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再发57号文:增设跨境电商监管代码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正文:
---------------------------------------------------------------------------------------------------------------------------------------------------- 海关总署公告
(2014年第57号)
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
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二、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上述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7月30日——结束——。
97109810跨境电商详解

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五)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 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 贸易形式 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 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9710 ①订单的订单类型为B,电商平台代码(对于境外平台等无法提供情况)可填写“无”,电商平台名称按实际填写 ②要求货值5千元人民币及以下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情况。 ③清单的贸易方式为9710,申报地海关为试点关区,可选6位简化申报。 ④其他单证和流程,参照9610出口。
9810清单 ①订单的订单类型为W,电商平台代码填写“无”,电商平台名称填写海外仓名称,备注填写海外仓地址。 ②要求货值5千元人民币及以下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情况。 ③清单的贸易方式为9810,申报地海关为试点关区,可选 6位简化申报。 ④清单的收发货人(电商企业)或生产销售单位,提前在 海关完成申报关区+海外仓业务备案。 ⑤其他单证和流程,参照9610出口。
完善我国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的对策研究

实施时间公告名称文号主要内容2014.2.10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12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2014.8.1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57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2016.4.8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限值、计税、纳税义务人等2016.12.1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75号1239监管方式2018.10.1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出口免税政策2018.6.1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登记管理海关总署公告〔2018〕27号支付企业管理2018.9.30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13号对进、出口企业报文接入海关系统进行规范2019.1.1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94号跨境电商监管公告2019.1.1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65号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核对要求2019.1.1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79号支付相关原始数据对接标准2019.1.1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219号企业注册登记2019.1.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限值修改、不允许线下自提等2019.1.1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规定权责、义务等2020.1.1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等13个部门〔2019〕96号第四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20.3.1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229号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及进出境快件运营人认证标准2020.3.27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的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44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开展2020.3.28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45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开展2020.7.1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75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 直接出口”9810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完善我国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的对策研究王慧敏(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管理学院,北京100102)[摘要]跨境电商快速增长给海关监管工作带来了挑战,只有创新和完善我国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才能实现监管和服务经济的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数据

币制
是
海关标准的参数代码《JGS-20海关业务代码集》-货币代码
51
申报数量
是52Leabharlann 法定数量是53
第二数量
否
54
申报计量单位
是
海关标准的参数代码《JGS-20海关业务代码集》-计量单位代码
55
法定计量单位
是
海关标准的参数代码《JGS-20海关业务代码集》-计量单位代码
56
第二计量单位
否
海关标准的参数代码《JGS-20海关业务代码集》-计量单位代码
保费标志
是
1-率,2-单价,3-总价
38
包装种类代码
是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际采用的外部包装方式的标识代码,采用1位数字表示,如:木箱、纸箱、桶装、散装、托盘、包、油罐车等
39
件数
是
件数(包裹数量)
40
毛重(公斤)
是
商品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
41
净重(公斤)
是
商品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
42
备注
否
清单数据表体
43
商品项号
是
从1开始连续序号,与订单序号保持一致
44
企业商品编号
否
企业内部对商品唯一编号
45
海关商品编码
是
海关对进出口商品规定的类别标识代码,采用海关综合分类表的标准分类,总长度为10位数字代码,前8位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后2位由海关根据代征税、暂定税率和贸易管制的需要增设的
17
收发货人名称
是
一般指电商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名称
18
报关企业代码
解读跨境电商海关编码

解读跨境电商海关编码0139、1039、1210、9610众所周知,以前跨境电商的通关方式大都以灰色为主,国家也没有太好的管理或者服务方式,这样就造成了国家大量的外汇收益流失,且国内出口的货物无法正常退税。
同时,电商的物流成本居高不小,也就严重影响了我国跨境电商的生长秩序与国际竞争力。
自2014年以来,海关频繁出台新的贸易监管方式:“1039”、“1210”、“9610”,印证了跨境贸易及电商的大势所趋。
小订单、小包裹、碎片化、定制化、去中间商化、等成外贸新标签。
以往单凭大咖国企、一张订单、十余集装箱齐发的盛况一去不复返,灵活运用好“保税”、“清单核放、汇总申报”、“市场采购”等模式,帮海量中小外贸商降低通关成本,激发其活力,乃顺势而为。
这几种新鲜的监管方式都有神马特点,有何作用?且看分解。
“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0139所谓“旅游购物商品”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0139),是指外国旅游者或外商采购货值在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以货物运输方式出口的小批量订购的货物。
对于这类商品的出口申报,海关采取简化归类、便利通关的操作模式。
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如实填写《申报单》,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1.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2.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3.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4.货物、货样、广告品;5.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海关监管代码1039,即“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所谓“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目前,该贸易方式使用范围仅限于在义乌市场集聚区(义乌国际小商品城、义乌市区各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内采购的出口商品。
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实务课件第5章

网购保税进口通关
网购保税进口通关政策 4.关税政策
2016年4月,财政部等多家部委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共同出台了《关于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简称税改新政),其中与保税备货模式相 关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新政规定跨境电商进口商品按照一般贸易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消费税;
大的吸引力,人们希望以更低的价格购买到国外更优质的商品,由此,跨境零售 进口市场也越来越受到了各行各业的关注。 2、网购保税进口模式的发展过程
首先是以母婴用品、化妆品、服饰等消费品为主营业务跨境进口零售电商兴 起,整个市场在不断发展的同时竞争也日趋激烈,但这种“海淘”、“海外代购” 一方面不能满足国内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对进口商品需求,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国 家海关的监管漏洞。
关指定查验场地的货物,当天安排查验;查验完毕单货相符的,除需缴纳税费外, 半个工作日内办结海关放行手续
(3)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报关单,自现场接单起半个工作日内签发税费单 证
(4)办结税费核销手续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放行手续 (5)当天船期、当天中午前现场接单的出口报关单,当天办结放行手续。
网购保税进口通关
④海关接单后,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手续齐全有效的,予以放行,并在有 关单证上加盖放行章或验讫章,将盖单证返还报关员办理提货手续;
⑤货物须由海关监管车辆从码头(机场等)承运至保税区内。
网购保税进口通关
进境入区通关流程
2.办理时限 (1)不需查验和无税费的报送单,1个工作日内办结放行手续 (2)需查验的报关单,自现场接单起半个工作日内开具查验通知单;已在海
课程目标
思政目标 1.培育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养成合法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的职 业操守
2020年解读跨境电商海关代码“9610”

解读跨境电商海关代码“961”“ 961”是 215 年 2 月份海关新增的跨境电商的一个监管方式的代码,类似譬如以前的11 为一般贸易一样。
这里帮助从事跨境电商业者或者将要从事这一行业者理解。
众所周知,以前跨境电商的通关方式大都以灰色为主,国家也没有太好的管理或者服务方式,这样就造成了国家大量的外汇收益流失,且国内出口的货物无法正常退税。
同时,电商的物流成本居高不小,也就严重影响了我国跨境电商的生长秩序与国际竞争力。
做跨境电商的人也是偷偷摸摸,糊里糊涂,诚惶诚恐。
海关“ 961”代码针对跨境电商模式出台的针对性代码针对跨境电商产品种类多、价值低、零散、发货频次高等特点,制定了“961”海关代码,这一代码主要有四大便利1、分送集报所谓的分送集报就是分批记录,集中到一定时间一定量时再集中申报一份报关单,大幅降低成本,提升效率。
2、合并同类项申报要素相同的项进行合并,以减少报关单的行数(目前限制是 2 行),节约报关成本,提升效率。
3、采用暂存区在保税区有个专门的区域,即便是你入仓的货物,只要在这个区域,你可以随时将此批货物转到国内,这样对出口商调整货物销售策略或者应对销售变化十分重要。
4、大通关协议有做海运的,海域口岸抽查率是5%,陆运口岸抽查率是 3%,就是针对 961 项下的这种货物,只要是在特殊监管区放行的,现在数据传输一进海关直接走绿色通道。
海关代码“ 961”特点如下1、清单核方,汇总申报。
21 天报一次;2、所有的产品可以按海关的编码进行规避,真正通关的时候是按照前 8 位进行归并的;3、整个系统都是无纸化的,你跟公司的跟招商保税的系统以及招商保税之后的企业端全程的是用接口信息化对接的,所有的资料都可以通过化交互来完成,所以这是一个无纸化的,高效率的报单流程。
等你所有货出口以后,每21 天你拿一份报关单,然后就去银行结汇,然后就到外汇管理局,带上你的增值税发票就去税务局进行退税申请。
对海关代码“ 961”的支持1、信息系统对接电商系统,保税区系统,包括MIS ,接受你的订单,自动计算运费、完成操作,状态查询等。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4.11.0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起草了《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现就《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影响公平竞争事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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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再发57号文:增设跨境电商监管
代码
8月1日消息,海关总署公办了2014年第57号文件,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
文件中表示,新增的监管方式代码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据亿邦动力网了解,不久前,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其中文件明确区分了货物和物品的概念,对于两者将采用不同的监管方案,其中关于货物的监管将被纳入一般贸易的体系。
业内人士分析,增设监管方式代码,表示了海关对于跨境保税模式的肯定和重点。
而监管代码分开,也就意味着未来保税模式有可能在监管方式上有所不同。
今年1月,海关总署特别针对跨境电商增设了监管方式代码。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
以下为《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全文: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
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二、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
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上述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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