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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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种猪繁育场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实施方案

良种猪繁育场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实施方案

良种猪繁育场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背景提高生猪养殖的标准化水平,提升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水平,是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

在此背景下,良种猪繁育场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应运而生。

该项目旨在通过标准化操作,提高生猪养殖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为提高生猪肉品质,保障食品安全做出贡献。

项目目标建立良种猪繁育场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以推动生猪养殖生态化、品质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支持。

项目内容1. 精选良种猪良种猪繁育场应在选择良种猪时,注重选用繁殖特性优良、生长快、膘肪良好、疾病耐受力强、适应性好的种猪。

2. 构建标准化场区良种猪繁育场应按照标准化场区规划标准,建设场区,对场内清理消毒、通风换气、灭鼠防蝇等工作应进行规范操作,实现标准化操作。

3. 完善生猪养殖管理制度在生猪养殖管理制度方面,良种猪繁育场应建立健全各项标准化管理、养殖技术流程、疾病防治与常规检测等管理制度,实现管理的标准化。

4. 建立养殖档案各个环节中需要建立养殖档案、生产记录档案、梳理繁殖、饲养等技术指标,并进行规范的记录、比对、分析,为最终实现标准化养殖提供有力支撑。

5. 推进环境保护在猪舍和粪污处理方面,推进环境治理和污染防止,采用环境友好型废弃物处理等技术措施,保障场区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6. 实施智能化技术应用信息技术、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化技术,实现对猪舍内环境的实时监测、采集、分析,对生产和管理过程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以提高效益。

7. 建立评定制度制定良种猪繁育场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评定制度,建立和完善标准化养殖评估体系和管理制度,促进标准化养殖的普及和推广。

项目实施1. 编制实施方案对于该项目的实施,良种猪繁育场应先编制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2. 实施标准化操作在各个环节中,应按照标准化操作,完善生猪养殖管理制度、养殖档案等,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确保标准化操作的有效实施。

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

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

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为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建设、生产与管理,推行标准化养殖模式,提高畜产品质量和效益,控制养殖业对环境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凡xx县境内畜禽养殖场建设、生产、管理,均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规模为生猪年存栏100头以上、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奶牛、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的养殖场。

1、建设规范1.1 选址条件1.1.1 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应当遵守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

禁养区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限养区内控制和限定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改)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1.1.1.1 禁养区是指: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1.1.1.2 限养区是指:集镇规划区;学校、村庄边缘周边区域;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县道两侧200米以内区域;畜禽养殖集中、养殖密度大的区域.1.1.2 场所位置远离饮水源地、动物屠宰场、动物及产品集贸市场、种畜禽场、动物饲养场、动物诊疗场所、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道路等主要干道的距离符合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

1.1.3 养殖场应建在地势高燥、背风向阳和村庄的下风向,且未被污染和没有发生过疫情的地方。

1.1.4 养殖场公共设施方面实现“三通”,即水通、电通、路通,道路便利,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养殖要求。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篇一: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畜禽养殖场防疫体系(一)一、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二、养殖场(社区)法人是动物防疫的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密切关注各项动物防疫措施的落实。

三、养殖场(小区)必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农场(社区)动物的强制免疫应由农场兽医完成。

使用的疫苗必须是正规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由动物防疫机构逐级供应。

严格遵守疫苗使用说明。

五、养殖场(小区)内动物的免疫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和程序进行,保持免疫密度达到100%。

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对农场(社区)确定的免疫性疾病,应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

七、要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认真登记相关信息,动物免疫后要加施畜禽标识。

八、患病动物应及时隔离处理,死亡动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二)一、发现一般性动物疫情,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时限逐级报告。

二、发现下列情况必须快报,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一)发生一类或者疑似一类动物疾病的;二、二类、三类或其它动物疫情呈爆发性流行;(三)动物疫病已经消灭,又发生的;4、新发现的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感染和疑似感染动物的数量、同一组的数量、免疫力、死亡人数、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和诊断;流行病学和焦点追踪;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程序:场方兽医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通知监管兽医,监管兽医到场,怀疑可疑时,马上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确认疫情并向社会公布。

六、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农牧发[2010]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是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快畜禽养殖标准化、规模化的精神,进一步发挥标准化规模养殖在规范畜牧业生产、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尽快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国畜牧业取得长足发展,肉类、禽蛋产量连续多年稳居世界第一,畜牧业产值约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36%。

畜牧业发展对于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作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我国畜牧业正处于向现代畜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和问题凸显:生产方式落后,畜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疫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大宗畜产品市场波动加剧,低水平规模饲养带来的环境污染日趋加重。

这些问题的存在,已不能适应全社会对于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的要求,成为制约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是加快生产方式转变,建设现代畜牧业的重要内容。

这几年来,在中央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等扶持政策的推动下,各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发展,生猪和蛋鸡规模化比重分别达60%和76.9%,已成为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的重要来源。

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有利于增强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供给安全;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从源头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控制,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有效提升疫病防控能力,降低疫病风险,确保人畜安全;有利于加快牧区生产方式转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有利于畜禽粪污的集中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畜牧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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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发布《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农业部发布《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农业部发布《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畜牧兽医》
【年(卷),期】2016(41)3
【摘要】为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不断提升畜禽养殖生产水平,农业部决定继续
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

为确保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于最近发布《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方案中提出将继续在全国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优势区域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在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西、四川和青海8省区启动兔、水禽和蜜蜂养
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试点,以生态养殖场示范创建为重点,通过集中培训、专家指导、现场考核,2016年再创建500家畜禽标准化示范场。

【总页数】1页(P18-18)
【关键词】畜禽养殖;畜牧业生产;优势区域;生产水平;蜜蜂养殖;生态养殖场;示范场;
现场考核;实施方案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668.1
【相关文献】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
知 [J], ;
2.农业部印发《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J],
3.农业部发布《2017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J],
4.据农业部官网消息,为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农业部决定2014年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并发布~2014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拟再创建300个畜禽标准化示范场。

能繁母猪存栏300 [J],
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5.17•【文号】农办牧〔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标准化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牧〔2018〕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的要求,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力推进质量兴牧、绿色兴牧,全面提升畜牧业质量效益竞争力,我部决定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突出创建主题,提高创建标准,严格创建要求,新创建一批生产高效、环境友好、产品安全、管理先进的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增强示范带动效应,加快推进畜牧业现代化。

为保证创建活动顺利开展,我部组织制定了《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2018—2025年)》,确定了各地2018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数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2018—2025年)2. 2018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指标分配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18年5月17日附件1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2018—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的要求,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畜牧业现代化,大力推进质量兴牧、绿色兴牧,全面提升畜牧业质量效益竞争力,我部决定提高创建标准,严格创建要求,新创建一批现代化的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

为确保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2018—2025年,以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兼顾其他特色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示范场创建活动,通过养殖场申请创建、专家指导、省级验收、材料复核、现场核查、评审确定,每年创建100个左右现代化的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共创建1000个。

肉牛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建设标准

肉牛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建设标准

肉牛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建设标准肉牛标准化养殖示范场的创建主要涉及到选址与布局、设施设备、管理与防疫和环保四个方面。

下面我们了解一下肉牛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建设标准。

一、肉牛标准化示范场在选址与布局上的标准(一)选址。

距离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500米以上。

地势高燥,通风良好。

远离噪音。

(二)基础设施。

水源稳定,有贮存、净化设施。

电力供应充足有保障。

交通便利,有专用车道直通到场。

(三)场区布局。

场区与外环境隔离;场区内生活区、生产区、办公区、粪污处理区分开。

有单独母牛舍、犊牛舍、育成舍、育肥牛舍;有运动场。

(四)净道、污道严格分开。

二、肉牛标准化养殖示范场设施设备方面又要达到哪些要求(一)牛舍。

牛舍为有窗式、半开放式、开放式,最好不是简易牛棚。

(二)饲养密度。

牛舍内饲养密度ge;3.5平方米/头。

(三)消毒设施。

场门口有消毒池,场区有内外环境消毒设备。

(四)养殖设备。

牛舍有固定食槽,运动场设补饲槽。

有全混合饲料搅拌机,有精料搅拌机或使用专业精料补充料,有饲料库。

有自动饮水器或独立饮水槽,运动场设饮水槽。

有青贮设备,有干草棚。

有带棚的贮粪场。

有粪便处理设备。

(五)辅助设施。

有资料档案室。

对于育肥牛场有兽医室;对于母牛繁育场,有兽医室和人工授精室。

还要有专用更衣室。

三、肉牛标准化管理与防疫的标准(一)管理制度。

有生产管理制度和防疫消毒制度,并上墙。

(二)操作规程。

有科学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和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

(三)生产记录。

有购牛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记录品种、来源、数量、月龄、出栏月龄、出栏体重等情况。

有完整生产记录,包括产犊记录、牛群周转、日饲料消耗及温湿度等环境条件记录和生产性能记录。

有饲料、兽药使用记录。

有完整的免疫、用药及治疗效果等记录。

(四)档案管理。

有牛群购销、疫病防治、饲料采购、人员雇佣等生产管理档案。

(五)人员配备。

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或与当地高级畜牧兽医人员有合作协议。

四、肉牛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在环保方面的标准(一)粪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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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要求,为做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创建工作,加强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场(以下简称示场)管理,提升畜牧业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场指以规模养殖为基础,以标准化生产为核心,在场址布局、畜禽舍建设、生产设施配备、良种选择、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粪污处理等方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具有示带动作用,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由农业部正式公布的养殖场。

第三条示场创建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畜牧业为核心,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发展要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培训、技术引导、示带动,实现畜禽标准化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畜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环保、工商和质检等部门的支持,切实抓好示场建设工作。

第五条中央与地方的相关扶持政策向示场倾斜。

鼓励畜牧业龙
头企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示场创建,带动广大养殖场户发展标准化生产。

第二章示场条件及建设要求
第六条示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址不得位于《中华人民国畜牧法》明令禁止区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土地使用规划;
(二)达到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场验收评分标准所规定的饲养规模;
(三)按照畜牧法规定进行备案;养殖档案符合《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要求;
(四)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违禁药物及非法添加物,以及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五)具备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两年无重大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六)从事奶牛养殖的,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和销售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奶牛场卫生规》(GB16568-2006)。

设有生鲜乳收购站的,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运输车有《生鲜乳准运证明》;
(七)饲养的商品代畜禽来源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殖企业,饲养、销售种畜禽符合种畜禽场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示场建设其他条件按照农业部和各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场验收评分标准执行。

第八条示场建设容:
(一)畜禽良种化。

因地制宜选用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二)养殖设施化。

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和动物防疫要求。

(三)生产规化。

建立规完整的养殖档案,制定并实施科学规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四)防疫制度化。

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免疫监测等防疫工作,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五)粪污无害化。

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第三章示场确立
第九条示场标准
农业部制定示创建验收评分标准,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区情况对评分标准进行细化,制定不低于农业部发布标准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创建方案制定与下达
农业部根据各地畜牧业发展现状,下达当年示场创建方案,明确各省区标准化示场的创建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细化本区域的示场创建方案,组织开
展示创建工作。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
符合示场创建验收标准的养殖场户根据自愿原则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评审验收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三人以上的专家组,对申请参与示创建的养殖场进行现场评审验收,确定每个养殖场在示期限的具体示任务和目标,并将验收合格的养殖场在省级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报农业部畜牧业司。

第十三条批复确认
农业部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实地抽查复核,审核通过后正式发布,并授予“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场”称号,有效期三年。

第四章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农业部和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分别成立技术专家组。

全国畜牧总站负责对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技术专家组成员进行培训。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区参与示创建的养殖场进行集中培训与技术指导,养殖场根据相关指导意见开展示创建活动。

第十五条示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场的有关要求组织生产,以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多种方式带动周边养殖场户开展标准化生产。

示场应当按照农业部及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示场有关基础数据信息,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生产经营、具体
示任务和目标完成等情况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示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示场奖惩考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并建立示场监督检查档案记录,每年抽查覆盖率不少于30%。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掌握示场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农业部不定期开展对示场的监督抽查,并将示场作为农业部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重点。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示场资格:
(一)弄虚作假取得示场资格的;
(二)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
(三)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使用违禁药物、非法添加物或不按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的;
(五)其他必备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六)因粪污处理与利用不当而造成严重污染的;
(七)停止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
(八)日常抽查不合格,情节严重的,或整改仍不到位的。

(九)未按规定完成示任务和目标的。

第十八条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示场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农业部予以通报批评。

涉及违纪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场创建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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