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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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制度

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制度

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工作,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规划审批档案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包括规划审批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利用、保护等工作。

第三条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服务全局、服务公众、服务决策”的原则,推进规范管理、便利利用,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和保密原则,依据事实、客观、公正的准则处理和管理档案。

第五条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电子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程度。

第二章规划审批档案的管理第六条规划审批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归档和报送。

第七条规划审批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划审批档案的分类和等级,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系统,实施对规划审批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八条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做到及时归档、分类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对于重要的规划审批档案,应当进行数字化存储和备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长久保存。

第十条对于规划审批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并做好使用记录和管理。

第三章规划审批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第十一条规划审批档案的保护应当根据档案的分类和等级,建立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对于规划审批档案的安全保护措施,应当做到密封、防火、防水、防盗等方面的保护,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三条对于规划审批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确保档案的利用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对于规划审批档案的提供,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并做好提供记录和管理。

第四章规划审批档案管理的监督第十五条对于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实施对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对于规划审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可以通过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定期检查等形式进行。

规划建设局档案管理制度

规划建设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建设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规划建设局及其下属各单位、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全面性原则:档案管理应涵盖规划建设局所有业务活动,包括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

2. 实用性原则:档案管理应服务于规划建设局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3. 保密性原则:严格保密档案,防止档案信息泄露。

4.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损毁和丢失。

第二章档案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规划建设局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档案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档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档案室,负责具体档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指导、监督各单位、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3. 收集、整理、保管档案。

4. 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5. 组织档案鉴定、销毁工作。

6. 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各单位、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2. 参与档案鉴定、销毁工作。

3. 负责档案的借阅、查询工作。

4. 负责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收集档案应全面、系统,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2. 真实性原则:收集档案应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

3. 及时性原则:收集档案应确保档案的及时性。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分类整理:按照档案的种类、性质、时间等进行分类整理。

2. 编号排序: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编号排序,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3. 标题规范:档案标题应规范、准确、简洁。

4. 档案装订:档案装订应牢固、美观,便于保管和查阅。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安全存放:档案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火、防盗、防虫、防霉的专用档案室。

单位档案管理制度(7篇)

单位档案管理制度(7篇)

单位档案管理制度一、为规范单位档案管理,增强单位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归档范围单位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财务审计、会计档案、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定、委托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三、单位的档案管理由主任办公室档案管理员负责。

四、档案管理员的职责。

保证单位及各部门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五、资料的收集与整理1.单位的归档资料实行“季度归档”及“年度归档”制度,即:每年的四、七、十和次年的____月和每年____月份为单位档案资料归档期。

2.在档案资料归档期,由档案管理员主动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

单位人员应积极配合与支持。

3.凡应及时归档的资料,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及时归档。

4.各部门专用的收、发文件资料,按文件的密级确定是否归档。

凡机密以上级的文件必须把原件放入档案室。

5.档案管理员根据单位的《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制度》实施档案归档整理。

六、资料的分类与归档1.单位档案资料的分类依据《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2.单位档案资料的归档每年一次,属于平时立卷归档的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七、档案的借阅1.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副主任借阅非密级档案可直接通过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

2.因工作需要,单位的其他人员需借阅非密级档案时,应填写申请表经办公室主任核批。

3.单位档案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绝密级档案禁止调阅,机密级档案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准外借;秘密级档案经审批可以借阅,但借阅时间不得超过____小时。

秘密级档案的借阅必须由办公室主任批准。

办公室主任因公外出时可委托办公室副主任或其他人员审批,具体按委托书的内容执行。

4.档案借阅者必须做到: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

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八、档案的销毁1.单位任何个人非经允许不得销毁单位档案资料。

2.当某些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档案管理员填写《单位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交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后执行。

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加强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范围本制度所指的档案包括:1. 规划编制、评审、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图表、声像等;2. 规划编制、评审、实施过程中的会议记录、工作总结、汇报材料等;3. 规划编制、评审、实施过程中的合同、协议、经费预算、决算等;4. 规划编制、评审、实施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单位领导对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2.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等工作;3.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档案收集与归档1. 档案收集: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在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应在文件形成后及时收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和要求,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2. 档案整理: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的种类、性质、内容等,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 档案归档: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归档,归档工作应按照档案的种类、性质、内容等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2. 档案利用: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档案查询、复制、借阅等服务;3. 档案鉴定: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六、档案信息化管理1. 档案管理部门应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2. 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3.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信息化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

七、档案安全与保密1. 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档案安全与保密工作,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不泄密;2.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3. 涉密档案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规划单位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规划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全面、规范、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应当紧密结合规划工作的具体要求,服务规划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规划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明确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档案管理范围第六条规划单位档案管理范围包括规划编制、实施、监测、评估和成果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档案。

第七条规划单位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文件、资料、成果、出版物等各类档案及相关附属材料的管理。

第八条规划单位应当对所有形成的档案材料进行归档,并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规范。

第三章档案管理机构第九条规划单位应当设立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并具备档案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档号制度,并明确档案的存放、借阅、调阅和销毁等相关程序。

第四章档案管理流程第十二条适用于规划单位档案管理的流程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环节。

第十三条档案的收集应当先进行归档登记和分类,然后按照文件编号归档。

第十四条档案的整理包括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编目和维护等工作。

第十五条档案的归档工作包括将整理好的档案材料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标准进行归档存放。

第十六条档案的保管工作包括对档案资料进行密封封装、密集存储和安全保管。

第十七条档案的利用工作包括对档案材料进行调阅、复制和提供查询等服务。

第十八条档案的销毁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第五章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划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制度规定、工作程序和责任任务等内容。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全面、规范、保密等原则。

规划建设处档案管理制度

规划建设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建设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规划建设处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其他载体档案。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合法权益;(二)科学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效率;(三)安全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四)服务至上,满足档案利用需求。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处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编研、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六条各部门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统计、编研、利用和销毁等。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范围:(一)与规划建设处职能相关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二)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下级机关的文件、资料;(三)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科技、经济、文化、教育等资料;(四)其他对工作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八条档案收集要求:(一)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档案;(二)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三)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

第九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方案进行分类;(二)对档案进行编号、编目、编制目录;(三)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十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霉等条件;(二)档案柜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专用柜;(三)档案的存放应按编号顺序排列,便于查阅;(四)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应遵循保密原则,确保档案安全;(二)档案查阅应办理相关手续,填写查阅登记;(三)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随意涂改、损坏或带走档案;(四)档案利用者不得将档案用于非法用途。

规划局档案管理办法

规划局档案管理办法

规划局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规划局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规划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局及其下属单位的所有档案管理工作。

1.3 档案管理应遵循合法、真实、完整、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与归档2.1 规划局档案分为行政管理档案、技术档案、财务档案、人事档案等类别。

2.2 归档工作应按照档案的类别和重要性进行,确保档案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2.3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或经确认无误的复印件。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与维护3.1 档案保管应有专门的档案室,并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

3.2 档案室应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3 对于重要档案,应采取防火、防盗、防虫、防霉等措施。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与保密4.1 档案的利用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

4.2 档案的查阅应经过审批,并由专人负责。

4.3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严格保密。

第五章档案的鉴定与销毁5.1 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5.2 销毁档案应有详细的记录,并经过相关负责人批准。

第六章档案的信息化管理6.1 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6.2 电子档案应与纸质档案同步管理,确保信息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6.3 加强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护,防止数据丢失、篡改或泄露。

第七章档案人员的职责与培训7.1 明确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

7.2 定期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保密意识。

第八章附则8.1 本办法由规划局负责解释。

8.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8.3 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由规划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规划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规划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划项目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档案局相关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规划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策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形成的档案。

第三条规划项目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二)完整性与准确性原则;(三)安全性原则;(四)保密性原则;(五)便于利用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范围第四条规划项目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二)科技档案;(三)声像档案;(四)实物档案;(五)电子档案。

第五条规划项目档案范围包括:(一)项目立项、审批、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文件、图纸、资料;(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三)项目变更、索赔、争议处理等相关文件;(四)项目总结、评价、验收报告等;(五)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按照国家档案局规定的档案分类和编号标准进行,确保档案的分类清晰、编号规范。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档案分类;(二)档案编号;(三)档案题名;(四)档案形成时间;(五)档案页数;(六)档案内容摘要。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应按照国家档案局规定的档案保管条件,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档案保管分为实体保管和电子档案保管。

第十一条实体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霉、防火、防盗;(二)档案柜应使用防盗、防火、防潮、防尘材料制作;(三)档案存放应按分类、编号顺序排列;(四)档案查阅应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电子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电子档案应定期备份,确保数据安全;(二)电子档案应加密存储,防止信息泄露;(三)电子档案查阅应严格控制权限。

第十三条档案利用应按照国家档案局规定的档案利用规定,确保档案的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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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规划单位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规划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全面、规范、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应当紧密结合规划工作的具体要求,服务规划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规划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明确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档案管理范围
第六条规划单位档案管理范围包括规划编制、实施、监测、评估和成果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档案。

第七条规划单位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文件、资料、成果、出版物等各类档案及相关附属材料的管理。

第八条规划单位应当对所有形成的档案材料进行归档,并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规范。

第三章档案管理机构
第九条规划单位应当设立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并具备档案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档号制度,并明确档案的存放、借阅、调阅和销毁等相关程序。

第四章档案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适用于规划单位档案管理的流程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环节。

第十三条档案的收集应当先进行归档登记和分类,然后按照文件编号归档。

第十四条档案的整理包括对档案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编目和维护等工作。

第十五条档案的归档工作包括将整理好的档案材料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标准进行归档存放。

第十六条档案的保管工作包括对档案资料进行密封封装、密集存储和安全保管。

第十七条档案的利用工作包括对档案材料进行调阅、复制和提供查询等服务。

第十八条档案的销毁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第五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规划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制度规定、工作程序和责任任务等内容。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全面、规范、保密等原则。

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的制度规定包括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的工作程序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环节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的责任任务包括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落实和监督检查等责任。

第六章档案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规划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档案管理的监督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

第二十六条内部监督主要由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包括对内部档案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外部监督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包括对规划单位档案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七章档案管理质量
第二十八条规划单位应当加强档案管理的质量管理,确保档案工作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档案管理的质量管理主要包括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员培训和工作流程等方面。

第三十条档案管理的质量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八章档案管理标准
第三十一条规划单位应当遵照国家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档案管理的标准包括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制度规定、工作程序、责任任务和质量管理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规划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工作制度,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

第九章档案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四条规划单位应当推行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五条档案管理的信息化主要包括对档案材料的数字化、电子档案的建立和档案管理系统的建设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规划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工作制度,加强对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十章档案管理保密
第三十七条规划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第三十八条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保密工作包括对档案资料的密封封存、机密级档案的管理、机密级档案的保管和传输等方面。

第三十九条规划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保密的工作制度,加强对档案管理保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培训
第四十条规划单位应当加强档案管理的专业培训工作,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四十一条档案管理的培训内容包括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实务知识、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方面。

第四十二条规划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的培训机制,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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