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研究生海南专项计划

研究生海南专项计划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高等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学子选择攻读研究生学位,以进一步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竞争力。
而在中国各地,各类研究生招生计划也在不断创新与完善,其中研究生海南专项计划备受关注。
一、背景和意义研究生海南专项计划是指为了支持海南岛自由贸易港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发展需求,吸引优秀的研究生来到海南攻读硕士学位而设立的专项计划。
这一计划旨在培养海南自贸港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为推动海南岛的高水平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二、申请条件和程序研究生海南专项计划面向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招生,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规定》;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
申请程序一般分为报名注册、考试和面试、综合评审阶段。
首先,申请者需要在指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报名费。
然后,通过考试和面试环节对申请者的学术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进行评估。
最后,由招生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最终录取名单。
三、优惠政策和奖励机制研究生海南专项计划为入选的学生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机制,以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
首先,入选的研究生将享受免费的学费和住宿费优惠,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其次,学校还将给予每位受资助研究生每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以保证他们在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此外,优秀的研究生还将获得免试攻读博士学位的机会,为其进一步深造打下坚实基础。
四、质量保障和评估机制研究生海南专项计划注重质量保障和评估机制的建立,以确保培养出的研究生能够真正满足海南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求。
首先,入选的学生将由优秀的导师团队进行指导和辅导,以确保他们的学术水平和专业素养得到全面提升;其次,学校还将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对入选学生进行定期评估和培养跟踪,并及时调整和改进培养方案,以提高培养质量。
五、成果与发展前景经过几年的实施,研究生海南专项计划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海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实施办法》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海大办〔2014〕31号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儋州校区管委会、城西校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 《海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经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予印发实施。
2014年6月5日抄送:校领导-1-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印发 -2-海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为规范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我校开展推免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原《海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组织机构(一)成立学校推免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纪检办等部门负责人和学部代表共9~11名人员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学校推免工作小组的职责是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下达的推免生名额,结合学校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具体推荐办法和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全校的推免工作,审议和确定推免生名单。
(二)各学院按照学校的要求,成立本学院推免工作小组,结合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具体推荐办法和工作程序,接受学生报名,审议、推荐本学院推免生候选人名单。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所有办法、标准、程-3-序和结果都要公开透明,防止不正之风对推免工作的干扰。
(二)坚持平等竞争、择优推荐、保证质量的原则。
要德、智、体全面衡量、不仅要注重学生平时的学业水平,也要综合考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三、推荐条件被推荐者需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位)。
海南大学硕士讨论生招生招生简章HainanUversity

海南大学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2018年我校计划招收各类硕士研究生约1900名(含学术学位、全日制专业学位、非全日制专业学位),最终招生人数以教育部下达的为准。
招生专业中各专业拟招生人数中含推免生人数(Z10M2,表示该专业拟招生10人,其中拟招收推免生2人),实际招收推免生人数以最后推免生系统确认的录取人数为准.全日制研究生是指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全脱产在校学习的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是指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在从事其他职业或者社会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和灵活时间安排进行非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时,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毕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我校部分专业同时招“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的研究生。
在招生专业中的研究方向前标注有“非全日制"的专业即为可招收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专业,具体见“海南大学201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考生报考时注意选择。
按照就业方式区分,硕士研究生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在被录取前(截止至拟录取名单公示期结束后的5天内)与我校及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合同,人事档案不转入我校,毕业时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将人事档案转入我校,毕业时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一、(一)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人民公民.2、拥护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在复试时需加试两门课程。
一、博士、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海南大学

作物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095101)一、学科简介作物专业是海南大学的传统优势学科专业,也是统一招收和培养研究生并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最早的学科,包括作物栽培学与耕作学、作物遗传育种学。
学科从1958年建校时开始建立和发展起来,是我国唯一以国家战略物资橡胶等热带作物为主要研究对象,培养面向包括海南在内的中国热区进行科研、服务和人才的重要学科点。
作物专业研究领域主要为作物高产与资源高效栽培理论与技术、作物高产优质协调机理与栽培调控机制、环境友好与作物安全生产理论与技术等。
学科注重“作物、环境、技术的系统结合”,利用作物基础与应用基础理论研究,结合生产实际,形成高效生态安全配套的现代高新技术,促进常规栽培与育种技术的更新,以适应新的发展要求。
充分利用海南热区气候优势,大力发展热带作物应用基础与应用研究。
现拥有农业部热带作物栽培生理学重点开放实验室,作物栽培学与耕作学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和海南省作物栽培学重点学科。
学科师资力量强,年龄结构合理。
现有硕士生导师21人,博士生导师11人,其中教授15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占90%以上。
近年来,本学科先后承担并参与了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农业部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及其他省部级等相关重大科研项目40余项,科研总经费2000多万元,其中国家级课题20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6项;获国家和省级科技成果进步奖10项,其中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海南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发表学术论文200多篇,其中被SCI收录多篇;出版学术专著19部。
二、培养目标培养在作物种植、生产与管理方面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农业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作物种植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和品学兼优的作物专业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为:(1)热爱祖国,热爱农业,遵纪守法,具有科学严谨和求真务实的学习态度和工作作风,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海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博管理办法

海南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实施办法(讨论稿)为促进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文)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一)学校成立校级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纪检等部门负责人与专家教授7-9人组成,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名额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各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推荐办法和工作程序,组织全校的推荐工作,审议和确定推免生名单。
(二)学院成立学院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
小组组长由各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分管教学副院长、专业教师和学生辅导员5-7人组成。
学院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根据学校下达的有关规定和推免生名额,结合本学院各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推荐办法和工作程序,并广泛宣传、接受学生报名、审议、公示、确定推免生候选人名单。
二、推荐原则(一)推免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选拔工作的透明度。
学院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拟推荐为免试研究生的学生进行综合评议,根据平等竞争、保证质量、择优推荐的原则确定推免生候选人名单。
(二)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名额及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各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学校现有硕士点的分布情况和各学科点当年的招生计划数,统筹分配推免生名额。
(三)推免生原则上只能推荐到本校相关硕士学位授予专业就读。
(四)所有接收推免生的硕士点,推免生的名额均从当年招生计划名额中扣除。
海南大学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

海南大学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更好地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培养环节和课程设置,提高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的利用率,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学校决定全面重新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调整课程规划,并自2008级研究生起正式启用新的培养方案。
为做好我校本次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工作,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教育理论为指导,全面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时代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简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研[2000]1号)的精神,以培养拔尖人才为根本、提高培养质量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创新机制,提高质量,适应需求的方针,组织修订本次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基本原则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制订培养计划,开展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最基本的教学文件,也是进行教学管理、检查和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研究生培养方案应对本学科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培养环节、学位论文工作、在学期间发表科研成果的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1、从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和人才培养需要出发,本着科学、系统、优化的原则对各学科、专业的课程体系进行优化设计,全面修订课程规划,杜绝因人设课。
2、培养方案应加强基础,同时能体现现代科技的最新发展,体现我校的优势和特色,注重各学科间的相互渗透。
已具有一级学科授权的学科专业,要本着“宽基础、重应用”的原则,课程设置体现本一级学科的总体要求。
建立“宽、精、新”的课程体系,公共课要广而精,专业课要突出主干,形成系统。
3、根据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确立合理的课程体系、教学环节和课程时数。
所有拟新增设的课程,其教学内容需经过研究生处及学院学位点审核通过,方可开设;注重加强研究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在保证必须的实验和实践学时的前提下,合理控制教学学时。
4、体现因材施教和个性培养的原则,充分发挥研究生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的自主性。
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讨论稿)为了做好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确保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级专业人才,要求研究生做到:1、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服从国家需要,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了解本研究方向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能用一门外国语熟练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专刊,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写、译的能力。
3、身心健康。
二、学制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
其中,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少于1年。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包括社会实践、教学实践和公益劳动等)和学位论文工作。
提前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达到学校规定的提前毕业标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培养计划者,必须按规定提出延长时间的书面报告,经研究生处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延长学习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培养方式1、研究生培养,采取课程学习与科学研究工作相结合,导师指导与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注意加强实践环节,培养研究生的自学能力、创新能力和工作能力。
2、要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双方的积极性,师生合作,教学相长。
在保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具体培养方法可以灵活多样,并强调培养方法的创新。
3、加强对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指导教师的作用,既教书又育人。
研究生应当积极参加形势与政策教育、公益劳动和体育锻炼等活动。
海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海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条学校依照《海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至33人组成,任期三年。
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长1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校长、主管相关工作的副校长、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参与研究生指导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各学院(中心、所)成立由7-15人组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1、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2、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3、审核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4、审核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5、审核并通过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6、审核申报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7、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8、研究和处理与学位授予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学位授予条件第五条博士学位授予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按照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修读全部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数。
3、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4、在学期间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其数量和质量达到《海南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硕士学位授予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全部课程和其他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3、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4、在学读期间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且数量和质量达到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程序研究生在完成论文后,首先由导师进行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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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暂行规定(讨论稿)
一、总则
第一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是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首要环节,其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环节多,周期长。
为加强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我校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有关文件规定,以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按需招生的原则。
招收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办授权审核批准。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对象包括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四条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费来源按隶属关系分为国家财政拨款、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硕士研究生初试为全国统一考试。
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第七条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自行命制的试题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二、招生录取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制定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审批各学院上报的调剂录取和拟录取名单;解决招生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九条各招生单位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复试工作的具体方案,并指导复试小组进行相应的复试考核工作。
其职责主要包括: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复试规则,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办法;审查确定各专业复试小组的成员名单;负责审核各专业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和复试结果;确定申请调剂名单和拟录取名单;负责处理本单位与研究生招生录取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研究生处设立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执行教育部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校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科学研究工作。
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组织复试、面试、生源调剂和录取工作,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
行复查;并负责处理与学校招生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三、招生计划编制
第十一条根据社会需求和我校的实际情况,拟定我校每年的招生规模,报学校审批后上报教育部。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数和各学科专业整体水平、导师力量、设备条件和毕业生分配信息等情况,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确定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确定。
四、报名和初试
第十三条凡报名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人员,报名条件、报名程序、初试时间、初试科目及考试方式等按教育部及我校当年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我校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核发准考证。
第十四条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第十五条报名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考生应在规定的报名期间内报名,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报名的推荐免试生必须是经毕业学校确认资格并通过本校的复试后被接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五、复试
第十七条复试一般应采用差额复试,所有拟录取考生均应参加复试。
第十八条根据教育部制订的参加复试考生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和录取原则,结合我校当年的复试标准和复试办法,确定复试名单,安排复试。
第十九条参加复试的调剂考生,应符合拟调剂专业的复试要求,应试的统考科目必须与拟调剂专业统考科目一致,且业务课应试科目与拟调剂专业的业务课考试科目基本相同或相近。
第二十条体检工作由学校医院负责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复试名单确定后,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品德情况。
六、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二十二条思想政治品德的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考核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可采取“函调”的方式。
函调的证明信需由考生本
人档案所在单位政治工作( 或人事 ) 部门加盖印章。
第二十四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既包括考生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也包括直接对考生的考核情况。
在对考生复试的同时具体为各院党总支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干部、导师、招生工作部门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
七、录取
第二十五条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当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根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拟定录取名单。
第二十六条录取名单必须经教育部组织的联合检查会议通过。
少量符合录取标准的的考生被录取后,经学校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2年后再申请入校学习。
第二十七条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硕士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方面的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在报考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 将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报名、考试、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处理。
第三十条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规定白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OO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