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操作规范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文化繁荣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事业单位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管理不规范、职责不清、运行效率低下等问题。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国家出台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登记管理的范围和对象《实施细则》明确了需要进行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各类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如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登记管理要求。
2、登记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在登记程序方面,《实施细则》规定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的具体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
例如,设立登记需要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在登记要求方面,强调了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人员编制和场所设备等。
3、监督管理为了确保事业单位依法依规运行,《实施细则》强化了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年度报告、实地核查、投诉举报处理等。
年度报告要求事业单位如实报告上一年度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资产损益情况等。
实地核查则由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对于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事业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理。
4、法律责任《实施细则》明确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登记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弄虚作假等行为,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撤销登记等处罚。
对于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
2024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执法检查总结

2024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执法检查总结一、检查背景和目的2024年,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执法检查工作在中央和地方的高度重视下,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本次检查旨在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规范事业单位的运行机制,保障公共服务的提供,并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
本次检查工作共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检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情况1000余家,现将本次检查总结如下:二、检查结果1. 登记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在本次检查中发现,部分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流程。
同时,一些事业单位的登记申请材料不完整,审批过程不规范,导致登记管理存在一定的混乱和不规范现象。
为此,建议各级政府加强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完善,明确各项登记标准和流程,并加强对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核,确保登记管理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2. 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的问题部分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设置存在问题,部分岗位职责不明确,工作任务交叉叠加,职责划分模糊,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建议事业单位加强组织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明确岗位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建议事业单位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事业单位的顺利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3. 财务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一些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如财务审批流程不完善,资金使用不透明,财务数据不准确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会降低事业单位的管理效率,还容易产生财务风险。
建议各级政府加强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推动财务审批流程的规范化,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和审计,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和透明。
4. 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在本次检查中,也发现了部分事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如公款私用、贪污腐败等。
这些不法行为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事业单位的形象和信誉,损害了公众利益。
建议各级政府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测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范事业单位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维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事业单位的良好运行,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登记机关第二条事业单位的登记机关为全国各级人民,其处于县级以上地方的,事业单位的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第三条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的机构负责事业单位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可以选择本地登记机关登记,也可以选择在登记机关设立分支机构登记。
第三章登记申请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设立和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第六条事业单位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单位的批准文件;(三)事业单位的章程;(四)事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四章登记核准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事业单位的登记申请进行核准。
第八条登记机关在核准事业单位登记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登记机关对于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应当核准其登记并颁发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五章变更登记第十条事业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法人组织机构或者名称发生变更;(二)事业单位的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地发生变更。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变更文件。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颁发变更登记证书。
第六章注销登记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解散;(二)法定解散条件之外的其他原因。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的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事业单位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解散文件。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工作,确保事业单位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本文将结合现行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以期对该细则的内容有更深入的了解。
第一章总则该章节主要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目的和原则进行了规定。
其中明确指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旨在规范事业单位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保障事业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活动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此外,还强调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合理使用社会资源。
第二章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是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机构,该章节规定了登记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其中明确了登记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履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职责,确保登记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同时还规定了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便于系统管理和查询。
第三章登记报告登记报告是事业单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重要材料,该章节规定了登记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填报要求。
明确指出登记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并接受法律、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登记审核登记审核是登记机关对登记报告进行审查评估的程序,该章节规定了登记审核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其中明确指出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登记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依法核准或者不予核准事业单位的登记申请。
同时还规定了对登记报告的审核不通过的情况下,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的原因,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或提出复核申请的权利。
第五章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是事业单位经过审核通过后,登记机关将事业单位的相关信息登记保存的程序。
该章节规定了登记备案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明确指出事业单位登记备案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签署备案登记表、缴纳登记费用、领取登记证书等环节。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8.10.25•【文号】国务院令[第252号]•【施行日期】1998.10.2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27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登记第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厅文〔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文〔2017〕32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1日(此件发至县级)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做好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的政企不分、事企不分,以及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效益不高等突出问题,扎实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激发内生发展活力,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企分开、事企分开。
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坚决交给市场,将经营类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
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操作规范

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操作,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本操作规范所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操作,是指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年度检验、公告以及证书管理等事项时,应当遵循的具体操作要求和规定。
第三条本操作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应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和已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
第二章登记管理范围和登记管辖第四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范围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调查统计、勘探与勘察设计、农牧渔业与林业水利管理技术服务、救助减灾、物资仓储、公用设施管理、气象、地震、环境保护、监测(检测)检验与鉴定、测绘、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法律服务、人才交流、机关后勤服务及其他中介服务的社会服务组织。
经批准确定为事业性质、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范围。
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如秘书处、办公室等,可以纳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第五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包括:(一)同级党委、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二)同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三)同级党委和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办公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四)使用同级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五)同级所属国有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六)上述各项列举的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七)上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授权登记的事业单位;(八)依照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应当由本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暂行办法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规范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监督检查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和已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监督工作,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与指导。
法院、检察院、发展和改革、公安、司法、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银行、海关、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事业单位法人申办相关业务时,查验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举办单位)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登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督导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以督导为主,处罚为辅,把督导贯穿于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在加强督导的同时,对事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二)监管与单位自我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督促事业单位建立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增强登记管理意识,自觉接受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审查年度报告与采取多种监管形式相结合的原则。
把审查事业单位法人的年度报告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方法,同时运用实地检查、实施培训、行政处罚等方法。
(四)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既要依法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办事,又要积极主动为事业单位服务,依法保护事业单位已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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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操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操作,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本操作规范所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操作,是指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年度检验、公告以及证书管理等事项时,应当遵循的具体操作要求和规定。
第三条本操作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应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和已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
第二章登记管理范围和登记管辖第四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范围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调查统计、勘探与勘察设计、农牧渔业与林业水利管理技术服务、救助减灾、物资仓储、公用设施管理、气象、地震、环境保护、监测(检测)检验与鉴定、测绘、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法律服务、人才交流、机关后勤服务及其他中介服务的社会服务组织。
经批准确定为事业性质、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范围。
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如秘书处、办公室等,可以纳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第五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包括:(一)同级党委、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二)同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三)同级党委和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办公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四)使用同级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五)同级所属国有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六)上述各项列举的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七)上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授权登记的事业单位;(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与举办单位实行政事分开,财务、资产独立管理。
凡有独立的资产和银行账户、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不论规模大小,都应作为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
规模较小、没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或与举办单位共用一个账户、但在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列有户头、或在举办单位会计账目中单独记账,有属于本单位的资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按独立的事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
第十条乡(镇)中小学的登记,原则上应看其是否具备法人条件。
规模较大、财务独立核算、资产独立管理、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乡(镇)中学、中心小学、完全小学,应作为独立的事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
规模过小的农村非完全小学、教学点、复式班和其它财务不独立、没有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资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农村小学,不纳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下列事业单位应视为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纳入登记管理:(一)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产(含国有无形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及其与其他经济成份通过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形式举办的事业单位,利用的国有资产占其资产总量20%(含20%)以上的;(二)原为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国家在经费上给予过补贴或投入过一定资产的;(三)民办公助的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能体现事业单位的业务特点,一般应称院、校、所、台、站、社、馆、队、中心等。
事业单位的名称不应称“公司”,原以“公司”命名的事业单位,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规范为事业单位的名称后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事业单位名称预先核证表》;(二)《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三)《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四)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任现职的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五)审批机关批准设立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六)《事业单位章程》;(七)《事业单位住所证明表》及其相关文件,如《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等;(八)《事业单位经费来源证明表》及相关文件材料;(九)《事业单位开办资金证明表》及法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十)《组织机构代码证》;(十一)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国有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其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
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执业许可管理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资质(资格)证书、相关业务授权证书或执业许可证书,如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司法鉴定授权书,质量监督证,产品质量、标准、计量检测鉴定证书,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等。
上述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暂时没有的,在《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备注”中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根据事业单位的设立审批权限,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提交的审批机关批准设立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包括以下五种:(一)属于党委、政府审批设立或党委、政府的办公机构以印发《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形式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提交党委、政府或其办公机构的审批文件;(二)属于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提交机构编制部门的审批文件;(三)属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四)属于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事业单位,提交举办单位的审批文件;(五)依照章程设立的事业单位,提交经举办单位批准或确认的事业单位章程。
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关、办公机构,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自行审批本部门、本单位设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按事业单位进行登记。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所指“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和“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事业单位”,仅指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国有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由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以下要求分别填写:(一)“事证第号”,暂不填,待核准登记、打印证书后由登记管理机关的经办人员填写。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号码由12位数字组成,经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并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证书号的首位数为“1”;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国有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非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和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证书号的首位数为“2”;中间6位数字为核准该事业单位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的代码;最后5位数字是该事业单位法人的编号,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排列。
(二)“单位名称”,填写事业单位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名称全称,不得简化;有两个以上名称的,此处只填写第一名称;同时加盖事业单位的行政公章。
(三)“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的当日日期,如XXXX年XX月XX日。
(四)第二页“单位名称”,填写事业单位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名称全称;有两个以上名称的,其他名称加括号。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名称不予登记。
”事业单位申请登记的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的名称相同或相似。
(五)“住所”,是指事业单位的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是邮政能够送达的详细地址,如XX省XX市(县)XX区XX路(街)XX号;有两处以上住所的事业单位,填写一个主要住所。
(六)“举办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直接上一级行政主管单位的全称,如河南省XX厅(局、委员会),XX市XX局(委员会)。
(七)“经费来源”,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收入是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按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分为六种:1、财政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政府财政部门获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全额预算拨付的事业经费和差额预算拨付的事业经费;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举办单位或上级部门获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通过自身的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批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性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6、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利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上述六种经费来源,属于哪一种就填写那一种,有两种以上经费来源的都要同时填写。
(八)“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所拥有的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资产。
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登记时实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和其他资金以及已经转化为货币形式的专用技术、专利技术、商标产权等。
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不包括职工宿舍、食堂等非业务用固定资产;未转化为货币形式的专用技术、专利技术、商标产权等无形资产;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如水库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的水库和水工建筑物,公路管理单位管理的路产、路权等;关系国家机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非自有资金,如银行贷款、合同预收款;专用基金,如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责任赔偿的资助资金;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申请登记的开办资金,须经法定中介机构按照上述口径验资。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与年检验资报告规范》的格式和要求出具验资报告。
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必须完整,应当包括验资报告、验资事项说明、委托单位的财务决算资产负债表或银行资信证明、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和执业许可证、注册会计师的证件、中介机构的住址和电话等。
不完整的验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拒收。
“开办资金”的填写,应当与验资报告一致,以人民币表示,以万元为单位。
(九)“开户银行”和“银行帐号”,填写事业单位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名称全称和账号。
尚未开立基本账户的事业单位,可以填写开立临时账户的银行名称全称和临时胀号,待核准登记、开立基本账户后,填写《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审批机关”和“批准文号”,填写行文审批设立该事业单位的机关名称全称及文件编号,如“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豫编〔2004)XX号”。
(十一)“执业许可证书”,填写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资质证(书)、相关业务授权证书的名称和编号。
没有相关执业许可证或资质证书的事业单位填写“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