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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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海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海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工作管理办法(讨论稿)为适应国家研究生培养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体现研究生指导教师动态管理的原则,确保研究生招生和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的确认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实行年度确认制。

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下一年度招生资格时,须填写《海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年度确认表》,由所在研究生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研究生处确认。

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一般安排在每年12月份进行。

第二条年龄条件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年龄在招生当年一般不超过62周岁(7月1日后出生),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年龄在招生当年一般不超过57周岁(7月1日后出生)。

第三条资格条件一、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条件。

在资格确认年度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重要核心期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正主持省部级课题1项以上,可支配在研究科研经费(含横向经费)1万元(人文社科类)和5万元(自然科学类)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条件。

在资格确认年度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正主持省厅级课题(含校级课题)1项以上,可支配在研究科研经费(含横向经费)3千元(人文社科类)和3万元(自然科学类)以上。

第四条招生名额博士生导师每年最多只能在两个学科专业(方向)上招生,且每年招收的博士生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名;硕士生导师每年最多只能在两个学科专业(方向)上招生,且每年招收的硕士生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人文社科类)和2人(自然科学类)。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或取消指导教师招生资格,情节严重者,可取消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1、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论文答辩以及联系出国等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2、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届或同一届有两名研究生论文评审不合格或答辩未获通过。

3、出国时间超过一年以上且不能保证正常指导研究生。

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暂行规定(讨论稿)一、总则第一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首要环节,其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环节多,周期长。

为加强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我校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有关文件规定,以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按需招生的原则。

招收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办授权审核批准。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对象包括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四条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费来源按隶属关系分为国家财政拨款、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硕士研究生初试为全国统一考试。

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第七条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自行命制的试题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二、招生录取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制定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审批各学院上报的调剂录取和拟录取名单;解决招生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九条各招生单位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复试工作的具体方案,并指导复试小组进行相应的复试考核工作。

其职责主要包括: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复试规则,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办法;审查确定各专业复试小组的成员名单;负责审核各专业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和复试结果;确定申请调剂名单和拟录取名单;负责处理本单位与研究生招生录取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研究生处设立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执行教育部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校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科学研究工作。

海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海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海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条学校依照《海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 至33 人组成,任期三年。

委员会设主席1 人,副主席2-3 人,秘书长1 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校长、主管相关工作的副校长、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参与研究生指导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各学院(中心、所)成立由7-15 人组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1、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2、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3、审核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4、审核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5、审核并通过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6、审核申报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7、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8、研究和处理与学位授予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学位授予条件第五条博士学位授予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按照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修读全部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数。

3、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4、在学期间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其数量和质量达到《海南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硕士学位授予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全部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3、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4、在学读期间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且数量和质量达到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程序研究生在完成论文后,首先由导师进行审阅。

海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海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海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年修订,第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拨款,教育部、财政部等主管部门划定下达奖学金名额。

旨在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重点对在思想品德、学习科研、实践创新等多方面综合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奖励。

为确保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能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进行,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标准、奖励对象与基本条件.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万元。

.奖励对象:基本学制内,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学位课程的总评成绩不低于分,无不及格现象。

国家英语六级达到分以上、或雅思成绩达到、或托福成绩达到分;外语专业研究生通过专业英语八级。

若以第一作者身份用英文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可以不受外语成绩的限制。

()科研能力突出,并满足下列条件:1 / 4自然科学类学科:至少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篇研究型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取得发明专利(有署名,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在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社会实践中发挥了骨干作用(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

人文社科类学科:至少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篇研究型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期刊上公开发表篇研究型学术论文(海南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在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社会实践过程中发挥了骨干作用(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

()在、、源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或获得校级以上科技奖励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海南大学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

海南大学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

海南大学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更好地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培养环节和课程设置,提高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的利用率,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学校决定全面重新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调整课程规划,并自2008级研究生起正式启用新的培养方案。

为做好我校本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教育理论为指导,全面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时代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简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研[2000]1号)的精神,以培养拔尖人才为根本、提高培养质量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创新机制,提高质量,适应需求的方针,组织修订本次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基本原则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制订培养计划,开展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最基本的教学文件,也是进行教学管理、检查和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研究生培养方案应对本学科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培养环节、学位论文工作、在学期间发表科研成果的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1、从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和人才培养需要出发,本着科学、系统、优化的原则对各学科、专业的课程体系进行优化设计,全面修订课程规划,杜绝因人设课。

2、培养方案应加强基础,同时能体现现代科技的最新发展,体现我校的优势和特色,注重各学科间的相互渗透。

已具有一级学科授权的学科专业,要本着“宽基础、重应用”的原则,课程设置体现本一级学科的总体要求。

建立“宽、精、新”的课程体系,公共课要广而精,专业课要突出主干,形成系统。

3、根据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确立合理的课程体系、教学环节和课程时数。

所有拟新增设的课程,其教学内容需经过研究生处及学院学位点审核通过,方可开设;注重加强研究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在保证必须的实验和实践学时的前提下,合理控制教学学时。

4、体现因材施教和个性培养的原则,充分发挥研究生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的自主性。

海南大学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

海南大学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

海南大学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讨论稿)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和奖励类别我校在册的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

研究生奖励类别分为优秀研究生奖、优秀研究生干部奖、优秀学位论文奖三种。

二、评选条件1、优秀研究生(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钻研,成绩优良,学位课程单科成绩80分以上,学位课平均平均成绩85分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硕士生要求评选学年已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下同)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至少一篇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在国家级报刊的理论、学术版面上发表的论文或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国高等学校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所学专业相关的论文视同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或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学术专著;或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奖励。

博士生要求评选学年在CSSCI来源期刊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人文社科类),或在重要期刊(全国一级学会刊物)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1篇(自然科学类)。

(4)积极参加各种有益的文体活动,身体健康。

2、优秀研究生干部(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考查课程良好以上。

(3)工作认真负责,起模范带头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声望。

(4)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

海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设置和招生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海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设置和招生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海南大学关于实行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聘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打破导师资格终身制,建立能上能下、动态上岗的导师岗位聘任制,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导师岗位第一条导师岗位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而不是一种荣誉称号。

第二条导师岗位按培养层次分为博士生导师岗位和硕士生导师岗位,按指导方式分为专职导师岗位和兼职导师岗位.专职岗位一般为本校科教人员设置;兼职岗位为校外人员设置。

第三条根据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和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学校每年动态设置能满足人才培养实际需求的博士生导师岗位数和硕士生导师岗位数.第二章导师岗位基本要求第四条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了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各项政策,认真执行学校关于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责任心强,具备求真务实和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道德,发扬优良学风。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和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三)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本学科范围内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满足研究生培养要求的科研项目及经费。

第三章博士生导师岗位要求第五条除满足导师岗位基本要求外,博士生导师岗位申请者须具有博士学位,原则上要求高级职称,同时,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当年有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且可支配的在研科研经费在20万元(自然科学类)和10万元(人文社科类)以上.(二)近三年来,自然科学类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SCI/EI源期刊上年均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三年发表论文影响因子(IF)累计不低于3.5;人文社科类年均1篇CSSCI学术论文,或在本学科排名前3的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含1篇,下同)学术论文,或提案得到中央领导或省级主要领导批复.新引进的D类及以上人才,条件可适度放宽。

海南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实施办法

海南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实施办法

海南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讨论稿)为了规范我校研究生课程设置,加强研究生课程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研究生培养质量,使研究生培养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课程设置原则1、研究生课程设置应体现教育层次。

为硕士生开设的课程应能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技能和相关知识,培养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为博士生开设的课程应能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使他们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能力。

2、各教育层次的课程体系要体现本学科研究领域的宽广度和纵深度,课程教学内容应具有学科前沿性。

但应避免一些内容较少的高新科研技术类理论知识作为课程单独开出,可以列入各专业的文献综述或Seminar 中作为专题报告。

3、课程的开设应遵循按需设课、避免因人设课。

二、课程教学管理1、研究生课程分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需要开设未列入培养方案的新课程,须经本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报研究生处批准。

只有通过审批同意开设的课程方可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

2、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处负责组织政治理论课、公共外语课和公共选修课的教学;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学位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等课程的教学。

4、研究生课程教学计划是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基本文件。

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由各教学单位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下学期研究生教学计划,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公共课由研究生处与开课单位根据教学计划共同负责安排,专业课由各教学单位根据研究生课程教学计划负责安排,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应避免与公共课冲突。

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 1 周安排好下一学期的课程表。

5、若教学安排有变动,研究生教学秘书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研究生,并将研究生教学安排调整报告于变动后1周内报送研究生处培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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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写作、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后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 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假期结束后两周仍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身体健康等方面,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八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但经指定医院证明,在短期内经过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申请重新入学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原单位。

(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2)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有严重疾病,无法坚持学习者;
(3)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或有其他原因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4)基于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但未按规定申请入学者,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

第十条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按规定时间报到并注册。

每学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学年应缴学费后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病假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无故逾期半个月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纪律与考勤
第十一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和学校、各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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