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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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津律协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全市律师:新修订的《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已经第八届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天津市律师协会2020 年6 月23 日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2017 年7 月 1 日经第七届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0 年 6 月 6 日经第八届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天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对违规会员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在本市执业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及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中香港、澳门一方的派驻律师。

团体会员是指在本市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本规则中所称的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一家或多家香港或澳门律师事务所与一家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天津市司法局关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试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的规定和各方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建的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管理规范及公序良俗的违规行为应予处分的,亦适用本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最新版】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最新版】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子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六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七条律师协会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调查与惩戒相分离。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第八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制定及对地方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第十条对会员涉嫌违规案件的调查和纪律处分,由涉嫌违规行为发生时该会员所属律师协会管辖;被调查的会员执业所在的行政区域未设立律师协会的,由该区域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管辖。

被调查的会员在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后,加入其他地方律师协会的,该地方律师协会应当协助其原属律师协会进行调查。

违规行为持续期间,被调查的会员先后加入两个以上地方律师协会的,所涉及律师协会均有调查和纪律处分的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律师协会行使管辖权。

第十一条地方律师协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律师协会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生效时,被处分的会员已加入其他地方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由现执业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执行。

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查处规则

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查处规则

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查处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秩序,保障律师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下称会员)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调查处分行为,维护律师良好的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我省律师执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律师协会对本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违规行为的查处适用本规则。

市律师协会处理会员违规行为遵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在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或者在处理与执行律师职务行为有关的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为准则的行为,以及会员在非执行律师职务时的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违背品行良好等申请律师执业基本条件的不适当行为。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投诉是指向律师协会反映会员涉嫌违规行为的控诉、举报、检举等。

凡因会员的违规行为向纪律委员会投诉的人在本规则中统称为投诉人。

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的委托人、当事人、客户以及对方当事人,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其它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协会的其他会员,均可以成为投诉人。

第五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调查处理,应以《律师法》及与律师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调查处理被投诉会员违规行为时,应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的合法权利,对确有违规行为的会员依法严肃处理,对投诉不实的以书面方式告知投诉人。

对利用投诉打击报复律师的行为予以严格禁止,对缠诉的行为和诬告、陷害会员的行为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防止和杜绝恶意投诉事件对会员权益的侵害。

第七条在调查处理会员违规案件过程中,被投诉会员或违规会员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会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不配合、抵制和阻挠纪律委员会调查处理工作的会员,确需给予处分的由纪律委员会给予处分。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2017年3月31日试行)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2017年3月31日试行)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2017年3月31日试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于1999年12月18日第四届XXX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XXX第九次会议修订,最近一次修订于2017年1月8日第九届XXX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旨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工作。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对于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对于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另行处分,但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为“投诉”。

第六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为“投诉人”。

第七条律师协会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调查与惩戒相分离。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第八条XXX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制定及对地方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第十条对会员涉嫌违规案件的调查和纪律处分,由涉嫌违规行为发生时该会员所属律师协会管辖。

如果被调查的会员执业所在的行政区域未设立律师协会,由该区域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管辖。

如果被调查的会员在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后加入其他地方律师协会,该地方律师协会应当协助其原属律师协会进行调查。

如果违规行为持续期间,被调查的会员先后加入两个以上地方律师协会,所涉及律师协会均有调查和纪律处分的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律师协会行使管辖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惩戒规则【发文字号】[2004]律发字第24号【修改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2017修订)【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04.03.24【实施日期】2004.03.2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2004]律发字第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已于2004年3月20日经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试行,原《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即行废止。

现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04)律发字第24号]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1999年12月18日四届全国律协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管理规范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不是本规则调整对象,不适用本规则。

第六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七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八条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规则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规则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规则本文旨在规范江苏律师协会会员的行为,并明确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规则。

以下是具体规定:1. 违规行为范围:涉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违规行为。

2. 违规行为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违规行为:- 职业道德方面的违规行为,如诋毁他人声誉、泄露客户隐私等;- 执业纪律方面的违规行为,如未经授权代理、滥用职权等;- 法律法规方面的违规行为,如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擅自变更合同等。

3. 纪律处分的种类: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纪律处分可以分为轻处分、中处分和重处分三种。

- 轻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对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立即改正;- 中处分:包括暂停执业、降低职务等,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惩戒,限制其执业和晋升;- 重处分:包括终止会员资格、吊销执业证书等,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最高级别的处分,终止其律师资格。

4. 处分程序:- 接到投诉或发现违规行为后,律师协会将会展开调查,并通知涉事律师进行陈述申辩;- 调查结果将由律师协会进行评议,并根据纪律处分规则进行决策;- 律师协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律师,并公示处分结果。

5. 处分决定的申诉:- 被处分律师有权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诉,申诉应在收到处分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交;- 律师协会将重新评估申诉内容,并作出最终决定,其决定为最终结果。

6. 处分结果的公示:- 律师协会将会对处分结果进行公示,以提醒其他会员注意违规行为的后果;- 公示内容将包括被处分律师的姓名、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处分的种类等。

7. 法律保障:- 处分决定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保护被处分律师的合法权益;- 被处分律师如对处分决定不满,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是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规则的基本内容。

该规则的制定旨在维护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证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律师协会将严格执行该规则,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公正的纪律处分,以维护律师行业的形象和信誉。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的实施规则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的实施规则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的实施规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的处罚实施规则,以维护律师职业的正常秩序和社会公信力。

2. 违规行为定义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是指在履行律师职责和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3. 违规行为处罚原则- 处罚应公正、公平、适度,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 处罚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遵循合法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违规行为处罚程序- 江苏律师协会将设立专门的违规行为调查和处罚委员会,负责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 违规行为调查和处罚委员会将依法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搜集相关证据。

- 在调查结束后,违规行为调查和处罚委员会将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5. 违规行为处罚措施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江苏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警告函:对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会员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其改正。

- 罚款:对有一定违规行为情节的会员可以处以经济罚款,并要求其改正。

- 暂停执业:对严重违规行为的会员可以暂停其执业资格一段时间,并要求其进行法律教育和整改。

- 吊销执业资格:对重大违规行为或多次违规的会员可以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将其列入黑名单。

6. 违规行为的申诉与复议会员对江苏律师协会的违规行为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出申诉,协会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7. 附则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江苏律师协会会员的违规行为处罚。

如有需要,江苏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和完善。

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一、介绍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是律师协会对其会员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的重要依据。

该规则旨在维护律师职业的尊严和荣誉,加强行业内部的自律与约束,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的法律服务。

本文将就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进行详细的探讨。

二、背景与意义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的行为举止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稳定。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群体的自律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的监督和管理,以免玷污整个行业的声誉。

因此,制定和实施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具有重要的背景和意义。

三、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概述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是指律师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对会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的规定。

该规则通常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 违法行为的界定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需要明确规定哪些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律师丧失诚信和廉洁;律师泄露客户隐私等。

2. 处分的种类和程度律师协会对会员违法行为的处分通常包括以下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

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律师协会会根据情况和认定程度进行不同的处分,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3. 程序和流程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应明确会员处分的程序和流程。

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调查、听证、处分决定、申诉、复议等环节。

这些程序和流程需要公开透明、有效合理,确保公正和公平。

4. 处理和复议途径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应设立申诉和复议的途径,为被处罚的律师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申辩的机会。

同时,也应设立独立的机构对处分决定进行复核,确保处分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的实施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的实施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和公平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的实施必须公正公平,不能有任何歧视和偏袒。

律师协会应当依法依规处理会员的违法行为,严禁任意对待和滥用职权。

2. 保护律师权益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的实施应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确保律师在被处分过程中享有申辩的权利,并设立复议机构对处分决定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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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引言:
律师会员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人员,其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至关重要。

为维护律师行业的形象和信誉,各地律师协会和律师行业管理机构都制定了相应的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以规范律师会员的行为。

本文将介绍律师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及其执行情况。

一、违规行为范围
律师会员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失范、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损害客户利益等方面。

具体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职业道德失范:包括违背诚实守信原则、违反保密义务、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
2.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包括未经许可擅自承接案件、随意拖延办案、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等行为;
3. 损害客户利益:包括故意隐瞒案情、滥用职权、违反代理合同等行为。

二、违规行为处分方式
根据不同的违规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律师会员的违规行为处分方式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处分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 警告或批评: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律师协会或律师行业管理机
构会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提醒律师会员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2. 罚款:对于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规收费等行为,律师会员可能会被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 暂停执业: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律师会员可能会被暂停执业一段时间,以反思和整改自己的行为;
4. 撤销执业资格:对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严重损害客户利益等行为,律师会员可能会被撤销执业资格。

三、违规行为处分的程序
律师会员违规行为处分通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 报案和调查:当律师协会或律师行业管理机构接到律师会员被举报的违规行为后,会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收集证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2. 处理决定:在调查结束后,律师协会或律师行业管理机构会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3. 申诉和复核:律师会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或请求复核,律师协会或律师行业管理机构会重新审议并作出终审决定;
4. 公示和执行:处理决定一旦作出,律师协会或律师行业管理机构会将处分决定予以公示,并监督执行。

四、示范案例
以下是一些实际违规行为处分案例,供大家参考:
1. 某律师因未经许可擅自承接案件,被处以警告和罚款;
2. 某律师因严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被处以暂停执业六个月和罚款;
3. 某律师因故意隐瞒案情并滥用职权,被处以撤销执业资格。

结论:
律师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是维护律师行业形象和信誉的重要保障。

通过规范律师会员的行为,可以提高律师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保障当事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希望各地律师协会和律师行业管理机构能够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理,建立更加严谨有效的违规行为处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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