发旅客行李分栋区;6-是客机坪、客机货舱(也就是各贵宾厅后门);7-是跑道、联络道、滑行道;8-是飞机维修区;9-货运区;0-是航班飞机客舱。

F1、F2、F3是联邦快递区。

以上区域必须严格按照已授权的区域进入,严禁进入未经批准的区域,否则将会锁卡。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7〕1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7〕1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7〕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交通信息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6日珠海市交通信息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信息管理,促进交通数据共享与交换,提高交通信息为行业管理、公众出行和安全应急服务的水平,建设智慧城市,根据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珠海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行业涉及交通信息的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应用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信息资源是指各相关单位在建设、管理、服务过程中产生涉及交通的数字化信息。

根据交通行业特点,交通信息资源主要划分为基础信息、生产运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统计信息、交通安全监督及保障信息和公众服务信息等方面。

第四条交通信息资源应当遵循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安全可靠、合法使用的原则。

各单位不得随意篡改、封锁、垄断交通信息资源。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机构第五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为全市的交通信息行业主管部门。

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全市交通信息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环保、市政园林、公路、统计、气象、口岸等政府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做好交通信息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安局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安局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安局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1.07.12•【字号】青公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道、公路、民航、森林、缉私正文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安局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公规〔2021〕1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管理,确保空防安全,服务航空运输生产,现将《青岛市公安局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公安局2021年7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控制区通行证的种类和标注第四章申办单位备案和培训第五章背景调查第六章控制区通行证的申请和办理第七章控制区通行证的变更、注销和补办第八章控制区通行证的使用和管理第九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章附则青岛市公安局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管理,确保空防安全,服务航空运输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申办、使用、制发、管理。

管理、使用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以下简称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青岛胶东国际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以下简称控制区通行证)是指机场公安机关核发给在青岛胶东国际机场内从事航空运输保障或者经批准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或者车辆的证件,控制区通行证是人员、车辆在机场控制区内通行的专用有效证件。

PACTL控制区通行证及临时通行证管理办法(2014

PACTL控制区通行证及临时通行证管理办法(2014

“PACTL控制区通行证及临时通行证”管理办法(2014年)第一条为加强对PACTL控制区进出人员的管理,保障生产运行和日常工作的正常秩序,确保货运站货物、设施和人员安全,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民用航空安全条例和上海市机场控制区PACTL证件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PACTL控制区划分和PACTL控制区通行证(一)根据公司安全管理需要,PACTL控制区域分为:一期库区、一期货代组板区、一期办公区;二期库区、二期货代组板区、二期办公区;西区库区、西区货代组板区、西区办公区。

通行证设以下两种:1、PACTL控制区通行证:年度期内有效。

通行区域设置: A(一期库区);B(一期货代组板区);C(一期办公区);D(二期库区);E(二期货代组板区);F(二期办公区);G(西区库区);H(西区货代组板区);I(西区办公区)。

功能区域设置:交货;查验;铲车驾驶资格。

(在本年度换证前仍然使用PACTL代理库通行证、交货员证及PACTL通行证)2、PACTL临时通行证:15天内有效。

通行区域设置:一期:库区 /组板区 /办公区;二期:库区 /组板区 /办公区;西区:库区 /组板区 /办公区。

第三条通行证申办对象(一)PACTL控制区通行证:申办对象为所有需进入我司区域工作的外单位工作人员,包括:驻场航空公司、设备维护厂家代表、机场安检、海关工作人员和邮局、保洁等操作维护人员;因施工、维修需进入库区、组板区、办公区15天以上的外单位人员;以及货代公司组板操作人员及销售代理人向承运人或地面服务代理人办理递交出港货物航空货运单及其项下货物的人员。

(二)PACTL临时通行证:短期或临时进入控制区为货运包机、现场施工、设备维修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的外单位人员。

(三)以上单位可根据货物核查、现场操作和施工维修等实际工作需要,为本单位人员申请办理需入区域的长期或临时通行证,并对办证人员政审工作负责。

第四条通行证的申请和办理(一)PACTL安全保卫部是通行证主管部门,下设证件管理室。

《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

《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公机〔2006〕53号机场各相关单位:现将《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1:珠海机场控制区安全管理评分标准;2:珠海机场控制区人员通行证分值处罚单。

珠海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使用管理,维护机场控制区良好秩序,确保机场空防安全和航空运输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场控制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章和相应的民用航空规章规定,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设有安全保卫设施隔离和警卫人员看守、进出受到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是相关单位的人员和车辆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专用通行证件。

第四条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审批、制作、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由珠海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以下简称机场公安分局)负责;非机场公安机关无权制发控制区通行证件。

机场公安分局值勤民警、机场安全质量监察人员、值勤安检人员、指挥中心值勤监理员及值勤保安人员根据其职责在控制区行使查验通行证件职权。

第五条机场公安分局根据机场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以“方便工作、严格控制”为原则,可以决定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换发时间、证件式样、申办程序、控制区域具体划分等事宜。

在每次变更之前制定有关规定,作出详尽说明。

第二章区域划分、证件分类及其适用范围第六条珠海机场控制区实行封闭式分区管理,共分七个区,以阿拉伯数字为区域代码:1区为国际旅客候机、到达隔离区;2区为国内旅客候机、到达隔离区;3区为行李分检区;4区为停机坪、航空器货舱及行李提取处;5区为跑道、联络道、滑行道及巡场道;6区为执行航班任务的航空器;7区为航空货运库区。

第七条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分为人员通行证和车辆通行证。

广东省实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办法

广东省实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办法

广东省实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我省民用机场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协调有序,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用机场建设和发展,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运营等相关事项;民用航空的行业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章、规定执行;第三条如无特别说明,本办法下列用语是指:机场,指广东省内的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民用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机场区域,指机场红线区域范围,包括机场围场河、围场路、围墙、围栏或者其他围界设施以内的区域;红线区域,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民用机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区域;机场地区,指民用机场总体规划所涵盖的区域含机场区域、不可建设区、规划控制区及其延伸区域;机场控制区,是指机场内根据安全需要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公共开放区,是指机场内未对人员进出予以限制的区域;不可建设区,是指位于城市建设地区与机场之间的空间隔离带,该区域的规划建设、使用必须符合机场安全、建设发展和噪音控制的需求;规划控制区,是指因机场建设和发展需要而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净空保护区,是指法律法规禁止从事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活动的区域;机场管理机构,是依法组建的或者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负责运输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广东省属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是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汕头机场、湛江机场、梅县机场等省属机场;深圳市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是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是珠海机场集团公司;驻场单位,是指工作场所设于机场内的除机场管理机构以外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对广东省内机场实施统一管理;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对辖区内的机场进行监督管理;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对广东省内的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机场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受政府委托,在机场地区行使城市规划、市场管理、绿化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道路桥梁管理、建筑管理等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组织执法大队,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五条机场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广东省及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机场的建设与发展,加大对机场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第六条机场地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安全、高效、规范的原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七条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第八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机场地区总体规划,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实施;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政府有关部门或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与机场、机场地区相关或相邻的交通、产业等规划时,应当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机场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机场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场净空保护、噪声控制和飞行安全的技术规范要求;机场地区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机场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机场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九条机场地区的范围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机场建设和发展情况提出界定方案,报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批确定;经确定后的机场地区范围,如需变更的,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条机场地区土地应当根据国家和机场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经依法批准后,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机场地区土地的征收或征用,应当符合机场地区总体规划,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场地区土地手续时,应当事先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需改变机场地区土地用途的,应当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批;第十一条在机场地区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先取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后,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地区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第十二条机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机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机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第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机场地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地区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在机场地区设置户外广告,应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机场内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其使用土地范围内道路、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绿化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养护与维修;第十五条机场的围界设施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设置;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安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负责建立健全机场安全运营责任制,组织制定机场安全运营规章制度,保障机场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所管理机场的安全运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影响机场安全运营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第十七条机场控制区和其内部功能区域范围、通道的划定或者调整,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机场控制区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由机场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车辆,应当持有、佩戴或出示有效的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并在证件限定的区域内活动,严格遵守机场控制区管理规定,服从机场安检人员的检查和管理;第十九条机场控制区人员、车辆的通行证件,由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机场管理机构或机场管理机构认可的单位对相关人员进行审查通过并组织培训,合格后方予以核发;机场控制区管理规定由机场管理机构制定;第二十条航空货物、航空邮件、旅客及交运行李应经过安全检查,空勤人员、航空旅客及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在登机前应接受安全检查,未出隔离区的中转旅客、行李物品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接送机人员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应接受安全检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一无有效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进入机场控制区;二违规交运、携带影响民用航空运行秩序的含有强刺激性气味物品、鲜活物品、活动物及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危险品、违禁品登机;三强行闯入明令禁止的区域,强行登、占航空器;四攀钻越、损毁机场围界设施以及安全防护、消防设施,或者损毁标志;五机场地区放养牲畜、狩猎、晾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辆;六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二条政府主管部门、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有关标准,共同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明确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控制标准,规定机场净空保护区电磁环境保护范围,确定禁止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或者其他物体的范围,报地方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机场地区以及机场净空保护区外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并向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三条机场地区以及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八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九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第二十四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第二十五条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发现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第二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第二十七条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二存放金属堆积物;三种植高大植物;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第二十八条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通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和省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第二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进行监测,制订防范鸟击的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鸟击;第三十条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规定制定机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第三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机场应急救援的演练和人员培训;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并加强日常管理;第三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机场地区出现航空器失事、航空器空中故障、爆炸物威胁、失火、非法干扰航空器运行、传染病疫情和放射性物质污染等严重威胁航空器、人员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地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报告;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应急救援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决定机场处于应急救援状态,通报各成员单位,并立即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第三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保证机场持续符合安全运营要求;机场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改正;第三十四条发生突发事件,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依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第四章口岸协调管理第三十五条机场口岸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各级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机场口岸的日常管理,督促、协调海关、边防、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的查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机场口岸管理部门应协调出入境检查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查验程序和机场发展需要开设、增设或者调整机场口岸查验通道、查验区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断优化、改进监管程序、流程、方法,提高监管效率,为旅客和货物进出境提供便捷的监管服务;第三十七条机场口岸管理部门负责对下列口岸查验工作进行协调:一组织召开机场口岸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口岸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二对出入境检查机构之间有关查验工作的争议进行协调,经协调仍有争议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各级政府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先予执行;三对口岸管理中发生的突发性事件或者紧急情况,及时进行协调并妥善处理;第五章公共秩序管理第三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旅客提供候机、饮食、购物、邮电、银行、停车、医疗急救等场所,并采取措施,维护机场公共秩序;第三十九条机场地区禁止下列扰乱或者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一破坏标志、标牌以及电子显示屏等引导性标识;二损坏公用电话、路灯、邮筒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三燃放烟花爆竹;四未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五随地露宿、流浪、乞讨;六在机场内倒卖机票或订座记录、违规托运行李货物、非法买卖外汇、拉客宰客、发放小广告宣传品等;七其他扰乱或者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第四十条在机场航站楼、停车站场、空地、广场和航空器活动区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一散发广告、宣传品;二组织展览、问卷调查、咨询、文娱、体育等活动;三举办商业展销会、促销会;四开展募捐活动;五拍摄影视片;六应由机场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活动;第四十一条驾驶车辆进入机场的,应当服从机场公安部门的指挥,按照规定的路线、规则行驶或者停放;在机场控制区的作业机动车辆必须经机场管理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机场管理机构制发的车辆号牌和行驶证件;机场控制区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经机场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机场管理机构制发的驾驶证件;第四十二条进入机场的营运车辆应当符合当地政府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具备营运资格;如依法须经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还应当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机场营运;进入机场的营运车辆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管理,在指定的站点停靠,服从统一调度,不得无序出车、擅自载客或拒载;第六章场容环境管理第四十三条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植树造林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一侵占绿地、林地;二擅自变更绿地、林地用途;三临时使用绿地、林地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归还;四擅自折损树木,在树旁和绿地、林地内堆放杂物、借树搭棚、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在绿地、林地内违法设置广告设施或者损坏园林绿化设施;五非法砍伐、迁移树木;驻场单位确需在机场内占用或者临时占用绿地、林地以及迁移、砍伐、采伐树木或者变更绿地、林地用途的,应当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四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划定和调整驻场单位的环境绿化卫生责任区;驻场单位应当认真执行环境绿化卫生责任制,做好环境绿化卫生工作,保持责任区内环境美观整洁;第四十五条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随地便溺,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污物;二在道路两侧堆物,影响环境卫生;三车辆在行驶中泄漏、散落货物、垃圾,或者装卸货物后未做到场地整洁;四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六建筑施工未采取相应措施,影响环境整洁;六任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七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除建筑垃圾或者工程渣土;驻场单位在建设、拆除或者搬迁公共开放区内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前,应当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四十六条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焚烧排放大量烟雾、烟尘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的物质,包括垃圾、农作物秸秆、树叶等;二施工、运输、装卸和生产中产生大量粉尘、扬尘;三任意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未经消毒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第四十七条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声环境质量标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产生影响的情况,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第四十八条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地区噪声影响范围,对民用机场周边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实施控制;在机场地区噪声影响区域内,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经批准在机场地区噪声影响范围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噪声影响的措施;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航空器产生的噪声实施监测,并会同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控制航空器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在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噪声影响引发的相关问题;第四十九条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道路桥梁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擅自占用道路、挖掘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二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试刹车或者设摊;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直接在道路、桥梁上行驶以及拌合混凝土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四超重车辆擅自上桥行驶,利用桥梁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五驾驶货车穿越机场航站楼连接桥,驾驶超高车辆穿越飞机滑行桥或服务车道桥,但经机场管理机构许可的除外;六占用道路放置装饰物品;七堵塞下水道等造成浸泡道路;八收购、挪动、毁损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九超面积、超期限占用道路;十超面积、超期限挖掘道路;十一未在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十二占用道路期满或者挖掘道路后未及时恢复、清理现场;在机场地区需临时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应当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五十条在机场地区应当遵守有关市容管理规定;经批准设置的宣传牌、指示牌、霓虹灯、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和功能完好;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雕塑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经批准设置、新增的路灯等公共设施、户外大型广告牌、霓虹灯等,其泛光照明、光谱分布及光强、构形、颜色,不得使用容易引起妨碍或混淆航空地面灯光的灯光及光强、构形、颜色,不得使用容易影响飞行人员目视的光谱分布及光强、构形、颜色,并使其不致产生眩目;第五十一条机场地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符合统一标准的围墙、围栏以及明显的工程指示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对交通、市容和环境的影响;任何经批准进行施工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油、通信、导航等管网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十五日内,将其地下隐蔽或架空工程的线路走向、埋深、转折点位置等管网综合平面图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第七章经营与服务管理第五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机场地区的各类经营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机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后,方可在机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员工通行证管理规定

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员工通行证管理规定

附件1: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06〕91号),为促进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经济正常有序发展,维护跨境专用口岸良好通关秩序,加强对专用口岸通行证件的发放和使用管理,秉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园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包括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员工通行证(以下简称“员工证”)、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临时通行证(以下简称“临时证”)。

第三条通行证由园区企业提出申请,由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审核签发,用于出入珠澳跨境工业区专用口岸通道的有效出入境证件之一。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园区企业是: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地在园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

第二章企业通行证申领资格审核第五条园区企业应通过园区管委会对本企业本年度通行证申领资格的审核,方可申办或续办通行证。

第六条园区企业首次办理通行证申领资格审核手续,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园区新注册成立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二)搬迁入园区的,在园区内新增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并完成验资。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园区企业,可申请通行证申领资格续期:(一)园区业主企业;(二)经查证确认本年度在园区内有正常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能提供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可证实在园区内有正常的经营活动,相关的数据材料包括进出口额、营业额、纳税额等)。

第八条园区企业通行证申领资格首次审核有效期及续期有效期均为1年,园区企业应于期满前1个月内办理通行证申领资格续期审核手续。

园区管委会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将予以续期,审核不通过者将告知原因。

第三章员工证的办理第九条符合办理员工证的人员为以下七类:(一)园区企业(含其投资方)股东、董事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特指夫妻、子女);(二)园区企业骨干成员;(三)园区企业已办有国内社保、劳动合同的员工;(四)园区企业聘请的已办理境外人员就业证的外籍员工;(五)经省公安厅批准驾车进出园区的司机;(六)园区企业澳门投资方的需来往园区和澳门办理企业业务的公司职员(提供澳门政府机构核发的证件及证明材料);(七)经审批通过,因工作需要办理员工证的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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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公机〔2006〕53号机场各相关单位:现将《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1:珠海机场控制区安全管理评分标准;2:珠海机场控制区人员通行证分值处罚单。

珠海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使用管理,维护机场控制区良好秩序,确保机场空防安全和航空运输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场控制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章和相应的民用航空规章规定,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设有安全保卫设施隔离和警卫人员看守、进出受到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是相关单位的人员和车辆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专用通行证件。

第四条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审批、制作、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由珠海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以下简称机场公安分局)负责;非机场公安机关无权制发控制区通行证件。

机场公安分局值勤民警、机场安全质量监察人员、值勤安检人员、指挥中心值勤监理员及值勤保安人员根据其职责在控制区行使查验通行证件职权。

第五条机场公安分局根据机场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以“方便工作、严格控制”为原则,可以决定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换发时间、证件式样、申办程序、控制区域具体划分等事宜。

在每次变更之前制定有关规定,作出详尽说明。

第二章区域划分、证件分类及其适用范围第六条珠海机场控制区实行封闭式分区管理,共分七个区,以阿拉伯数字为区域代码:1区为国际旅客候机、到达隔离区;2区为国内旅客候机、到达隔离区;3区为行李分检区;4区为停机坪、航空器货舱及行李提取处;5区为跑道、联络道、滑行道及巡场道;6区为执行航班任务的航空器;7区为航空货运库区。

第七条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分为人员通行证和车辆通行证。

其中人员通行证按有效期和使用性质分为长期证、短期证、临时证、贵宾(VIP)接待证、专机工作证;车辆通行证分为长期证、短期证和临时证。

(一)人员通行证1、长期证:有效期两年。

其发放范围限于因工作需要,长期在控制区内从事日常工作的珠海机场集团公司、珠海市珠港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管理公司)、驻场基地航空公司的管理人员、长期聘用员工以及驻场行政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等。

为了方便长期在控制区内工作的短期聘用员工,凡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三年均办理过通行证),表现良好的,经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可办理长期证。

该证采用6*9CM胶片加密版面,正面照片居中,登记内容包括单位、姓名、编号、有效期、通行区域、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资格(用英文字母D为代码)和引领持临时通行证人员进入控制区资格(用英文字母E为代码),背面注明注意事项、代码说明、制发机关名称及印章,用挂绳或金属夹佩带外衣胸前。

(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资格和引领持临时通行证人员进入控制区资格两项登记内容暂缓执行,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现两项通行资格仍按原规定执行。

)2、短期证:最长有效期为一年。

发放范围限于长期在控制区内工作的机场集团公司、机场管理公司和各驻场单位的短期聘用员工、各级政府有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非驻场作业人员)、非基地航空公司驻机场业务人员、控制区内从事商业经营人员、短期内在控制区内施工、作业的外聘人员。

该证式样、登记内容与长期证相同。

3、临时证:最长有效期3天,特殊情况,经机场公安分局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至5天。

发放范围限于机场各单位因施工、抢修、运输航空器材或机上供应品、参观、考察等需临时进入控制区的人员。

该证采用9*12.5CM纸版过塑,正面登记内容包括单位、姓名、编号、有效期、通行区域、制发机关印章,背面注明注意事项、代码说明、制发机关名称,用金属夹佩带胸前。

该证无照片,须与身份证件同时使用。

4、贵宾接待证:当天当次有效。

限于市委市政府等相关单位因接待贵宾需要进入控制区的接待人员和来访机场的贵宾使用。

该证无照片,须与身份证件同时使用,使用完毕立即归还发证单位。

5、专机工作证:限于保障专机的机场相关单位人员使用。

该证无照片,须与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同时使用,使用完毕立即归还发证单位。

(二)车辆通行证1、长期通行证:最长有效期为一年。

限于长期在航空器活动区从事日常工作的车辆使用。

该证采用纸版过塑,正面登记内容包括车辆牌号、单位名称、有效期、证件编号、通行道口和通行区域,背面注明注意事项、代码说明、制发机关名称。

2、短期通行证:有效期两天至两个月。

限于短期施工和短期外借的特种保障车辆使用。

该证式样、登记内容与长期证相同。

3、临时通行证:当次有效。

限于因临时施工、抢修、应急、运输航空器材或机上供应品及接待贵宾等需临时进入机场控制区的车辆使用。

该证未注明车辆牌号和单位名称,使用完毕交控制区道口保安人员。

第三章证件办理第八条实行空防安全责任制度和联络员办证制度。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空防安全责任人,并指定1一2名专职或兼职空防安全联络员(人数多的单位按部门指定)负责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办证申请,原则上制证部门只受理各单位联络员的办证申请。

为明确职责,各单位指定的联络员应以书面形式任命,并报机场公安分局空防大队备案。

第九条机场控制区人员长期通行证和短期通行证办理程序:(一)填表申请。

各单位空防安全联络员到机场公安分局空防大队制证室领取控制区通行证申请表格,由申请人按统一要求填写办证申请。

非机场管理机构和驻场单位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办理控制区通行证的,由单位保卫部门或机场相关业务部门的空防安全联络员负责领取申请表格。

填表时,申请区域须根据工作实际区域填写,申请事由应注明具体工作内容,到期换证的须填写旧证号码和有效期。

(二)背景调查和安全知识的培训与测试。

凡是申请机场控制区长期通行证和短期通行证的人员,依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七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等有关规定必须接受背景调查和空防安全知识的培训与测试。

背景调查采取个人申报、单位审查和公安机关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申请人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及家庭情况,单位根据个人档案和现实表现进行审查,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对其个人及家庭基本情况和是否存在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进行调查。

空防安全知识的培训与测试由各单位统一组织进行(测试题由分局提供)。

机场公安分局空防大队按比例抽查申请办证人员的背景调查内容和安全知识。

(审核、调查符合规定,培训、测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办证。

)(三)审批办证。

1、申请长期证的,先由本人如实填写《珠海机场控制区人员长期通行证申请表》和《珠海机场控制区人员长期通行证安全审查表》,贴上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照或亲临制证室照相,附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公安机关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如属珠海暂住户口的,须附珠海暂住证复印件;属港、澳等境外人员因公申请的,附回乡证或护照复印件和工作单位或相关政府部门的介绍信函。

申请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资格的,须附上《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申请引领持临时通行证人员进入控制区资格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和工作需要推荐。

空防安全联络员对申请人资格和所需资料审查后统一交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须注明空防安全知识测试是否合格),加盖公章,由联络员送机场管理公司值班经理审核,再到机场公安分局空防大队办理审批、发证手续(初次办证者要经分局主管领导审批)。

2、申请短期证的,除需按表格要求填写责任担保书一栏外,其它办证程序与办理长期证程序相同。

非驻场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办理控制区短期通行证的,须经机场管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交机场公安分局主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

第十条申请办理控制区人员临时通行证的,由本人如实填写《珠海机场控制区人员临时通行证申请表》,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由用工或接待单位的空防联络员审查后交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送机场管理公司值班经理审核,再送机场公安分局空防大队审批办理。

第十一条申请办理专机工作证的,机场各相关单位接到专机保障任务时,应按计划提前一天将保障专机的工作人员名单送机场公安分局综合业务大队政审合格后,再到空防大队办理。

第十二条申请办理控制区车辆长期和短期通行证的,须如实填写《珠海机场控制区车辆通行证申请表》,附车辆行使证(正副本)复印件,由空防安全联络员审查后交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再交机场管理公司值班经理审核后,送机场公安分局空防大队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控制区车辆临时通行证的,须如实填写《珠海机场控制区车辆临时通行证申请表》,附车辆行使证(正副本)复印件,由用工或接待单位的空防安全联络员审查后交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再交机场管理公司值班经理审核后,送机场公安分局空防大队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贵宾接待证按《珠海机场贵宾接待管理暂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受理申请和证件的制发。

机场公安分局空防大队接到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后即为受理,受理后经审核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长期证和短期证从受理当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批量换证按当次工作方案执行),临时证即时办理。

经审核条件不符或手续不齐的,长期证和短期证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申办单位空防安全联络员,临时证立即告知。

第十六条办证时间。

长期证和短期证办证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早上8:30—12:00,下午14:30—17:00);临时证办证时间为:每天早上8:30—12:00、下午14:30—17:00、晚上18:30—23:00,其中正常上班时间在空防大队制证室办理,晚上、周末和节假日在分局一楼值班室(指挥室)办理。

第十七条机场控制区通行证遗失补办的,待发证部门通报满十五日后,附通报按原办理程序重新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为维持证件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根据设备折旧和耗材等成本核算,依照市物价局《关于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收费问题的复函》(珠价费字[1996]13号文件)的意见,适当收取工本费和押金(具体标准见附件三《珠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办证工本费及押金收费标准》),遗失补发证件的工本费加倍收取。

原则上办理长期通行证的免收押金,办理其它证件的均收取押金。

到期换证的,凭旧押金单换开新押金单;证件到期不再续办或未到期而不再使用通行证的,在退回证件时, 凭证件、押金单退回押金。

遗失证件扣除押金的50%,遗失押金单的,收回旧证不予办理退款手续。

第四章证件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九条机场控制区各种通行证件均不属于免检证明,持证人进入机场控制区必须服从和配合机场安全保卫和安全监察人员的查验,经安全检查后,方可进入控制区。

否则,值勤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拒绝其进入。

第二十条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必须在外衣胸前明显位置使用统一配发的挂绳或挂扣佩戴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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