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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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2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2302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阳新高中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工作条例》和《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为维护我校安全稳定的良好形势,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学校安全和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工作条例》、《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学校的安全防范水平和广大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法建立学校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学校安全和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水平,实现构建平安校园的总体目标。

二、工作重点(一)成立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机构。

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积极部署,确保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及时发现反映侵害学校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安全、稳定的学校周边环境,确保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

(三)清理学校周边无证无照经营、违法经营的网吧、娱乐场所、音像摊点、图书报刊摊点和流动饮食摊点等场所设施,大力净化学校周边环境。

(四)主动联系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增设交通标志、减速带和人行横道,大力加强对师生交通安全的教育与管理,确保师生的交通安全。

(五)加强高校稳定工作。

结合2008北京奥运会实际,加强高校师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正确引导广大师生爱国热情,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宗教势力、邪教组织渗透破坏活动,确保学校稳定局势。

(六)加大学校内部管理力度,进一步强化学校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努力完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学校治安保卫组织及队伍,排查整改学校内部的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安全工作的万无一失。

(七)加强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法律、法规,进行师生自我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师生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工作措施(一)扎实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教工作以提高青少年学生和教育工作者的法制素质为重点,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不断拓展学校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

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6修正)

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6修正)

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16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01【实施日期】201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7年5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务与职责第三章保障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维护社会治安是全社会长期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政治、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领导,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检查、考评和奖惩制度。

各地区、机关、部门、单位应当逐级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按照责任书组织实施、检查、考评和奖惩。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平安湖北建设的意见-鄂发[2013]8号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平安湖北建设的意见-鄂发[2013]8号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平安湖北建设的意见正文:----------------------------------------------------------------------------------------------------------------------------------------------------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平安湖北建设的意见(2013年3月22日鄂发[2013]8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全力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总体部署,现就深化平安湖北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力争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全省更加平安和谐”的目标,确保全省不发生重大政治性事件、重大非法聚集事件、暴力恐怖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数量逐年下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逐年上升并位居全国前列,为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及构建重要战略支点提供有力社会环境支持,全面建成适应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更高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幸福美好生活更高需要的平安湖北,使我省成为全国治安秩序最好、最平安的省份。

二、主要措施(一)持续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一是持续深入开展平安企业(单位、市场)、平安校园(医院、景区)、平安工地、平安铁路(道路)、平安管道(即油气管道)、平安线路(即三电线路)等行业平安创建活动。

二是持续深入开展平安乡镇(街道)、平安村(社区)、平安边界、平安家庭等基层平安创建活动。

三是持续深入开展平安县(市、区)、优秀平安县(市、区)、平安市(州)创建活动。

省委、省政府每年命名表彰一批平安县(市、区)、优秀平安县(市、区)、平安市(州),并予以奖励,坚持实行动态管理。

通过几年努力,实现平安县(市、区)全覆盖,优秀平安县(市、区)、平安市(州)命名率达到85%以上。

某校一中创建全国文明单位活动实施方案

某校一中创建全国文明单位活动实施方案

公安一中创建全国文明单位活动实施方案为更好地组织开展争创全国文明单位活动,推进学校两个文明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文明单位考核验收标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公安一中创建全国文明单位活动总体实施方案。

一、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与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央、省、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以进一步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自身素质,培养更多更好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办人民满意的优质教育为目标,扎实开展“办创新型、节约型、终身学习型的学校”的活动,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充分调动全校师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创建意识和参与意识,在巩固已取得成绩荣誉的基础上,振奋精神,力争在省级文明单位和省示范高中的基础上成为全国文明单位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的示范高中。

二、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制度1、学校建立以党总支、行政为核心,各职能科、处、室,工、青、妇等组织为坚强支撑的创建全国文明单位网络系统。

各有关科、处、室、组织都要结合各自工作内容和特点,按照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总体任务和要求,分工负责组织开展相应的文明创建工作。

2、学校创建全国文明单位的主要工作制度如下:(1)计划、总结、活动方案制度。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不搞形式,不走过场,把文明创建活动贯穿到学校工作全过程,列入学校工作计划,各相关部门、组织要把学校创建活动总体实施方案中涉及到自己的目标和任务具体分解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做到创建活动有计划、有详案、有记录,并在年度工作总结中有体现。

(2)专题会议制度。

文明单位创建领导小组会议专题会议每学期不少于一次,阶段主题工作根据各方面相关创建工作召集。

会议可结合行政会议一并举行,也可单独进行。

每次会议有认真记录,交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印归档。

(3)学习宣传制度。

武昌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议案表

武昌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议案表
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教育活动,使社区内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自觉按照处罚法和
条例的规定,做好治安防范工作。要求各社区配备有警务室和社区民警,有适应本地区
治安需要的专兼职巡防队伍。社区内突发性治安事件能得到及进处置,突出治安问题得
到有力整治。社区无无证小发廊、无证废品收购站、无证小歌厅经营。对黄赌毒等社会
武昌文化用品公司
高晔
武汉恒基公司(房地产)
陈玲
区房产局
罗平
武昌区科协
王宏忠
省国资委
何宏锋
武汉宝安地产公司
岳富珠
中华路街都府堤社区
马育运
南湖街党工委
许嘉民
湖北大禹水电
王娟
共青团武昌区委
姜建秋
武昌区残联
朱顺长
武汉武昌供电公司
徐志明
湖北九通集团
王木阶
武昌工人文化宫
周兵
武汉常阳集团
陈万超
积玉桥街汉成里社区
许甫成
步促进我区的社会和谐稳定。
议员
案会
审意
查见

承单
办位
2、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广泛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深入推行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创
建。继续开展创建“油烟噪声达标一条街”活动,进一步发挥环保协管员作用,加大对
破坏环境的执法力度,向群众普及环保法律知识。
加强社区工作,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努力帮助社区解决各类问题,努力减轻社区工作者的负担,保障工作经费的落实,进一
内编制出《武昌区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二)大力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
根据目前武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2010年全区规模以上企业净增4户,达到95户;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鄂公安规[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鄂公安规〔2010〕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江汉油田公安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我省大型群众性活动治安管理,提高公安机关管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能力和水平,省公安厅制定了《湖北省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省厅。

湖北省公安厅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湖北省公安机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确保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顺利进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机关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实施安全许可,指导、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措施,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依法查处活动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和处置突发安全事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举办的大型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公安机关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湖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湖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9.03•【字号】•【施行日期】1987.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湖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安保卫任务第三章治安保卫责任制第四章保卫机构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和正常的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生产秩序,预防、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建立并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四条加强内部的治安保卫,是每个单位应尽的职责。

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切实抓好本条例在本单位的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所属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治安保卫任务第六条单位治安保卫的主要任务是:(一)向单位所属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警惕,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二)发动和组织群众,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加强对要害部位和重点部位的保卫,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三)发挥治安保卫委员会、消防队、护厂(校)队、治安巡逻队和经济民警的作用,搞好治安联防,维护单位内部及单位周围的治安秩序;(四)负责本单位职工和辖区内家属及其他常住、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调解纠纷,帮助和教育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员;(五)对公安机关依法交付监督、考察的罪犯或者被告人实行监督、考察;(六)在公安机关指导下,查破或者协助查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查处治安灾害事故。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4.11•【字号】鄂办发[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03]21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2003年4月11日湖北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要求,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障“科教兴鄂”战略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境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是指校园及周边辐射200米以内存在的治安问题或可能引起治安问题的场所、设施、秩序、人员等综合环境。

第三条省、市(州)、县(市、区)设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同级综治办、教育、公安、司法、文化、信息、通信管理、建设(城管)、新闻出版、工商、卫生、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教育部门。

各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地方党委、政府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最新版)xx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立,保障改革和开展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应当发动和组织全社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做好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立、改造等方面的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原那么是,坚持打击与预防并举、以预防为主,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群众,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人员;(二)排查、调解矛盾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三)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效劳和管理,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四)加强基层根底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五)加强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法制、道德和行为标准教育;(六)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和就业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七)发动和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活动;(八)深入开展平安创立活动,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措施;(九)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务。

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总体规划,列入各部门绩效考评内容。

司法部门党组理论学习总结范文

司法部门党组理论学习总结范文年度,市局党组中心理论组政治业务学习活动,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把理论学习作为加强局党组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党员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作为提高局党组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手段,教育引导党员领导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树立为经济发展服务、为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为基层服务的思想,促进了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的提高,思想作风、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为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思想保障。

一、加强制度与机制建设,确保学习效果落实党组中心理论组政治业务学习活动,是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运用理论指导实践,不断提高政治水平、理论水平、决策水平、服务水平的重要形式和途径。

市局党组坚持把中心理论组学习活动摆在重要位置,把加强理论武装作为推进领导干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素质的有效措施,严密制定学习计划,严格落实学习制度,确保学习效果落实。

一年来,市局党组中心理论组先后组织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唐书记在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精神和省司法厅党风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环境法制与和谐社会建设、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意见、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意见、刑法执行制度改革与社会管理创新、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依法行政的理论与实践等12个专题内容。

采取专家辅导、业务骨干讲课、观看录像、交流讨论、撰写心得体会等形式组织学习,先后邀请党校的专家教授作专题辅导报告3次;党组书记周剑成同志专题辅导2次;局机关业务骨干作专题辅导5次。

中心组成员认真撰写心得体会学习笔记,开展了学习交流讨论活动,不断丰富理论学习的有效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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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维护社会治安是全社会长期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政治、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领导,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检查、考评和奖惩制度。

各地区、机关、部门、单位应当逐级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按照责任书组织实施、检查、考评和奖惩。

各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对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打击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二)建立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严格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预防违法犯罪;(三)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和制度,及时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四)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提高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五)依法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提供服务,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六)教育、挽救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七)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组织、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等的作用,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八)动员和组织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群防群治队伍,开展群防群治活动,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工作部署;(二)研究部署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三)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四)检查、考核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依照规定决定或者建议奖惩;(五)适时向社会通报本地区社会治安情况,受理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批评、建议和意见;(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除履行前款职责外,还应当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活动以及军民、警民联防活动;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以及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等做好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第八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配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专职人员,办理日常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部门是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职能作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审判、检察工作,及时受理申诉和控告,结合办案提出加强治安防范的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治安防范和公共场所、特种行业、暂住人口等方面的治安管理,检查指导基层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及群防群治工作,针对突出的治安问题或者治安秩序混乱的地区、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加强消防、交通管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对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加强对监狱服刑人员和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工作以及社区矫正工作。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及其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督促学校加强校园秩序管理。

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安全、法制、纪律教育,做好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以及违法违纪学生的帮助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和指导;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区建设内容;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做好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工作,以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及时调处行政区划争议,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第十二条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检查监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完善并认真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奖励和惩处制度。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信息产业等部门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加强对文化市场、娱乐场所、互联网和网吧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制作、出版、销售、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淫秽、迷信等内容的读物、电子信息和音像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信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依法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加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力度,及时调解和处理劳动争议。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物价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正当竞争、传销、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卫生、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市场秩序和食品、药品市场的管理;做好艾滋病、性病等传染病的预防、监测和治疗工作;依法管理麻醉品、精神药品、毒性物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查禁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药品。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查处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九条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的运输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交通运输事故;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和整顿车站、码头、机场的治安秩序;做好易燃、易爆、剧毒等违禁和管制物品的查堵工作。

海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严厉打击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指导各金融机构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打击侵害金融安全的犯罪行为。

金融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安全管理,预防金融诈骗、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财会人员的教育,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水利、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执法部门和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及时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兵役机关应当做好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对村民、居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及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二)动员、组织村民、居民及辖区单位、个体经营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三)开展治安防范,调解民间纠纷;(四)配合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对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管理,以及对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工作;(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村民、居民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安、房产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和完善治安防范措施,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房屋出租管理秩序。

社区组织、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服务职责,维护本辖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和组织维护其责任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十六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内部治安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预防违法犯罪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行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三章保障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予以支持和保障,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必要的经费。

群防群治经费由人民政府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筹经费的,要坚持自愿、受益、适度、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并接受出资、受益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省、市、州、县(区)安排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和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

第二十八条对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负伤的公民,各医疗单位必须及时救治。

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伤致残的公民,医疗期间的生活费、交通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由查处案件的机关责成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监护人依法予以承担。

前款中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监护人下落不明或者确实无力承担的,相关费用从下列渠道解决:(一)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二)所在单位给予资助;(三)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医疗补贴;(四)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奖励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支付。

符合评残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由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并进行抚恤。

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牺牲的公民,其遗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程序追认烈士并依法对其遗属予以抚恤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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