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本土资源”与法治的矛盾冲突——兼谈法治的渊源与理念_公众演讲_1.doc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法治的本土资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法治的本土资源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法治的本土资源摘要: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准则,作为法学专业的毕业论文,本文将探讨法治的本土资源。
首先,本文将介绍法治的概念和重要性;然后,分析法治的本土资源的含义和作用;最后,探讨如何充分利用本土资源来推进法治建设。
通过研究法治的本土资源,我们可以更好地发展和完善法治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目标。
关键词:法治、本土资源、法治建设、社会治理一、引言法治作为现代社会的基石,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旨在探讨法治的本土资源,以期提高法治建设的效率和质量。
本文将通过分析法治的概念和重要性,以及研究法治的本土资源,旨在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二、法治的概念和重要性法治是指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权益的一种治理方式。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准则,对于一个国家的稳定和繁荣至关重要。
法治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人民权益,是国家治理的有效工具。
三、法治的本土资源的含义和作用法治的本土资源是指在特定的历史、文化、社会背景下形成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人才等资源。
这些本土资源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和支撑,对于法治建设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1. 本土法律制度资源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发展历程,这些都属于法治的本土资源。
本土法律制度资源的有效运用可以提高法律体系的适应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
2. 本土法律文化资源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的本土资源之一。
本土法律文化资源的挖掘和传承,能够提高公众对法治的认同感和遵从度,增强司法公信力。
3. 本土法律人才资源法治建设离不开具有执法能力和专业素养的法律人才。
本土法律人才资源充足,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增强法治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充分利用本土资源推进法治建设为了充分利用法治的本土资源来推进法治建设,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加强法律体系建设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法律体系,应根据本土资源的特点和需求,积极完善法律体系。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第一部分:摘抄喜欢的句子第二部分:一些感想第一部分:摘抄喜欢的句子第7页——大致确定的预期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只有在比较确定的预期下,我们才能进行一切社会交往和社会活动。
我们之所以存款,是因为我们知道银行明天不会倒闭,知道我下次用存折取款时是可以取出来的,知道这些钱不会作废、不会过快的贬值等等。
第14页——寻找本土资源,注重本国的传统,往往容易被理解为从历史中去寻找,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
这种资源固然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要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
第27页——从中国的发展趋势和社会条件来说,中国必须建立制度化的法律,建立法治。
而且我们也知道,任何制度性法律都不可能完满的处理一切纠纷,都必然会有缺陷之处。
第29页——在农村这样一个人际关系紧密、人员较少流动的社区中。
村民必须相互依赖、相互帮助才能克服一些无法预料的事件。
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在无数次的小摩擦中,他们陶练出一种熟悉,建立了这样一种相互的预期。
第32页——他们在指出中国司法传统不发展、人们不习惯上法庭诉讼的同时,并习惯性的将原因之一归为中国人有“厌讼”或者“耻诉”的传统价值观。
这种以观念来解释行为模式的文化解说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第47页——这里的法律规避所证明的并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无知和非理性,而恰恰证明了他们的理性。
而这样一来,这里也就证明了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文化条件下,国家制定法在某些方面是不完善的,因为保护受害人的法律可能要求受害人付出更大的成本。
国家制定法的作用尽管许多学者可能认为在这个事件中行为者的私了是合乎情理的,但绝大多数人会认为在这个事件中——假定其成功了——国家的制定法被规避了,因此制定法没有起作用。
事实上,国家的制定法在整个规避过程中仍然扮演了一个很重要的角色。
首先是受害人向警方的一个报告、或者是违法者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受法律的惩罚才使得违法者不得不提出私了。
读《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谈《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的“本土资源论”——学界大争论之后的冷静思考自苏力先生上世纪九十年代发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开始,学界围绕“本土资源论”的争论一直未曾停止过。
用他自己的话来说:“1996年我出版了第一本论文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在法学界引出了一些动静。
除了不少赞扬之外,也有不少怀疑和批评。
”1在2015年的今天,看回1995年朱教授写的书,我发现其当时所阐述的问题,在当前仍然有着普遍的讨论意义。
在法制建设深入发展的今天,本土资源论又能给我们带来哪些思考,这个问题不得不值得我们去探讨。
在学界纷纷奉行学习西方理论、构建中国法治框架的时候,苏力先生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当时的法治过分依赖西方法学理论,忽略了本土文化与民间习惯,造成了不良影响,并提出的“本土资源论”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
从价值层面,我深以为然。
近代以来中国在各个领域进行着“西化”,抛弃了许多中国传统的优秀资源,而这本书中洋溢着作者对于本土资源的一往情深和理性态度,让我对利用中国本土资源的现代法治模式充满了向往。
学界的争论面对苏力提出的法治研究新思路,一些学者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他的研究是对中国法学和法治盲目西化、移植、全球化的反叛与牵制,是对过分西化、不注重中国实际的一种纠偏与拨正。
”2本土资源论被认为是一个具有底层关怀的学者为那个在现代化车轮滚滚驶来时手足无措且注定要牺牲的群体所据理力争的话语。
然而,也有一些学者从各个方面提出了质疑。
学界对本土资源论的批判主要有三种方法,“一种是贴标签法,一种是列举法,第三种是综合法。
贴标签法往往冠于‘法治保守主义’、‘法治本土化’、‘后现代主义’等标签,进行抽象性整体性的批判;而列举法主要就文章中的具体字句进行归类批评;综合法则抽象与具体兼有之,对被批评的对象进行全面批判”。
3具体来说,学界对本书的质疑主要有这些:“本土资源论”的论证逻辑、本土资源是什么以及如何利用、中国古代是否有”法治“传统、对“认真对待人治”的争论、本土化与法律移植的关系、民间法与制定法的关系等。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读后感]在中国经济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的法律法治与社会现实产生了巨大的冲突——法律移植不习惯我国现状,《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读后感。
然而,在法学界强烈主张法律移植,要求引入西方法治文化的情况之下。
苏力老师在本书中从社会实证分析的角度出发,主张挖掘本国“民间法”的法治资源,构建本土化的法律体系,探索有本国特色的法治之路。
苏力老师在本书中所举的例子大多立足于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西北等落后地方,并试图从中找出某些启发,这种从实际出发,关注相对弱势群体的精神大概是我们现在与未来的法律人应学习的。
本书谈论到法律规避的问题,正是从农民身上得到启发的。
在中国农村里,人们一旦发生了法律纠纷,他们通常都会避免利用法律途径而采取“私了”的方式来解决,如此的现象并非少数。
苏力用一个私了未成的案例来阐述这个问题:一对处于感情萌芽期的男女青年见面,男青年强奸了女青年。
事后,男青年利用法律规避,与受害人达成协议——男青年赔钱并迎娶该受害人。
在本案中,受害人选择同意私了,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她的名声,也使她承担了较少的风险,另外她还能够拿到一笔赔偿金,再加上她对违法者有感情。
因而这事的解决方法无疑是两全其美的——尽管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因此,“私了”有的时候也是理性的。
这就牵涉到私了的优点了——避免了法律程序上的繁杂,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双方的利益(试想假如受害者同意法律的保护,在传统观念的束缚下,她以后的生活会好过吗。
或者许遭人白眼受人唾弃就是她以后生活的常态了,这样她的利益不就收到更大的伤害吗。
)。
因此,有的时候候“私了”是“成本最低而效益最高”的解决纠纷方法。
或者许我们会为此感到悲哀,但这就是国家制定法的某些不完善。
另外,法律规避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人们进一步熟悉国家制定法,由于人们想要更有效的规避制定法,他们就要更熟悉制定法,换言之,法律规避也是一个熟悉与学习国家制定法的过程。
法治的本土资源分析

法治的本土资源分析法治是一种基于法律来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制度,是一种让每个人都平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机制。
在中国,法治建设近年来备受重视,不断改善和完善着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制。
法治的本土资源是指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所拥有的资源,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社会文化历史积淀中国是一个有着深厚文化积淀的国家,在几千年的历史中,形成了独特的文化精神和价值观念。
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仁义礼智信”五德(或者五常),它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五德的体现,对于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其中最重要的是“仁”,它强调的是人文关怀和对社会公正的追求。
这种精神不仅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灵魂,也是法治建设所需要的核心价值观。
同时,中国的文化还尊重“大同”——全体公民一律平等。
这个概念随着历史的变迁,没有失去它的重要性。
因此,中国的传统文化和历史积淀,都为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政治制度稳定与改革政治稳定和改革,对于法治的本土资源不可错过。
中国在过去几十年的快速发展中,保证了稳定的社会和政治环境,并且不断推出改革措施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这种政治稳定和改革,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要。
因为,只有在政治制度稳定和改革的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优化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制。
此外,中国政府还十分重视对“民主法治”进行推广和教育。
这让每个中国公民都能够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法律保护的范围,这种“民主法治”文化,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三、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
中国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在法律领域里取得了重大进展。
国家法律的制定,证明了政府重视法律,为公民提供了更好的司法保障。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法、合同法等一系列关系到公民利益的法律。
此外,随着中国在国际、国内舞台上的不断崛起,中国还致力于参加国际法律制定和实践,在国际法律制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种形象的提升,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总之,中国在法治建设方面,所拥有的本土资源非常丰厚。
沉思:读《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有感

沉思:读《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有感李江涛朱苏力教授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可以说是我生平阅读的第一本法学专著。
书中,朱苏力教授解决了很多问题,但是提出了更多的值得思考的问题,带给了我很多沉思。
在这本书正文之前,朱苏力教授有一篇《什么是你的贡献》的自序,对于法治,甚至对于法律,我作为一个一只脚还没踏入进去的毛头小子,自然不敢妄言自己有什么样的贡献,仅仅可以说自己的一些思考,而这些思考很多都是这本书带给我的。
1.关于本土资源对法治的影响。
其实这是这本书所围绕的核心,也是带给我最大冲击之处。
她第一次让我明白了,法律不仅仅是一把剑或者一面盾,她也是一件衣服,一条腰带。
我知道本土因素对法律有影响,但不知道影响力如此之大,我知道法律与其他的最大的区别在于强制力,但没想过人们对预期性的要求如此之高。
书中举了《秋菊打官司》和《被告山杠爷》以及“破产法的难以推进”“证劵制度的顺利实施”四个相反例子,剖析了在复杂人情关系等本土资源在法律的影响。
中国人民并不厌讼,而是有自己的一些考量。
比如,“远亲不如近邻”,如果因为诉讼,这个原告可能再也得不到小集体成员的接纳,也再也恢复不了当初那样和谐的境况。
同时,值得一提的是,不要必然忽略对制度的有效运行起决定作用的那种非正式的规则,复杂的本土资源所交织形成的“民间法”,她是经过千百年反复博弈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比成文法更为有效,更为有威慑力。
这种“民间法”在一定意义上才是中国千百年来留下的传统,可以促进中国法治道路上各种法律体系更加融合。
书中还列举了一个“强奸私了”的案子。
这个案子及朱苏力教授所做的解析都带给我一个启迪,凡是存在即是合理。
成文法在程序正义过程中不一定能保证结果的正义和可接受性。
但因为“私了”可以有更多的接触和交流,而这些不仅仅是妥协的条件也是合作的基础。
这也让我对所谓的“法律规避”有了一定的新的见解和思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本土”这种第三条道路的独特地位、力量和功能。
法治与本土资源读后感

法治与本土资源读后感在翻开《法治与本土资源》这本书之前,我对于“法治”这个概念的理解,还停留在表面的条文和制度上。
然而,当我真正深入其中,仿佛被引领进了一个全新的思考领域,就像在迷雾中突然找到了清晰的方向。
书中提到的许多观点都让我不禁频频点头,又时而眉头紧锁陷入沉思。
其中最让我印象深刻的,莫过于作者对于本土资源在法治建设中重要性的强调。
这可不是一句轻飘飘的话,而是有着深厚内涵和现实意义的洞察。
咱们就拿身边常见的事儿来说吧。
比如说农村里的土地纠纷,这在很多地方都不是什么新鲜事儿。
前些年,我们老家那边就有这么一档子事儿。
村里的老张和老王,因为一块相邻的地闹得不可开交。
老张说老王多种了他一溜儿,老王则坚称那是自己家的地,边界一直就是这么划的。
这要是按照死板的法律条文来,可能就是各种测量、取证,搞上一大通。
但在农村,人们更看重的是长久以来形成的规矩和大家心里默认的那种公平。
村里的长辈们出来调解,他们可没拿着什么法律书,而是说起了多年来村里种地的习惯,谁家的地靠着哪儿,大概怎么分,心里都有个谱。
他们讲的不是精确的尺寸,而是人情和传统。
最后,这事儿还真就解决了,老张和老王虽然心里还有点别扭,但也都接受了调解的结果。
你看,这就是本土资源在发挥作用。
那些不成文的规矩、长久以来的习惯,有时候比生硬的法律条文更能解决实际问题。
它们就像是土壤里的养分,滋养着法治这棵大树,让它能在这片土地上扎下更深的根。
再想想城市里,小区里的物业管理问题。
有的小区业主和物业之间矛盾不断,投诉、打官司的都有。
但有时候,单纯依靠法律来解决,可能并不能完全消除矛盾。
反而是小区里大家形成的一些共识,比如爱护公共环境、按时缴纳物业费,这些看似简单的约定,却能让小区的生活更加和谐。
这让我想到,法治建设不能脱离我们的实际生活,不能忽视那些在民间默默运行的规则和传统。
就像我们过日子,不能光靠书本上的大道理,还得有实实在在的生活智慧。
作者在书中还提到,法治的推行不能一刀切,不能把外国的模式照搬过来。
浅析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

浅析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摘要]本土资源对于法治建设至关重要,基础文化的不可塑造性、中国目前一定范围的“熟人社会”性以及法律的“民族精神”性决定了在我国进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注重对本土资源的吸收。
中国法律文化中并不缺乏法治资源,不论在思想层面还是制度层面都有许多可供吸取的本土因素,对其进行认真考察,挖掘其背后的文化传承及现代价值,是中华文明步入法治路径的现实选择。
[关键词]法治;本土资源;法律文化法治,一种源自西方的文化传统,一种对于社会秩序的理性构建,当它伴随着西方殖民列强的入侵而进入中国大门的时候,我们却感到了些许紧张与迷茫。
从清末修律到国民党时期的六法全书,从解放后对苏联法律的效仿到如今轰轰烈烈的法律移植进程,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幅幅民族期待复兴、国家励精图治、政府奋发改革的图景。
然而,在这个努力使法治逐步健全,让社会规范更加完备的过程中,如何看待西方法治文化与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如何协调法治过程中的政府推进与民间互动,如何让中国几千年独特法治传统中的优秀成分在如今的法治现代化过程中重新焕发生机,这些都是需要我们着重探讨的问题。
而在这些问题中,法治的本土资源又显得格外重要。
只有认真对待中国法治文化的“本土资源”及其背后的文化传承,才是现代中华文明步入“法治路径”的现实选择。
一、举足轻重——法治本土资源之地位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正式载入宪法,依法治国的方略被正式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由此也拉开了我国新一轮法治建设的序幕。
政府为了尽快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采取自上而下的立法活动并大量移植西方国家的法律,这一过程尽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尽管建立起了一套相对先进的法律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出现了大量法律实施不能甚至实际无效的尴尬局面。
为什么政府极力塑造法律的权威而民众却对某些法律极力规避或排斥,为什么看似先进的法律制度却得不到民众的认同而难以实施,为什么民众宁愿选择适用相对保守落后的民间规则来解决纠纷,这便涉及到国家制定法是否顺应文化传统,是否反映社会现实,是否合乎民众心理的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本土资源”与法治的矛盾冲突——兼谈法治的渊源与理念_公众演讲
时代意义的“三权分立”学说并被以后的西方各国所广泛接受。
自由是孟德斯鸠从价值层面论述法治的核心,“对民族或社会而言,自由表征着他们是否文明或文明的程度。
如果一个社会的人民或民族处在某一种强权的奴吁之下,就必然处于野蛮状态;相反,一个获得充分自由的社会或自由的社会,则标志它们已经进入了文明时代。
”(10)同时,孟德斯鸠强调,法律是自由的最好的保护神。
在政体的设计上,孟德斯鸠提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按照权力的行使与自由、法律关系的新的三分法理论理论,认为专制主义政体是与自由绝缘的,共和政体是自由与法治的胚胎。
对于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另一个继承者卢梭进一步阐释到,政治权力源于自愿的“公约”而非“强力”,政治权力应产生于平等而非服从的公约。
对于自由的论述,他一方面将法律看成自由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把自由确定在法律之下。
但对于卢梭的法治理论,自由并不是法治的灵魂,而是公意!对于法治政体的构建,卢梭相比孟德斯鸠又进了一步,他不仅继承了孟德斯鸠对共和国的推崇,而且进一步对共和国的权力构建提出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卢梭认为,法治的政府应该以立法权为核心的权力安排。
同时提出立法权必须以公意为基础,立法权力应当属于主权者即人民。
立法者的职责不过是把公意体现出来而已。
而执行法律的政府作为主权者意志的执行者,它的职责是通过执行法律把公民与主权者联系起来。
卢梭进一步说到“创制政府绝不是一项契约,而是一
项法律;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
对于这些官吏而言,绝不是什么订约的问题,而只是服从的问题”。
(11)同时卢梭认为,权力委任和法律规制是法治政府创制的两大原则。
但与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主张分权的思想家不同,卢梭理想中的共和国权力应当具有统一性和一致性。
因此他极力主张将立法权和行政统一起来的直接民主制。
就法治理论而言,19世纪的英国法学家戴雪(A.V.Dicey)通常被视为近代西方法治理论的奠基人。
戴雪第一次比较全面地阐述了法治概念,这一阐述乃是以已有的法治体制及其经验为根据的。
在《宪法性法律研究导言》里,他写道:构成宪法基本原则的所谓”法治”有三层含义,或者说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看。
首先,法治意味着,与专横权力的影响相对,正规的法律至高无上或居于主导,并且排除政府方面的专擅、特权乃至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其次,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的平等,或者,意味着所有的阶层平等地服从由普通的法院执掌的国土上的普通的法律;此一意义上的”法治”排除这样的观念,即官员或另类人可以不承担服从管治着其他公民的法律的义务,或者说可以不受普通审判机构的管辖。
......作为其他一些国家所谓的”行政法”之底蕴的观念是,涉及
政府或其雇员的事务或讼争是超越民事法院管辖范围的,并且必须由特殊的和或多或少官方的机构来处理。
这样的观念确实与我们的传统和习惯根本相忤。
最后,法治可以用作一种表述事实的语式,这种事实是,作为在外国自然地构成一部宪法典的规则,我们已有的宪法性法律不是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其结果,并且由法院来界定和实施;要言之,通过法院和议会的行动,我们已有的私法原则得以延伸至决定王室及其官吏的地位;因此,宪法乃国内普通法律之结果。
(12)
四.
现代法治的理念
什么是现代法治?法治首先是一个历史概念,或者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伟大成就,是人类的伟大思想结晶;其次法治才是一种人类最理智的社会形态。
富勒在《法律之德》里认为“法治是法律内在之德的一部分,在他看来,具备法治品德的法律制度由八个要素构成:一般性、公布或公开、可预期、明确、无内在矛盾、可遵循性、稳定性、同一性”。
(13)
莱兹也把法治看做法律制度的一种重要品德。
他指出,广义的法治指一切人都服从法律并受法律的统治。
但是,按照政治法律理论,法治又作狭义解,表示政府应由法律来统治并服从法律。
戴雪认为法治作为一种制度有以下三层含义:第一,人人皆受法律统治而不受任性统治;第二,人人皆须平等地服从普通法律和法院的管辖,无人可凌驾于法律之上;第三,宪法源于裁定特定案件里的私人权利的司法判决,故宪法为法治之体现或反映,亦因此,个人权利乃是法律之来源而非法律之结果。
哈耶克作为一名著名的经济学家对于法治这一法律概念也有很深刻的认识,他认为“撇开所有技术细节不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