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III 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革命性影响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三是指自2022年开始执行的《巴塞尔协议III》,是国际银行业监管委员会(BCBS)为加强全球银行业监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该协议的三大主要内容涵盖了资本充足性要求、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和杠杆比率要求。
下面将逐步深入探讨这三个内容,以帮助读者全面理解巴塞尔协议三的重要性和影响。
一、资本充足性要求资本充足性是衡量银行风险承受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预防金融风险发生的核心措施。
《巴塞尔协议III》明确规定了银行的资本充足性要求,通过设立全球统一的资本充足性比率标准,确保银行业以强健的资本基础运营,并在面对市场动荡时能够有效承受冲击。
该协议要求银行依照一定的比例将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进行比较,以确保核心资本占比达到要求水平,同时有效控制银行过度依赖债务融资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流动性风险是银行面临的重要挑战,尤其在金融危机期间,流动性紧缺往往会导致银行无法继续运营。
《巴塞尔协议III》致力于规范银行处理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要求银行建立强大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确保在极端市场环境下能够持续提供流动性支持。
该协议要求银行依据一系列指标和要求,包括流动性缓存和流动性覆盖率等,以确保银行在面临流动性压力时能够及时应对,并有效规避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三、杠杆比率要求杠杆比率是衡量银行债务杠杆程度的指标,能够有效防止银行承担过多风险而导致系统性金融危机。
《巴塞尔协议III》规定了银行的杠杆比率要求,通过设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暴露的比例限制,以限制银行债务杠杆过高的风险,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储备来应对财务风险。
杠杆比率是一种简单易行的指标,能够让监管机构和市场更好地了解银行的杠杆情况,便于预防金融风险。
巴塞尔协议三通过明确资本充足性要求、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和杠杆比率要求,为全球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了规范化的指导,并以此来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
巴塞尔协议三的实施对于银行业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研究》范文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研究》篇一一、引言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银行业监管的重要准则,其制定旨在提高全球银行业的风险抵御能力,保障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
该协议的出台对全球银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银行业也不例外。
本文将就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对我国银行业的具体影响及应对策略。
二、巴塞尔协议Ⅲ的背景及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Ⅲ是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由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一系列银行业监管准则。
该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资本充足率要求、流动性风险监管、信用风险评估等方面。
其中,资本充足率要求是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内容,旨在提高全球银行业的资本质量,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一)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影响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对我国银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为满足该协议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我国银行业需增加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的比重,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质量。
这有助于增强我国银行业的风险抵御能力,保障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
(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影响巴塞尔协议Ⅲ加强了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银行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确保银行在面临流动性风险时能够及时应对。
这对我国银行业而言,意味着需要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和监测,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三)信用风险评估的影响巴塞尔协议Ⅲ对信用风险评估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银行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
这有助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信贷资产质量,降低不良贷款率,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四、我国银行业的应对策略(一)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为满足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我国银行业应优化资本结构,增加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的比重。
这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提高留存收益等方式实现。
同时,还应加强资本管理,确保资本的合理使用和有效配置。
(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为应对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我国银行业应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和预警。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III是国际上关于银行监管的重要协议之一,于2010年12月出台,旨在加强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
下面将具体介绍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
一、资本充足率要求巴塞尔协议III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旨在确保银行拥有足够的资本来承担风险。
根据协议规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不低于4.5%,而综合资本充足率要求不低于8%。
这一要求使得银行在面对金融市场波动和风险时能够更好地应对,提高了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III对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协议要求银行建立流动性缓冲区,确保在面临流动性压力时能够及时偿还债务。
此外,协议还规定了一系列流动性监测工具和指标,帮助银行评估和管理流动性风险。
三、杠杆比率要求巴塞尔协议III引入了杠杆比率要求,旨在限制银行的债务杠杆。
根据协议规定,银行的杠杆比率要求不低于3%,即银行的核心资本应不低于其风险资产的3%。
这一要求使得银行在承担风险时需要有足够的资本储备,从而保护其自身和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四、反周期性调节巴塞尔协议III还提出了一系列反周期性调节措施,旨在防止金融市场的过度波动。
其中包括对资本充足率的动态调整和对风险权重的反周期性调整等。
这些措施能够使得银行在经济繁荣时增加资本储备,在经济衰退时减少资本要求,从而平衡金融市场的波动,促进金融稳定。
五、市场风险监测巴塞尔协议III对市场风险监测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协议要求银行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框架,包括风险测量、风险监测和风险报告等方面。
这一要求使得银行能够更好地识别、测量和管理市场风险,减少金融危机的发生可能性。
总结起来,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本充足率要求、流动性风险管理、杠杆比率要求、反周期性调节和市场风险监测等。
这些内容的出台使得银行在面对金融市场的波动和风险时能够更好地应对,提高了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巴塞尔协议3的实施意义及对我国银行监管的影响

国际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框架在历次金融危机下,显示出越来越多的不协调和缺陷。
特别是最近10多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在深度、频率和破坏度上日益加剧,促使人们对全球金融体系及其监管机制进行反思。
金融监管的空白、重叠、错位、失衡和滞后,成为当前全休金融监管领域最显著的问题。
可以说,每一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实质上也是一次对金融监管规则、监管体系以及全球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全面测试和考验。
巴塞尔协议正是西方世界在金融领域博弈的最终结果,其中很多思想和宗旨体现了西方国家的意志和战略导向。
银行业监管精神:公平竞争、保护投资者、维护全球金融稳定巴塞尔协议的特点:首先,巴塞尔协议一直是以资本监管框架为基础的风险监管体系,从1到3,监管范围越来越广,对监管当局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基本的监管理念没有变,核心思想就是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决定着金融机构的安全。
其次,努力寻求提高监管资本的敏感度,从信用风险到市场风险,再到操作风险,以及金融危机后加入系统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银行机构面临的风险不断被识别、计量和覆盖。
再次,从单一的资本监管走向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的监管体系。
最后,从单纯微观层面的审慎监管提升到微观和宏观审慎监管并重的监管理念。
《巴塞尔协议3》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1、积极影响:(1)可以有效预防金融风险,提升银行监管水平:总结金融危机暴露出的监管体系的不足,建立起更加全面的风险管理意识,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是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更强。
(2)对银行业务的影响是全方位、多角度的:强化资本监管思想,在多领域进行金融监管的完善、补充和创新。
(3)对银行经营管理理念产生深远影响:流动性指标的确定使流动性监管可操作性大大增强,使银行在经营管理中更加重视流动性风险。
此外,银行业倾向于转变融资方式和股利分配政策。
(4)宏观金融审慎监管对央行、商业银行以及银监会产生影响。
(5)更加促进银行在跨境经营等方面的水平。
巴塞尔协议Ⅲ下的流动性风险监管

金融危机发生以后,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变得更加重要,巴塞尔委员会还将流动性监管提升到了与资本监管同等重要的位置。
本文通过详述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基本思想,并进行对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深度思量,进一步理解巴塞尔协议Ⅲ下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内容。
巴塞尔协议Ⅲ 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率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充分暴露出发达经济体金融体系的许多问题以及金融监管方面的漏洞。
2022 年雷曼兄弟公司破产,这家有着 158 年历史的投资银行在破产前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为 11% ,期间还拥有 420 亿美元的流动性资产,但其杠杆率高达30 倍以上。
雷曼兄弟破产事件说明,即使资本充足率在达标的情况下,对于那些拥有高杠杆率且过分依赖债务工具(例如批发融资工具) 的金融机构,流动性也会浮现问题,进一步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也出现问题。
在危机发生以后,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一系列国际银行业监管新标准,统称为“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Basel III)。
Basel III 将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并将流动性监管提升到了与资本监管同样重要的位置。
巴塞尔委员会对流动性的定义是“在可容忍损失的范围内,银行为资产增长融资及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
银行“短借长贷”的经营特征使其容易遭受流动性风险,每项业务都可能影响到银行的流动性。
2022 年的金融危机中,金融机构流动性瞬间消失,很长期内难以恢复,中央银行不得不伸出援手向市场注入大量流动性支持,但是不少银行还是纷纷破产或者重组。
今后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也更加重视流动性风险管理。
巴塞尔委员会在 2022 年 4 月正式发布的《流动性风险测量的国际框架、标准和监测》中,引入了两个国际上统一的、互补的流动性风险计量指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
流动性覆盖率( LCR)衡量在设定的严重压力情景下,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否充分满足短期(一个月)流动性需要。
净稳定资金比率( NSFR)用于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金业务发展的支付能力。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实用版)
目录
一、巴塞尔协议的背景与目的
二、巴塞尔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1.资本的组成与比例
2.提高资本质量和要求
3.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三、巴塞尔协议三的影响与意义
正文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 1988 年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
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该协议旨在建立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如下:
1.资本的组成与比例
巴塞尔协议三对银行资本的组成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协议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其中核心资本包括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应占整个资本的 50% 以上;附属资本包括优先股、永续债等,其比例不应超过资本总额的 50%。
2.提高资本质量和要求
巴塞尔协议三提高了资本的质量要求,以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新协议要求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在 5 年内从现行的 4% 上调至 6%,
并且要求在过渡期内完成。
此外,新协议还对资本的构成进行了调整,提高了风险加权资产的权重,使得资本充足率更加敏感于风险资产的变化。
3.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巴塞尔协议三对流动性风险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定。
新协议要求银行评估其在压力状态下的流动性状况,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银行在压力状态下能够维持充足的流动性。
综上所述,巴塞尔协议三对银行资本的组成、质量和要求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以期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从《巴塞尔协议Ⅲ》看我国流动性风险监管的走向

风险的连续监管 , 包括合 同期限错配 、 融资集 中度 、
可 用 的无变 现 障碍 资产 和与 市场有 关 的检测 工 具 。
20 年 9月 , 08 发布《 稳健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 监管原则》 ,修订 了 2 0 年发布的流动性指标 , 00 明
合同期限错配是指在一定时间段 内, 合同中所 约定 的资金流入期限与资金流出期限之间的差距 , 期限差距表 明了银行在给定时间段 内所需补充 的
《 巴塞 尔协议 I } 下称《 I( I 协议 I } , I )是近 3 年来对银行业监 管最大的改革 , I 0 协议把对流动性风险监 管提到 了与资本监管同样重要的位置 , 这体现 了金融监管发展 的最新趋势。 协议 I ) 在《 I 的背景下研 究我 国的银行 I
业流动 性风 险监 管的 走 向 , 于 防范和化 解 流动性 风 险 , 对 促进 我 国金 融 市场和银 行业稳 健 运 营至 关重要 。
流 动性 的总 的数 量 。 通过 监控该 指 标可 以发 现银 行
确了流动性风险管理 的稳健框架和要素 。在《 流动 性 风险计量 、 标准和国际框架》 文件 中首次提出了
两个 流动 性 监管 量化 标准 。
20 0 9年 1 月 , 2 发布《 流动性 风险的计量标 准 租监测 的国际框架( 建议稿 ) , 》 是对 流动性风 险监
管思 想 最 重 大 的变革 ,也 是 对本 次金 融 危 机 的 总
金融危机中的流动性风险是 流动性过剩 的风 险, 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 : 首先, 银行过度依赖批发型融资市场和同业拆
借市场 , 旦出现市场失灵 、 一 市场崩溃等状况 , 银行 很难从资本市场上融到资金 , 艰难的市场状况又影
巴塞尔协议III及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及对我国银⾏业的影响2019-08-15摘要:⾦融危机爆发后,为加强⾦融监管,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新的国际⾦融监管新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Ⅲ。
新的协议严格了资本⾦定义,突出了普通股的作⽤;提⾼了银⾏的最低资本要求;提出了设⽴资本防护缓冲⾦以提⾼银⾏的抗风险能⼒。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我国银⾏业资本结构⼀、引⾔2008年国际⾦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全球⾦融市场流动性迅速蒸发,由此⽽产⽣了较长时间的信⽤紧缩。
危机由房地产市场迅速传递到⾦融机构,再传递到⾦融市场,最后对实体经济产⽣了较为严重的影响。
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在现有的情况下,监管过度会扼杀银⾏业的活⼒和创造⼒,⽽监管过松则会因为银⾏业的⼤风险性,对⾦融稳定造成较⼤伤害。
这些⽭盾使得银⾏监管机构在构建监管体系标准时陷⼊了两难境地。
长期致⼒于银⾏有效监管的巴塞尔委员会在2010年9⽉份出台了新的监管规则,由于其影响⼒新的监管规则很快就成为了全球性的监管标准,适⽤于成员国和⾮成员国的银⾏体系。
⼆、对巴塞尔协议I、Ⅱ的简要评述1988年7⽉,西⽅⼗三国集团在瑞⼠的巴塞尔正式通过《关于统⼀国际银⾏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报告》(简称为巴塞尔协议I),并于1993年1⽉正式实施。
该协议旨在通过⿎励银⾏机构保持强⼤的资本实⼒,并减少各国银⾏业资本标准的差异性从⽽促进公平竞争,适应全球⾦融服务业的迅速变化和创新。
但是巴塞尔协议I对银⾏风险分类过于粗放,没有充分考虑银⾏不同规模的风险特点,并且协议对⾦融市场创新反应较为滞后。
针对巴塞尔协议I存在的问题,委员会在巴塞尔协议I付诸实践后不久就开始制定新的资本管理规定,称之为巴塞尔协议Ⅱ。
在巴塞尔协议Ⅱ虽然区别对待不同规模的银⾏,认识到不同的银⾏因为其规模或组织模式不同⽽风险暴露情况会有所不同。
但是协议Ⅱ资本充⾜率计算以及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框架⽅⾯存在缺陷。
尤其在2007年全球性⾦融危机爆发之后,银⾏监管当局普遍认识到巴塞尔协议II确定的资本监管框架所存在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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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III 中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容的分析摘要《巴塞尔协议III》是2011年巴塞尔委员会在金融危机后针对金融监管提出的最新改革方案,协议把对流动性风险监管提到了与资本监管同样重要的位置。
本文通过对流动性监管的需求和监管必要性进行分析,找出巴塞尔协议增设此项的原因,并进一步分析其重要意义和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流动性监管管理模式场外交易正文第一章提出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前提与背景1.1 各方呼声强烈2007 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认识到巴塞尔协议II 确定的资本监管框架的不足,框架的不足,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受到了质疑。
2009 年4 月2 日,G20 伦敦峰会声明将建立全球一致的高标准的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框架。
1.2 此次金融危机体现了对于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强烈需求事实上,此次金融危机体现了过去在跨国经营机构流动性管理、流动性监管规则的制定、应急融资计划的可行性、资产流动性的评估等多方面的监管已经能适应新的全球金融市场环境。
巴塞尔委员会在充分反思和总结此次金融危机的基础上,相继发布了若干关于流动性监管的指引文稿,不断提高流动性风险的可计量性和可操作性,致力于引入国际一致的流动性监管标准,使之成为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一个重要的组成内容。
第二章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必要性2.1 银行业流动性风险分类:流动性的定义通常分为三个层次。
首先是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反映的是在发生价值交换的过程中不出现价值损失;其次是市场流动性,是指在一定的交易量下,资产或证券的交易不会显著影响资产价格;其三是货币流动性,指的是整个宏观经济中的货币流动性总量。
因此,流动性管理中最终的落脚点就是保障资产价值不会随交易时间和交易量的变化而出现价值折减。
2.2 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原因2.2.1 避免银行业协调性失败在防范流动性风险的过程中,无论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还是以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发生流动性短缺的根本原因在于协调性的失败(coordination failure)。
银行挤兑是由于储户对银行机构之间就机构的流动性偿付能力发生质疑,而市场参与者对于资产的真实价格发生怀疑时,对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有价证券需求锐减,就会引发集体性的流动性短缺,进而通过资产销售和资产价格下跌螺旋式的自我强化而引发金融危机。
因此,强化对流动性的管理至少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单纯意义上的市场失败。
对于银行而言,其自身的经营行为中缺乏持有充足流动的动力。
原因在于,流动性是有成本的,尤其是在以追逐权益回报最大化的竞争性动机驱使下,流动性本身只是出于长期经营性安全的考虑,对股权利益最大化并没有实质性帮助。
与此同时,流动性短缺并不是一件会经常发生的事情,其发生概率还是相当有限的。
最后就是,央行能够作为最后贷款人发挥危机下的支持作用,从而对商业银行形成了道德风险下的逆向选择。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流动性作为保障系统性金融安全的重要一环,可以被视为具有“公共品”的性质。
让各个银行承担“公共品”的成本,不可避免会存在市场失败的可能。
因此,对银行实施流动性要求,能够在客观上缓解道德风险,同时也能够为银行存款保险等隐性补贴制度施以援手。
2.2.2 减少银行行动之间的策略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强化流动性要求有可能减少银行行动之间的策略性不确定,从而有可能抵御大规模的流动性风险。
这种策略性的不确定性来自于商业银行在竞争压力下,通过精密计算而开发出的风险管理和避险策略,但在危机爆发时却显得脆弱不堪。
这些信息上的不对称性可能导致银行机构彼此之间丧失信任,从而产生逆向选择行为。
流动性充裕的银行会继续窖藏流动性,以接管潜在的机构破产后获取巨额收益;流动性紧缺的银行会避免发出任何可能显示其流动性紧张的信号。
因而,无论是从防范银行之间“协调性失败”而言,还是从市场流动性的“公共品”性质而论,对银行机构乃至全球金融体系的流动性进行全方位的金融监管都是极其必要的。
第三章《巴塞尔协议III》中有关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内容概述3.1 引入流动性风险监管的两个量化指标:2010 年4 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流动性风险测量的国际框架、标准和检测》,首次在全球范围内提出了两个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
流动性覆盖率指: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与未来30 日的资金净流出量之比,用以监测短期流动性风险,衡量单个银行在短期压力情景下应对流动性中断的能力,通过检测该指标能够判断机构是否拥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源来应对银行3 个月以内的流动性风险。
净稳定资金比率指: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要的稳定资金的比率,该比率用以调整期限错配,稳定银行在中长期内可以使用的资金来源,推动银行使用稳定的资金来源为其融资,限制银行对批发型融资市场的依赖,从而可以保证银行的融资渠道更加稳定、持久。
3.2 引入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四个监测工具巴塞尔委员引入了四个检测工具用以对流动性风险的连续监管,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和与市场有关的检测工具。
合同期限错配是指:在一定时间段内,合同中所约定的资金流入期限与资金流出期限之间的差距,期限差距表明了银行在给定时间段内所需补充的流动性的总的数量。
通过监控该指标可以发现银行在现有期限约定中对期限转化的依赖程度。
融资集中度:是从重要的交易对手、金融工具和币种三个角度进行度量,这三个方面都应占相应资产比重的1%以上,通过该指标可判别比较重要的批发型融资来源和重要的交易对手,引导实现融资来源的多元化,促进银行的流动性安全。
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是指:银行可以用来在二级市场进行抵押融资的资产,以及能够被中央银行接受作为借款担保品的、不存在变现障碍的资产。
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包括股票价格、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商品市场等的市场整体信息、金融行业信息和银行信息,这些即时数据可以作为银行存在潜在流动性困难的早期预警。
第四章《巴塞尔协议III》重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4.1 高质量的资本有助于银行在压力情况下应对流动性风险“在合格资产池中,将可供出售债券调整出合格资产,是由于AFS 将短期资产价格变动计入权益,待债券出售时再转入损益,因而短期价格的变动会导致账面权益的变动,从而使以账面价值计量的银行资本充足率波动,成为潜在操纵资本充足率的工具。
对于递延税率资产而言,DTA 严重依赖于银行未来可实现的盈利。
之所以把DTA也从合格资本中排除开,是因为DTA 相当于是企业对政府或税务当局形成的应收账款,能否在压力情形下成为可信资产,要取决于主权风险,因而最直接的处理方法就是将其从合格资产中清除。
至于抵押贷款服务权益,则是原始借款人发行出售给专业从事各项抵押服务的机构,要求其服务于现存抵押业务的权利。
通常的权利包括每月收缴抵押支付,根据第三者委托契约所留存在税收和保险费用,转寄抵押借款者归还的本金及利息。
事实上,MSR是一个与经济周期息息相关的产业,如果经济不景气,抵押贷款还不上,MSR 也就如同一张废纸,因此如果将其纳入合格资产的计量中,无疑将强化金融产业的顺周期性,同时也为在压力情况下流动性危机的爆发增添隐患。
”从上文巴塞尔III 从合格资产池中清除的项目来看,清除一些亲周期的资产种类,不仅有助于缓解监管标准的顺周期性,更重要的是防范银行据此操纵自身的资本充足率。
4.2 集中对手交易抑制了对手交易风险在流动性风险方面的传染效应对手交易风险是指当金融交易对手不履行合约所带来的风险。
在市场规则完备的情况下,这种违约风险能够被市场以定价和评级的方式很好地将风险溢价信息传递给交易对手,然而在经济压力情况下,资产损失带来的对手交易风险则是市场失败的一种表现,对手的违约风险会通过交易的衍生产品传递给众多的交易对手,衍生品异化的程度越深,对手交易风险在金融危机恐慌传染的影响也就越烈。
因而,巴塞尔III 提出将场外交易的衍生品按照100%的信贷换算因子(credit conversion factor, CCF)计提杠杆率计算中的信用风险敞口,因而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最具传染效应的场外衍生交易,转而鼓励集中对手交易。
集中交易对手,就像是市场中所有卖家的买家和所有买家的卖家,从所有交易中得利,同时成员们将钱存入一个储蓄基金。
交易者们只需担心一个机构用于结算交易的信用度是否足够。
这样一来,金融监管机构只用管理好这个大型交易者,就能够有效监控整个系统的金融流动性风险。
目前集中交易对手已经在美国和欧洲市场盛行开来,美国财政部号召使用集中交易对手来标准化场外衍生品。
为清算标准化而设计的统一格式信用违约掉期合同将能够有效限制对手交易风险,集中化对手交易已经在逐步推广中。
4.3 重视系统重要性银行能够限制SIFI 对系统流动性的破坏作用巴塞尔III 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约束,充分反映了其对SIFI 在流动性链条中重要链接作用的重视。
通过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额外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对其日常的经营性和投资性活动过程中的风险暴露进行约束和集中监管,能够有效地限制系统性重要银行对金融体系系统性的破坏性作用。
此外,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在场外衍生交易中逃避监管的问题,巴塞尔III 也特别做了硬性规定,要求其通过集中交易对手进行交割。
尽管就目前的进展而言,对系统性重要银行的“大而不能倒”的问题仍旧缺乏持续有效的解决手段,但巴塞尔III 的最新变革已经说明了系统性重要银行仍是今后金融监管的重要关注点。
第五章巴塞尔III 对我国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影响巴塞尔协议III 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变革表明,全球银行监管当局已经充分认识银行监管的核心问题所在。
对银行进行监管的难点在于无法监测到复杂信用证券化体系的发展、到期转换模式的改变以及由此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因此监管的重点不在于提高表面的监管指标要求,根本的核心在于防范到期转换上期限不匹配所带来的银行在流动性上的脆弱性。
因而,随着巴塞尔协议III 被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不断吸收和采纳,其变革的核心思想———流动性风险管理也将逐步被我国金融监管层和金融机构所熟识,我国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也将面临新的变革。
5.1 银行需要建立近似于实时的日间流动性管理模式银行需要以日为单位建立流动性管理框架,通过最小化日间流动性风险暴露,降低借贷比例,优化投资结构。
同时,银行还需要建立以利率敏感性为基础的融资和资金缺口变动情况,精确掌握储户与网点之间的现金总量流动情况。
这样既能够更大程度地精确度量自身现金流的进出状况,也方便监管当局准确掌握整个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充裕情况,方便监管决策。
5.2 银行需要大力优化长期融资的结构化流动性管理在压力情况下有效应对流动性冲击,是防范流动性金融风险的核心所在,因而强化银行金融机构的结构化流动性管理将是未来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