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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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的具体种类

行政征收的具体种类

行政征收的具体种类行政征收是指政府依法对土地、房屋等财产进行征收的行为。

行政征收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的一种特殊的征收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更新和改造。

行政征收的具体种类包括以下几种:1. 土地行政征收土地行政征收是指政府为了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更新和改造而对土地进行征收的行为。

土地行政征收的对象包括农村集体土地、城市建设用地等。

土地行政征收主要是针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征收,征收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等。

2. 房屋行政征收房屋行政征收是指政府为了进行城市更新和改造,提高城市建设质量,改善城市环境而对房屋进行征收的行为。

房屋行政征收的对象包括老旧房屋、危房、违法建筑等。

房屋行政征收主要是针对房屋产权进行征收,征收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上的房屋等。

3. 设施设备行政征收设施设备行政征收是指政府为了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水平而对设施设备进行征收的行为。

设施设备行政征收的对象包括水电气热等公用设施设备、交通设施等。

设施设备行政征收主要是针对设施设备使用权进行征收,征收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公用设施设备、交通设施等。

4. 自然资源行政征收自然资源行政征收是指政府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而对自然资源进行征收的行为。

自然资源行政征收的对象包括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等。

自然资源行政征收主要是针对自然资源使用权进行征收,征收范围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国家重点开发利用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等。

5. 其他行政征收除了以上几种具体种类外,行政征收还包括其他一些特殊的征收行为,如对违法建筑、违法用地等进行行政强制拆除和清理,对环境污染企业进行停产整治等。

总之,行政征收是政府为了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更新和改造而实施的一种特殊的征收行为。

浅谈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途径

浅谈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途径

浅谈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途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已成为日益严峻的问题。

在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中,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是一个重要环节,对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有着重要影响。

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本文将从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途径进行探讨。

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征收程序不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地方政府因为部分地方政府因为程序的不规范,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征收工作,导致征收程序不规范,给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二、征收补偿不公平。

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波动,地方政府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对房屋的价值评估不准确,导致征收补偿不公平,给被征收人带来不公平的损失。

三、征收后的土地利用问题。

在一些地方,在征收房屋后,土地的利用并不合理,往往导致土地浪费、空置等问题,影响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四、对被征收群体的安置不到位。

在征收工作中,对于被征收群体的安置工作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一些被征收群体的生活条件并未得到合理的改善。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一、建立规范的征收程序。

地方政府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征收工作,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土地征收。

二、科学合理的征收补偿方式。

地方政府应该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面的研究和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要想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地方政府加强对征收工作的规范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征收制度和补偿方案,以及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被征收群体的合理安置。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的作用,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行政征收是什么意思

行政征收是什么意思

⾏政征收是什么意思⾏政征收和征⽤处理就是针对于个⼈的财产和⼟地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可以对相关的私有财产进⾏征⽤或者征收,但是国家会给予⼀定的补偿。

⽽相对于⾏政征收,⼀般是属于国家的税务。

关于⾏政征收是什么意思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政征收是什么意思1、⾏政征收是指⾏政主体凭借国家⾏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政相对⼈强制性征集⼀定数额⾦钱和实物的⾏政⾏为。

⾏政征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

税是国家税收机关(包括税务机关和海关)依法强制取得财政收⼊的⼀种⼿段。

费即各种⾏政收费,是⾏政主体为⾏政相对⼈提供⼀定的公益服务,或者授予其国家资源和资⾦的使⽤权⽽收取的代价。

作为⼀种公益服务。

⾏政⾏为在⼀般情况下是⽆偿的,但是如果⾏政相对⼈获得多于⼀般的⾏政相对⼈的公益服务,则应⽀付⼀定费⽤。

2、法律依据:《宪法》第⼗三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征收或者征⽤并给予补偿。

”并且在《专利法》、《国防法》、《中华⼈民共和国戒严法》等多部法律中做出了不同情况下对⼟地以外多种权利征收的补偿性规定。

(1)征收对象主要是⼟地等不动产;(2)征收的形式是⾏政⾏为;(3)征收⽬的是为了公⽤事业,特别是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程;(4)传统征收以完全补偿要件,⽽且⼤多是事先补偿。

⼆、⾏政征收和⾏政征⽤的区别是什么1.法律效果:⾏政征收的结果是将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收归国家;⽽⾏政征⽤的后果则是⾏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财产的使⽤权,不发⽣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2.是否有偿:⾏政征收⼀般是⽆偿、强制性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政征⽤应当给予相对⼈适当⽐例的补偿。

3.⾏为性质:⾏政征收⼀般是特定国家利益需要,但⾏政征⽤具有⼀定的应急性,针对突发性的公共事件要⽴即采取措施,处理危机情况,这种情形下就可能发⽣⾏政征⽤。

4.内容:⾏政征收⼀般包括税费征收和财产征收,如个⼈所得税、排污费、港⼝建设费、公路养路费等;⾏政征⽤针对财产使⽤权或劳务。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法中的行政征收程序有哪些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法中的行政征收程序有哪些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法中的行政征收程序有哪些在行政法中,行政征收程序是指政府依法对个人或组织进行征收的程序和要求。

这些程序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为。

下面将介绍行政征收程序的主要环节。

一、立法依据行政征收程序的实施依据包括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其中,宪法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权利保护原则,法律对行政征收进行了授权,行政法规则具体规范了行政征收程序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二、立案阶段行政征收程序的第一步是行政机关的立案工作。

行政机关需要制定并公布征收计划,明确征收的范围和程序。

同时,行政机关还要核准相关的征收补偿政策和标准,以确保征收过程公正合理。

三、征收申报在征收申报阶段,被征收方需要向行政机关申报征收事项。

申报内容包括被征收财产的性质、数量、位置等。

行政机关会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并向被征收方发出征收通知书。

四、听证程序听证是行政征收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被征收方合法权益的手段。

在听证阶段,被征收方有权提出异议和申辩,行政机关会组织听证会并记录相关证据和意见。

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机关需要向被征收方发出听证意见书。

五、征收决定根据征收申报和听证程序的结果,行政机关会作出征收决定,明确征收的财产范围、补偿标准和期限等。

征收决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给被征收方,并告知被征收方有权进行义务救济。

六、补偿与过渡在征收决定生效后,行政机关需要按照补偿标准和期限向被征收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

被征收方则需要按照约定的期限搬迁或交付相应财产。

行政机关还需要提供过渡期的帮助和支持,确保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七、救济程序如果被征收方对征收决定存在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被征收方可以向行政机关进行申诉,对不满意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将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

总之,行政征收程序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保障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保护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征收,并确保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行政征收案例法律分析(3篇)

行政征收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区政府为改善市区交通状况,决定征收某街道的居民住宅,以建设新的市政道路。

征收过程中,涉及多家居民住宅,其中乙居民因补偿问题与区政府产生纠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乙居民住宅位于被征收范围之内,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向乙居民送达了征收决定书,并提供了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

乙居民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中关于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不符合其合理要求,遂拒绝搬迁。

区政府在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决定强制征收乙居民住宅。

乙居民不服区政府征收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并要求区政府按照其合理要求重新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法律分析(一)征收决定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本案中,甲市某区政府为改善市区交通状况,建设新的市政道路,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有权依法征收乙居民住宅。

(二)征收程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本案中,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向乙居民送达了征收决定书,并提供了相应的征收补偿方案,符合征收程序的法律规定。

(三)征收补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本案中,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向乙居民提供了征收补偿方案,但乙居民认为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不符合其合理要求,因此产生纠纷。

(四)乙居民诉讼请求的法律分析1. 撤销征收决定乙居民请求撤销征收决定,理由是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其合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乙居民对征收决定不服,依法有权提起诉讼。

但撤销征收决定需要证明征收决定存在违法情形。

本案中,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无违法情形,因此乙居民的撤销征收决定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行政征收的常见情形

行政征收的常见情形

行政征收的常见情形
1.土地征收:针对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土地,例如扩建公路、修建水库等公共建设项目。

2. 房屋征收:政府为了建设公共设施或进行城市改造,需要拆迁居民房屋,征收房屋。

3. 矿产资源征收:政府为了保护环境或发展经济,需要征收矿产资源,例如煤矿、油田等。

4. 水域征收:政府为了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需要征收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

5. 林地征收:政府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或进行林业开发,需要征收林地。

6. 畜牧场征收:政府为了加强畜牧业管理,需要征收畜牧场。

7. 企业征收:政府为了进行国有资产重组或推动市场化改革,需要征收企业。

8. 城镇村庄征收:政府为了进行城市规划或推动农村现代化,需要征收城镇村庄。

9. 土地流转:政府为了推动农业现代化,需要征收土地并流转给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

10. 其他特殊情况:例如战争、灾害等情况下,政府可能需要征收土地、房屋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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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工作问题及对策

征收工作问题及对策

征收工作问题及对策引言征收工作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政府管理和调控经济的手段之一。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征收工作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深入分析目前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问题分析1. 数据不准确在征收工作中,数据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有效监管等原因,征收部门常常面临数据不准确的问题。

这会导致税款征收不到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2. 征收成本高昂征收工作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

尤其是在涉及到大规模企业或个人时,需要耗费大量资源来开展调查、核实和执行等工作。

这些成本会大幅度增加征收的难度和压力。

3. 征纳衔接不畅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

纳税人对于相关法规、政策、程序等了解不足,导致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受阻。

同时,税务部门也需要提高对纳税人的服务意识和能力,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与合作。

4. 征收规范性不高在一些地方,征收工作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

各地区、部门之间存在着执行标准不一致、操作流程不规范等问题。

这给征收工作带来了困难和混乱。

对策建议1. 加强信息共享与监管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同时,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监管,建立健全的评估体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推行科技化手段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征收过程中进行辅助决策和分析。

通过科技手段提高征收效率,并降低成本。

3. 加强对纳税人教育和服务加大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他们对相关法规、政策、程序等方面知识的了解。

同时,税务部门应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与合作,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4. 建立统一的征收标准和流程通过制定统一的征收标准和操作流程,提高征收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加强不同地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形成良好的工作合力。

结论征收工作问题及对策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议题。

浅谈拆迁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小编推荐)

浅谈拆迁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小编推荐)

浅谈拆迁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小编推荐)第一篇:浅谈拆迁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小编推荐)浅谈拆迁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及对策一、拆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征地拆迁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繁重、影响很大,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了一些补偿标准偏低、补偿不及时到位、安置不落实、保障机制不完善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一)征地拆迁政策不完善。

目前,我国已颁布了《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征地拆迁政策还是显得不完善,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

1、补偿标准不一致。

在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中,往往出现同一时期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不一致的情形。

如天津路片区千亩山地整理项目和东风传动轴项目同是开发区辖区2009年的征地拆迁项目,天津路片区千亩山地整理项目土地补偿费标准是45000元/亩,而东风传动轴项目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是32000元/亩,2011年东环路项目的补偿标准也是32000元/亩,补偿标准不一样,造成补偿标准低的拆迁户心理失衡,对项目拆迁产生抵触情绪。

二是农村村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同时期城市居民拆迁补偿标准不一致。

城市居民拆迁补偿方式一般为还建房屋,还建的房屋面积是原房屋面积的1.2倍至1.8倍,按现有市区房屋均价4500元/平方米计算,则市区居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5400元/平方米至8100元/平方米。

目前,开发区辖区项目拆迁补偿标准是砖混有产权房拆迁补偿标准为585元/平方米,砖混无产权房拆迁补偿标准为90元/平方米,相差甚远的补偿标准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极大困难,也引发了不少纠纷。

2、补偿标准偏低。

长期以来,开发区辖区农村征地拆迁工作一直执行着十堰市物价局2005年出台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该标准规定:砖混结构房屋以585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但现在在农村建房的成本价为800元/平方米,拆迁户就面临着房屋一旦被拆,所得补偿款就盖不起或者买不起与原有面积一样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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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征收内容摘要:作为国家财政主要来源的行政征收, 由于制度不健全及管理不到位, 出现了目前征收较为混乱的局面。

针对这一现状, 应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行政征收制度。

通过完善行政征收立法,对行政征收行为的司法审查,建立纳税评估制度与完善税务代理制度,从而落实宪法的原则性规范。

关键词:行政征收问题完善行政征收是国家机器运转所需费用的来源,是存在于现代社会的一种普遍的行政行为,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虽然第四次修改宪法后,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土地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征收成为一项基本的宪法制度。

但宪法的基本规范具有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点,不能直接实施。

因此,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如何从行政法的角度和视野来贯彻落实宪法的原则性规范,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因此,我们应认识到我国行政征收制度构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完善我国行政征收制度,保障相对人的权益,落实宪法的原则性规范。

一、行政征收的涵义及特点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宏观调节经济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向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方强制的、无偿的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1其特征有:(一)法定性行政征收直接指向行政相对方的经济利益,直接指向行政相对方的财产权益,这就决定了其对行政相对方的财产权益始终都具有侵害性。

因此,为了确保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征收行为的侵害,必须确立行政征收的原则。

将行政征收的整个过程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具体的行政征收行为受相对稳定的法律的支配,使行政征收项目、行政征收金额、行政征收机关、行政征收相对方、行政征收程序都具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这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二)强制性行政征收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行为,实质上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征收权,这种权力具有强制他人服从的效力。

因此,实施行政征收行为,无需征得行政相对方的同意,甚至有时可以在违背行政相对方意志的情况下进行。

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行政征收命令,否则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三)无偿性国家为了完成其职能,维护其统治,必须耗用一定的物质资财,而作为管理机构的国家行政机关,本身并不直接从事生产,因而只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通过行政征收来满足所需物质资财。

行政相对方的财产一经国家征收,其所有权就转移为国家所有,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由国家负责分配和使用,以保证国家财政开支的需要。

这里的行政征收只能是无偿的,是以行政相对人负有法定缴纳1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二版第177页义务为前提的,它是财产的单向流转,无需向被征收主体偿付报酬。

二、我国现行的行政征收制度(一)行政征收的设定权问题无论是税收征收还是行政收费,其征收的对象均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

对于涉及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权利的财产权问题,应贯彻法律保留原则,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在税收征收方面,随着改革开放、“利改税”的实施,我国的税收制度、纳税义务人与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几乎都是由法律设立和调整的。

鉴于在利改税的过程中直接制定税法尚缺乏经验,因此在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本属自己的立法权授权国务院,可就改革工商税制发布税收条例草案(该项授权有时间和形式的限制)。

国务院根据这项授权制订了一系列“条例草案”2。

通过试验积累一定经验后,仍将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以法律形式颁布。

在行政收费方面,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收费法。

作为行政收费依据的规定, 散见于各种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之中,甚至散见于够不上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某些行政规范性文件之中。

从总的情况来看,层次越低的规范文件,涉及行政收费的内容越多。

大体情况如下:1.法律作了原则规定,授权国务院或其他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规定。

法律对行政收费作出具体规定的几乎没有,有的法律规定了可以收费,但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或其他行政机关规定。

有时,法律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缴某种费用,而国家有关规定便是其后出台的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

2.法规对行政收费有具体规定。

但法规直接规定行政收费的是少数,大多数的行政收费是依据低一层次的规章甚至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收的。

3.法律、法规没有任何规定,由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设定收费。

4.法律、法规、规章都没有规定, 由没有法规、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权力机关或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收费。

究其原因,是因为这类收费均为预算外资金,收费主体可以随意使用,所以他们有很高的“积极性”,这是造成目前乱收费的主要根源之一。

(二)行政征收管理制度行政征收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行政收费的征收管理制度两部分。

1.关于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现状。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是税收机关对纳税人依法进行税收征收监督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的总称。

199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 确立了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统一了国内税和涉外税的税收征管制度,体现了纳税人在税收征收管理上的平等,有利于企业间平等竞争加强了税务机关执法力度,增强了税法的强制性完善对税务机关的制约,以及相应的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确立了税务代理制度等。

2.关于行政收费的征收管理制度的现状。

除了在收费主体、收费方式、收费程序等方面的制度以外,由于设定行政收费的法律规范的层级较低,设定主体更容易滥用权力,所以更需要进行重点监督,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此,制定了相应的监督制度和救济制度。

目前,行政收费的监督制度主要有:1.行政收费目录制度即行政收费的监督部门将现有各种收费按一定格式编成册,并通过媒体公之于众,以便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的制度。

2.收费许可制度即行政收费的监督部门通过核发收费许可2如1984年9月发布试行的《增值税条例(草案)》、《营业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等证,对收费主体、收费事项等进行控制的制度。

3.收费登记制度即行政收费监督部门向缴纳人发放收费登记手册,当收费机关收费时,填写该登记手册,以便以后收费监督部门检查的制度。

4.联合检查制度即各级行政收费监督部门每年对收费及相应的收支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将查处情况抄报上一级主管机关的制度。

5.财政专户储存制度即机关将收取的费用存人指定银行,并由财政部门和银行共同监督其使用的制度。

6.行政收费的收据制度即收费机关收取费用后,须向交费人开具收据,以作为交费的证据,同时也可以对收费机关进行监督,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行政收费的救济制度规定,收费机关与缴费义务人因收费管理发生争议,可通过以下制度途径来解决行政收费监督管理制度,它要求通过向有关收费监督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反映以求解决:1.行政收费复议制度,它要求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争议。

2.行政收费诉讼制度, 它要求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

3.行政收费诉讼制度, 它要求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

三、我国行政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行政征收的设定权限混乱由于我国宪法及法律对行政征收的设定权限未作明文规定,所以,实践中,除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设定行政征收权以外,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也在纷纷创设征收权,甚至连一些没有规章制定权的基层地方政府也在通过颁布行政措施创设行政征收权。

这种征收权设定的混乱状况是导致行政征收权滥用和重复征收的主要原因。

(二)行政征收制度与其他行政行为制度之间性质、界限不清行政征收与其他行政行为之间性质、界限不清目前集中表现为:1.行政征收与行政许可之间性质不清从法律上说,行政征收与行政许可之间的不同法律性质应当是非常清楚的行政征收是无偿征收相对人的财产行为,而行政许可则是依据相对人的申请赋予其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

行政许可中行政主体为颁发许可证照需要向相对人收取一定的工本费,但除此之外行政主体不应再向相对人征收诸如管理费之类的其他费用。

但目前在实际生活中,行政主体借行政许可向相对人乱收费的现象非常普遍。

不少行政许可实际上被作为行政征收的一种手段, 这样反过来又导致了许可证制度的混乱不堪。

据不完全统计, 目前经济领域设立专项审批及行政许可的事项多达二、三百项,这些审批、许可令企业苦不堪言,因为每设立一项审批或许可,即意味着企业必须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才能过“关”,有的盖上一个图章, 动数征收几百元甚至上千元“管理费”。

这就完全将行政许可与行政征收混淆起来。

2.行政征收与罚款等行政处罚之间界限不清譬如,在计划生育管理的地方立法中,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对超生者征收超生费,有的地方性法规则规定对超生者处以罚款。

罚款作为行政处罚自不待言,间题是征收超生费是属于行政征收呢?还是行政处罚?如果属于行政征收,那么,因征收超生费而引起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只能审查其合法性而不能审查其合理性,亦不得以判决变更该行政行为,如果属于行政处罚,则人民法院不仅可以审查其合法性而且可以审查其合理性,不仅可以判决撤销,而且对于“显失公正”的征收行为可以判决变更。

由于法律性质不明确,所以,给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造成了因难,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第二条将征收超生费统一到行政处罚,但在理论上和立法上仍有讨论的必要。

(三)行政征收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目前行政征收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行使征收权的主体不规范有些组织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机关的委托却在行使着行政征收权。

2.实施行政征收的措施、程序不完善目前不少法律法规对行政征收的具体行为方式及程序均缺少明确规定。

3.减征、免征的条件不明确、不具体 4.缺少对行政征收的法律救济如《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中都没有规定相对人不服行政征收的救济途径和处理办法。

行政征收制度不完善,其结果一方面是行政征收权的滥用,目前经济生活中乱摊派、滥收费等现象实际上就是行政征收权被滥用的结果。

另一方面则是行政征收的不力,表现为应该征收的财产却由于征收制度不完善而漏征或难征。

以税收征收为例, 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加上政策,体制等方面的原因, 导致偷税、漏税、抗税、逃税等现象屡禁不止,1991年全国个体纳税户,查补偷漏税款达15亿元,1992年全国财税大检查, 查出偷漏税等81亿元,1993年全国财税大检查, 查出偷漏税等违纪金额154亿元,其中50至100万元的有986户,100万元以上的有472户。

有人测算,我国每年偷漏税在500亿元以上, 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3四、完善我国行政征收制度的建议行政征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作为国家履行其国家智能的经济基础,在社会管理中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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