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爱光版本体育法学课件)第三章 国家体育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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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学知识点总结

体育法学知识点总结

体育法学知识点总结一、体育法学概念及发展体育法学是以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法学原理,研究体育运动及其相关活动中产生、适用和规范的法律规则、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的学科。

体育法学将律法的范围限定在与体育运动和体育产业相关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独立性。

体育法学作为一门相对新兴的交叉学科,其发展与体育事业的不断扩展与深化密切相关。

20世纪末以来,体育产业快速发展,给体育法学研究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在国际社会上,体育法学也得到了全球性的关注和研究。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性体育事件的增多,使得国际体育法研究、全球体育产业法和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成为国际学术研究的热点。

二、体育法学的基本理论1. 体育法学的学科特点体育法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与体育运动和体育产业相关体育法学将法律的适用对象固定在与体育运动和体育产业相关的活动中,研究法律规则、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

(2)立法接触感官和生理特点体育活动对人体感官和生理功能的需求较大,与一般生活活动不同,立法要尊重并考虑到这一点,研究立法与体育运动关系的特殊性。

(3)法律保护的特殊性由于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和竞争性,需要法律系统对其进行特别保护,包括运动员权益、商业利益、知识产权等的法律保护。

2. 体育法学的研究方法体育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实证研究方法和法律逻辑研究方法两种。

实证研究方法是从社会实践出发,通过调查、实验等手段获取实际数据,从而对体育法律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和解释。

法律逻辑研究方法是通过对法律文本、案例和学说的学理分析与归纳,探讨体育法律问题在法律逻辑上的内在联系和规律性。

三、体育法律法规1. 国际体育法国际体育法主要包括国际体育组织的章程、规则,国际体育协定和国际体育仲裁等。

国际奥委会章程是国际奥林匹克大会活动的基本法规,体现了奥林匹克理念和原则。

国际奥委会促进体育民主化和普及化的原则,旨在推动全世界的体育发展。

此外,国际体育协定在国际社会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体育协定来增进各国体育运动的交流合作,推动体育活动的发展。

(周爱光版本体育法学课件)第三章 国家体育法

(周爱光版本体育法学课件)第三章 国家体育法

结论
从这个角度观察刘翔们的商业开发和加入娱乐圈问题,也许就 不难得出结论。刘翔们仍然处在合理的运动生命周期内,他们有义 务静下心来,重新投入训练,为以后的竞技赛事乃至下届奥运会进 行充分的准备。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不是‚刘翔们‛精神境界高不 高的问题,而是他们的责任,是他们的分内事。他们无权在运动生 命周期内,拒绝继续为国家努力训练,私自把应属全体国民的体育 知识产权,拿来随意为自己进行商业性牟利。除非他们主动退役, 也就是不再要求纳税人供养。并且,退役后的个人品牌无形资产, 也不能过于随心所欲地使用,必须有法律予以规范。所以,我国现 行《体育法》应该逐步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明确界定竞技体育 运动员的法律身份,明确运动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运动员的运动 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规范运动员的选拔、训练和退出机制,规范 体育无形资产的商业性使用行为,使‚刘翔们‛的类似问题,有规 范的法律操作标准和处理依据。
第三节 国家体育法的发展
一、国家体育法创制思想的转换(自学)
二、国家体育法体系的结构 三、国家体育法体系的内容 四、国家体育法体系的发展(自学)
二、国家体育法体系的结构
(一)国家体育法体系
国家体育法体系是由有权国家机关所制定或认可的,并
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用于调整体育社会关系的各
种规范所构成的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案例2:体育判例对侵权法的发展: 耐特诉朱厄特案
1992 年, 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对耐特诉朱厄特案做出了判决。该 案的案情如下, 耐特、朱厄特以及其他一些好友一起玩美式橄榄球, 双方简单分为两个队, 没有约定比赛规则就开始了“比赛”。可在 “比赛”过程中, 朱厄特冲撞了耐特, 在耐特倒地后,朱厄特踩到了
第一节 国家体育法的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是中国的一部法律,于1995年通过并
实施。

其主要内容包括:
1. 体育事业的目标和任务:加强体育运动,促进全民身体素质的提高,维护国家体育利益,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2. 国家体育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立足人民、面向群众、发展全民健身运动,推动全面提高体育水平。

遵循公益性、社会主义性、普及性的原则,强调科学性、开放性、竞技性,推崇文明、健康、竞技的体育理念。

3. 支持体育事业的保障措施:国家提供体育设施、器材、场地和经费等支持,积极推广体育技术和知识,并给予体育工作者与运动员的特殊待遇和保护。

4. 体育组织和管理:体育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各级地方政府也负有相应的体育管理职责。

同时,依法保障体育组织的独立性和自治权。

5. 现代体育体制的建设:鼓励和支持体育协会、俱乐部等体育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与体育事业发展,倡导体育产业化、市场化的发展模式。

6. 培养和选拔优秀运动员的措施:建立公平、公正的选拔机制,倡导青少年体育健康成长,支持优秀运动员的培养和培训。

7. 体育教育和科学研究:推进体育教育普及,加强体育科学研究,提高体育教师和科研人员的专业技能。

8. 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体育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体育的国际竞争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培育、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推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

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培养学生体育锻炼习惯,提升学生体育素养。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第二十六条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时,组织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参加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

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有条件的可组建高水平运动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八条国家定期举办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本地区学生(青年)运动会。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向学校开放使用,为学校举办体育运动会提供服务保障。

鼓励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体育交流活动。

第二十九条国家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建立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机制。

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的体育科目考核,应当充分考虑其身体状况。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检查制度。

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和评估。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

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8.29•【文号】主席令[第五十五号]•【施行日期】1995.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体育第三章学校体育第四章竞技体育第五章体育社会团体第六章保障条件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

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第三条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第七条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

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体育法学

体育法学

体育法的概念:体育法是决定体育领域中的法律关系结构及产生体育活动中的问题的一种法律广义体育法:指由体育运动的当事人自己创造的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的体育关系的习惯和管理的总称体育法学的研究领域:体育法学座位法学的分支学科,是研究体育法律规范和体育法律现象以及它们的发展规律和运行机制的应用科学¥新闻传播侵害体育名人人格权的表现形式:(1).新闻传播对体育名人隐私权的侵害(2):新闻..........名誉权的侵害¥受到限制的体育名人人格权的内容: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品化权的保护对象肖像形象姓名声音明称¥体育名人人格商用侵权的表现形式(1):未经体育名人许可擅自使用(2):超出体育名人人格授权范围使用其人格表示(3):超出许可使用合同期限而继续无偿使用体育名人人格权标识(4):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体育名人人格标识但不履行相应义务(5):互联网上侵害体育名人商业化权¥体育冠名权的概念:是指特定主体通过支付一定财产对价而自对方受让的,在对方社会认知性所属物上冠以特定用于而进行了传播的权利¥我国体育冠名权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1):冠名权尚未经民事基本法律确认并得到合法地位(2):合同法分则欠缺对冠名合同的直接规制(3):税收法缺乏对冠名赞助的税收优惠规定¥体育标志权的内容(1):专有使用权(2)许可使用权(3)收益权(4)禁用权¥体育标志权的主要特征1 体育标志权的知识产权的共有特征(1)无形性(2)法定性(3)专业性(4)地域性(5)实践性2 体育标志权的独有特征(1)客体类别的差异性(2)商事使用的间接性(3)收益利用的公益性¥体育电视转播的概念指体育比赛表演时允许他人进行转播主办者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1收益与风险相一致2危险控制理论3节省社会总成本4公司社会责任5实质平等理念¥场所经营者如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1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质量及安全符合要求2配备安全的保障人员3尽力消除不安全因素的义务4对可能发生的危险的提示,说明,劝告和协助义务5有效制止来自外界或第三人消费者侵害的义务¥过失侵权的判断与注意的标准1造成伤害的可能性2可能发生损害的严重程度3采取预防措施的成本4行为人的社会价值¥体育竞技伤害的组却违法事由(1)受害人的理论(2)自承风险理论(二)自承风险理论在英美体育伤害判例中运用(三)自承风险理论对我国侵权法的启示¥体育竞技伤害是指个体因他人在体育竞技中的过错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损失。

(周爱光版本体育法学课件)第二章 体育法的概念

(周爱光版本体育法学课件)第二章 体育法的概念
第二,国家意志是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而法律的 内容是由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 式决定的,而不是由自由意志决定的。 第三,由于国家是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形式,在阶 级社会中的法律必然带有阶级性。
三、国内学者的法学观点
1、张文显:法的基本特征:规范性;权威性、统一性和普 遍约束性;应然性;强制性。
回答问题:体育法中是否应该包含" 活法"?
“欧洲法社会学之父”埃利希把法划分为“国家法”和“非国 家法”(也称为活法)。他认为人类的法律不是都是由国家创 制的,在现代社会中很多的“活法”在发挥作用。同时,他也 指出“活法”必须指向具体而非抽象的东西,是当事人在生活 中实际遵守的部分,强调活法应从社会生活中实际发挥作用的 法律 现象中去发现,而不是在法典的条款中寻求。 美国庞德:“活法”是人类群体和团体的内部秩序,是法律秩 序的基础。成熟法律规范体系含有国家制定的强行性部分和历 代相传的传统或习惯部分。 美国博登海默:现代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命令因素和社会因素都 是不可或缺的,并将法律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博登海默认为一国的法律体系是多元的,是国家法和活法的 综合体。
1、体育法与国家
2、体育法与阶级性 3、体育法与“活法” 4、体育法与公权强制
回答问题1:国家制定和认可是体育 法成立的必要条件吗?
1)德国萨维尼:否定。源泉:信念、习惯和民族共同 意识。法律是先于国家与人类社会同时产生。 2)英国梅因:法律现象早于法典的出现。a君权神授阶 段b习惯法阶段c法典阶段 3)美国霍贝尔:按年代和特征分为:原始法律、古代 法律和现代法律;法律三要素:特殊的强力、官吏的权 力和规律性。 4)马克思主义观点:社会关系和生产形式产生法律制 度和法的关系。规则约束,习惯等。国家是维护法律的 职责机关。 规则约束——习惯——法律——国家——立法

体育法律规定(3篇)

体育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体育法律法规在维护体育市场秩序、保障体育活动参与者权益、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对体育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提高人们对体育法律的认识,推动我国体育事业法制化进程。

二、体育法律概述1. 体育法律的定义体育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体育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它包括宪法、体育法、体育行政法规、地方性体育法规、体育规章等。

2. 体育法律的特征(1)调整对象广泛:体育法律涉及体育活动、体育组织、体育产业、体育竞赛、体育设施、体育人才等多个方面。

(2)具有强制性:体育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强制执行力。

(3)具有普遍性:体育法律适用于所有体育领域和体育活动。

(4)具有稳定性:体育法律一经制定,不得随意更改。

三、体育法律体系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体育法律体系的基础。

宪法规定了体育事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体育权利与义务、体育政策等。

2. 体育法体育法是我国体育法律体系的核心,是调整体育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它规定了体育事业的基本制度、体育组织、体育竞赛、体育设施、体育人才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3. 体育行政法规体育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体育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等。

4. 地方性体育法规地方性体育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体育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具有地方性、地域性的规范性文件。

5. 体育规章体育规章是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宪法、体育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性体育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四、体育法律的主要内容1. 体育权利与义务(1)体育权利:包括体育活动权、体育竞赛权、体育教育权、体育参与权等。

(2)体育义务:包括遵守体育法律法规、维护体育市场秩序、保护体育参与者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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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家体育法
主讲人:李爱菊
思考
中国青年报:“刘翔现象”呼
唤《体育法》的完善 200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9月23日 媒体上 争议不断的刘翔和“刘翔们” 是否可以加入娱乐圈的问题。
讨论:
大家认为“刘翔们” 是否应该加入娱乐圈?为 什么?
行家分析
雅典夺金归来,刘翔突然成了“万人迷”,别的奥 运冠军还是体坛英雄,而刘翔却显然已让体育这个圈子 外的人垂涎三尺,关于各大公司力邀刘翔加入娱乐圈的 报道甚嚣尘上,不过在刘翔本人一一婉拒之余,已经有 圈内人站出来替刘翔“挡箭”。
本章点睛
“刘翔现象”呼唤《体育法》的完善
其要害在于,必须首先弄清楚 “刘翔们”的身份,才可能有公正 合理的判断。在我国,国家竞技体 育运动员的训练和生活,实际上是 由财政负担。对他们约定俗成的称 呼是“运动员”,而本质上,他们 应属于纳税人供养的执行特殊公共 任务的“准公务员”。
结论
我国的体育事业机制相当特殊,是一种比较罕见的“举国制”。运 动员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当然,严格地说,运动员并不完全符合国务院 《公务员条例》所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定义,但不可否认,我国的职业 竞技体育运动员的确具有公务员的一些属性,不妨称为“准公务员”或 “特殊雇员”。 这一点,中国田径协会副主席王大卫先生对媒体介绍 过。他说,在中国,除了足球、篮球等已经实行了职业化的体育项目的 运动员可以通过转会等形式,使得他们个人的产权比较个性化之外,其 余大多数比赛项目的运动员,都是在省市运动队中训练,包括他的比赛、 训练、比赛装备、吃穿住甚至工资补贴等,全是国家负责。因此,我们 的运动员是国家培养出来的,他的产权也属于国家。可以看出,不管竞 技体育运动员的身份多么复杂和特殊,有一点不容怀疑:他们是纳税人 供养的。而同样不容否认的是,纳税人供养专业竞技体育运动员并非没 有期待,纳税人出钱培养了他们,他们就有责任和义务代表国家在国际 竞技体育赛事中努力争金夺银 ( 当然,这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客观现实条 件、注重运动科学和运动员权益的保护等等 )。
第一节 国家体育法的渊源
正式的渊源: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司 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社会体育 组织的政策、国际法和体育活动规则 非正式的渊源:习惯、道德规范和正义的观念、 体育社团章程和外国法
结论
从这个角度观察刘翔们的商业开发和加入娱乐圈问题,也许就 不难得出结论。刘翔们仍然处在合理的运动生命周期内,他们有义 务静下心来,重新投入训练,为以后的竞技赛事乃至下届奥运会进 行充分的准备。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不是“刘翔们”精神境界高不 高的问题,而是他们的责任,是他们的分内事。他们无权在运动生 命周期内,拒绝继续为国家努力训练,私自把应属全体国民的体育 知识产权,拿来随意为自己进行商业性牟利。除非他们主动退役, 也就是不再要求纳税人供养。并且,退役后的个人品牌无形资产, 也不能过于随心所欲地使用,必须有法律予以规范。所以,我国现 行《体育法》应该逐步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明确界定竞技体育 运动员的法律身份,明确运动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运动员的运动 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规范运动员的选拔、训练和退出机制,规范 体育无形资产的商业性使用行为,使“刘翔们”的类似问题,有规 范的法律操作标准和处理依据。
入娱乐圈是以后的事情,等他在北京奥运会上得到金牌,甚至再
拼一届奥运会,29岁时退役再进娱乐圈都不晚。” 而在《同 一首歌》上与刘翔同唱一首歌的艺人古巨基虽然对刘翔的唱功 不绝口,但他也同样不希望演艺圈的活动影响了“飞人”为国 争光。“唱歌没有年龄限制,但做运动员就不一样了,还是希
望他多拿几块金牌。”古巨冷静地分析。
目前,体育目标已经从单纯的生物目标向生物、心理和社会三 维目标体系方向发展,体育已经成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 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体育社会化、职业化、商业化及其目标的 多元化发展趋势看,单凭体育固有的规则很难规范调节体育在社会 中产生的纷繁复杂的冲突,于是国家法制部门和体育管理部门以行 政手段制定颁布了专门的体育法律规章制度。 国家体育法可以被一般地理解为由国家强制力确认和自上而下 保障实施的体育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国家的立法,也包括国家 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与体育有关的行政机构订立的规则、制度、条例、 办法和发布的告示等。
本章主要内容
1 2
3
国家体育法的渊源
国家体育法的创制
国家体育法的发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 创制及分析
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
教学目的: (一)了解国家体育法的渊源。 (二)了解国家体育法创制的过程与原则。 (三)重点掌握国家体育法体系内容和结构
基本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国家体育法的制定和国家体 育法体系的发展、基本内容结构及实施体系。
其实关于这些传闻,最坚决的还是刘翔自己,他一再强调自己无意 进军娱乐圈:“什么唱歌啊,演戏啊,和我的职业都是不搭界的。我还 是要把我的跨栏训练完成好,这才是我的目标!” 刘翔为中国体育赢得历史性突破之后,有媒体称刘翔立时成为了各 大唱片公司争抢的对象,日前又有媒体爆出刘翔拒绝当孙楠上海演唱会 嘉宾的消息。对此“星工厂”老板姜泓表示,“星工厂”不会强烈要求 刘翔出席孙楠的上海演唱会,而内地唱片公司也没有“争抢”刘翔,因 为他根本不适合娱乐圈。 姜泓首先否认了唱片公司力邀刘翔加盟的消息,他说:“我和唱片 界的朋友交流过刘翔的话题,得出的结论就是——谁要是签约刘翔,谁 就是千古罪人!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刘翔是田径场百年难遇的天才 ,不应该荒废在演艺圈。除非他自己提出要涉足歌坛,否则我们唱片业 的同行不会主动接洽他的。”姜泓一针见血地说:“他有很好的体育天 赋,但是并不适合做艺人。首先他的个子太高了,虽然嗓子不错,但是 在音准、节奏上还有待提高;其次,作为一名‘演员’来说,他的形象 太突出了。
从雅典回来后,演艺圈瞄上了刘翔,有证据的是他 在《同一首歌》里的亮嗓,没证据的传言数不胜数。面 对媒体如此炒作,倒是有娱乐圈的人先站出来说“不” 。香港著名制作人文隽就表示,刘翔的主要任是发挥他 在体育上的价值,娱乐圈还是暂时不要碰,“他现在只有
行家分析 只有21岁而已,应该继续努力在运动场上寻求新的突破。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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