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晓帮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原告:上海汉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

区新林路1111号13幢311室。

法定代表人:陆菊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亮,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萌萌,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晓帮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

工业园区崧秀路489弄59号1幢底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有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上海东炬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汉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晓帮暖通设

备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于202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陆菊勤及其委托诉讼代

理人姚萌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汉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21,817元;二、判令被告物业管理费1,026.7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0日陆洲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陆洲与原告法定代表人系父子关系。

之前被告在另案中起诉过陆洲,被法院驳回,认定租赁关系是

原、被告之间发生的。上述合同对房屋租赁期间、租金、违约责

任等事项均有明确约定。2020年开始,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被告迟迟未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但是原告主张占有使用费参考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租金每两年递增10%,则2020年3月7日以后,年租金102,000元X1.1=112,200元。被告支付租金至2020年9月6日,之后的租金未支付。计算方式:按照年租金112,200元的标准,自2020年9月7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15日为21,817元。之所以计算至2020年11月15日,原告支付给上家租金至2020年11月15日,原告与上海湘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此外被告与大房东之间的合同自2020年11月16日建立租赁合同关系。自2020年11月16日开始原告已经退出了上海湘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合同约定物业管费每两年递增10%,则2020年3月7日以后每月物业费400元X1.1为440元。被告支付物业费至2020年9月6日,之后的物业费未支付。计算方式:按照每月440元的标准,自2020年9月7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15日为1,026.70元。之所以计算至2020年11月15日,原告支付给上海湘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物业费至2020年11月15日,原告与上海湘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此外被告与大房东之间的合同自2020年11月16日建立租赁合同关系。自2020年11月16日开始原告已经退出了上海湘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原告参考合同第7.1条约定主张违约金,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被告的违约行为在于未按时支付租

金,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认可在之前的判决中已经明确解除,但是原告坚持该项诉请。

被告上海晓帮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针对诉请一,2020年10月15日双方的租赁关系已经结束,根据被告提供的收据显示,确认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4月14日期间的租金未支付,理由是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每两年增长租金,而是提前一年涨了10%的租金,故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双方口头协商,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4月14日期间的租金不需支付,而是自2019年4月15日开始支付租金,对于双方口头协商无法提供书面证据。自2020年10月16日被告与大房东上海创源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先行签订1个月合同,租期至2020年11月15日为止,该期间的租金,被告已向大房东支付过租金,故不同意再次支付上述期间的租金。关于系争房屋一直由被告使用,从未搬离。对于原告参考合同约定计算方式是认可的,但是2020年10月15日应按照前一年的租金标准计算,由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对于2020年10月15日当天的占有使用费307元,被告同意支付给原告。针对诉请二,不同意支付。原告已经直接向大房东支付物业费,对于2020年10月15日当天的物业费1.20元,被告同意支付给原告。其他意见同诉请一。针对诉请三,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由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解除原因在于原告违约,被告系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但是原告未向案外人支付租金从而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合同予以解除。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8年3月20日,原告(出租方、甲方)与被告(承租方、乙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甲

方将位于青浦区赵巷镇崧秀路489弄号的部分厂房或仓库(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1间租赁给乙方作为铝合金加工使用,乙方对租赁物的承租期为2018年3月1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租费2018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7日,每年租金为102,000元(不含票),每两年递增10%。物业管理费每月400元,每两年递增10%。本租赁物水电费用,应按实际使用结算。电费按基础费35KV用电量+5%损耗,水费按5.50元每吨计算,甲方并开具收据给乙方。乙方首次需支付6个月租金51,000元十2个月押金17,000元+装修押金5,000元+物管费2,400元。乙方在签订本合同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第一期租金及其他押金75,400元,此后每期租金支付时间为第6个月的30日之前交付下期租金(先支付租金后使用),如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缴纳,租金每半年一付。如逾期支付则按预期支付金额的1%天计算滞纳金。逾期7天未支付租金的,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循和履行本合同,若因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系争房屋交付被告使用。

2020年9月23日,由本院出具的公告【案号:***********全部厂房。系争厂房被法院强制腾退。

2020年10月2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2016年10月1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该合同对于租金的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因被告未向原告支

付相应租金及相关费用,现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赔偿原告违约金叁万元,按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扣留保证金等相关费用。现令被告于2020年11月5日之前搬出,并办理交接手续。

再查明,系争房屋是由上海创源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出租给上海华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华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出租给上海湘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湘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出租给原告,原告再出租给被告。因上海创源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华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湘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湘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的诉讼,经本院审理后,上述主体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均于2018年12月17日解除。

再查明,2021年8月9日,上海晓帮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上海汉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原、被告于2018年3月20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17日予以解除;判令上海汉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押金22,000元;三、判令上海汉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本院立案后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一、上海晓帮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汉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17日予以解除;二、上海汉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晓帮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押金22,000元;三、上海汉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晓帮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8,000元。上海汉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案件仍在二审审理中。

另查明,系争房屋于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登记权利人为上海创源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厂房租赁合同、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庭审出证、质证,本院经审核后依法予以确认。

审理中,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问题。被告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收据显示,确认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4月14日期间的租金未支付,理由是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每两年增长租金,而是提前一年涨了10%的租金,故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双方口头协商,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4月14日期间的租金不需支付,而是自2019年4月15日开始支付租金,对于双方口头协商无法提供书面证据。自2020年10月16日被告与大房东上海创源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先行签订1个月合同,租期至2020年11月15日为止,该期间的租金,被告已向大房东支付过租金,故不同意再次支付上述期间的租金。对此,原告认为,被告支付租金至2020年9月6日,之后的租金未支付。计算方式:按照年租金112,200元的标准,自2020年9月7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15日为21,817元。

关于腾退房屋的交接问题,被告表示,双方未进行交接手续,被告也未腾退房屋,后续直接与大房东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原告表示,双方未进行交接手续,被告也未腾退房屋,2020年11月16日鉴于被告直接与大房东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原告与大房东电话沟通,也确认系争房屋由大房东于2020年11月16日收回,故原、被告双方不需要另行交接。但原、被告均确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12月17日解除。

被告为证明自2020年10月16日以后原告向案外人大房东支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不同意支付此后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给原告,还提供了厂房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转账凭证等证据。

原告对被告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案涉租赁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生效判决文书已经认定第三人与上海华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华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湘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湘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均于2018年12月17日解除,且执行公告也要求原告搬离房屋,因此,按照合同约定,若因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责任在于被告。原、被告均确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12月17日解除,原告再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主张违约金,缺乏相应的合同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收据显示,确认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4月14日期间的租金未支付,理由是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每两年增长租金,而是提前一年涨了10%的租金,故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双方口头协商,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4月14日期间的租金不需支付,而是自2019年4月15日开始支付租金,对于双方口头协商无法提供书面证据。对于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且未提供2020年9月6日之后支付给被告房屋占有使用费相

关凭证,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合同解除后,基于合同相对性,被告理应腾退并向原告交付房屋,因被告未履行房屋交付义务,且继续占有使用系争房屋,现原告确认系争房屋由大房东于2020年11月16日收回,故原、被告双方不需要另行交接。原告参照合同约定,主张自2020年9月7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21,817元及物业管理费1,026.70元,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晓帮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汉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21,817元;

二、被告上海晓帮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汉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026.7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汉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1.09元,减半收取计560.55元,由被告负担185.55元,由原告负担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青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周磊杰

书记员周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2023上海房屋租赁合同标准范本(3篇)

2023上海房屋租赁合同标准范本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本人)(授权代表)姓名:_____ 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_ 传真:_____e_mail: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本人)(授权代表)姓名:_____ 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币)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币)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__个月的_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____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

篇一:原告邹a与被告上海a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b房地产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原告邹a与被告上海a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b房地产发 展(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2008)闵民三(民)初字第213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邹a,男。 委托代理人陈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a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a,董事长。 被告b房地产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w××,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a,女,系该公司员工,港澳通行证号×××。 委托代理人丁a,女,系该公司员工,?痢痢痢?第三人香港c设计装饰工程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霍a。 原告邹a与被告上海a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b房地产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a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08年11月3日裁定予以驳回。后因本案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12月10日,2009年3月4日,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a及委托代理人陈a,被告b公司委托代理人梁a、丁a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因本案的处理可能与香港c 设计装饰工程山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山西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本院依法于2009年10月20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09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公司、被告a公司,第三人c山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a诉称:2006年1月,被告b公司将开发的××别墅××号房屋发包给被告a公司,后被告a公司将上述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承包上述工程后即按照相关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装修并按时按质完成装修工程,该房屋也已于2006年9月验收合格并由现业主使用至今。但截止目前,二被告以上述工程未结清工程款为由拒付原告装修工程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8,657.54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以讼称事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a公司、b公司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18,657.54元及2006年12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原告为支持诉称,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涉讼房屋的上海房地产登记信息;3、施工出入证发票。 被告a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b公司辩称:b公司于2006年6月19日与c山西公司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5)》,由c山西公司对涉讼××别墅××号房屋进行装饰工程,至2008年10月,b公司也已将该房屋所涉的工程款与c山西公司全部结清;根据b公司与c山西公司的施工合同约定,c山西公司不得转包或分包该工程,且原告与c山西公司亦没有任何转包和分包协议,因此,b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合约关系;另,原告无法证明其为实际施工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对工程款项的请求权。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范本(2006)正式版

合同编号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06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居民较大的一笔一次性消费,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合同履约期长。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慎重,力求内容具体、全面、严密,正确选择示范文本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 三、签订合同前发包人(甲方)要验看承包人(乙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与分公司(分部)签订合同,除验看其《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证书外,合同应加盖该分公司(分部)的上级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四、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禁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及共用管线和设施。 五、第一条第8款开、竣工日期必须明确,这关系到违约责任的认定。 六、根据装饰装修企业提供的管理服务水准不同,管理费可上下浮动,但一般不超过装修总价款的10%。 七、第二条“材料供应”,无论是甲方供料或乙方包工包料都应提供材料清单,内容包括材料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数量、单价、合价;属甲方提供材料的,还需在附件中写明送达时间、送达地点。 八、第五条第1款工程款付款方式原则上按工程进度分阶段付款,甲、乙双方如另有协商约定,可在合同中写明。 九、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每个隐蔽工程结束都需进行验收,并须在验收单上签字认可。竣工总验收,甲、乙双方均须在验收单上签字,方能交付使用。如某项工程不合格,乙方应予整改,直到合格为止。 十、工程竣工,通过验收交付使用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限不低于两年。

20160719上海富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7·19”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上海富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7·19”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7月19日16时左右,位于上海市通北路489号的在建工地,发生一起较大物体打击事故,造成3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及杨浦区人民政府,并邀请市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直接原因的认定。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模拟试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上海市通北路489号的在建工地为杨浦区平凉街道18街坊地块,包含住宅项目和十五班幼儿园项目(以下简称幼儿园项目),2个项目单独报建。发生事故的为幼儿园项目,开工日期2016年2月2日,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8月25日。幼儿园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局;代建单位(代理委托方)为上海隆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矩公司);监理方为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咨询公司);总承包方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具体建设和管理工作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上海分公司)负责;专业分包方为上海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建设公司);劳务分包方为上海江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建筑公司)及上海富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茂公司);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方为禹帅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帅公司)。(二)项目审批情况 2015年1月6日,该项目取得《杨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新建杨浦区18街坊十五班幼儿园项目建议的批复》(杨发改委〔2015〕1号)。2015年3月25日,上海市杨浦区教育局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沪杨地(2015) EA31011020154286)。2015年10月13日,获得《上海市工程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告知书》。2015年12月,下达《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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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租赁合同范本【5篇】 上海,简称“沪”或“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上海大都市圈核心城市,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上海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更多房屋租赁合同可点击“房屋租赁”查看。 上海房屋租赁合同范本1 出租方(甲方):_____,男/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男/女,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住房租赁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道______小区______栋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 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第四条:交付房租期限 乙方应于本个人住房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甲方。 第五条:房屋租赁期间相关费用说明 乙方租赁期间,水、电、取暖、燃气、电话、物业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第六条:房屋维护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第七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___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个人住房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第八条:提前终止个人住房租赁合同 在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个人住房租赁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个人住房租赁合同书,在终止个人住房租赁合同书签订前,本个人住房租赁合同仍有效。 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甲方必须终止个人住房租赁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九条:违约责任 在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个人住房租赁合同的规定,依据事实轻重,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条:本个人住房租赁合同页数,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 上海房屋租赁合同范本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第一条本合同所指住宅小区为:区栋单元房间元房间。

上海装修合同范本7篇上海装修标准合同

上海装修合同范本7篇上海装修标准合同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治理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自愿、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结合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详细状况,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内容:房屋间数_____室_____厅;总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1.3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 1.4承包方式:双方商定实行以下第______种承包方式: (1)承包人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人包工包局部材料; 承包人包工、发包人包料。 1.5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总日历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_______日 第2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2.1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2.2合同价款采纳方式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纳第____种方式确定。 (1)采纳固定价格。固定价格加_____%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 (2)采纳可调价格,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展调整和竣工结算。 (3)本钱加酬金 2.3工程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____%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预付款扣回的时间、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 2.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工程款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____________ 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商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发包人不按合同商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展,承包人可停顿施工,由发包人担当违约责任。

上海赟鑫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凯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原告:上海赟鑫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 区青工路268号1幢2层115室。 法定代表人:吴忠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平,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唐镇创新中路601号8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邸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义,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赟鑫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赟鑫公司) 与被告上海凯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顿公司)房屋租 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 易程序。审理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由案外人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依法裁定冻结凯顿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42,904元或查封、 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该裁定已执行。本案于202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赟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平,被告凯顿公司委托诉讼代 理人杨成义到庭参加两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赟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因房屋质量 问题造成原告的租金损失2,219,490元;2.被告赔偿原告装潢损 失费460,000元。审理中,赟鑫公司变更诉请1金额为1,170,720元;其余诉请不变。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4月租赁被告提

供的位于静安区灵石路1181、1189、1197号三层房屋计185间,租赁用途为XX公寓XX宿舍。原告入住后,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对部分房间进行了改造。原告入住后,发现租赁的部分房间墙面和天花板存在程度不同的渗漏水迹象和霉变情况,部分墙面亦有裂缝情况,随着发展,约有39间房屋比较严重,伴随较严重的霉变霉味情况。入住三年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修复以上问题,被告驻场经理亦对部分房间进行过维修,但渗漏水现象仍反复发生,修复工作基本无效果,导致屋内霉斑和霉味情况日益严重,租客对此反应很大,退房、换房和争吵等情况时有发生,以致原告不能正常使用。原告认为,被告明某该出租房屋用途为XX公寓XX 宿舍使用,但提供房屋的质量存在渗漏水问题以及大面积霉斑霉变(虽然无法确认是否属结构问题),影响人体健康,不宜居住,与租金损失存在因果关系,遂涉诉。诉请1计算方式为30.08万元(月租金)÷185间(总房间数)×20间(存在霉变霉味并进行评估的房间数)×36个月;诉请2计算方式为,原告初始装修费投入920,000元,按照6年折旧期,已使用3年。 被告凯顿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第一,租赁房屋无质量问题。原告无证据证明房屋存在渗漏水、霉变,直至被告2020年就解除合同提起诉讼,原告从未向被告报修过漏水问题;即使房屋确实存在漏水情形,不排除是原告改造房屋或使用不当造成的。第二,即使房屋确实存在渗漏水、霉变,根据租赁合同关于承租人应将维修完好、状况良好的房屋撤空归还,以及凯顿公司仅承担房屋结构严重缺陷时的责任的约定,维修责任在原告。第三,即使被告应当承担维修责任,原告租金损失无依据。原告在关联案件庭审中自认2020年2月15日前双方无争议,即

郑霆孙与上海海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原告:郑霆孙,*,194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石 龙路569号1幢415室。 法定代表人:戴自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康妍,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赟,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国强,*,194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郑霆孙与被告上海海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螺公司)、杨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霆 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鹏,被告海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殷康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国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霆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系争合同)于2020年8月13日解除,并要求被 告海螺公司返还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全幢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2.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截至2021年5月26日止 的惩罚性赔偿款1,867,000元;3.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律师费6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系争合同,约定两被

告向原告承租系争房屋,租赁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租金为月付,每月1日为支付租金日期,先付后用。但2016年至2017年期间,两被告存在多次逾期支付租金情况,截至2021年5月26日止,累计逾期达7468天。按照系争合同第4-2条、第9-5条约定,两被告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的,原告可单方面解除系争合同,每逾期一日,两被告还应按照月租金的千分之十支付惩罚性赔偿。 被告海螺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同解除权应当在解除事由发生时行使,现系争房屋租金已足额付清,不存在解除事由。且原告从未通过合法方式向被告送达过解除通知。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存在次承租人的情况下,由次承租人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租金,次承租人可抗辩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既然次承租人有抗辩权,举轻明重,海螺公司作为承租人也可据此抗辩。故为保证交易安全稳定,合同应继续履行。原告要求的惩罚性赔偿缺乏事实依据。由于原告未提供收款账户,向原告询问未果的情况下,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租金由被告海螺公司委托被告杨国强通过邮局挂号信支付,但原告超期未去邮局领取,直至2016年4月19日,被告根据不完整的账号信息通过不断尝试试出原告的账号后,将租金转账支付至原告该账号,故逾期支付并非被告本意,责任不应当由被告承担。2020年12月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被告海螺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通过和解协议,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30%,且破产受理后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应停止计息。根据破产法第100条规定,经法院确认的破产协议对破产

上海恺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绿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决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之二申请人:上海恺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3-918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丽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侃,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一鸣,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绿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双联路158号2层W区280室。 法定代表人:孙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灿华,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忻端华,员工。 原告上海恺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上海XX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根据裁定内容,本院冻结了被告上海绿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2022年11月14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裁定予以准许。现申请人上海恺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本案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经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现申请人上海恺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

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绿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4,917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鑫附:相关法律条文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诉状(精选30篇)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诉状(精选30篇) 解除房屋诉状篇1 原告:,性别:,年月出生,籍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被告:,,年月出生,籍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将承租的房产交还原告。 2、判令被告按现有市场价向原告支付从年月至被告归还房产之日的拖欠租金;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元。(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元。) 4、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C小区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 ),租赁期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月租金元,年租金总元整。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保证金元。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未经甲方同意转租,转借,拆改变动房屋结构;(2)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非法活动;(3)预期缴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类费用;(4)下期房屋租金未提前一个月支付。可是在原告依约将房屋租赁给被告后,被告却屡次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房屋租金。年月,被告拖欠一个月工资,经 原告追讨后补交上。年月,又拖欠两个月的租金,原告多次协调追讨都被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之门外,甚至还对原告态度粗暴。 原告依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第4款之约定,行使单方解约权,告知被告1个月后将收回该房产。但被告在接到通知1个月后,拒不搬出。时至今日,仍拒不将房产交还原告,租金自年月至今一直未缴纳。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第4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年月日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诉状篇2 原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之前搬出租赁房屋;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10925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搬迁之日); (计算方式:从20xx年1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20xx年5月26日共145天,建筑面积共30.6平方米,日租金5元/平方米,按合同第十条约定按五倍租金计算违约金,145天*30.6平方米*5元/平方米*5倍=110925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的水电费共计8933.4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路478号共30.6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租金每日5元/平方米,租期从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在合同即将到期前的20xx 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被告做好搬迁准备工作,被告亲自签收了通知。20xx年12月26日,原告再次对被告送达了书面通知,要求被告于20xx年1月24日前搬出租赁房屋。此后,原告又于20xx年1月23日和2月13日分别两次书面通知被告要求

上海闵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原告:上海闵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 北路88弄1-30号104幢第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陈庆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明,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 区西江湾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静,*,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丹,*,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上海市闵行 区浦江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 鲁坤路405号。 负责人:张君,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敏,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晓燕,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闵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闵青公司)与被 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服务合 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本院追加第三人上海市闵行区浦 江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浦江执法队)参加本案诉讼。原 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明、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晓燕到

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闵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垃圾清运费 1,468,8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在中标第三人关于浦江镇的拆违项目后,因无法自行进行清运工作,故被告方某经理史平安联系其为被告进行垃圾清运工作。自2017年4月25日至2018年9月1日,其为被告清运垃圾累计1,224车,当时双方确认按车数为计价单位即1,050元/车,合计价款128.52万元。在XX公路XX号临时堆场建筑垃圾处置专题会,刘强亦代表其公司出席并要求被告支付涉案费用。但被告一直拖欠未付,故其现按照市场价1,200元/车主张某。故原告诉至法院主张上述权利。 被告绿地公司辩称,2016年其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其负责闵行区浦江镇陈行公路等地的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其中包括违法建筑拆除后的垃圾清运工作。关于垃圾清运,其委托了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并支付了案外人XX公司垃圾清运费用。但是到2017年3月,因为政策原因,第三人不再允许其负责垃圾清运工作。当时已经产生了1万吨垃圾需要清运,所以第三人委托原告负责了后续的垃圾清运工作,因此原告主张的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支付。 第三人浦江执法队述称,2016年10月左右,其与被告签订《合同协议书》,其中包括了违法建筑拆除后垃圾的清运和消纳,在与被告的打包价格中亦包括涉案费用。现其就相关费用已与被告进行结算,剩余款项已在另案***********案中做了处理,故不可能重复支付费用。涉案清运费系被告委托他人的合同关系,与其无关。当时被告在中标后曾委托XX公司进行垃圾清运,

上海汉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晓帮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原告:上海汉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 区新林路1111号13幢311室。 法定代表人:陆菊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亮,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萌萌,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晓帮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 工业园区崧秀路489弄59号1幢底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有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上海东炬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汉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晓帮暖通设 备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于202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陆菊勤及其委托诉讼代 理人姚萌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上海汉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22,082.50 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871.2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该合同对房屋租赁期间、 租金、违约责任等事项均有明确约定。2020年开始,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按照约定支付租 金。被告迟迟未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虽然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但是原告主张占有使用费参考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租金每两年递增10%,则2020年10月15日以后,年租金219,000元X1.1X1.1为264,990元。被告支付租金至2020年10月14日,之后的租金未支付。计算方式:按照年租金264,990元的标准,自2020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15日为22,082.50元。之所以计算至2020年11月15日,原告支付给上家租金至2020年11月15日,原告与上海湘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此外被告与大房东之间的合同自2020年11月16日建立租赁合同关系。自2020.11.16开始原告已经退出了上海湘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合同约定物业管费每两年递增10%,则2020年10月15日以后每月物业费720元X1.1X1.1为871.20元。被告支付物业费至2020年10月14日,之后的物业费未支付。计算方式:按照每月871.20元的标准,自2020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15日为871.20元。之所以计算至2020年11月15日,原告支付给上海湘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物业费至2020年11月15日,原告与上海湘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此外被告与大房东之间的合同自2020年11月16日建立租赁合同关系。自2020年11月16日开始原告已经退出了上海湘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原告参考合同第7.1条约定主张违约金,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被告的违约行为在于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认可在之前的判决中已经明确解除,但是原告坚持该项诉请。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22版)

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22 版) (经典版) 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序言 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 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合同,如建筑合同、房屋合同、劳动合同、买卖合同、服务合同、贸易合同、金融合同、施工合同、装修合同、其他合同等等,想了解不同合同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 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tore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contracts, such as construction contracts, housing contracts, labor contracts, sales contracts, service contracts, trade contracts, financial contracts, construction contracts, decoration contracts, and other contracts. If you want to know different contract formats and

邻居装修协议书模板常用版2篇

邻居装修协议书模板常用版2篇 Common version of neighbor decoration agreement templat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邻居装修协议书模板常用版2篇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邻居装修协议书文档(通用版) 2、篇章2:邻居装修协议书模板标准版 篇章1:邻居装修协议书文档(通用版) 甲方: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业主):丙方(施工单位): 兹就乙方委托丙方在甲方管理的鸿禧花园社区内进行乙方所拥有房屋装修工程事宜,经叁方协商签定本协议书,具体条文如下,系叁方共同遵守: 1.应注意之事项

上海鸿禧花园社区为一个高级商住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严格管制各项装修工程,以使鸿禧花园社区能成为高尚而环境优美的高级物业,并祈达成下列目的: (1)促使物业价值日增; (2)减少火警发生及因擅自加建或改装而引致之安全及卫生问题; (4)减少日後物业保养难题; (5)确保遵守上海市政府及房管机关有关法规。 业主应严格遵守有关现行法规的规定,并聘用法律规定的认可人士进行工程。若有任何疑问,应向上海市政府及有关房管机关查询。? 2.装修及施工工程守则 单元的业主如需在该单元内进行装修,业主及其所雇用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安装标准进行装修工程,不得损及社区房屋的建筑结构。一切费用由业主自行负担。业主及其所雇用的施工单位应遵守的规定包括但不限於:

上海房屋装修合同范本(标准版)

上海房屋装修合同范本(2022标准版合同范本) 甲方:***个人或单位 乙方:***个人或单位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省***市***地

上海房屋装修合同范本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工程项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居室规格:房型______层(式)______室______厅______厨______卫 1、______室,计______平方米;

2、______厅,计______平方米; 3、______厨房,计______平方米; 4、______卫生间,计______平方米; 5、______阳台,计______平方米; 6、________过道,计______平方米; 7、其他(注明部位)____________,计________平方米。 总计:施工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3.施工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家庭装潢施工内容单》和施工图。 4.委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6.工程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总天数:________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家庭装潢工程材料预算表》。 1、材料款__________元; 2、人工费__________元; 3、设计费__________元; 4、施工清运费__________元; 5、搬卸费__________元; 6、管理费__________元; 7、税金(3.41%)___________元; 8、其他费用(注明内容)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质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名称,经双方认可。详见本合同附件(三)《家庭装潢工程材料决算清单》。

最高法院发布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发布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1、合同约定的预租物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预租合同应认定无效 浙江银泰投资有限公司诉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本案要旨: 双方当事人就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房屋预租合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房屋预租合同无特别规定,在此情形下,其相关问题的认定可参照适用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若合同约定的预租物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预租合同应认定无效。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1辑(2017.3) 2、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与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人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造成其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克俭诉韩延伟、邵学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与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人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造成其损失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承租人的损失系购买所承租房屋的机会利益,其经济损失的数额应当综合考量房屋的实际成交价与承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该房屋的市场价之间的差价损失、租赁期限的长短、购买机会的大小、承租人如参与购买形成的竞价可能等因素予以确定。 案号:(2016)鲁01民终409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24辑(2018.6) 3、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应确认租赁合同无效 中交海西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置亚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3792部队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如果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则应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应负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但若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仅存在形式上的交接,从未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租赁物一直由其他主体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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