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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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管理条例

水库管理条例

水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发布的第一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法规,是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法规体系的核心,以此为依据逐步建设并完善了现行大坝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大坝安全管理技术标准体系。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大坝建设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

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1.水库大坝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其安全可靠。

2.水库大坝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

3.水库大坝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水库大坝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大坝安全。

5.水库大坝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水库大坝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沟通和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危险情况,保障周边地区的安全。

三、水库大坝的安全监测。

1.水库大坝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系统,对大坝的变形、渗流、应力等进行实时监测。

2.水库大坝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监测数据的分析和评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3.水库大坝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监测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

1.水库大坝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运行管理,确保大坝的安全稳定运行。

2.水库大坝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库水位、库容、泄洪等情况的监测和管理,合理调度水库水位,确保大坝的安全。

3.水库大坝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大坝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并处理设施的损坏和老化问题。

五、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责任。

1.水库大坝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水库大坝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3.水库大坝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奖惩制度,激励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严肃追究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

六、水库大坝的安全应急处置。

1.水库大坝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应急处置责任人和措施。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五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至3倍。

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第(一)项的标准规定。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安置移民仍有困难的,可以酌情提高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一)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1亩以上的,不得超过8倍;(二)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0.5亩至1亩的,不得超过12倍;(三)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0.5亩以下的,不得超过20倍。

第七条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另行规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经典word】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经典word】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为加强xx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确保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特制定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相关执法部门追究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均有保护水库大坝的义务。

2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采矿、捞沙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3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

4禁止在水库特定区域(坝前、坝后50米)范围内拉网捕鱼、从事水产品养殖的活动。

5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取用水库水、随意排放对水库水质有影响的物体。

6禁止在库区内游泳。

7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

8非水库管理人员不得操作泄洪闸门等相关设施,水库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9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10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坝上值班房、坝面等空地堆放杂物。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12汛前、汛后以及发生暴雨、地震、特大洪水等情况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负责对大坝进行安全检查。

13水库移民线所埋设的界桩,以及流域内所设水文气象测报设施等永久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侵占和破坏;14水库下游河道保持设计规定的过水能力,不得设障阻洪,按洪水调度方案下泄洪水,下游所遭受的损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不予负责。

15要严格执行大坝管理部门安放在坝体及水工建筑物上“禁止钓鱼”、“”禁止游泳“、“当心落水”、“禁止跨越”、“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等标识牌内容。

16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17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大坝值班员应当进行对其劝说,停止其行为,当劝说无效的,必须在水库安全管理条例附件上进行签字,签字过后发生的任何危险均由其承担。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为了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我国于1991年颁布实施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中文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时间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颁布时间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条例介绍为了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我国于1991年颁布实施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共计六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大坝建设、大坝管理、险坝处理、罚则以及附则。

条例限定了大坝安全管理的范围,明确了大坝安全的主管部门及其责任和权限,对大坝的建设、注册、运行、维护等行为进行了指导和规范,建立并完善了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体系的规定,构成了对大坝安全的有效法律保障,对依法规范我国的大坝建设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大坝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1]1.国务院令(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发布。

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修改,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修订信息(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A04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A04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4年6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和现状坝高15米以上的小(二)型水库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等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水利部门所管辖的大坝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理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水库水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关心库区群众生活,采取增加投入、开发水面等措施,帮助库区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

第二章大坝建设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大坝,应当按照有关水资源管理和防洪的法律、法规以及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报批。

(一)兴建大、中型水库,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二)兴建小(一)型水库,须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兴建小(二)型水库,须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兴建大坝,须进行工程设计。

大坝工程设计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设计内容除主体工程外,还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机构的用房等附属工程及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中型水库大坝工程施工,须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XX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XX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XX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与《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下列(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者业主)与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臵。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者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者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保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者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修改)

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修改)

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修改)【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8.07.19【实施日期】2018.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6月2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修改2018年6月27日省政府令第185号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大坝的安全管理,都必须执行《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省、省辖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其所管辖大坝的主管部门,并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四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应采取相应的强化措施,确保安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大坝建设第六条兴建大坝必须服从流域统一规划,并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合理布局,充分论证,建设方案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兴建大坝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勘测、规划、设计,并严格审批手续。

第七条大坝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设计除主体工程外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防洪测报、通信、动力、照明、交通、仓库、房屋、生活、水产等设施及绿化、迁赔、管理范围等。

第八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准擅自更改,确需变动设计时,必须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设计单位应向大坝建设单位派驻代表。

建设单位应成立质检组织,负责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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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一、总则
为了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库大坝。

三、建设管理
(一)水库大坝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二)水库大坝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和改造。

四、安全防范
(一)水库大坝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二)水库大坝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五、应急处置
(一)水库大坝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置机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
故的发生。

(二)水库大坝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保证应急处置的有效性。

六、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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