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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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防范

【案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防范

【案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防范2017年底,易鑫集团赴香港上市取得成功,再次点燃了业内对于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热情。

根据易鑫租赁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财报来看,融资租赁业务占其总收入的69.9%,系易鑫集团的主要收入来源,而其融资租赁业务均围绕汽车租赁物所开展。

由此,对于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模式及主要面临风险问题的讨论,随着人们对于易鑫集团的关注而热度逐步增加,成为融资租赁业内引起广泛关注的话题之一。

就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法律结构而言,其主要由物权关系及债权关系两部分构成,由此实现以融物进行融资的目的,而融物为融资的基础。

因此,有效且稳定的物权关系是构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基石,而物权关系集中体现在出租人对于租赁物所有权的有效取得及在租赁期间的稳定持有上。

据此,本文将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作出的文号为(2017)最高法民申2550号《民事裁定书》(下称“《裁定书》”)入手,对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擅自处分车辆的法律效力及风险防范问题进行分析,以求教于方家。

一、《裁定书》所列纠纷争议及由此引申出的问题(一)案情简介《裁定书》系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针对再审申请人兰州天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天润汽车”)的再审申请做出,被申请人为沈胡才、尤海学,所涉争议系因汽车租赁资产处分行为所引发的损害赔偿。

根据《裁定书》内容,前述纠纷的主要事实为:沈胡才委托尤海学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车辆,并向尤海学支付了首付款,尤海学因此向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国银租赁”)申请以直租租赁型融资租赁方式租用车辆,其中,国银租赁为出租人、尤海学为承租人、天润汽车为租赁车辆出卖人,租赁车辆并未进行产权登记,后因沈胡才逾期未付租赁费,国银租赁授权天润汽车对租赁车辆进行收回,但沈胡才提出抗辩:称其为车的所有权人,并不清楚融资租赁关系的存在,主张天润汽车以欺诈方式收回租赁车辆系对其财产权的侵害。

最高院认为:首先,由于沈胡才并不知道国银租赁与尤海学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存在,故该合同及据以形成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对沈胡才并无拘束力;其次,沈胡才已通过车辆交付的形式取得了租赁车辆的所有权,由于租赁车辆未办理产权登记,故沈胡才对于租赁车辆所有权的取得并无瑕疵;最后,在沈胡才对租赁车辆具有所有权的前提下,天润汽车以欺诈手段骗走租赁车辆的行为确属侵犯了沈胡才的所有权,故应赔偿相应损失。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对车辆所有权的认定问题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对车辆所有权的认定问题

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对车辆所有权的认定问题汽车融资租赁作为目前个人汽车消费的一种融资方式,近年来在国内发展迅速。

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较多的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这里面隐含着一个事实便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一般动产而言,机动车的使用价值主要体现在其在道路上的行驶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全部支付所有分期租金后,车辆所有权才从出租人转移至承租人。

但是,笔者了解到,目前一些经营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采取的做法是合同签订后直接将租赁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

这些公司采取如此做法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消费者易于接受。

许多汽车消费者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及租赁物的权属变动等内容没有准确深入的理解,他们更愿意接受车辆从始至终都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方式;二、机动车致损及违法违章等的风险承担。

虽然《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了机动车使用人及所有人不为同一人时,车辆所有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但实践中被侵权人起诉时往往将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共同被告,虽然结果鲜有所有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但应诉工作无疑给出租人增加了诉讼成本。

对于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将租赁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的情况,如果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一方诉至法院,则该车辆所有权归属的事实会成为法院对合同性质认定的关键事实。

对此,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政策最新汇编目录2014版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政策最新汇编目录2014版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政策最新汇编目录2014版[同步更新]本文以屈子建律师发表的《融资租赁法规目录(附最高院最新司解全文)》(2014年2月28日推送)一文为基础,增加法规条目50%以上,并将原文中已经废止或失效的文件进行了标注。

说明:1、本汇编目录截至2014年12月16日。

2、税务法律法规及政策较为庞杂,本文难免有疏漏,请读者多提宝贵意见。

在此基础之上,租赁视界为了便于大家检索,分别为每条法律及规范性文件附上了适合PC端及手机端阅读的链接,方便大家阅读,另外本文将持续更新,请大家收藏本文链接地址。

一、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二、融资租赁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一)综合1.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2004年10月22日)2.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2005年3月5日)3.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2006]160号,2006年4月12日)4.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87 号,2011年12月15日)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含《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审批指引》,2013年7月11日)6.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2013年9月18日)(二)金融租赁公司(三)会计(四)外汇*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1.《关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帐户及外债登记若干问题的复函》([96]汇资函字第247号,1996年9月27日)2.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80号,2012年9月27日)3.《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2014年2月10日)(五)其他三、融资租赁登记、查询有关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四、融资租赁税收有关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均为国家税务总局1、2014-09-10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租赁企业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融资租赁企业风险防控工作通知如下:(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管理办法,依法经营;(2)、开展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良性发展;(3)、加强部门联动,提高监管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05.27•【文号】法发[1996]第19号•【施行日期】1996.05.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融资租赁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199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币种支付租金,在租赁期满时,按约定的办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协议。

近几年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逐年增多,审理好这类案件,是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的一项重要任务。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本规定时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9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

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但供货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则不应当将供货人列为当事人。

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实际使用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租赁物的使用地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

四、涉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

融资租赁新规解读: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实施

融资租赁新规解读: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实施

融资租赁新规解读: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实施2020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

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的决定。

上述两个重磅新规随民法典一起在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共同构建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将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重大变化。

一、现实背景:动产融资方式多,重复融资现象普遍如果一个市场主体想购买动产但缺乏资金,或者想以正在使用的动产进行融资,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动产抵押:在不转移动产占有的前提下,以动产为债权人设定担保。

融资租赁: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内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保留:购买动产时分次付款,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之前,出卖人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这三种融资方式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在于,债权人虽然拥有动产的所有权或抵押权,但不实际控制动产。

债务人很容易将动产多次转让或多次设定抵押权,进行重复融资。

如果不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债权人担心自己所拥有的动产抵押权或所有权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动产融资的功能得不到最大限度的发挥,需要融资的市场主体,特别是没有不动产的中小企业难以获得融资。

开展动产融资交易,必须寻求一种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展示权利状态的方式,且该公示方式具有较强公信力并易于查询。

为此,市场主体、监管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及各高院进行了长期探索,但仍然存在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且全国不统一、公示方式混乱、效力不明确等问题。

二、民法典出台:建立动产融资担保登记法律体系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

民法典明确赋予了动产融资登记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用多个条款建立了动产融资担保权利的法律体系,确立了竞存权利的优先顺位。

动产抵押制度: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融资租赁制度: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

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简录一、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第二百四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最高院司法解释82到115

最高院司法解释82到115

最高院司法解释82到115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效。

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有效。

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效。

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效。

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效。

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效。

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效。

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有效。

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有效。

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有效。

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有效。

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有效。

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有效。

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有效。

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有效。

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有效。

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有效。

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有效。

1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效。

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效。

1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效。

1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效。

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2023)

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2023)

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2023)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为了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法律依据:《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1、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2、为了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3、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4、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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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7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3号)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着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着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解除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第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为由,主张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第十七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三)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的;(三)怠于行使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四)怠于行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第十九条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的;(二)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三)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承租人主张其系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

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第二十三条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价值。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认为依前款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

五、其他规定第二十四条出卖人与买受人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或者出租人与承租人因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仅对其中一个合同关系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另一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未对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承租人基于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直接向出卖人主张受领租赁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本解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6〕19号)同时废止。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孕妇医疗事故案例搭车出事故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买房不冒险侵权责任法死亡医疗事故何时消停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产后大出血死亡医疗赔偿案例劳动者赔偿责任的实现途径如何写行政诉讼答辩状关节医疗事故案例参保职工发生门诊医疗费用如何结付饭可以多吃,话可不能乱讲医疗赔偿案例10年后遭天价索着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医院未告知手术风险赔偿案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关于健全查验制度防范股票盗医院误切74岁老汉睾丸误工费涉及的相关法规有哪些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案例手术造成患者死亡赔偿案例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伤害侵权行为知识详解误工费计算有哪些注意事项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职工工伤赔偿标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之管辖权确定农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的工伤认定办法产品责任诉讼程序一般侵权行为知识美国教职员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扶持医疗让农民小病不出村破腹产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申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实施三包赔偿的产品范围医院诊疗违规医疗事故案例医生输错液致患者皮肤过敏患者医院不能举证的责任上班工作深二度烧伤大约能赔多少关于确定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农村人身损害赔偿的主要类型及预先设定劳动者侵权赔偿的否定性分关于确定环境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医疗事故责任性质的认定问题最新工伤认定办法的内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医疗事故的处理方式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产妇生产过程中生两纱布医院赔偿我给别人帮忙弄伤了不给费用要怎么办关于工伤人员假牙配置费用标河北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疗事故处理的新特点工伤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区别的咨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什么标准确定劳动者赔偿责任制度的伦理价值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件举证责任医院方如何证明自己没医疗鉴定体制不完善引暴力冲突补偿性胁从犯的刑事责任法律中医疗事故处理程序与办法产品质量问题的诉讼时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哪些证据人身损害赔偿案月接三千余医疗损害鉴定适用的法律依据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分娩措施失当新生儿死亡医院赔偿如何完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损害赔偿问题的逻辑剖析医院误诊引发的继续治疗费用案例急救车遇事故导致病人死亡家校园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处理医疗事故责任赔偿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程序如何医院切掉产妇子宫赔偿12万医患纠纷误诊案例从医疗事故内部处理看医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性质医疗意外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如何处理医疗事故妇产科医疗事故与纠纷案件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英法等10国家不满谷歌隐私权保护患病妻子捂死幼子惩罚性赔偿的理论障碍医疗事故处理时效为多长大学生实习出事故致伤残的医疗医疗损害鉴定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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