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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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1 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养老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质量,使养老设施建筑适应老年人体能变化和行为特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建筑设计。

1.0.3 养老设施建筑应以人为本,以尊重和关爱老年人为理念,遵循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的原则,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并按养老设施的服务功能、规模等进行分类分级设计。

1.0.4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养老设施elderly facilities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通称,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

2.0.2 老年养护院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为介助、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

2.0.3 养老院home for the aged为自理、介助和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敬老院等。

2.0.4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day care center for the aged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2.0.5 养护单元nursing unit为实现养护职能、保证养护质量而划分的相对独立的服务分区。

2.0.6 亲情居室living room for family members供入住老年人与前来探望的亲人短暂共同居住的用房。

2.0.7 自理老人self-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基本可以独立进行,自己可以照料自己的老年人。

2.0.8 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和扶助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主要指半失能老年人。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2018年3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第36号公告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编号为JGJ450-2018,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4、5.1.2、5.6.4、5.6.6、6.5.3、7.2.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同时废止。

1,建设部2018年第36号公告规定:之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老年人护理设施的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

二废除: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

废除:老年人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340-2016)。

问老年人的住宅和活动设施的基础是什么?回答旧的代码已被废除,而新的代码尚未发布。

作者认为,各种类型的建筑物的可访问性代码可以用作基础,并且也可以参考该代码的相关规定。

2,其中,交通3处,生活环境2处,老年人保护1处。

3交通(1)4.2.4道路系统应确保救护车可以停放在建筑物的正门和出口,并应与建筑物的紧急医疗通道连接。

(2)5.6.4地下及半地下二层及以上应设置老年人电梯。

电梯应无障碍,并且至少应装有担架一套。

(3)严禁老年人使用5.6.6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

2个生活环境(1)5.1.2老年人护理设施的起居室和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6.5.3老年人起居室和老年人护理设施的洗手间,不应与电梯井道和机房相邻放置,并应有噪声和振动。

1老人保护(1)7.2.5散热器和热水辐射采暖集水器必须配备保护措施,以防止烫伤。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2018年10月1日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2018年10月1日执行

名称高层民用建筑单、多层民用建筑一类二类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2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5.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5.1.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

1。

1的规定.表5。

1.1 民用建筑的分类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对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分类。

以该分类为基础,本规范分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等方面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实现保障建筑消防安全与保证工程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统一。

(1)对民用建筑进行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在防火方面,除住宅建筑外,其他类型居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建筑接近,其防火要求需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规范将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并进一步按照建筑高度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和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2018修订版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2018修订版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局部修订条文(2018年版)2 术语2.0.1 老年人设施facilities for the aged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

2.0.2 (取消该条)2.O.4 老年养护院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2.0.7 (取消该条)2.0.8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day care center for the aged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

3 配建要求3.1 分级3.1.1 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大学)按服务范围分为市级、区级。

老年学校(大学)宜结合市级、区级文化馆统筹建设。

3.1.2 老年人设施应按服务人口规模配置,并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老年人设施分级配建表注:1 表中▲为应配建,△为宜配建;2 服务人口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内的规划常住人口;3 老年服务中心(站)不宜独立占地设置,应与社区服务中心(站)统筹建设;4 表中未涉及的老年人设施配建项目可根据城镇社会发展需要增补。

3.2 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3.2.1 老年人设施中养老院、老年养护院应按所在地城市规划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每千名老人不应少于40床。

3.2.1A 老年人设施应分区、分级设置,人均用地不应少于0.1㎡。

3.2.2 (取消该条)3.2.3 (取消该条)3.2.4 服务人口为5~10万人时,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 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指标3.2.5 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站)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市应根据服务人口规模至少设置1处市级老年活动中心;设市城市的区服务人口大于50万人时,应至少设置1处区级老年活动中心,服务人口大于150万人时,应至少设置2处;2服务人口为5~10万人时,老年服务中心宜与社区服务中心统筹建设,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3 服务人口0.5~1.2万人时,老年服务站宜与社区服务站统筹建设,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DB11T-1598.5-2018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第5部分:助浴服务

DB11T-1598.5-2018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第5部分:助浴服务
洗躯干应按下列步骤操作:
a) 辅助老年人更衣并检查老年人皮肤情况,根据老年人的情况选择辅助器具进入淋浴间,为 保证老年人安全,必要时使用沐浴带;
b) 调节水温时应先放冷水再逐渐加入热水,水温调整至 40℃左右; c) 扶着老年人身体做前倾状,安全坐在防滑沐浴椅(凳)上; d) 再次调整水温,让老年人确认水温合适后,从脚逐渐淋浴到上部; e) 协助老年人涂抹沐浴露并按照由上臂、胸部、腹部、背臀部、下肢及会阴的顺序进行冲洗; f) 洗浴时与老年人交流并随时观察老年人反应; g) 关闭水源,用浴巾包裹身体,将老年人身体擦干; h) 协助老年人穿好衣服,注意保暖。
2019-04-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1598.5—2018
目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1 5 服务内容与要求...................................................................... 2 6 操作要求............................................................................ 3 7 服务评价与改进...................................................................... 6

2018新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考试重点汇总

2018新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考试重点汇总

2018新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考试重点汇总根据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内容,我们发现本次修改并未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原内容进行修改,而是针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增加了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了完善。

换句话说这次修订主要针对养老服务设施。

这次修订关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这8个重点条文你一定要掌握:民用建筑高度、建筑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建筑保温防火、疏散楼梯间、避难间、消防电梯1、民用建筑高度本规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本规范条文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3种形式,即独立建造的、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建筑耐火等级原条文5.1.3: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2.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新增条文5.1.3A: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条文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大部分人员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要求老年人照料设施具有较高的耐火等级,有利于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但考虑到我国各地实际和利用既有建筑改造等情况,当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要根据本规范第5.3.1A条的要求控制其建筑总层数。

2018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及条文说明

2018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及条文说明

2018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及条文说明5月9日,住建部发布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5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3月30日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内容,我们发现本次修改并未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原内容进行修改,而是针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增加了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了完善。

换句话说,这次修订主要是针对养老服务设施。

以下是具体的修订内容,请仔细阅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5.1.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国标图集21J82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图示》介绍

国标图集21J82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图示》介绍

国标图集21J82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图示》介绍发布时间:2021-09-27T01:06:46.835Z 来源:《建筑实践》2021年第40卷5月(上)第13期作者:张艳峰[导读] 国标图集21J82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图示》通过图示、表格等形式,简明、清晰、准确地反映国家标准国家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原意,对使用者全面掌握标准内容和要求,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张艳峰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 100048 [摘要] 国标图集21J82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图示》通过图示、表格等形式,简明、清晰、准确地反映国家标准国家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原意,对使用者全面掌握标准内容和要求,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国标图集图示国标图集是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体现形式,是建设工程领域重要的通用技术文件。

现介绍国标图集21J82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图示》的编制及相关情况如下:编制背景国家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于2018年10月1日实施,同时原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同时废止。

由《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统一规定与老年人有关的各类设施的建筑设计要求。

为了帮助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标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标准主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共同编制了国标图集21J82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图示》,同时联合国内从事养老投资、经营及产品研发等优势技术力量共同解读标准条文。

图集从2018年立项以来,在编制过程及技术条件和送审图两次正式审查会中,由政府主管部门、相关领域建筑科研院校、建筑设计单位及养老机构组成的专家审查组提出了大量宝贵的审查意见并提供相关资料,是图集编制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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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Ez0043 6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工业大学主编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建标标函[2010]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6.安全措施;7.建筑设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号建筑学院l505信箱,邮编:l50001)。

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5.1用房设置5.2生活用房5.3医疗保健用房5.4公共活动用房5.5管理服务用房6安全措施6.1建筑物出入口6.2竖向交通6.3水平交通6.4安全辅助措施
1.0.1 为适应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质量,符合安全、健康、卫生、适用、经济、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1 “十三五”期间,正值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关键时期,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发生了显著变化,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国家为此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25部委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亟需修订原规范的相应技术内容,以满足今后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的需要,提高此类设施的建筑设计质量。

本条提出的“符合安全、健康、卫生、适用、经济、环保等基本要求”规定,作为“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质量”的方法途径。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不少于20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

1.0.2 我国的老年人设施可以按照民用建筑的分类方式划分为养老
服务设施(老年人公共建筑)与老年人居住建筑。

养老服务设施又可按是否提供照料服务划分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活动设施。

老年人照料设施可按提供照料服务的时段及类型进一步划分为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老年人照料设施在老年人设施体系中的定位见图1。

以20床(人)作为设计总床位数(老年人总数)的下限值,是兼顾经济性、技术性及设施能力等因素,为适用于本标准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给出适宜的规模范围。

在后续运营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实际总床位数(老年人总数)不应超过设计总床位数(老年人总数)。

给出设计总床位数(老年人总数)下限值,也明确了设计总床位数小于或等于19床的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以及设计老年人总数小于或等于19人的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建筑设计可不按本标准执行。

1.0.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保护老年人隐私和尊严,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适应运营模式,保证
照料服务有效开展。

1.0.3 本条规定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的总体原则。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针对健康自理、肢体残障、听力障碍、视力障碍、失智或其他认知障碍等不同老年人的使用需求进行设计。

同时,在集中照料、集体生活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中,应通过建筑设计保证照料效率和对老年人个人隐私的保护,让老年人有尊严地生活,切实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质量。

此外,随着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逐步完善,养老服务市场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运营模式将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

就具体的设计项目而言,需要适应相应的运营模式。

并且,无论何种类型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都会有为老年人提供照料的服务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合理的空间布局和细节设计,是保证照料服务有效开展的必要条件。

1.0.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4 本条规定明确了本标准和国家现行的其他标准、规范的关系。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空气质量、采光、照明、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智能化等多专业,对各专业规范已有的规定,本标准除必要的重申外,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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