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补充划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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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晋政办发〔2020〕94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9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巩固和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聚焦粮食生产功能区域,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高效节水灌溉,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为保障粮食安全提供坚实基础。

到“十四五”末,全省建成高标准农田2400万亩以上,同步建成高效节水灌溉面积700万亩以上,以此稳定保障1350万吨以上粮食产能;到2035年,通过持续改造提升,全省高标准农田保有量持续增加,建设标准和质量持续提升,农田防灾减灾能力明显增强,粮食产能明显提高。

二、重点内容(一)突出重点建设区域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着力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耕地质量,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稳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逐步将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高标准农田。

优先支持产粮大县、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以及工作基础好的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

在确保完成新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基础上,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对照标准规范,对已建项目区根据“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提质改造,优先支持高效节水灌溉提质改造。

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

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

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订案,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0年1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以下是关于条例最新全文,欢迎阅读!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严格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并按照法定内容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认真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并认真组织落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承包经营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有关的违法行为。

基本农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有权拒绝。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和检举揭发侵占、破坏基本农田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4]4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4]4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4)43号2004年11月26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做出的重大决策。

它对于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实现国土资源永续利用;对于强化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对于加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维护中央决策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把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一)调整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管理体制。

各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副处级、副科级以上干部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求当地党委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当地政府人事管理部门依据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任命文件、职数审批表,办理工资手续。

(二)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市辖区国土资源局改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设国土资源分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晋政办发〔2017〕125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8日山西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山西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省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省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调整,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省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四条禁止擅自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功能区和更改名称。

确需进行调整和更改名称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况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可以申请进行调整:(一)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1〕3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1〕3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晋政办发电〔2021〕3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12日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2021年是我省奋力夺取“十四五”转型出雏型开局新胜利的关键之年,是我省加快转型发展蹚新路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保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决策部署取得更大突破,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按照“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提升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原则,深化拓展“标准地”改革,推进企业对标竞价的“标准地”制度,促进项目开工,招引遴选高质量项目落地,构建具有山西特色、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确保改革位于全国第一方阵。

在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出让“标准地”宗数占本开发区工业用地比重不低于40%;山西综改示范区探索将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向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延伸;实施全周期管理,各开发区对已竞得“标准地”的项目,监督企业履约践诺,确保项目达产见效。

二、工作任务(一)持续做好区域评价事项。

在全省有条件的区域,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推行以“标准地”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12.03施行日期2009.12.03文号晋政办发[2009]182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好我省耕地保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耕地保护工作的责任近年来,我省耕地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土地开发整理力度不断加大,耕地质量逐步提高,连续多年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未完全落实到位,考核、奖惩制度不健全,部分补充耕地质量不高等。

耕地保护工作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关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意义深远,责任重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提高认识,要站在发展经济、维护稳定、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和重视耕地保护工作。

要按照事有专管之人,人有明确之责,责有限定之期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机制,各地政府一把手是耕地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耕地保护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1•【字号】晋政办发[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通知(晋政办发[2004]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联合制订的《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农业厅二00四年三月)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2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

一、检查目的通过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基本掌握当前基本农田利用状况和变化情况,促进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的落实;发现和督促地方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进一步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意识,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推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检查重点和内容重点检查《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的基本农田“五不准”的执行情况,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区位落实情况、实际利用状况和质量水平,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检查的具体内容是:(一)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国土资发〔2000〕126号),检查基本农田是否落实到图上、地块、村组和农户,面积和区位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逐级签定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是否做到图、表与地块相符,档案齐备,县、市、省三级备案;是否按要求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填报《基本农田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表一)。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5.31施行日期2013.06.01文号晋政发[2013]22号主题类别会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的精神,继续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服务全省转型跨越发展大局,保障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更新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必要性2009年公布执行的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对我省各类建设用地顺利实施征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原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在许多市、县已不适应,继续采用原先的补偿标准,必然会带来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

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把民生问题摆在突出位置的精神的一项举措,符合国家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的精神和我省实际,对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全省社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使用及说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两部分构成,各县(市、区)内分区域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各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见附表)。

(一)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辖区内除基本农田以外的集体农用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有关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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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补充划
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1999]6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7.02
【实施日期】1999.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补充划定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1999〕65号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规定,我省的基本农田应占总耕地面积的80%。

为贯彻《土地管理法》和《条例》,需要对1995年划定的基本农田在原来划定的基础上重新进行调整补充划定。

现将我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补
充划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迅速安排,确保基本农田调整补充划定按时完成
党中央、国务院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在《土地管理法》和《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对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国土资源部要求各地今年要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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