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

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为了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的生活安宁,维护国家的法制权威,特制定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以规范和指导社会治理工作的开展。
一、综合治理的目标和原则。
1. 目标,综合治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社会治理体系,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安全生活的保障、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2. 原则,综合治理的原则包括依法治理、全面施策、科学决策、公开透明、协同配合和社会参与。
二、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1. 社会治安管理,建立完善的社会治安管理体系,加强对治安事件的预防和处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建立健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的影响。
3. 社会资源协调管理,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促进社会资源的协调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4. 社会环境治理,加强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体系,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
5. 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提高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
三、综合治理的责任和监督。
1. 政府责任,政府是综合治理的主体,应当加强对社会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动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
2. 社会责任,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工作,积极配合政府开展各项治理工作。
3.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综合治理监督机制,加强对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保障综合治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开展。
四、综合治理的保障和支持。
1. 法律保障,建立健全的综合治理法律法规体系,保障综合治理工作的依法进行。
2. 经费支持,加大对综合治理工作的经费支持,保障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 人才培养,加强对综合治理工作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综合治理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是对社会治理工作的规范和指导,是社会治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和保障。
只有坚持依法治理、全面施策、科学决策、公开透明、协同配合和社会参与的原则,才能建立健全的社会治理体系,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综合治理管理制度综合治理是指在社会管理中,通过整合各种资源和力量,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综合运用政府管理、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等方式,实现社会问题的有效治理和管理。
是指为实现综合治理目标而建立的管理制度,其中包括组织结构、功能职责、决策程序、监督机制等内容。
本文将从综合治理的概念、特点、原则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挑战和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综合治理的概念与特点1.1概念:综合治理是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理念之一,是指通过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共同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
综合治理不仅涉及政府部门,还包括市场、社会组织、企业等各方力量,实现全社会的参与和协同作用。
1.2特点:综合治理具有多方参与、跨部门协作、利益均衡、问题综合、绩效导向等特点。
多方参与意味着综合治理需要政府、市场、社会等各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跨部门协作要求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形成信息共享、资源整合、责任明确的合作机制。
利益均衡强调在综合治理中要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平公正。
问题综合要求对社会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找出深层次原因,以便制定综合解决方案。
绩效导向强调综合治理的过程和结果要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注重效率和效果。
二、综合治理的原则和机制2.1原则:综合治理的原则包括全面性、协同性、创新性、民主性。
全面性要求对问题全面分析,掌握问题的各方面信息,避免片面性和部分性。
协同性要求各方力量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实现资源整合和互补。
创新性要求不断探索新的管理模式、方法和机制,提高治理效率和效果。
民主性要求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和建议,形成多元参与,确保治理的公正和合法性。
2.2机制:综合治理的机制包括组织机构、决策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
组织机构要建立起具有综合治理职能的部门和机构,明确各方责任和协作关系。
决策程序要建立起科学、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监督机制要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综合治理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

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第一条综合治理的目标和原则。
为了有效推进综合治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生活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综合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综合治理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卫生、交通管理、社会治安、城市规划等方面的工作。
具体内容包括垃圾分类处理、道路畅通、社区安全、城市绿化等。
第三条综合治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工作。
市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第四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建立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包括定期召开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建立综合治理工作督导机制、建立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等。
第五条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
加强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交通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等,引导市民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综合治理的监督和检查。
建立综合治理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对各项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第七条综合治理的奖惩制度。
建立综合治理的奖惩制度,对于在综合治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综合治理的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力和物力支持,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第九条综合治理的法律依据。
本规章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在执行过程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综合治理的执行和解释。
本规章制度由市政府负责执行,并对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市政府。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

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城市综合治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综合治理目标。
1. 确立城市综合治理的总体目标,包括提高城市管理效率,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市民安全和权益。
二、综合治理责任。
1.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综合治理职责,包括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责任分工和协作机制。
三、综合治理机制。
1.建立城市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城市综合治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推动综合治理工作的落实。
四、综合治理措施。
1.制定城市综合治理的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力度,提高环境保护水平,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措施。
五、综合治理监督。
1.建立城市综合治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治理
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和落实。
六、综合治理宣传。
1.加强城市综合治理的宣传工作,提高市民的综合治理意识,
增强市民的参与和支持。
七、综合治理评估。
1.建立城市综合治理的评估机制,定期对城市综合治理工作进
行评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以上规章制度,旨在加强城市综合治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
和市民朋友们共同遵守和执行,共同努力,共同营造和谐、稳定、宜居的城市环境。
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

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社会综合治理,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一、社会综合治理的目标和原则。
1. 社会综合治理的目标是建设和谐、稳定、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社会综合治理的原则是依法治理、全面施策、综合治理、分类指导、源头治理、群防群治。
二、社会综合治理的责任分工。
1. 政府部门负责社会综合治理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2. 公安、司法、民政、卫生、教育、文化、环保等部门负责各自领域的综合治理工作。
3.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等单位负责基层社会综合治
理工作。
三、社会综合治理的主要措施。
1. 加强社会管理和服务,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2.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公民诚信行为。
3. 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4. 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和纠纷调处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社会综合治理的监督与评估。
1. 建立健全社会综合治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2. 定期对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五、社会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
1. 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社会综合治理的认识和支持。
2. 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普及社会综合治理的知识和方法,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以上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综治管理制度

综治管理制度
综治管理制度是指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全面推进和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管理体系。
综治管理制度旨在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实现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目标。
综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结构和协调机制,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责任和职责,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
2. 社会预防机制:通过社会宣传、教育、培训等手段,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预防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3. 社会治安巡防机制:建立健全社会治安巡防体系,加强巡防力量的组织和管理,强化对重点区域和时段的巡逻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治安问题。
4. 治安防控机制:建立完善的治安防控网络,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的治安管控,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5. 社会矛盾调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调解机构和工作机制,加强对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调处和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综治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
形成一种合力,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手段,不断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水平和效果。
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综合治理管理制度前言综合治理是一种应对城市化进程和城市问题的新模式,它通过整合各部门资源、建立协调机制,发挥群众的作用,以达到整体性、协同效应更高的城市治理效果。
而综合治理的落地离不开完善的管理制度。
综合治理管理制度的概念与意义综合治理管理制度是指在综合治理的框架下、为了规范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建立的管理体系。
这是保证综合治理运作的基础。
综合治理管理制度的意义在于:1.可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综合治理的效率;2.可以加强政府、社区、企业和个人之间的交流与协调,增强治理共识,推进治理合力;3.可以保障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4.还可以通过制度的框架来规范城市治理行为,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综合治理管理制度的框架综合治理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制度框架。
框架的建立需要各利益主体的积极参与,要符合实际情况并经过科学的设计。
制度框架的建立需要包括以下内容:1. 综合治理管理体制综合治理的管理体制是综合治理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健全的综合治理管理体制,是推进综合治理的关键因素之一。
要建立各级政府协调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以及跨部门联合行动机制,确立政府主导、社区参与的管理模式。
2. 综合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综合治理影响社会的各个方面,这就需要综合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尤其是各部门的条例、规章、指导和执行规程等制度的配套完善。
使其形成一个敏捷、高效、稳定向上的规划和管理法律体系,更好地服务社会。
3. 综合治理相关政策制度政策的完善是整个社会发展与治理的重要保障。
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除了需要有强有力的政府力量为其强力推动和执行外,也需要有良好的参与机制,让别的部门和社区都参与进来,让相关政策纷繁复杂的市场环境形势中更加稳健和可靠。
4. 综合治理标准和索引体系综合治理在不同的城市、不同的区域,或同一城市不同的管理单位之间需要标准化的指导政策和原则,在标准化指导下也需要一个全面、完善的、基本适合社会实际现状的综合治理楼层指标体系,以保证运行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

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第一条综合治理的目标和原则。
为了实现城市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维护公共秩序,提高城市管理效率,保障市民的生活安全和权益,制定综合治理的规章制度。
综合治理的原则是依法治理、全面覆盖、协同联动、公开透明、依靠市民参与。
第二条综合治理的组织机构。
设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安、城管、市容、环保、交通等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城市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具体的综合治理方案和实施计划。
第三条综合治理的内容和措施。
1. 公共秩序维护,加强城市治安巡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城市环境整治,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打击乱倒垃圾、乱涂乱画等行为,美化城市环境。
3. 交通管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打击交通违法行为,优化交通组织,提高交通运行效率。
4. 社会治安管理,加强社区巡逻,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各类治安事件发生。
5. 公共服务提升,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满足市民需求。
第四条综合治理的监督和评估。
设立综合治理督导组,由市政府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监察人员担任成员,负责对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定期对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综合治理的市民参与。
鼓励市民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举报渠道,支持市民监督城市管理工作。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法治意识和公共责任感。
第六条综合治理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综合治理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保障规章制度的执行效果。
第七条综合治理的宣传推广。
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加强对综合治理规章制度的宣传推广,提高市民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以上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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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治安综合管理,维护公司工作秩序和内部稳定,保障公司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促进公司和谐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原则第二条公司治安综合管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三章基本任务第三条公司治安综合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落实各项安全和治安防范措施,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消除公司不安定因素,预防和打击犯罪,保障和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公司消防安全实行领导负责及逐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项目经理部(站、队)确定本单位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定期组织训练。
第六条各项目经理部(站、队)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防火预案及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防火演练。
第七条各项目经理部(站、队)对员工要进行时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对重点工种及重点岗位人员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
第八条各项目经理部(站、队)要时常进行防火检查,并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九条公司办公室(综治办)负责配齐配全消防器材,各项目经理部(站、队)负责保管和保证器材的完好和有效使用,并建立消防档案,装订成册。
第一节合用范围第十条管内各单位的仓库、基地。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材料存放区、加工区及生产区域。
第二节消防安全管理原则第十二条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健全制度,确保落实。
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建立单位“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制度,泯灭火灾事故和重大火灾隐患。
第三节引用标准与文件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61 号)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四节消防安全组织机构第十六条由公司总经理为组长,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为副组长组成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综治办负责人、安全质量监察部长、物资管理部长、办公室主任为组员。
第十七条由项目经理部经理、支部书记为组长组成项目经理部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安全质量检查员、施工员为组员。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部要组建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队长由项目经理担任。
第五节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各项目经理部(站、队)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及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并上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各项目经理部(站、队)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并上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项目经理部(站、队)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催促实施。
第二十二条各项目经理部(站、队)要定期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缺少或者失效的要及时购买和更换。
第二十三条各项目经理部(站、队)的暂时油库、存油点的修建必须先提出申请报告,由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修筑。
第二十四条各项目经理部 (站、队)的存油点必须由专人管理,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各项目经理部(站、队)使用乙炔、氧气瓶时要保证 5 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在室外作业时,超过 5 级以上大风时要住手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生活区暂时房屋的搭设按有关规定横向、纵向间隔要保证 4 米以上的防火间距,不许把生活区、办公区、食堂、锅炉房混在一起。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基地、仓库冬季取暖动火前,必须办理动火证,由公司消防主管人员审批后方可动火。
第二十八条暂时房屋内火炉烟筒出户时要有防火板隔离,户外直立烟筒要高出屋面不少于 1.5 米,直立烟筒不得用木杆作支撑。
第二十九条暂时房屋内的暂时用电路线要用木横担、绝缘子固定在屋架上走线,进户及出户处要用绝缘套管。
第三十条严禁使用自制电褥子,使用电褥子要由电工统一安装插座,任何人不得私拉乱接,并实行一把闸控制。
第三十一条暂时房屋每座要设专人管理暂时用电,确立责任人并在门外挂牌,并安装闸刀,做到在上班前停电,下班后送电。
第三十二条食堂所使用的 50 公斤以上液化气钢瓶必须设单独隔离间,隔离间内必须设有排气孔及通风窗,钢瓶压力表必须经过检验。
第三十三条放火烧荒。
第三十四条检查。
第三十五条严禁在施工现场、野外露天仓库内、基地附近场所第六节消防安全检查公司对于管内重要消防部位、场所、基地进行随机各项目经理部(站、队),要每星期对消防安全进行一次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浮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每月底17 时前将检查总结报公司消防领导小组。
第三十六条消防重点部位要组织专门人员实行每月不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并确定检查内容、部位和频次,每次检查要填写防火安全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七节灭火、应急预案和演练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对消防重点部位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要按照灭火和应急预案,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三十九条进行消防演练时,场地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通知演练范围内人员。
第八节消防器材管理第四十条各单位要配齐、配全消防器材。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
第四十二条对消防器材要建立管理档案。
第四十三条对过期和损坏的消防器材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以便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九节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第四十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消防安全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详实、全面反映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十五条管内各单位无论单位大小,人员多少,都要对消防安全建档管理。
第十节奖励与处罚第四十六条奖励公司在每季度消防安全检查中,对消防安全管理较好、火灾隐患较少、各种规章制度及组织机构健全、责任制落实到位、消防器材按规定齐全有效、消防标识明显、消防安全管理档案有专人管理并齐全、各级责任人认真负责的单位和个人赋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处罚对公司保卫人员在随机进行消防检查中,发出的各种隐患通知书,在限期内不整改、不反馈的单位赋予项目经理及主管消防的工作人员罚款 200 元。
第四十八条对发生火灾事故视财产损失程度,赋予罚款1000-2000 元,赋予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安全质量检查员、施工员、直接责任者 100-500 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一节职责第四十九条公司总经理、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负任人,全面负责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五十条公司工会主席具体分管负责治安保卫工作。
第五十一条公司办公室下属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治安保卫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节合用范围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公司管内各项目经理部(站、队)第三节工作方针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
第四节管理工作内容管内各基层治安保卫领导小组应发挥职能作用,要认真执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积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充分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各项目经理部(站、队),定期(每季度)对员工进行法制和治安保卫宣传教育,发动依靠员工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增强员工法制观念,预防和制止员工违法犯罪。
第五十六条各项目经理部(站、队),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员工,建立帮教小组,落实帮教措施,做好转化工作。
同时要调解内部员工矛盾纠纷,对可能挺而走险人员,做好疏导教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第五十七条各项目经理部(站、队)对外来劳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并登记造册,查验身份证明,对整编的外来劳务队伍要与责任人签订内部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责任书,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管内各单位,严禁任何人非法买卖,创造、私藏枪支、弹药及管制刀具。
第五十九条管内各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爆炸、易燃、剧毒、放射性等危(wei)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和运输、储存、保管、使用等安全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买卖,转移危(wei)险物品。
第六十条管内各单位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因特殊情况,滞留大额现款过夜时要设专人看护,同时金柜内不许存放个人现金、有价证卷及存折;因出纳人员工作变动时接任人员要更换金柜密码。
在取送现金两千元以上时必须要有两人护送;在取送现金万元以上时必须使用具有防抢、防盗功能的装具和车辆,十万元以上巨额现金要提前 24 小时与保卫部门联系,由公安机关实行武装押运、护送,同时在取送款途中严禁办理私事及无相关事宜。
设在机关和固定场所的财务部门,必须设置铁护栏、防盗门、防盗报警装置。
项目经理部(站、队)财务室应门窗坚固,有铁护栏、设暗锁并设在距值班人员较近的地点。
第六十一条单位办公室内不得存放个人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
第六十二条物资器材管理;要设专人负责,要入库保管,仓库必须符合标准,并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对不能入库存放的物资器材应存放在指定地点,堆码整齐,并且有安全防范措施。
同时对经纬仪、水平仪、摄像机等贵重物品,要专人负责,专柜保管,建立使用制度。
第六十三条各种机械设备和机动车辆要在库内和指定安全地点存放,要有严格的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
第六十四条严格各种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保管,预防发生丢失泄密事件。
第六十五条严格微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由办公室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病毒,做到单机或者部门设专人负责。
第六十六条巡守人员管理;管内巡守人员应选派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的男性员工担任,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
各单位对巡守人员要合理安排,夜间值班必须有两人担任,同时保证 24 小时岗位区域内有人值班巡逻。
公司办公室下属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巡守员的培训和检查指导工作。
第六十七条监督检查工作,公司实行“月检和旬检”制度,即:公司每月要对管内工地和留守基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项目经理部(站、队)每旬组织专人对工程管内进行检查,要有书面记录,不允许检查流于形势。
公司在检查中对基层单位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基层单位要限期整改,如经指出拒不整改的要赋予经济处罚,造成损失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节奖励与处罚第六十八条管内各单位严格执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防范措施,长年无治安,刑事案件、无职工违法犯罪。
防止各类案件和见义勇为者赋予奖励。
第六十九条忽视安全防范工作,疏于管理教育,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发生职工犯罪的单位赋予单位 1000 元至 3000 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赋予 100 元至 500 元的罚款。
第七十条巡守人员脱岗、睡岗、当班饮酒或者有碍工作行为的给予 200 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规章制度者,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损失程度由责任人全部或者部份赔偿。
第六章信访工作管理制度第一节概念第七十二条信访是指公司员工、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公司处理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