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doc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西、河南、云南等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已经第14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2008年6月27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
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用地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
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困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实施深度贫困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规范深度贫困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以下简称调剂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有关帮扶省份在使用“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时,应向中央财政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全国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工作。
第二章调剂资金收取第四条自然资源部根据有关省(区、市)土地利用等情况,经综合测算后报国务院确定年度调入节余指标任务,按程序下达相关省份。
主要帮扶省份应当全额落实调入节余指标任务,缴纳调剂资金,鼓励多买多用。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份根据自身实际提供帮扶。
第五条收取调剂资金规模按照国家下达并经自然资源部核定的帮扶省份调入节余指标任务,以及节余指标调入价格确定。
第六条节余指标调入价格根据地区差异相应确定,北京、上海每亩70万元,天津、江苏、浙江、广东每亩50万元,福建、山东等其他省份每亩30万元;附加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每亩再增加50万元。
第三章调剂资金下达第七条自然资源部根据有关省(区、市)土地利用和贫困人口等情况,经综合测算后报国务院确定年度调出节余指标任务,按程序下达相关省份。
第八条下达调剂资金规模按照国家下达并经自然资源部核定的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调出节余指标任务,以及节余指标调出价格确定。
财政部根据确定的调剂资金规模,向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份先下达70%调剂资金指标,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调剂资金金额拨付深度贫困地区。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逐渐受到重视。
为了合理管理和调控城乡建设用地,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相关部门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办法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什么?该办法的核心目的是推动城市化建设与农村土地整治相衔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往往会需要使用大量的土地资源,而农村土地整治又需要依靠城市化建设带动。
通过增减挂钩资金的管理方式,可以达到资源的平衡利用和优化配置,实现城市与农村的有机结合。
其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该办法主要包括增减挂钩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等多种渠道。
资金的管理方面,要求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监督机制,严禁挪用、截留和浪费资金。
资金的使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用于土地整治、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
再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会有哪些影响?该办法的实施将对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产生积极影响。
首先,通过挂钩资金的管理,可以对城市和农村土地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
其次,挂钩资金可以用于土地整治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农村基础设施水平,满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求。
此外,挂钩资金还可以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
最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还存在哪些问题和挑战?首先,资金的来源和分配要合理透明,防止出现财务违规行为和腐败现象。
其次,资金的使用要精确有效,确保资金真正落地且产生实际效益。
此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也需要更好地与其他相关政策和规划相衔接,形成更加完善的政策体系和执行机制。
综上所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是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4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是指财政部下达我区15个原来深度贫困旗县向区外调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跨省域调剂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节余指标原来深度贫困地区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等。
第四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实施期限,依据国家规定来确定。
第五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规模,由国家财政部统一核定下达到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自然资源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下达的。
自治区财政应下达的资金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盟市财政,由盟市财政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科目。
第六条地方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四)修建楼堂馆所;(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及利息;(六)其他与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的意义与实施近年来,我国的城乡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为了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规范城乡建设用地的增减挂钩资金使用,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这些管理办法的意义与实施进行探讨。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的意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在我国城乡差距较大的情况下,通过资金的增减挂钩,可以实现城乡之间的资源均衡配置,促进城乡区域的协调发展。
其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可以调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改善农村的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最后,通过这一管理办法,可以促进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进程,扩大农民的就业机会,减轻农村人口的生活负担。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下面将就其主要包括的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明确资金来源。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土地增减挂钩收入和政府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两部分。
其中,土地增减挂钩收入的来源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政府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则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事业的投入。
其次,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会计制度。
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的特点和需求,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会计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这个制度应当明确资金的分类管理原则,严格审查资金使用的程序和标准,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准确统计。
再次,规范资金使用程序。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的使用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公开透明。
要建立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监管和绩效评估的全过程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最后,建立监督机制。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的管理需要有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以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果。
要建立起政府、社会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资金的监管,防止资金的浪费和滥用。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经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进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经过挂钩试点工作,改进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鲁国土资【2015】1号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鲁国土资【2015】1号第一篇: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鲁国土资【2015】1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5〕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2月2日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农民安置、农村发展、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扩大,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当坚持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导向,以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和城镇化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管控,有序推进。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加强土地利用管控和引导,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
严格控制规模,先易后难,有序推进。
(二)尊重民意,维护权益。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守住耕地数量和质量红线。
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标准,推进居住向社区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
(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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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以实现城乡土地利用总量的平衡和优化。
为了保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以确保挂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二、挂钩资金的来源
挂钩资金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 国家财政拨款:国家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事项提供一定的财政拨款,用于支持城乡土地利用总量平衡和优化的工作。
2. 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用于支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3. 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单位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中,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提供一定的资金作为自筹资金。
三、挂钩资金的使用原则
挂钩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理规划:挂钩资金应用于合理规划与布局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项目,确保资源利用的高效性和可持续性。
2. 项目优先:挂钩资金应优先支持符合城乡统筹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推动城乡发展的协调性。
3. 资金回流:挂钩资金应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回流到相关项目,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4. 资金监管:挂钩资金应建立科学、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防范资金滥用和浪费现象。
四、挂钩资金的管理程序
挂钩资金的管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项目申报: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相应的申报材料,并提交至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2. 资金审批: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符合条件的项目将进行资金审批。
3. 资金拨付: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资金审批结果,将挂钩资金按照一定比例拨付给建设单位。
4. 资金使用监管:建设单位在使用挂钩资金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账,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确保挂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五、挂钩资金的考核机制
为了保证挂钩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需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
考核结果将作为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绩效考评、奖惩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六、挂钩资金的监督和问责
为加强对挂钩资金的监督和问责,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在发现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结语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的管理办法是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
通过科学合理管理和使用挂钩资金,可以推动城乡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和发展条件。
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确保挂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