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 2

合集下载

试论工业遗产档案的建立与整理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

试论工业遗产档案的建立与整理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

试论工业遗产档案的建立与整理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近年来,随着城市管理者对环境的重视,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企业发展的需要,一些大型或特色工业企业正在或即将搬离市区,首钢、重钢、江南造船厂就是其中代表,它们的搬迁和原址规划就格外引人关注。

2005年2月18日国务院批准了首钢实施搬迁、结构调整和环境整治方案。

2010年首钢石景山厂区全面停产。

随着大批产业工人的撤离,如何面对和保存这些反映时代特征,承载历史信息的工业遗产成为我们需要认真面对和着力解决的重大课题。

工业遗产保护已经成为国际、国内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2003年国际工业遗产保护协会通过了旨在保护工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2006年中国国家文物局在江苏无锡举办“首届中国工业遗产保护论坛”,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旨在保护工业遗产的《无锡建议》。

2006年5月国家文物局正式下发了《关于加强工业遗产保护通知》。

2012年2月15日,《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公布,《纲要》第八部分提出了“开展工业遗产的调查与保护”的工作要求。

在国家文物部门的呼吁下,各地方政府和媒体纷纷响应,并有无锡、大庆、北京等一些大城市在普查、规划、立法等方面付诸不少实际行动。

使我国的工业遗产保护工作开始进入大众的视野并逐步进入保护的轨道。

例如,2009年,北京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印发了《北京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北京市2011年制定的《新首钢高端产业综合服务区规划方案》中对于首钢区域内的的单体性工业遗存分为强制性保留和建议性保留项目两大类型,其中强制性保留物有36种,建议保留物有42种,最能表现“首钢”身份的4座高炉将被全部强制保留。

什么是工业遗产?2006年4月18日,也就是“世界工业遗产日”,国家文物局组织有关方面在无锡召开中国工业遗产保护论坛,通过了《无锡建议―注重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的工业遗产保护》,其中对工业遗产这样定义:具有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和科技、审美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

(完整版)北京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2

(完整版)北京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2

(完整版)北京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2《北京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理念,彰显城市文化特色和底蕴;进一步将北京工业促进局、市规划委员会和市文物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保护利用工业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指导意见》落到实处,实现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工作的规范化推进,特制定《北京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见附件)。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第一章概念与对象第一条工业遗产是与工业发展密切相联的,具有历史价值、社会文化价值、艺术美学价值、科学技术价值和经济再利用价值的遗存,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业遗产是极具风貌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历史文化资源,对工业遗产进行保护和再利用,可以避免资源和能源的浪费,同时有助于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工业遗产分为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

物质遗产包括与工业发展有关的厂房、仓库、码头、桥梁、办公建筑、附属生活服务设施及其他构筑物等不可移动的物质遗存;还包括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生活用具、历史档案、商标徽章及文献、手稿、影像录音、图书资料等可移动的物质遗存。

非物质遗产包括生产工艺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号、经营管理、企业文化、企业精神等相关的内容。

第三条北京市工业遗产的重点为:(1)解放前的民族工业企业、官商合营、中外合办企业等遗存;(2)解放后五、六十年代“一五”及“二五”期间建设的重要工业企业;(3)文革期间建设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4)改革开放以后建设的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企业。

第二章调查与登录第四条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的第一步工作就是详实的调查,制作登记表格,绘制现状图。

同时要将调查的工业资源完备的外观特征和场址情况进行梳理并登记、建档。

记录应包括对物质、非物质遗产的描述、绘图、照片、影像等资料。

第五条工业遗产的调查和保护过程中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发动群众,引导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工业遗产调查、认定、信息传播、研究成果和保护利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后工业时代中国产业类历史建筑遗产保护性再利用

后工业时代中国产业类历史建筑遗产保护性再利用

后工业时代中国产业类历史建筑遗产保护性再利用一、概述产业类历史建筑及地段的保护性改造再利用是我国当今城市发展建设面临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科学问题。

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产业布局、类型、结构的重构和转型,大量产业类历史建筑与地段成为城市更新改造的主要对象。

这些建筑和地段正面临着被拆毁废弃和改造再利用两种不同的命运,其中以拆毁废弃的情况较为普遍,导致我国的产业遗产正遭受着严重的破坏和毁灭。

对产业类历史建筑及地段的保护性改造再利用进行研究,提出具有现实技术针对性的改造设计方法、评估原则和技术规范要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后工业时代的背景与特点后工业时代,通常指的是工业化进程完成后,以服务业、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为主导的社会发展阶段。

这一时代的特点在于,经济结构从以制造业为主转向以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生产方式从大规模标准化生产转向灵活多变的小批量生产,社会结构和文化也随之发生深刻变化。

中国的后工业时代发展具有其独特性。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经历了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

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全球化的深入,中国逐渐从以制造业为主导转向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这一过程中,许多传统工业区逐渐衰退,留下了大量的工业遗产。

后工业时代对城市空间和社会结构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方面,传统工业区的衰退导致了城市空间的重组,许多工业建筑和设施被闲置或废弃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多元化,人们开始重新审视这些工业遗产的价值,将其视为城市历史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对后工业时代中国产业类历史建筑遗产的保护性再利用显得尤为重要。

这不仅是对历史和文化的尊重,也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通过合理规划和创新设计,这些工业遗产可以转化为新的文化、商业或居住空间,从而实现历史与现代的和谐共生。

后工业时代的中国,面对着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的挑战和机遇。

这一时期的背景和特点,不仅塑造了中国的城市面貌,也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9.02.01•【文号】文物办发〔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物办发〔2019〕4号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2019年工作要点》已经国家文物局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文物局2019年2月1日国家文物局2019年工作要点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利用改革部署开局之年。

国家文物局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抓主抓重,攻坚克难,激发改革活力,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一、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1.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引向深入,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长期坚持,常抓不懈。

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党员干部,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发挥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丰富学习形式和内容,不断提高学习效率和效果。

2.加强党对文物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组织开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回头看”,加强局系统政治建设,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

关于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的指导意见

关于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的指导意见

关于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的指导意见老旧厂房是指老旧工业厂房、闲置厂房、仓储用房、锅炉房、办公楼及相关工业设施等。

我市老旧厂房建筑风格独特,承载着近现代沈阳工业发展的历史记忆,是传承发展历史文化、促进城市有机更新的重要载体和宝贵资源。

保护利用好老旧厂房,充分挖掘其文化内涵和再生价值,兴办公共文化设施,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建设新型城市文化空间,有利于提升城市文化品质,推动城市风貌提升和产业升级,增强城市活力和竞争力。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保护利用老旧厂房拓展文化空间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保护利用工作原则(一)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利用。

高度重视老旧厂房的工业遗产价值,该保则保、以保定用、以用促保,保护与再利用并举。

科学分类,因类施策,做好保护性利用和创新性改造。

严禁盲目拆建,避免过度改造。

(二)坚持需求导向,高端引领。

挖掘老旧厂房空间资源,承载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实体书店、艺术影院、非遗展示中心等文化设施功能,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供需矛盾,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能力;聚焦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积极推动达到一定规模和符合建筑标准的老旧厂房资源向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转型,对接导入高端项目资源,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明确标准的思路,有序推进老旧厂房保护利用工作;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以厂房租赁、企业资产重组、托管经营等多种方式,实现市场化运作。

二、扎实做好保护利用基础工作(一)开展普查登记。

加快启动对全市老旧厂房资源的摸底调查,分析研究老旧厂房历史功能、保存现状和相关数据资料,建立完整的资源信息台账,进行备案登记。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规划国土局、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县(市))(二)科学评估认定。

对照老旧厂房的历史年代、文化风貌、区位条件、建筑体量、功能格局、利用价值、结构安全等,研究制定分级、分类保护利用标准,并建立评价认定机制,统一开展评估认定。

丰台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起草说明

丰台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起草说明

附件2《丰台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文件起草说明一、制定背景十年来,从“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到“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加强文物开放利用成为新时代文物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国家层面,国家文物局先后印发了《关于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若干意见》《文物建筑开放导则》《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市级层面,北京市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在2020年印发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北京市文物局于2023年底印发了《北京市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

按照以上文件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丰台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工作,在评估论证、充分调研、实地走访、座谈交流并征求相关单位及属地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丰台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过程启动编制工作以来,我局系统地梳理了全区不可移动文物建筑现状信息,同时也加强了同各街镇及各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调研座谈。

市文物局也逐步向各区文物部门推介已成功实现活化利用的文物建筑项目,并与北京产权交易所共同搭建“北京文物活化利用服务平台”,汇集并发布文物建筑活化利用项目信息。

在编制过程中,我局也邀请了北京大学遗产研究、文物保护、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专家研提意见、出策建言,并书面征求了各街镇及相关单位意见,经区领导调度、同意,最终形成了《丰台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导则共包含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包括基本原则、开放利用要求、合理利用方式、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与管理、附则六个部分,全文共25条。

第一部分为基本原则,阐释了该导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使用原则以及倡导方向。

第二部分提出了在最小干预、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文物建筑开放利用需要达到的标准、满足的要求及相关注意事项。

第三部分围绕文物建筑的开放利用方式,从历史功能出发,结合我区实际,列举了不同文物建筑类型可以采取的使用方式,支持文物建筑用于开展面向公众的经营性活动。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闭会期间第119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闭会期间第119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闭会期间第119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18•【字号】杨府〔2024〕26号•【施行日期】2024.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闭会期间第119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杨府〔2024〕26号王立夏代表:您提出的第1196号“法扬滨江,人民为治——关于杨浦滨江法治空间建设的建议”已收悉。

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加强法治环境建设(一)优化产业生态和整体功能布局一是不断提高杨浦滨江规划、建设和治理水平。

根据滨江区域发展特点,区委办印发《杨浦滨江全力争创新时代人民城市建设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其中明确提出建设可漫步、可体验的法治文化空间、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基层法治观察点,打造“法润滨江”治理秀带,为滨江法治空间建设指明了方向。

将风貌保护、全龄友好、公园城市、全域旅游等理念充分融入滨江建设,推进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儿童友好公共空间示范区、公园城市先行示范区、“世界会客厅”全域旅游特色示范区、公共空间无障碍创新示范区等五个示范区建设,着力加强规划实施的法治保障。

二是加强工业遗产保护传承活化利用。

结合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创新实践,制定并发布《关于推进上海杨浦生活秀带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长效建设加强工业遗产保护传承活化利用的若干举措》《杨浦滨江南段工业遗产及相关资产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着力挖掘工业遗产的多重价值,在滨江沿线的工业遗产导入好气咖啡、早安咖啡、一尺花园零碳主题店等配套服务业态,在推动工业遗产活化利用的同时,也为市民游客提供了消费、休憩与游玩的场所。

三是推进滨江公共空间无障碍环境建设。

在滨江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听障、视障、肢残等特殊人群的现实需求,发布全市首部公共空间无障碍建设导则,即《杨浦滨江公共空间无障碍环境建设导则》。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13•【字号】•【施行日期】201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北京作为首都,是我们伟大祖国的象征和形象,已从新中国成立初期一个陈旧的古都发展成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生了沧桑巨变。

在北京改革发展的关键时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了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战略目标,指明了新时期首都工作方向,在首都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两年多来,全市上下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深入学习、不断提高认识,深入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全力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快疏解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着力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下大力气治理人口过多、交通拥堵、房价高涨、环境污染等令人揪心的问题,努力补齐城市发展短板,在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步伐。

按照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明确要求和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全市城市工作,努力走出一条城乡一体、内涵集约的发展新路,建设一个让国家和人民更加满意的首都,现就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提升首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城市工作“五个统筹”,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加快疏解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着力提高首都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人文、科技、绿色”的发展理念,彰显城市文化特色和底蕴;进一步将工业促进局、市规划委员会和市文物局联合发布的《市保护利用工业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指导意见》落到实处,实现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工作的规化推进,特制定《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见附件)。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导则
第一章概念与对象
第一条工业遗产是与工业发展密切相联的,具有历史价值、社会文化价值、艺术美学价值、科学技术价值和经济再利用价值的遗存,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业遗产是极具风貌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历史文化资源,对工业遗产进行保护和再利用,可以避免资源和能源的浪费,同时有助于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工业遗产分为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

物质遗产包括与工业发展有关的厂房、仓库、码头、桥梁、办公建筑、附属生活服务设施及其他构筑物等不可移动的物质遗存;还包括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生活用具、历史档案、商标徽章及文献、手稿、影像录音、图书资料等可移动的物质遗存。

非物质遗产包括生产工艺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商号、经营管理、企业文化、企业精神等相关的容。

第三条市工业遗产的重点为:
(1)解放前的民族工业企业、官商合营、中外合办企业等遗存;
(2)解放后五、六十年代“一五”及“二五”期间建设的重要工业企业;
(3)文革期间建设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
(4)改革开放以后建设的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企业。

第二章调查与登录
第四条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的第一步工作就是详实的调查,制作登记表格,绘制现状图。

同时要将调查的工业资源
完备的外观特征和场址情况进行梳理并登记、建档。

记录应包括对物质、非物质遗产的描述、绘图、照片、影像等资料。

第五条工业遗产的调查和保护过程中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发动群众,引导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工业遗产调查、认定、信息传播、研究成果和保护利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六条工业遗产的调查和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城市更新改造、工业企业搬迁过程中发现有价值的工业资源,有关方面应及时向市工业、规划及文物部门报告,在调查和研究确定工业遗产价值后,依法予以保护和再利用。

第三章评价与认定
第七条工业遗产的评估以历史价值、社会文化价值、科学技术价值、艺术美学价值及经济利用价值为准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名录:
(1)在相应时期具有稀缺性、唯一性,在全国或具有较高影响力。

(2)企业在全国同行业具有代表性或先进性,同一时期开办最早,产量最多,质量最高,品牌影响最大,工艺先进,商标、商号全国著名。

(3)企业建筑格局完整或建筑技术先进,并具有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

(4)与著名工商实业家群体有关的工业企业及名人故居等遗存。

(5)其他有较高价值的工业遗存。

第八条工业遗产的认定应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1)市工业、规划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是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的工业遗产组织普查、评估、认定,并做好资料收集、统计等工作。

各相关工业遗产权属或使用单位和个人是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的责任主体,对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工业遗产,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保护工作,合理地再利用。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就工业遗产保护和再利用等相关问题提出认定申请或建议;
(2)建立专家咨询体系,由工业、规划、文物、历史、环保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根据工业遗产评价办法,提出评估意见;
(3)工业、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会商制度,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确定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名录及分类等级;
(4)对确定的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名录及分类等级征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九条凡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业遗产,其保护、使用应遵循《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对尚未列入不可移动文物的工业遗产,根据遗产价值及经济利用价值的不同,分为三个等级,并在符合不可移动文物的条件下,可申报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1)优秀近现代建筑类工业遗产。

即符合优秀近现代建筑标准的工业遗产;
(2)遗产价值突出的工业遗存。

即与工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具有突出的发展阶段标志性和行业代表性的遗存;
(3)再利用价值突出的工业遗存。

即虽然遗产价值不突出,但可利用空间大、便于改造、再利用价值突出的工业遗存。

第十条对于工业遗产集中成片,具有一定规模,工业风貌保存完整,能反映出某一历史时期或某种产业类型的典型风
貌特色,有较高历史价值的区域,可列为工业遗产保护区,进行整体保护与再利用。

第四章保护与利用
第十一条采取抢救性保护与适宜性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挖掘工业遗产的现实价值,既要注重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又要注重再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针对不同类型的工业遗产,采取针对性保护措施,充分挖掘其再利用价值。

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业遗产及工业遗产保护区参照《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优秀近现代建筑类工业遗产可申报列入优秀近现代建筑保
护名录,参照优秀近现代建筑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遗产价值突出的工业遗存应充分尊重历史特征,对建筑原状、结构、式样进行整体保留,不得随意拆除,应在合理保护的前提下进行修缮、改造;
再利用价值突出的工业遗存,可对原建筑物进行加层或立面装饰,尽可能保留建筑结构和式样的主要特征,实现工业特色风貌与现代生活的有机结合。

第十三条对工业遗产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

在企业拍卖、转产、转制、置换等过程中,受让方应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履行保护利用工业遗产的职责。

第十四条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应充分重视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的保护,并注重污染土壤的环保修复和厂区环境的生态恢复。

第五章管理与引导
第十五条市工业、规划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的指导,并切实做好工业遗产普查、评估和认定的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在工业企业搬迁、工业用地转换性质、编制工业用地更新规划时,应注重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在工业遗产的重点保护区安排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工业、规划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七条各工业企业及相关权属或使用单位应重视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认真配合市工业、规划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的调查、建档、评估和认定工作,遗产价值突出的还应协助规划部门编制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规划。

第十八条价值较高的可移动工业遗产,市博物馆、图书馆及档案馆等应分别予以征集和收藏。

第十九条运用出版物、展览、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和渠道,加强对保护利用工业遗产重要意义的宣传和引导,提高公众对工业遗产价值的认知及欣赏水平,增强保护工业遗产的自觉性。

对在工业遗产保护与再利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和政策支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