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力检查技术操作规范
眼科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

眼科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为眼科诊疗提供技术操作规范,以确保医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能够准确、安全地进行眼科诊疗,并提供最佳的治疗结果。
本指南适用于眼科专业医务人员,包括眼科医生和护士。
2. 技术操作规范2.1 视力检查- 使用标准视力检查图表进行视力测量。
- 确保检查环境明亮、安静,以提供准确的视力测量结果。
- 保证患者正确配戴矫正眼镜或隐形眼镜(如适用)。
2.2 眼压测量- 使用合适的眼压测量仪器进行眼压测量,例如非接触式眼压计或电子眼压计。
- 洁净仪器表面,并在每位患者之间更换消毒套。
- 在测量前向患者解释步骤,并确保患者在测量过程中保持安静。
2.3 针眼检查- 使用荧光素钠滴剂进行针眼检查。
- 将荧光素钠滴入患者眼睛,并使用蓝光观察眼睛表面。
- 注意观察眼睛是否有溃疡、炎症或其他异常情况。
2.4 眼部外伤处理- 在处理眼部外伤时,首先确保医务人员自身安全。
- 慎重处理眼部外伤,并避免二次伤害。
- 根据伤情严重程度,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如修复伤口、止血或安抚患者。
2.5 眼部手术准备- 在进行眼部手术前,仔细检查手术设备的清洁和完整性。
- 确保手术器械无菌,并与手术团队合作进行术前消毒。
- 在手术前向患者解释手术过程和可能的风险,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3. 结论本文提供的眼科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旨在帮助眼科医务人员提供优质的眼科诊疗服务。
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范进行眼科诊疗,并不断提高自身专业能力,以提供最佳的治疗效果和患者体验。
请注意,本文档旨在提供技术操作指南,并不涉及法律问题和纠纷解决。
在实际操作中,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法律建议。
参考资料:- 张三, 李四. 眼科诊疗手册. 中国出版社, 2020.- 眼科医院管理办法. 中国卫生部, 2019.。
视力筛查技术操作规范

视力筛查技术操作规范一、筛查对象本市范围内7岁以下儿童含流动人口;二、筛查内容3岁以内儿童主要进行屈光和眼位异常的筛查;3岁以上儿童主要进行儿童视力、屈光和眼位异常的筛查;三、筛查机构基本条件一开展儿童视力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儿童视力筛查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环境安静;二开展视力筛查的机构至少配备2名经培训合格的儿童保健医师;三开展儿童视力筛查的机构须配备以下筛查设备:1、视力筛查仪屈光筛查设备:主要用于7岁以下儿童屈光异常的筛查;2、国际标准视力表灯:主要用于4岁以上儿童视力异常的筛查;3、眼位检查设备:遮眼板、聚光手电筒或其它眼位检查设备;四、筛查要求一筛查方式在儿童保健门诊进行筛查,或采用携带筛查仪器到儿童相对集中的医疗机构或幼托机构进行儿童视力筛查;二筛查时间儿童在3岁以前筛查1次,3岁至7岁以内每年筛查1次;对筛查未通过或可疑的患儿,年龄在3岁以内者在6个月内进行复筛,年龄在3岁以上者在3个月内进行复筛;三筛查流程1、知情同意;筛查前向儿童家长告之儿童视力筛查的重要性和局限性,征得儿童家长的同意;2、筛查操作;具体筛查操作方法按每种仪器的使用方法和要求进行;3、结果登记;对每位接受筛查儿童的双眼筛查结果做好登记,签署筛查人员姓名,并将筛查情况在儿童系统管理登记本上作简要记录;4、结果告知;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告知监护人筛查结果的方式,同时对筛查结果异常儿童提出医学指导意见;四追访与转诊1、对筛查未通过或可疑的儿童,以电话或书面等方式通知其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筛查机构进行复筛;2、对复筛仍未通过或可疑的患儿,告知监护人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和治疗,并作记录;3、不具备确诊和治疗条件的筛查机构,要建立转诊制度,并与具备确诊和治疗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相对固定的转诊协作关系;4、确诊机构须及时将患儿确诊与治疗情况反馈给筛查机构,由筛查机构完成追访工作;五筛查覆盖率7岁以下儿童视力筛查率城市达70%以上、农村达60%以上;五、组织管理1、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儿童视力筛查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儿童视力筛查的管理,制订市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儿童视力筛查工作;2、省妇幼卫生保健中心负责全省儿童视力筛查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市、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地区儿童视力筛查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以及筛查信息的收集、上报等工作,并接受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3、开展儿童视力筛查的机构必须提供规范服务,制定筛查、追访、转诊、统计汇总及上报等工作制度以及相关的操作规程,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完成指令性工作任务;4、儿童视力筛查工作实行信息逐级上报制度;。
眼底检验规范操作步骤

眼底检验规范操作步骤一、准备工作1.1 环境准备:确保检查室光线充足、安静、整洁,温度控制在20-25℃之间。
1.2 设备准备:眼底相机、裂隙灯、散光灯、视力表、视力卡片、眼底镜等。
1.3 患者准备:向患者解释检查过程,取得其配合;确保患者佩戴合适的眼镜或隐形眼镜。
1.4 资料准备:患者的病历资料、检查记录等。
二、询问病史2.1 详细询问患者的主诉,了解其视力状况、眼部不适症状及其持续时间。
2.2 询问患者是否有眼部疾病史、家族眼病史、全身性疾病史等。
2.3 了解患者近期的生活习惯、饮食状况、工作环境等,以便评估其眼健康风险。
三、视力检查3.1 使用视力表和视力卡片进行裸眼视力检查和最佳矫正视力检查。
3.2 对患者进行双眼视力对比,了解视力差异。
3.3 记录视力检查结果,包括裸眼视力、最佳矫正视力、双眼视力对比等。
四、眼压检查4.1 使用眼压计进行眼压检查,确保检查的准确性。
4.2 记录眼压检查结果,并进行双眼眼压对比。
五、裂隙灯检查5.1 使用裂隙灯对患者的眼睑、结膜、角膜、前房、瞳孔、晶状体、玻璃体等进行详细检查。
5.2 记录裂隙灯检查结果,发现异常及时进行进一步检查或治疗。
六、眼底检查6.1 使用眼底相机拍摄患者的眼底照片,保存影像资料。
6.2 使用散光灯和眼底镜进行直接眼底检查,观察眼底状况。
6.3 记录眼底检查结果,发现异常及时进行进一步检查或治疗。
七、综合评估与诊断7.1 根据上述检查结果,综合评估患者的眼健康状况。
7.2 给出诊断意见,针对异常情况提出治疗建议。
7.3 向患者解释诊断结果和治疗建议,解答其疑问。
八、 follow-up 随访8.1 根据患者的情况,预约随访时间。
8.2 随访时重复相关检查,评估治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
以上就是眼底检验规范操作步骤,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眼科临床诊疗参考及操作规范

眼科临床诊疗参考及操作规范一、前言为了提高眼科临床诊疗质量,规范眼科医生的诊疗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眼科诊疗技术发展现状,制定本参考及操作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眼科诊疗工作,眼科医生、技师和相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
二、眼科诊疗基本原则1. 全面了解病史,仔细询问症状,进行全面眼科检查。
2. 根据病史和检查结果,分析可能的病因,制定合理的诊疗方案。
3. 在进行有创诊疗操作前,向患者充分说明诊疗过程、风险及可能的并发症,取得患者同意。
4. 注重眼科疾病整体治疗,兼顾患者全身状况。
5. 密切观察治疗效果,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三、眼科常见疾病诊疗要点1. 角结膜疾病诊断要点:- 角结膜异物、炎症、溃疡、感染等表现。
- 角膜荧光素染色、角膜地形图等检查。
治疗要点:- 局部抗感染、抗炎治疗。
- 角膜溃疡需积极控制感染,促进溃疡愈合。
- 定期复查,根据病情调整治疗方案。
2. 青光眼诊断要点:- 眼压升高、视野缺损、视神经损伤等表现。
- 眼压测量、视野检查、视神经头影像学检查等。
治疗要点:- 降低眼压,控制病情进展。
- 药物治疗:如β受体阻断剂、前列腺素衍生物等。
- 激光治疗、手术治疗:如小梁切除术、青光眼滤过术等。
3. 白内障诊断要点:- 渐进性视力下降、屈光改变、眩光现象等。
- 裂隙灯检查、眼部B超、角膜曲率等检查。
治疗要点:- 早期诊断、早期治疗。
- 药物治疗:如抗氧化剂、营养剂等。
- 手术治疗:如白内障超声乳化术、人工晶体植入术等。
4. 眼底疾病诊断要点:- 视力下降、视野缺损、眼底出血、渗出、视网膜脱落等表现。
- 眼底镜检查、眼底摄影、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等检查。
治疗要点:- 针对病因治疗,如抗VEGF治疗、激光治疗等。
- 定期复查,监测病情变化。
四、眼科操作规范1. 眼科检查- 遵循眼科检查标准化流程,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
- 注意消毒隔离,预防交叉感染。
2. 药物治疗- 根据患者病情选择合适的药物,遵循用药指南。
双眼视功能检查技术操作规范

双眼视功能检查技术操作规范一、Worth四点试验【适应证】适用于检查单眼抑制和主导眼。
【禁忌证】无。
【操作方法及程序】1.受试者戴红、绿互补眼镜,右眼为红色,左眼为绿色,观察33cm和6m处的四点灯。
2.四点灯一个红色,两个绿色和一个白色。
3.如受试者看到四个灯,说明有双眼单视;若为2红2绿,说明右眼为主导眼;若见3绿1红,说明左眼为主导眼;若仅见2个红灯或3个绿灯,说明有单眼抑制;若见5个灯,说明有斜视及复视。
【注意事项】如果受检者理解能力差,则检查结果不可靠。
二、4 三棱镜试验【适应证】适用于检查中心抑制性暗点,微内斜视。
【禁忌证】无。
【操作方法及程序】1.嘱受检者注视33cm处的点光源,将底向外的4∆三棱镜迅速放置于一眼前,观察双眼的运动情况。
2.正常情况下,当三棱镜底向外放于一眼前时,此眼轻度内转,对侧眼则同时轻度外转(共轭运动),然后再以同样幅度内转(融合运动)。
3.若对侧眼有第一个同向运动而无第二个融合运动,说明对侧眼有黄斑中心凹抑制性暗点存在。
4.若放置4∆三棱镜后双眼均不动,则同侧眼本身有抑制性暗点。
5.把三棱镜放在另一眼上,重复检查一次。
【注意事项】如果患者不能合作,或融合功能差,则会有假阳性结果。
三、红玻璃试验【适应证】对于斜视而无复视者,可发现抑制及抑制深度。
【禁忌证】无。
【操作方法及程序】1.嘱患者注视33cm处光源,询问见到几个光点。
如果只看到一个光点,则在注视眼前逐渐增加红玻璃的密度,直至出现复视,即看到一白一红两个光点为止。
内斜视者有同侧复视,外斜视者有交叉复视。
抑制的深度可用注视眼前红玻璃的密度来表示。
2.斜视者如只见到一个光点,说明有单眼抑制或异常视网膜对应。
鉴别方法:将一底向上6 三棱镜置于斜视眼前,如两光点呈垂直排列,则为异常视网膜对应;如仍只见一个光点,则为单眼抑制。
【注意事项】一般应在暗室或半暗室中检查。
四、Bagolini线状镜检查【适应证】用于检查双眼视功能。
医院眼科远视力检查操作规范

医院眼科远视力检查操作规范【适应证】1.眼科就诊及其他科室要求会诊的患者。
2.健康体检。
【禁忌证】1.全身状况不允许检查者。
2.因精神或智力状态不配合者。
【操作方法及程序】1.可选用对数视力表、国标标准视力表。
视力表的检查距离为5米。
视力表的1.0一行应与被检眼等高。
视力表的照明应均匀,无眩光。
可采用自然照明。
如用人工照明,照明强度为300-500lx。
2.两眼分别检查,先查右眼,后查左眼。
检查时用挡眼板遮盖一眼。
如受检者戴镜,应先查裸眼视力,再查戴镜视力。
3.下面以国际标准视力表为例叙述远视力检查方法。
该表分12行,能看清第一行为0.1,第10行为1.0,第12行为1.5。
若能辨认第8行全部视标,同时辨认第9行半数以下视标时则记0.8+;如能辨认第8行全部视标,同时辨认第9行半数以上视标时则记0.9-。
4.如被检查者不能辨认视力表上最大视标,可移近视力表,直至看清第1行视标(0.1),记录视力为0.1×被检者与视力表的距离(m)/5,例如在2m处能看清0.1,视力为0.1X2/5=0.04。
5.如在lm处不能辨认最大视标,则检查指数(countingfinger,CF)。
嘱受检者背光而坐,检查者伸手指让被检者辨认手指数目,记录其能辨认指数的最远距离,如指数/30cm 或CF/30cm。
如果在眼前5cm处仍不能辨认指数,则检查者在受试者前摆手,记录能辨认手动(handnotions,HM)的最远距离,如手动/30cm或HM/30cm。
6.对只能辨认指数或手动的受检者,应在暗室中进一步检查光感(1ightperception,LP)及光定位(1ightprojection)。
检查光感时,将患者一眼完全遮盖,检查者一手持烛光,放在被检眼前5m处开始检查。
若受检者看不见烛光,则将烛光向受检者移近,直至受检者能辨认为止。
记录受检者能看见烛光的最远距离。
检查光定位时将烛光置于患者前lm处,嘱受检者向正前方注视,不要转动眼球和头部,分别将烛光置于左上、左中、左下、正上、正中、正下、右上、右中、右下,同时询问受检者是否能看见烛光。
视力护理操作规程、评分准则及标准

视力护理操作规程、评分准则及标准1. 视力护理操作规程1.1 操作前准备- 确保操作环境安静、整洁、明亮,温度适宜。
- 准备视力护理用品,包括视力表、视力镜、视力笔、视力卡片等。
- 向患者解释操作流程和目的,取得患者配合。
1.2 视力检查- 使用视力表进行视力检查,包括远视、近视和散光。
- 让患者站在适当距离,指导患者按照指令进行视力测试。
- 记录患者视力检查结果,包括裸眼视力、矫正视力等。
1.3 眼压检查- 使用眼压计进行眼压检查,确保操作准确无误。
- 解释眼压检查的重要性,取得患者的信任和配合。
- 记录眼压检查结果。
1.4 眼底检查- 使用眼底镜进行眼底检查,观察眼底状况。
- 注意观察眼底出血、水肿、渗出等情况,并及时记录。
1.5 视力护理指导- 根据患者视力状况,给予相应的视力护理指导。
- 包括眼部卫生、眼部锻炼、佩戴眼镜等注意事项。
2. 评分准则及标准2.1 视力检查评分- 裸眼视力:以0.1为最小单位,越好分数越高。
- 矫正视力:以0.1为最小单位,越好分数越高。
2.2 眼压检查评分- 正常眼压范围为10-21 mmHg。
- 眼压高于21 mmHg为高眼压,低于10 mmHg为低眼压。
2.3 眼底检查评分- 眼底状况良好,无出血、水肿、渗出等现象,评分为正常。
- 眼底出现出血、水肿、渗出等现象,根据严重程度进行评分。
2.4 视力护理指导评分- 根据患者视力状况,给予合适的视力护理指导,评分为正常。
- 未能给予合适的视力护理指导,评分为异常。
3. 总结本视力护理操作规程、评分准则及标准旨在为眼科护理人员提供操作指南,确保视力护理质量。
通过规范操作流程和评分标准,提高眼科护理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在使用本规程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视力检查标准流程

视力检查标准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视力检查是指通过一系列眼科仪器及设备进行的一种医学检查,用来评估人眼的视觉功能和视觉健康状况。
视力是人与外界交流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而准确的视力检查对于确保眼睛健康、及时发现并治疗眼部疾病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来介绍一下关于视力检查的标准流程。
一、患者信息登记在进行视力检查之前,医护人员会先帮助患者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
这些信息有助于建立患者的档案,同时也有利于后续治疗和追踪。
二、初步视力检查初步视力检查通常由医护人员进行,包括测量裸眼视力、眼压和眼球运动等。
裸眼视力是指患者未佩戴任何矫正性眼镜或隐形眼镜的视力水平,一般采用Snellen视力表进行测量。
眼压是指眼内静态压力,可以通过眼压计测量得出。
眼球运动的检查主要是为了评估眼球的灵活性和协调性。
三、验光验光是视力检查的核心环节,主要用来确定患者的视力水平,以便对视力进行矫正。
验光过程包括自动验光和手动验光两种方法。
自动验光通过电脑辅助设备进行,能够快速准确地测量患者的屈光度和瞳孔大小等参数;手动验光则需医生进行目视检查和镜头调节,可更精细地评估患者的视力状况。
四、眼底检查眼底检查是通过眼底镜观察眼底结构及血管变化的一种检查方法,对患者眼部疾病的早期诊断和治疗非常重要。
医生会使用专业的眼底相机或眼底镜来观察视网膜、视神经和眼底血管等情况,以帮助判断是否存在眼底病变。
五、配镜配镜是根据验光结果推荐适合患者的眼镜或隐形眼镜,以提高患者的视力水平。
医生会根据验光数据和患者的个人需求推荐合适的镜片度数和镜框款式,确保患者能够获得最佳的视觉效果。
六、随访和复查视力检查完成后,医生会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建议和治疗方案,并安排随访和复查。
随访主要是为了监测患者的视力恢复情况和眼部病情的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复查则是为了评估治疗效果,确认疾病的进展情况。
视力检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医学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治疗眼部疾病,保障患者的视觉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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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检查技术操作规范
第一节远视力检查
【适应证】
1.眼科就诊及其他科室要求会诊的患者。
2.健康体检者。
【禁忌证】
1.全身状况不允许检查者。
2.因精神或智力状态不能配合检查者。
【操作方法及程序】
1.可选用对数视力表、国际标准视力表、ETDRS (早期治疗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研究)视力表。
前两种视力表的检查距离为5m,后者的检查距离是4m。
视力表的1.0一行应与被检眼同高。
视力表的照明应均匀,无眩光,可采用自然照明。
如用人工照明,照明强度为300-500lux。
2.两眼分别检查,常规先查右眼,后查左眼。
检查时用挡眼板遮盖非受检眼。
如受检者戴镜,应先查裸眼视力,再查戴镜视力。
3.下面以国际标准视力表为例叙述远视力检查方法。
该表分12行,能看清第1行者视力为0.1,第10行为1.0,第12行为1.5。
若能辨认第8行全部视标,同时辨认第9行半数以下视标时则记0.8+;如能辨认第8行全部视标,同时辨认第9行半数以上视标时则记0.9-。
4.如被检者不能辨认表上最大视标时,可嘱被检者向视力表靠近,直至看清第1行视标(0.1),记录的视力为:01×被检者与视力表的距离(m)/5,例如在2m处能看清0.1,视力为0.1×2/5=0.040
5.如在1m处不能辨认最大视标,则检查数指(counting finger,CF)。
嘱受检者背光而坐,检查者伸手指让被检者辨认手指数目,记录其能辨认指数的最远距离,如数指/30cm 或CF/30cm。
如果在眼前5 cm处仍不能辨认指数,则检查者在受试前摆手,记录能辨认手动(hand motions, HM)的最远距离,如手动/30cm或HM/30cm。
6.对只能辨认指数或手动的受检者,应在暗室中进一步检查光感(light per-ception, IT)及光定位(light
projection)。
检查光感时,将患者一眼完全遮盖,检查者一手持烛光放在被检眼前5m处开始检查。
若受检者不能看见烛光,则将烛光向受检者移近,直至受检者能辨认为止。
记录受检者能看见烛光的最远距离。
检查光定位时将烛光置于受检者前1m处,嘱受检者向正前方注视,不要转动眼球和头部,分别将烛光置干左上、左中、左下、正上、正中、正下、右上、右中、右下,同时询问受检者是否能看见烛光。
如应答正确记录为“+”,应答错误记录为“一”。
如受检者全无光感,记录为“无光感”。
【注意事项】
1.如果检查室的最大距离<5m,采用反光镜法检查视力。
将视力表置于受检者座位的后上方,于视力表对面
2.5m处放一平面镜,嘱受检者注视镜内所见的视力表来检查远视力。
2.每个字母辨认时间为2-3s。
3.非受检眼遮盖要完全,但不要压迫眼球。
4.检查时受检者头位要正,不能歪头用另一只眼偷看,
不能眯眼。
5.对于裸眼视力<1.0,而且没有矫正眼镜的受检者,应加针孔板后再查小孔视力。
6.视力检查是心理物理检查,评价结果时应当谨慎。
第二节近视力检查
【适应证】
1.屈光不正患者。
2.老视患者。
3.需要检查近视力的其他情况。
【禁忌证】
1.全身状况不允许检查者。
2.因精神或智力状态不能配合检查者。
【操作方法及程序】
1.可选用徐广第E字近视力表、耶格(Jaeger)近视力表、对数近视力表。
2.近视力表的照明不易固定,可采用自然弥散光,也可
采用人工照明,但注意避免眩光。
3.两眼分别检查,常规先查右眼,后查左眼。
检查时用挡眼板遮盖非受检眼。
4.检查距离一般为30cm 。
对于屈光不正者,要改变检查距离才能测得最好近视力。
如将近视力表向受检眼移近时视力逐渐增加,该眼可能为近视眼或假性近视眼。
如将近视力表向受检眼移远时视力逐渐增加,该眼可能为远视眼或老视眼。
5.以能看清的最小一行字母作为测量结果。
可以小数法记录。
如用耶格近视力表,则以1J -7J 记录,并注明检查距离。
【注意事项】
1.每个字母辨认时间为2--3s 。
2.非受检眼遮盖要完全,但不要压迫眼球。
3.检查时受检者头位要正,不能歪头用另一只眼偷看,不能眯眼。
第三节婴幼儿和儿童视力检查
一、婴幼儿视力检查
【适应证】
需要检查远视力的婴幼儿,特别是怀疑弱视时。
【禁忌证】
1.全身状况不允许检查者。
2.因精神或智力状态不能配合检查者。
【操作方法及程序】
1.遮盖厌恶试验令婴幼儿坐于母亲膝上,分别单眼进行遮盖。
若被遮盖眼为视力较差眼,则患儿无异常表现。
当遮盖眼为视力好的眼时,患儿则表现烦躁、哭闹或用手推开遮挡物。
当两眼视力接近时,厌恶表现不明显。
2.追随光源或追随眼前移动目标摆动光源或手中的玩具时,婴幼儿的眼或头能追随转动,表明至少有眼前光感或指数视力。
对可疑双眼视力丧失者,可观察婴幼儿对周围事物有无反应及表情变化或检查者用一物体作打击眼球的假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