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活禽禁售方案

活禽禁售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由于活禽市场的存在,野生动物的交易和消费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如野生动物传染疾病的风险、生态平衡的破坏等。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公共卫生安全,制定一套全面禁售活禽的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生态平衡的恢复与保护。
2. 原则:(1)科学决策:依据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研究结果,制定科学合理的活禽禁售措施。
(2)全面管理:禁止一切形式的活禽交易,包括市场、饭店、宠物店等。
(3)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宣传与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
三、实施措施1. 法律法规:制定与活禽禁售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禁售的具体条件和标准。
2. 市场整治:加强对活禽市场的监管和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活禽交易行为。
3. 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大对活禽禁售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认知水平和保护意识。
4. 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活禽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检测,确保市场上销售的禽类产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
5. 救助机构建设:建立完善的野生动物救助机构,提供对被非法交易的野生动物的救助和保护。
6. 执法力度加大:加强执法力度,打击一切与活禽交易有关的违法行为。
7. 家禽替代:鼓励人们选择食用家禽产品,减少对活禽市场的需求。
四、实施效果评估和调整1. 监测评估:建立科学的动物资源监测系统,对禁售活禽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估。
2. 问题反馈:通过舆情监测和公众评议等方式,及时了解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及时调整方案。
3. 持续改进:根据评估和调研结果,不断改进活禽禁售方案,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五、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1. 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分享经验和合作机制。
2. 经验借鉴:借鉴国外禁售活禽的成功案例和经验,加以吸收和应用。
六、结语活禽禁售方案的实施对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促进生态平衡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全面禁售活禽,可以减少野生动物贸易,避免潜在疾病传播的风险,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活禽休市管理制度

活禽休市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市内所有的活禽交易市场,对活禽进行休市管理。
三、管理机构1.市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活禽休市管理事务。
2.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活禽交易市场的休市管理工作。
3.活禽交易市场的经营者需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工作,协助做好休市管理。
四、休市原因1.传染病暴发,需进行防控;2.环境污染,影响市民健康;3.市场秩序混乱,需整顿,清理;4.其他管理部门要求休市。
五、休市程序1.休市决定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市场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专门机构报告,经专门机构审核通过后,下发《活禽休市通知》。
2.休市宣传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将休市时间、原因、期限等信息通知到相关的活禽经营者和市民,通过市政府官网、市场公告栏等途径进行宣传。
3.休市时间根据具体情况,休市时间不得少于3天,超过10天需重新申请,获取市政府专门机构批准。
4.休市后处理活禽交易市场休市期间,需对市场内的活禽进行隔离处理,确保不对外销售,采取消毒措施,清理环境。
5.休市评估休市期满后,市场管理部门需对市场进行评估,确认是否符合开市条件,报告市政府专门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重新开市。
六、违规处理对未经批准私自开市的,市政府专门机构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关闭。
七、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市政府专门机构与市场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并做必要的调整。
以上即为《活禽休市管理制度》的内容,望市内所有的活禽交易市场、活禽经营者以及市民遵守遵循,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确保食品安全与市民健康。
禽市场管理制度

家禽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活禽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经动物检疫合格的活禽,并在经营地点公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等制度.从事活禽批发经营的,还应当记录销售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名称、流向、时间、数量等内容;
(三)每天收市后对活禽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并配合市场开办者实施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
四)根据规定休市;
(五)不得经营病死禽只;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疫情监测、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活禽经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健康防护知识教育,具备基本健康防护知识。
在进行活禽交易、运输和宰杀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配备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并不得在经营档内食宿。
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
第三条活禽零售市场出售的活禽应当在市场内经过宰杀后方能带出市场。
活禽零售市场收市时,经营者对尚未售出的活禽应当予以宰杀处理,严格执行当日零存栏制度。
第四条活禽经营市场应当实行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制度以及废弃物和病死禽只无害化处理制度。
第五条临时性休市期间,不得在活禽经营市场内外进行活禽交易,活禽经屠宰场集中屠宰方可销售。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整治活禽经营市场和打击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专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整治活禽经营市场和打击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专项行动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农办医[2009]44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09.07.01【实施日期】2009.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整治活禽经营市场和打击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专项行动情况的通报(农办医〔2009〕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切实落实商务部、农业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商秩发〔2008〕486号),工商总局、农业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开展活禽和活体鸟类经营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51号)要求,有效打击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防疫条件监管,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我部印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09〕1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活禽经营市场和打击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专项行动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9〕15号),正式启动了整治活禽经营市场和打击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专项行动。
行动开展以来,各级兽医部门积极组织自检自查工作,查找监管问题,落实整治措施,促进了活禽经营市场监管工作和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环节监管工作的开展,保障了动物源性食品卫生安全。
近期,我部组织进行了专项整治的检查和总结,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整治行动基本情况(一)高度重视专项整治行动。
各地兽医部门按照我部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工作扎实、措施得力,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全面推动了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农业部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办),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活禽经营市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等要求。
第七条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四)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2024年活禽经营市场整治工作方案

2024年活禽经营市场整治工作方案____年活禽经营市场整治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活禽市场呈现出扩大规模、增加品种的趋势,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如市场规模庞大、管理不善、环境脏乱差等问题。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市民的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
为了营造安全、有序的活禽市场,保障市民食品安全,提升市场形象,制定本方案,对活禽经营市场进行全面整治。
二、整治目标1. 确保市民食品安全。
通过整治活禽市场,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确保市民食品安全。
2. 建设整洁有序的市场环境。
对活禽市场进行管理和整治,建设整洁、有序的市场环境,提高市场形象,为市民提供良好的购物环境。
3. 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活禽经营行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市场经营水平。
4. 落实主体责任。
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推动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整治措施1. 完善市场管理机制(1)加强市场监管力量。
增加市场监管人员,提升市场监管水平,确保市场日常运营秩序,开展巡查和检查活动。
(2)加强市场设施建设。
投入资金对活禽市场的硬件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改善市场环境,提升市民满意度。
(3)完善市场监管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加强市场日常管理。
2. 强化活禽经营主体监管(1)明确屠宰场要求。
对屠宰场的建设、管理、运营进行严格监管,建立健全活禽屠宰市场的准入机制,保证屠宰场的卫生安全。
(2)加强养殖基地管理。
加强对活禽养殖基地的监管,确保养殖过程符合相关要求,提高养殖标准,减少养殖环境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3)加强市场准入条件审核。
对活禽市场的准入条件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市场予以关闭或整改,确保市场运营符合规范。
3. 加强活禽经营者教育培训(1)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对活禽市场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意识和素质。
(2)提高经营者责任意识。
加强对活禽市场经营者的引导,倡导经营者自觉承担起食品安全保障的责任。
活禽经营市场整治工作方案

活禽经营市场整治工作方案活禽经营是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活禽经营市场存在一些乱象,包括活禽产地不明、养殖环境不规范、饲养管理不当等问题。
为了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整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整治目标和任务(一)目标:通过整治工作,建立规范健康的活禽经营市场,确保活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任务:1.建立健全活禽经营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管和管理;2.加强对活禽养殖场的规范管理,提高饲养环境和管理水平;3.加强活禽产品的检测和监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4.加强对活禽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5.建立健全活禽产品追溯体系,提高活禽产品的可追溯性;6.加强对活禽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规范活禽产品的流通和销售。
二、加强对活禽养殖场的规范管理(一)加强活禽养殖场的环境监管,确保养殖环境卫生和安全。
加强对养殖场的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于环境卫生不达标的养殖场要限期整改或者关闭。
(二)加强对活禽养殖场的养殖管理,确保禽类健康和屠宰前的检疫。
要求养殖场建立完善的防疫制度,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和消毒操作,遏制禽类疫情的发生。
(三)加强对活禽养殖场的养殖技术培训,提高养殖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组织专家定期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加强养殖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养殖技术。
三、加强对活禽产品的检测和监测(一)建立活禽产品的质量检测体系,对活禽产品进行抽检,检测项目包括华立氏菌、沙门氏菌等常见病原微生物,以及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指标。
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活禽经营者整改,对于严重违规的活禽产品要依法进行处罚。
(二)加强对活禽产品的溯源管理,建立活禽产品追溯体系。
要求活禽经营者标注活禽产品的来源、养殖厂家、养殖日期等信息,确保活禽产品的可追溯性。
(三)加强对活禽产品的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活禽产品中的问题。
活禽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活禽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市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活禽市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活禽市场包括各类活禽交易市场和禽类批发市场。
第三条活禽市场安全生产管理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管理有责、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活禽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依法保障市场从业人员和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活禽市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市场管理方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程。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措施、计划,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经过相关的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八条活禽市场管理方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九条活禽市场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条活禽市场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人对市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全面责任。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章制度,明确市场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活禽市场内的商家、摊主等经营单位对自己的店铺及经营活禽的场所负有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十三条活禽市场内商家、摊主等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加强对活禽的管理,保障市场内的安全。
第十四条活禽市场内必须配备专门的安全疏散通道和应急逃生通道,并明显标识。
第十五条活禽市场内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市场内的安全。
第十六条活禽市场内商家、摊主等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防范知识。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活禽市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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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医发[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办),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
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活禽经营市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等要求。
第七条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
(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
(四)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第八条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活禽经营区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活禽经营区域要与其他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有独立的出入口;
(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
(四)配备固定禽笼,禽笼底部应距离地面15厘米以上;
(五)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第九条农村集贸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活禽经营区域要与其他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
(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当相对隔离。
第十条市场主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管理制度,并承担下列
责任:
(一)市场主办者作为经营活动的相应责任人,应当建立市场经营管理制度,指导、督促禽类及禽类产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制定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
(二)向市场经营者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督促经营者执行相关制度,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倡导诚信经营。
(三)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进货渠道、信用状况等;设专人每天对活禽经营情况进行巡查。
(四)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对禽类及禽类产品的运载工具进行消毒,每天收市后对禽类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对废弃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类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从事批发经营的市场,应当加强对禽类的入市检查,核对检疫证明,防止不合格禽类进入市场。
(六)设置禽类及禽类产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相关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专门的投诉受理点,处理消费者投诉,解决经营纠纷。
(七)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监督场所和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市场内活禽经营者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经营的活禽应当有检疫证明。
(二)应根据销量购进活禽,避免在市场内大量积压、滞留活禽。
(三)应建立购销台账。
如实记录进货时间、来源、名称、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应记录销售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名称、流向、时间、数量等内容。
(四)应在经营地点公示活禽产地和检疫证明等。
检疫证明应保存六个月以上。
(五)每天收市后对禽类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用具进行清洗,并配合市场主办方实施消毒和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基本防护知识。
从业人员在进行活禽经营和宰杀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部《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相关要求采取个人防护。
第十三条活禽经营市场实行休市消毒或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
活禽经营市场应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轮流休市或安排市场内区域轮休。
在休市或轮休期间,对活禽经营场所、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的家禽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中从业人员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情况通报机制。
第十五条活禽经营市场出现禽只异常死亡或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可疑临床症状,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应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对家禽病原学监测结果呈阳性的,市场主办者应立即启动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配合兽医部门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活禽经营市场发生禽只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国家规定处置疫情。
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时,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应当立即将病人送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从业情况。
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门相关规定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
第十六条禁止生产、加工、销售和购入病、死禽只以及无检疫证明的活禽和禽肉。
禁止在活禽经营市场经营野生禽鸟,禁止在市场外经营活禽。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对活禽经营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督促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履行国家关于禽类和禽类产品经营管理各项规定,指导、监督市场主办者建立健全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第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活禽经营市场禽类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对运离市场的活禽实施有效检疫监管。
要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市场,责令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按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做好对活禽经营市场消毒、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