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会暂行办法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食堂财务的安全和合理运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和学校的财务制度。
第三条学校食堂应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或财务岗位,负责食堂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活动的规范和合法。
第五条学校食堂财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核算食堂的收入和支出,制作财务报表,并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条学校食堂财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加强对食堂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防止财务风险。
第七条学校食堂财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加强与学校财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及时报告财务情况,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学校食堂财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加强对食堂员工的财务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财务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学校食堂财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十条学校食堂财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务信息和资料。
第十一条学校食堂财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加强对财务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财务管理意识和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食堂财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为学校食堂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应经学校财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中小学食堂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学食堂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区中小学食堂伙食费管理,规范伙食费定价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办中小学服务于学生的食堂伙食费的收取与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服务,必须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保本经营的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学生在学校就餐。
第四条各校要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小组),由学校领导、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定期对食堂膳食、服务质量、伙食费结算和食堂财务等进行民主监督和考评。
第五条学校食堂原则上应由学校自主经营服务。
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外承包经营的,需经由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收取承包上交款、租赁费等费用,并必须由学校人员负责财务核算。
第六条学校食堂必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对食堂收支业务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全面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项目,杜绝虚报收人或虚列成本。
第七条使用自助制充值卡(饭票)的食堂应以伙食支出的实际成本为依据,由学校确定合理的饭菜价格,并实行明码标价。
包餐制(集中就餐)的伙食费标准要根据成本、市场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经区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伙食费标准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注意地区间平衡,不得任意提高。
原则上每学年备案一次。
第八条学校食堂支出成本应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
包括:主辅材料费用、水电费用、燃料费用、食堂员工工资福利费用、低值易耗品添置费用、食堂专用的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等折旧费用。
食堂用房屋建筑物及大型设施设备的购置费及折旧,不得计入食堂经营成本。
第九条食堂的用水、用电、用气要与学校办公、教学、宿舍等区域用水、用电、用气分表计量。
凡尚未分表计量的学校,必须尽快改变。
改变前仍需混合分摊的,其分摊比例暂定为:寄宿制学校食堂承担水费60%、电费20%;非寄宿制学校食堂承担水费70%、电费30%。
小学校级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小学校级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小学校级食堂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学校级食堂的财务管理,保障学校财务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学校级食堂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小学校级食堂财务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财务制度第四条小学校级食堂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预算、财务报告、财务审计等。
第五条财务预算是小学校级食堂财务管理的基础,应由食堂负责人编制并提交校方审批。
第六条财务报告是小学校级食堂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收入、支出、盈余、负债等情况。
财务报告应定期编制并向校方报送。
第七条财务审计是小学校级食堂财务管理的核心环节,应由专业机构进行每年至少一次的财务审计。
第八条小学校级食堂财务管理应确保财务安全,加强对资金的保管和使用。
财务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三章财务流程第九条小学校级食堂的财务流程包括财务预算、财务核算、财务管理、财务报告等环节。
第十条财务预算环节是指食堂负责人依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每年的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利润预测等。
第十一条财务核算环节是指食堂负责人根据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日常的财务记录和账务核对。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环节是指食堂负责人按照财务制度和预算进行资金的支出和管理。
第十三条财务报告环节是指食堂负责人按照规定时间编制财务报告并报送校方。
第四章财务控制第十四条小学校级食堂应建立健全的财务控制制度,包括收入控制、支出控制、资金使用控制等。
第十五条收入控制是指小学校级食堂应加强对进货、销售、储藏等环节的监控,确保收入流程的合法、规范和安全。
第十六条支出控制是指小学校级食堂应对各项支出进行预算、审核和核对,确保支出的合理、适度和安全。
第十七条资金使用控制是指小学校级食堂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流转和使用符合财务制度和预算。
第五章财务责任第十八条小学校级食堂财务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包括食堂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核人员等。
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管理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中小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和可持续。
第四条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食堂财务管理、食堂会计核算、食堂财务报告、食堂财务监督等方面。
第二章食堂财务管理第五条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由学校食堂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二)组织编制食堂财务预算、决算,确保预算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三)组织实施食堂财务核算和成本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四)定期进行食堂财务分析,为食堂经营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五)按时足额支付食堂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六)接受财政、审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中小学校食堂财务预算应当根据学校食堂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收入预算:餐费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二)支出预算:食材采购、工资福利、水电燃料费、设备维修保养费、租金、税费、其他支出等。
第七条中小学校食堂财务决算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食堂财务状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收入决算:餐费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二)支出决算:食材采购、工资福利、水电燃料费、设备维修保养费、租金、税费、其他支出等。
第三章食堂会计核算第八条中小学校食堂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九条食堂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二)实际成本原则;(三)一致性原则;(四)重要性原则。
第十条食堂会计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收入核算:餐费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二)支出核算:食材采购、工资福利、水电燃料费、设备维修保养费、租金、税费、其他支出等;(三)成本核算:食材成本、人工成本、水电燃料成本、设备折旧及维修保养成本等;(四)利润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净利润等。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水平,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自治区下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教[2007]2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食堂管理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食堂具有公益性质,以服务师生为主要职能,不以盈利为目的。
学校食堂必须正确处理好教育发展规律与市场经济规律的关系,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经营形式,切实加强食堂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对学校食堂财务的管理与核算。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三条建立健全学校领导责任制。
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总务主任、食堂管理人员以及学校教师代表等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堂财务收支、审核、监督等食堂经费收支有关事项。
同时,成立由学校工会、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和伙食开支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对于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应在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之前,向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通报有关情况并征求意见。
第五条规范食堂财务管理。
学校食堂必须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单独建帐,独立核算,按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规范成本核算,学校食堂不能商业化、市场化,不允许通过学校食堂搞“创收”、谋福利,不允许将学校食堂承包或变相承包给他人。
学校应按照“钱账分管、钱物分管”的原则,给食堂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分设主办会计和出纳,做到相互协调、相互制约。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食堂财会岗位职责制度,明确会计岗位的职责和权限,把食堂财务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人,并把对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的考核纳入到学校财务考核奖惩范畴,对工作优秀的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
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制度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食堂的财务管理,合理利用食堂经费,确保食堂的正常运营与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小学校食堂及其相关经营活动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食堂财务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透明、公开的原则,建立科学、有效、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堂财务管理应严守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循会计准则,汇总核算食堂财务,进行财务决策。
第二章食堂经费的筹措与使用第五条食堂经费应根据中小学校的经济实力和食堂运营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筹措。
第六条食堂经费的筹措包括学校拨款、学生食堂餐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食堂经费的使用应遵循经济负担合理、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八条食堂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食品采购、设备设施更新维修、食堂员工工资、餐具清洗消毒等。
第九条食堂经费使用前应进行预算,并上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食堂经费的使用应记录清楚,收入和支出应有相应的凭证和报告,以便审查。
第三章食堂财务管理的组织与责任第十一条食堂财务管理部门应由学校指定相关负责人,负责食堂的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食堂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食堂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食堂经营的实际情况,及时编制和调整财务管理工作计划和预算。
第十四条食堂财务管理部门应依法纳税,及时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并支付税款。
第十五条学校应每年对食堂财务进行审计,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食堂财务的管理流程第十六条食堂财务管理流程包括收入和支出两个环节。
第十七条收入的管理流程包括食堂经费的筹措、学生食堂餐费的收取与核对。
第十八条食堂经费的筹措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食堂餐费的收取应由指定的人员进行,确保数量准确,避免漏收和乱收。
第二十条学生食堂餐费收取后应进行核对,将核对结果上报财务部门。
第二十一条支出的'管理流程包括预算编制、支出审批、支出执行和支出核对等环节。
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摘要本文档旨在制定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以确保财务事务的规范性、透明性和安全性。
该制度涉及财务管理的各个层面,包括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预算控制、财务记录和报告等方面。
通过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中小学校食堂能够更好地管理财务资源,提高财务运营效率。
1. 引言中小学校食堂是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重要场所,财务管理对于食堂的正常运行和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确立中小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制度,以确保财务活动的规范性和透明性,为学校提供良好的财务基础。
2. 收入管理2.1 收入来源中小学校食堂的收入来源包括学生就餐费、食品销售收入以及其他有关餐饮服务的收费项目。
食堂应设立明确的收费标准,并将收费标准公示于食堂内外,确保收费透明。
2.2 收入核算食堂应每日核算收入,并及时记录入账,确保收入的准确性。
财务人员应对收入进行财务审核,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3 收入监督学校应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对食堂的收入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收入的合规性。
监督机构或委员会成员应定期对收入进行抽查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3. 支出管理3.1 支出授权食堂的支出应经过授权才能进行,授权程序应详细明确。
学校应设立专门负责支出授权的机构或委员会,并对授权进行记录和归档。
3.2 支出审查支出应经过审查程序,确保支出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财务人员应对支出申请进行财务审核,核实支出是否符合预算和规定,避免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3.3 支出支付支出支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支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财务人员应确保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与实际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相符,避免支付漏洞和风险。
4. 预算控制4.1 预算编制食堂每年应制定详细的财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预算编制应考虑学生人数、就餐规模、食品价格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以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4.2 预算执行食堂在执行财务预算时,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支出在预算范围内进行。
关于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

关于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规范食堂财务收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特制定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学校开办的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必须以服务师生为宗旨,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按照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由学校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严格成本和质量控制。
食堂主要原材料要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
要设立专门食品检验员严把食品质量关,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对采购的食品索取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质量检验报告,建立食品质量档案。
严禁采购“三无”食品和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要保证饭菜的数量和质量,努力做到荤素合理搭配,品种丰富多样,满足学生身体健康成长的需要。
二、人员、账目设置学校食堂应设会计、出纳、管理员、采购员、保管员,原则上由本单位正式职工中根据需要择优安排。
会计、出纳可由学校财务人员兼任,管理员由食堂事务长兼任。
人员分工明确,各尽其责,形成相互约束,相互监督的机制。
学校设立总账、实物明细账、收支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采用借贷法复式记账。
三、学校食堂物品采购与管理1、食堂物品采购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以进促销”原则。
所购物品必须做到质优价廉,经济实惠,安全卫生。
2、建立物品采购内部牵制制度。
学校食堂物品必须实行2-3人采购,且采购人员要定期轮换。
接受集中配送,及时结算,不得恶意拖欠,以免造成不必要债务纠纷。
3、建立物品采购验收制度。
食堂物品采购回来后,必须办理验收等入库手续,数量、价格、质量须经采购人员、保管员和审批人员共同在凭证和《食堂物品入库台账》上分别签字后方可登记入账。
4、建立食堂存货盘点制度。
学校领导、总务处和保管员对库存货物进行一月一清点,保管员做到日清月结。
每学期结束后学校领导、总务处和保管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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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行为,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文发[1999]576号)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校举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必须坚持为学生服务,为学校师生生活服务为原则,必须由学校统一经营、统一管理。
除部分办学规模较大的非义务段学校,在学校食堂规模较大的情况下,可引进社会餐饮企业参与学校食堂经营管理外,其他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承包经营,不得按社会化方式经营。
学校小卖部应纳入食堂管理。
第四条中小学校食堂规模较大,需要引进社会餐饮企业参与管理要进行公开招标,严禁暗箱操作、假招标等行为发生。
要通过对应标企业的资质审核、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用户走访等程序,仔细论证应标企业提交的食堂经营方案的可行性,调查了解应标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能力、资金保障能力、从业人员素质与社会信誉程度等。
同时具有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不单纯追求经济利润经营理念。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及内部管理第五条学校食堂实行学校法定代表人总负责制和在学校财务机构领导下的“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需设立由教职工代表组成的后勤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长、工会主席、总务主任、会计、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幼儿园可由家长参与)等人组成,简称食堂膳管会,具体负责审核、监督食堂经费收支等有关事项。
第六条学校食堂必须单独建账,明确财务负责人(可由学校后勤负责人兼管)。
按规定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并指派具有一定财会业务知识的人员为财务主管,负责学校食堂财务工作。
第七条学校食堂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除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向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
第八条学校食堂收取伙食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
要建立健全伙食收据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购领、保管、缴验、发放票据。
要建立票据台帐和收费档案,做到票款一致。
学校食堂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买卖、更不得利用票据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和违纪违规活动。
第九条食堂必须单独开设银行帐户,食堂帐户指定用于食堂日常收支,严禁将应纳入预算外财政专户的收入及违反规定擅自设立的项目缴入食堂账户。
食堂应建立独立的食堂帐户核算体系,正确核算伙食成本,按月公布膳食收支帐目,按月上报财务报表。
第十条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做到不相容职务由不同的人员担任。
食堂财务机构内部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做到钱账分管。
保管员负责物资验收并如实填制、及时传递“物资进(出)库单”,登记好“物资数量明细账”,并负责所保管物资的安全完整。
出纳人员负责售卡(售票)的现金收取及物资采购的现金支付,按规定做好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支清楚,现金日清月结无差错,不透支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
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负责收支的核算,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纳的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
会计记录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手续齐备,会计档案管理规范。
定月结算盈亏,并向领导反馈相关信息,提出相关管理意见。
食堂财务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食堂财务档案。
第十一条食堂一律实行明码标价,须以伙食支出的实际成本为依据,确定合理的饭菜价格。
实行包餐制食堂的就餐价格要实行最高限价。
在正常情况下,食堂财务状况应做到收支基本平衡。
第三章物资采购与管理第十二条食堂物资采购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以进促销”原则。
所购物资必须做到质优价廉,经济实惠。
第十三条食堂主要原材料食堂物资采购必须实行集体采购制度。
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总务、财务、教师代表和小卖部经营人员参加的进货小组。
一般学校必须实行双人采购,且采购人员必须做到定期轮换;规模较大的学校要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还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实行团体采购加配送的方式。
逐步推行乡镇中心学校对辖区学校实行成本价格物资配送制度。
进货差旅费、装卸搬运费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四条建立物资采购验收登记制度。
物资采购回来后由物资保管员验收过秤入库。
采购人员、证明(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在学校自制的“材料入库单”上均签字认可后据以登记入账。
完善物资登记台账,对于米、面、油、肉、禽、水产品等重要物资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台账,详细登记物资采购时间、数量、批号、供货单位等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建立物资采购公开制度。
定期由采购人员将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填制“物资采购日报表”,经证明(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签字后在学校教职代会上或学校公开栏醒目位置予以张贴公开。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十六条收入是指学校食堂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
主要包括:1.伙食收入。
指食堂为师生和其他单位提供伙食活动取得的收入。
具体包括:学生伙食费收入、教师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收入等。
2.财政补助收入。
由学校转拨给食堂的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除此之外学校不得将预算内、外资金以补助的形式拨入食堂,由财政资金安排的食堂较大的维修和设备购置款项,直接在学校事业经费中核算。
3.经营收入。
指小卖部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
指获取上述以外的收入。
包括:利息收入、食堂剩饭剩菜残值收入等。
第十七条考虑到学生家长的经济能力,学生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并于每月底结清。
学生病事假连续超过三天以上并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按日退还伙食费。
第十八条实行包餐制供应的食堂,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实行学期初预收(或按月预收)、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期末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每月末,食堂以当月供应就餐次数、就餐人数、伙食标准为依据,在预收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
预收伙食费时,学校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伙食费收取标准和计划就餐次数;学期末以学生实际就餐次数和学期初计划就餐次数的差额为依据,向学生结算伙食费。
结算清单必须向学生和家长公布,找补的伙食费必须由家长或学生本人签名确认。
不同年级学生的供餐数量、规格和伙食费收取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拉开差距,具体标准各校应根据食堂伙食成本合理确定。
第十九条教职工在食堂用餐,应按规定交纳伙食费,并按月交入食堂帐户,不得以其他方式抵冲;其交纳标准不得低于学生的伙食费。
第二十条学生伙食费标准由各校根据就餐成本制定,不得盈利。
由于中小学食堂经营的目的是为师生生活服务,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应力求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证师生生活的平衡性。
引进社会餐饮企业参与学校食堂经营管理的,学校要监督社会餐饮企业经营的食堂财务管理,参与食堂伙食成本核算,确保饭菜价格、质量、数量基本稳定。
食堂饭菜价格的确定及调整须征得学校同意,不得随意乱涨价。
学校既要不过多干预经营者的经营,又要有效地对食堂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学校、学生和经营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一条食堂收入以食堂自身的经营服务为依据,不得将学校的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
不得擅自转移食堂收入,以至挪用或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支出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支出要以师生服务为中心,要根据“量入为出”原则安排各项支出。
第二十三条食堂支出成本核算应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不包括各项财政投入的固定资产折旧。
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应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范围,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
要严格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食堂支出主要包括:1.伙食支出。
是指学校食堂开展伙食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具体包括:(1)伙食原辅材料支出。
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支出。
如米、面、油、肉、蔬菜和调料等(2)公用支出。
学校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的水电费和燃料费用等。
(3)其他材料支出。
2.经营支出。
指小卖部开展经营活动而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要与经营收入相匹配,并以项目单独计算盈亏。
3.其他支出。
食堂为提供后勤服务发生的成本性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包括服务人员费用、零星维修购置支出等。
服务人员费用是指学校食堂聘请临时工等所开支的人员工资等支出。
零星维修购置支出是指用于食堂的小型用具、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及设施的维修与更换等支出。
第二十五条食堂帐户不得开支在食堂岗位工作的正式编制人员的人员经费,不得列支教职工奖金、补贴等各项福利,不得列支教职工伙食费用,不得列支招待费。
第二十六条学校要认真执行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武价商[2007]150号)的文件,社会餐饮企业经营的食堂用电、用水、用气严格执行居民价格。
第六章财务报告第二十七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食堂在一定时期内财务状况的报告。
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收支明细表、库存物资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二十八条财务分析是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食堂应当按照学校行政部门要求,根据食堂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学校后勤财务机构每月要向学校行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报告,报告食堂经营状况及与经营相关的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七章财务监督第三十条区教育局负责对区直、街、乡(镇)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查。
各街、乡(镇)核算点负责本街、乡(镇)初中和小学食堂的财务监督和管理,负责开展对学校后勤的审计工作。
学校定期组织教(职)代会对食堂财务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进行公布。
学校后勤管理委员会(学校后勤管理领导小组)直接负责对本校食堂经营业务开展实时检查监督。
建立学生、教师和家长参与的监督评价制度,对学生、家长、社会满意度不高的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经营应以服务为目的,严格控制盈利,坚持保本经营。
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实行保本零利润;非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严格成本核算,实行微利经营,利润控制在5%以内。
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伙食费,不得损害学生利益;任何一级主管部门或行政部门不得以统管为名挤占、平调、截留学生伙食费。
违反规定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法纪处理。
严格禁止以下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⑴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
⑵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⑶克扣、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
⑷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从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食堂经营服务原则上不对外承包,已经承包的,要尽量收回。
鼓励有条件区组建独资后勤实体,对辖区内的食堂实行统一经营,规范服务。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各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从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武汉市中小学食堂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各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校:为加强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学校食堂会计核算,现将《武汉市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