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及手术分级
医疗技术分类、手术分级简要说明

医疗技术分类、手术分级简要说明一、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二、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三、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
五、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定第二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卫生部负责审定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
七、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以上只是对医疗技术、手术分级的简单说明,详细说明请看医疗技术管理说明、手术管理说明内的文档。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1.目的为确保手术、腔镜、介入等有创操作安全和质量,加强我院各级医师的手术和有创操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院各科室3.定义无4.权责4.1 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负责手术医师的授权审批工作。
4.2 医务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5.内容5.1手术分级: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5.1.1 四级手术:手术过程复杂,手术技术难度大,风险高的手术。
5.1.2 三级手术:手术过程较复杂,手术技术难度较大,风险较高的手术。
5.1.3 二级手术:手术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有一定风险的手术。
5.1.4 一级手术:手术过程简单,手术技术难度低,风险较低的手术。
5.2手术医师分级:独立开展手术的医师应当为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本院执业医师,经特别审批的除外。
各级医师按照其技术职称和技术能力分为如下级别:5.2.1 Ⅰ级:不具备独立诊疗操作的资格,必须在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诊疗工作。
通常指试用期医师。
5.2.2 Ⅱ级:能够在上级医师指导下收治和处理本专业的常见病、多发病,能够独立采集病史、体格检查、书写病历,在授权范围内开具处方,进行诊疗操作、手术,通常指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并注册在我院的住院医师。
5.2.3 Ⅲ级:能够处理本专业的常见病、多发病,指导下级医师进行常规的诊疗操作,但病情复杂的患者需要上级医师和专家的指导,通常指主治医师。
5.2.4 Ⅳ级:能够处理本专业的常见病、多发病及危急重症疾病,具有独立操作和指导下级医师操作的资格,通常指副主任医师。
5.2.5 Ⅴ级:能够处理本专业的常见病、多发病及疑难重症疾病,通常指学科带头人或主任医师。
5.3各级医师手术范围5.3.1 Ⅰ级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并熟练掌握一级手术。
5.3.2 Ⅱ级医师:熟练掌握一级手术,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完成部分二级手术。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9修正)【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6【实施日期】2019.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6年8月25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第三章医疗机构登记第四章医疗执业管理第五章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第六章医疗监督管理第七章行业自律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医疗机构登记、医疗执业管理、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医疗监督管理以及行业自律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医疗执业行为应当尊重生命、维护健康、遵循医学规律、体现人文关怀。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尊重医务人员,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组织领导,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保障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第五条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 (2)二、医疗技术分类与分级 (3)1. 医疗技术分类 (4)a. 诊断类技术 (6)b. 治疗类技术 (7)c. 辅助类技术 (8)2. 医疗技术分级 (10)a. 一级医疗技术 (12)b. 二级医疗技术 (12)c. 三级医疗技术 (14)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15)1. 许可管理 (17)a. 许可程序 (17)b. 许可条件 (18)2. 人员资质要求 (19)a. 医生资格 (19)b. 护士资格 (20)c. 其他相关人员资格 (20)3. 设备设施要求 (22)4. 操作规范 (23)5. 质量控制与评价 (25)a. 质量控制标准 (25)b. 质量评价方法 (26)6. 应急处理与不良事件报告 (27)四、培训与教育 (29)1. 培训内容 (30)2. 培训方式 (31)3. 培训考核 (32)4. 继续教育 (32)五、监督管理 (33)1. 监管机构与职责 (35)2. 监督检查 (36)3. 违规处理 (37)六、附则 (38)1. 解释权 (39)2. 生效日期 (40)一、总则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内所有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科室、团队和个人。
定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验证、安全性可靠的医疗技术应用于患者的诊疗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手术、介入治疗、腔镜手术、放射治疗、化疗等。
依法执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科学管理:建立完善的医疗技术管理体系,包括医疗技术评估、审批、监督、评价和持续改进机制。
保障安全:确保医疗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防范医疗风险,保障患者权益。
促进发展:鼓励技术创新和学术交流,推动医疗技术水平的提升和医疗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6年8月25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第三章医疗机构登记第四章医疗执业管理第五章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第六章医疗监督管理第七章行业自律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医疗机构登记、医疗执业管理、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医疗监督管理以及行业自律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医疗执业行为应当尊重生命、维护健康、遵循医学规律、体现人文关怀。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尊重医务人员,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组织领导,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保障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第五条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二章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第七条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需求导向、统筹兼顾和发展创新的原则拟定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深圳市医疗机构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与分类管理规范

深圳市医疗机构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与分类管理规范为了确保手术及有创操作安全和质量,加强我市各级医院和各级医师的手术及有创操作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深圳市医疗质量整体评估管理办法》,参照有关资料,制定本规范。
一、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手术及有创操作指各种开放性手术、腔镜手术及介入治疗(以下统称手术)。
依据其技术难度、复杂性和风险度,将手术分为四级:(一)四级手术:技术难度大、手术过程复杂、风险度大的各种手术。
(二)三级手术:技术难度较大、手术过程较复杂、风险度较大的各种手术。
(三)二级手术:技术难度一般、手术过程不复杂、风险度中等的各种手术。
(四)一级手术:技术难度较低、手术过程简单、风险度较小的各种手术。
二、手术医师分级依据其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技术职务及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等,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
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一)住院医师1、低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硕士学位、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历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二)主治医师1、低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三)副主任医师: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有博士后学历、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
(四)主任医师:受聘主任医师岗位工作者。
三、各级医师手术权限(一)低年资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主持一级手术。
(二)高年资住院医师:在熟练掌握一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二级手术。
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审批制度及流程

芜湖县中医院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审批制度及流程为了加强我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分级管理,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风险、保障病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技术分级审批与管理制度。
一、医疗技术分三级进行管理.第一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由我院医务科统一管理,第二类由我省卫生厅负责,第三类由卫生部负责。
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涉及重大伦理问题,高风险、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需要使用稀缺资源等情形之一的.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准入管理参照卫生部,山东省卫生厅相关文件执行,包括医疗技术项目和人员,如批文没有具体人员规定,医院原则上按高风险诊疗技术分级审批与管理. 二、医疗技术在临床应用能力审核. 第三类医疗技术首次用于临床前,必须经过卫生部组织的安全性、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论证及伦理审查。
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必须向卫生部指定的机构申请第三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卫生部也可以委托我省卫生厅指定的机构对指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向我省卫生厅指定的机构申请第三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我院医务科组织院内专家负责对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三、审批流程:临床科室申请:在开展第三类或第二类医疗技术前,必须向医务科递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①开展项目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②该项医疗技术的基本概况,包括国内外应用情况、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判定标准、评估方法,与其他医疗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③该项医疗技术的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医疗技术、手术分级

新技术、新项目监督管理 流程
• 科教科作为主管部门,对 于全院开展的新技术、新 项目进行全程管理和评价, 制定医院新技术、新项目 管理档案,对全院开展新 技术、新项目不定期进行
新技术、新项目监督管理 流程
• 实行全程监管和质量追踪 • 每半年和一年各总结一次 • 科室要填写开展记录手册
新技术、新项目监督管理 流程
• 2、高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 师工作3年以上,或硕士生毕业取得 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住院医师2年 以上者。
手术医师分级
• (二)主治医师 • 1、低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
治医师3年以内者。 • 2、高年资主治医师:担任主
治医师3年以上者。
手术医师分级
• (三)副主任医师 •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
医疗技术风险预警目的
• 为了及早发现医疗技术 风险,加强预警监控, 防止医疗事故,确保医 疗安全 。
预警分级
• 风险预警分为三级
一级预警
• 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操作规程和常规, 但尚未给患者或医院造 成损害或患者投诉等不 良后果。
二级预警
• 1.因发生一级风险预警引起患方 投诉;
• 2.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及两次以 上风险预警;
新技术、新项目准入论证 内容
• 该技术项目目前在国内外或其 它省、市医院临床应用基本情 况
• 临床应用意义、适应症和禁忌 症:
• 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预测:
新技术、新项目准入论证 内容
• 新技术、新项目的诊疗常 规及操作规范:
• 科室技术力量、人力配备 和设施:
• 新技术新项目预见的风险 评估及应急处理预案:
一、 2014普外科高 风险诊疗技术项目:
• 1、腹腔镜胆囊切除术 • 2,腹腔镜阑尾切除术 • 3、新开展的各种手术; • 4、诊断不明确的探查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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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及手术分级
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落实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主体责任,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我市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相关政策的制定以及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含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所管辖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专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日常监测、质量控制和评估工作,参与制定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手术分级等相关政策。
区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区的专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日常监测、质量控制和评估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承担主体责
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确保开展医疗技术服务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开展手术与其机构级别和诊疗科目相匹配。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下列医疗技术纳入市重点质控医疗技术进行管理:
(一)国家和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
(二)经国家授权在我市试点实施的国家禁止类医疗技术;
(三)经国家授权在我市试点实施的国际领先医疗技术;
(四)其它在临床应用过程中容易造成院感暴发、严重医疗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不合理临床应用等情况的医疗技术。
第六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批公布市重点质控医疗技术目录及常用的三、四级手术目录并予以动态调整,同时结合实际需要,根据国家、广东省相关医疗技术质控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相应的医疗技术质控标准和管理规范。
第七条国家和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管理;经国家授权在我市试点实施的国家禁止类医疗技术和国际领先医疗技术按照相关授权要求管理;其它市重点质控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市重点质控医疗技术目录公布或者本机构开展此项技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录深圳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临床应用的市重点质控医疗技术名称和所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评估材料;
(二)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论证材料;
(三)技术负责人(限于在主执业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资质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应当对市重点质控医疗技术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并动态调整,目录内的手术分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机构应当规范使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已经公布医疗技术的名称。
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技术内涵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已经公布的医疗技术内涵基本一致的,视为同一医疗技术。
第九条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机构级别、诊疗范围、技术能力、内部管理实际等情况,自行确定本机构手术管理的相应级别。
对我市明确为三、四级手术级别的手术,三级医院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结合本院实际分别调低手术级别,其它医疗机构不得自行调低手术级别。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进行不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修改有关管理制度;对市重点质控医疗技术项目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重点评估医疗技术的质量安全和技术保证能力。
医疗技术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者不再符合有关技术管理要求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停止临床应用。
第十一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全市卫生健康信息平台建立深圳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信息系统,与国家、广东省相关管理平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将开展的市重点质控医疗技术的数据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至深圳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信息化系统。
第十三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市重点质控医疗技术开展情况以及数据信息报送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发现医疗机构存在漏报、瞒报、报送虚假信息等情形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责令医疗机构予以整改。
第十四条市、区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应当对医疗机构开展市重点质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数据整理和分析,开展质量评估,并及时向医疗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馈。
第十五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市重点质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对开展市重点质控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及其相关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考核。
第十六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信誉评分制度,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信用记录挂钩,纳入本市医疗卫生系统信用体系管理,信誉评分结果与医疗机构评审、评优、临床重点专科评估以及医师定期考核等挂钩。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