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一、概念解析产品责任是指企业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所承担的法律、道德和社会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企业对其产品质量所承担的责任。
二、区别解析1. 定义不同:产品责任是指企业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所承担的法律、道德和社会责任。
它包括产品的安全性、合格性、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企业对其产品质量所承担的责任,主要关注产品的质量合格性、可靠性和持久性等方面。
2. 范围不同:产品责任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涵盖了产品的安全性、合格性、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责任。
它不仅包括产品质量责任,还包括产品的使用说明、警示标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更加专注于产品的质量合格性、可靠性和持久性等方面的责任,主要关注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
3. 强调重点不同:产品责任强调的是企业在产品的生命周期中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社会责任的履行。
它要求企业在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环节中,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合格性和信息披露,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产品质量责任更加注重产品质量的合格性,要求企业在产品设计、生产和质量控制等环节中,确保产品的质量达到相关的标准和要求,以满足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需求和期望。
4. 法律规定不同:产品责任在很多国家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如欧盟的《产品责任指令》、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企业在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
产品质量责任在很多国家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如中国的《产品质量法》、美国的《产品质量法案》等。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围绕产品的质量标准、质量控制、质量保证等方面进行规定。
三、结论产品责任是企业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所承担的法律、道德和社会责任,包括产品的安全性、合格性、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企业对其产品质量所承担的责任,主要关注产品的质量合格性、可靠性和持久性等方面。
产品责任更加广泛,注重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强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社会责任的履行;产品质量责任更加专注,注重产品质量的合格性,要求企业在产品设计、生产和质量控制等环节中保证产品质量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
简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简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引发意外事故时,确定应该承担责任的主体。
根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将责任归于以下几个主体:
1. 生产者:生产者是产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无论是制造商、批发商还是零售商,只要参与了产品的制造或者流通环节,在产品质量问题或者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中,都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 产品设计者:产品设计者负责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他们应该对产品的设计安全性负责。
如果产品设计存在缺陷或者存在安全风险,导致产品质量问题或者事故发生,产品设计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销售者:销售者是产品流通环节中的一员,对于他们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负有一定责任。
如果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安全隐患,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销售者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 使用者:产品的使用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应当按照产品的说明书正确使用产品,如果因为使用不当而导致产品质量问题或者事故发生,使用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将责任分配给参与产品制造、设计、销售和使用的各个主体,确保在产品质量问题和事故发生时,可以追究相应的责任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一、产品责任的定义和内容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一种法律概念,强调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其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和合法性负责。
产品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 产品安全责任:生产者或销售者应确保其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会对消费者或第三方造成伤害或损失。
如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召回或警示,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 产品质量责任:生产者或销售者应确保其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具备所宣称的质量和性能。
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承诺,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退货或退款等。
3. 产品信息责任: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提供准确、完整和明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名称、规格、用途、注意事项、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如果产品信息不准确或欺骗性,导致消费者误解或受损,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产品质量责任的定义和内容产品质量责任是产品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强调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产品设计责任:生产者应根据产品的使用目的和用户需求,进行合理的产品设计。
设计应考虑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易用性等因素,以确保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能够达到预期的性能和效果。
2. 产品生产责任:生产者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采用合格的原材料和先进的生产工艺,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规定。
生产者还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产品质量的监控和控制,以确保产品的合格率和一致性。
3. 产品检验责任:生产者应对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产品在出厂前符合质量标准和规定。
检验应包括原材料的检验、生产过程的检验和成品的检验等环节,以排除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
4. 产品售后责任: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包括产品的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是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很多人对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之间的区别并不清楚。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详细解释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及特点1.1 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承担的法律责任。
1.2 产品责任主要体现在产品的安全性、合格性和信息披露等方面。
1.3 产品责任是一种综合性的责任,包括制造商、销售商、进口商等多方面的责任。
二、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及特点2.1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质量承担的责任。
2.2 产品质量责任主要体现在产品的质量标准、合格证明和售后服务等方面。
2.3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单一性的责任,主要由生产者承担。
三、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3.1 范围不同:产品责任是综合性的责任,包括产品的安全性、合格性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而产品质量责任主要是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3.2 主体不同:产品责任涉及到制造商、销售商、进口商等多方责任主体;而产品质量责任主要由生产者承担。
3.3 内容不同:产品责任主要关注产品的安全性和信息披露;产品质量责任主要关注产品的质量标准和售后服务。
四、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联系4.1 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是相辅相成的,产品责任的履行需要保证产品的质量。
4.2 产品质量责任是产品责任的基础,只有确保产品质量,才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4.3 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完善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形象。
五、如何加强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5.1 建立健全的产品责任制度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方责任。
5.2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标准。
5.3 提高企业的责任意识,强化对产品质量和产品责任的重视。
综上所述,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虽然有着一定联系,但在概念、主体、内容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加强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建设,不仅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助于企业提升竞争力和市场形象。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一、产品责任的概念和含义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
产品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产品质量责任、产品安全责任和产品信息责任。
二、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和要求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要求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具备合格的品质,能够满足消费者的正当期望。
产品质量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格的产品质量生产者或销售者应确保其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具备合格的品质。
合格的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国家、行业或相关标准的要求,能够满足消费者的正当期望。
2.产品质量保证生产者或销售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产品在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符合质量要求。
这包括严格的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和售后服务等环节,以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和可靠。
3.产品质量缺陷的处理如果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及时采取措施,包括召回、修理、更换或退货等,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生产者或销售者还应承担由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产品责任是一个更加综合的概念,包括产品质量责任在内的多个方面。
产品责任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责任、产品安全责任和产品信息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产品责任的一个重要方面,强调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质量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主要关注产品的合格品质和质量保证,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确保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具备合格的品质,并承担由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与产品质量责任相比,产品责任还包括产品安全责任和产品信息责任。
产品安全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安全性承担的法律责任。
生产者或销售者应确保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不会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并承担由产品安全缺陷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信息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所提供的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详解

产品责任详解产品责任是指制造、销售和提供产品的企业对因产品存在缺陷或错误使用而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现代社会中,产品责任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产品质量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解析产品责任的相关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以及如何通过维权渠道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产品责任是指企业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可以涵盖产品质量、安全性和信息透明度等方面。
产品责任的核心是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不受侵害。
产品责任的内涵包括三个要素:产品缺陷、行为主体和损害结果。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的设计、制造或者警示说明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产品承诺的情况。
行为主体主要是指生产、销售商及提供者。
损害结果是指消费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后果。
二、产品责任的种类1. 合同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生产商或销售商必须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产品质量和性能,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
2.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制造商或销售商使用不安全的产品或未提供充分的警示和说明,导致消费者受伤或财产损失,消费者可以要求相应的赔偿。
3.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是指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消费者损失,制造商或销售商就必须承担责任。
三、产品责任的适用范围产品责任适用于生活中几乎所有的产品。
无论是食品、药品、日用品还是工业品,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消费者如果因为购买到产品存在缺陷而遭受损失,都有权要求相应的赔偿。
同时,产品责任还适用于服务行业中提供的产品,如旅游、餐饮、医疗等。
如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使用了不安全或不合格的产品,导致消费者受伤或财产损失,服务提供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维权渠道1. 自行协商:当消费者发现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先尝试与商家进行协商,要求解决问题或退换货。
在协商的过程中,消费者应保留相关证据,如购物凭证、照片和视频等。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一、产品责任的定义和要求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承担的法律和道德上的责任。
产品责任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产品的安全性、质量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产品质量责任的定义和要求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承担的法律和道德上的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产品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三、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1. 定义不同:产品责任是对产品的安全性、质量和合法性负责,而产品质量责任仅指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2. 责任范围不同:产品责任涵盖了产品的安全性、质量和合法性等方面,而产品质量责任仅关注产品的质量。
3. 法律要求不同:产品责任是法律和道德上的责任,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因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是法律上的责任,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4. 目标不同:产品责任的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保产品的安全和合法性;产品质量责任的目标是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提供优质的产品给消费者。
四、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关系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是相互关联的,产品质量是产品责任的重要方面之一。
如果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缺陷,可能会导致产品不安全或不合法,从而引发产品责任问题。
因此,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履行产品责任时,必须重视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五、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在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同的责任。
1. 生产者的责任:a. 生产者应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包括设计、生产、包装、标识等环节。
b. 生产者应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c. 生产者应提供产品的使用说明书、警示标识等,以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一、产品责任的定义与要求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其所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负有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产品责任的核心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合格性,防止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产品责任应具备以下要求:1. 安全性:产品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不得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2. 合格性:产品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质量要求,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符合消费者的合理期望。
3. 信息公开: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提供关于产品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包括产品的用途、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以便消费者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4. 售后服务: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包括产品维修、更换、退货等,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产品质量责任的定义与要求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对其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有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的核心在于确保产品的质量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产品质量责任应具备以下要求:1. 质量控制:生产者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通过质量控制手段,预防和控制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
2. 质量检测:生产者应进行必要的质量检测和测试,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合格率达到一定的水平。
3. 质量认证:生产者应根据产品所属行业的要求,进行质量认证或者取得相关的质量认证证书,以证明产品的质量达到一定的标准。
4. 质量追溯:生产者应建立质量追溯体系,能够对产品的生产过程、原材料来源等进行追溯,以便排查和解决质量问题。
三、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虽然有一定的关联,但在具体内容和重点上存在一些区别。
1. 内容不同:产品责任强调的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包括产品的安全性、合格性、信息公开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而产品质量责任则侧重于产品质量的控制、检测、认证和追溯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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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疏忽责任
2、疏忽责任原则下权利主体的证明责任 产品有缺陷、缺陷产品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被告有疏忽之处(对产品缺陷没有提醒、提示;未认 真充分检查缺陷产品等)
优点(相对于合同责任而言):原被告之间无需有
直接的合同,只要是受害人都可以诉讼
缺点:原告证明被告疏忽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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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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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责任(无合同无责任)
★ 合同责任原则的例外原则
(2)1852年托马斯诉温彻斯特(Thomas V.Winchster)案 某消费者购买了一瓶误贴了标签的毒药,其妻服用后中 毒,该消费者遂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法院认为:可以 预见,误贴标签的毒药会致人伤害或死亡,该制药厂商 应对最后消费者负赔偿责任。法官认为:尽管原被告之 间没有任何契约关系,但批发商将有毒颠茄错当成蒲公 英出售,由于所出售的商品对生命及健康具有危险性, 因而被告应对最终消费者——托马斯所受的损害负赔偿 12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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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责任
2、严格责任原则的特点及对消费者的有利之处 和作用 ①制造者与受害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②不论是否有过失都应负责 ③权利主体范围扩大 ④承担责任的主体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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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责任
3、严格责任权利主体举证责任
将疏忽责任和担保责任原则有机集合起来,只要原 告证明以下三点,被告就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
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 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1、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
明示担保: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 产品的品质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所作 的明确的、直接的担保。 默示担保:指不是基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意思表示, 而依据法律、交易习惯、管理而产生的一 种担保责任。
51位原告应用一个商业用伸缩梯搭建了18英尺高 的脚手架。当51位原告在脚手架上漆一座楼房时,梯 子折断了。被告梯子的制造人既知道梯子被误用于脚 手架的危险情形,也知道该误用所导致的危险发生的 概率。而制造人所给的警示只是:当伸展梯子时,请 在底部成75度的角度避免垂直使用。梯子每次负载一 人,请勿超载。法庭判决认为制造人没有提供足够的 警示去警告可以合理预见的产品的误用。美国联邦上 诉巡回法院就产品的警告的适当性列出了四项要件: (1)须能合(3)警告的强度 须符合产品的危险程度;(4)警告须到达产品使用人, 吸引其注意,深入其内心。
★这项抗辩仅能对抗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起诉的原告, 而不能用来对抗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原告,因为 后者是属于侵权之诉,不受合同中关于排除明示或默 示担保义务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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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责任的抗辩
2、承担疏忽与相对疏忽
★承担疏忽:是指原告(受害者)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 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原告就不能 向被告要求任何损害赔偿。
(三)担保责任
3、担保原则下权利主体的证明责任 产品有缺陷、损害结果、缺陷产品与损害结果有因 果关系。 担保原则的优点(相对于疏忽责任而言):消费者无 需证明被告存在疏忽
担保原则缺点:只能买方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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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责任
产品存在缺陷,对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并因此造成其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该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均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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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麦克弗森从零售商处购买了一辆由被告别克汽 车公司制造的汽车,当他驾车行驶时,因车轮破裂, 汽车突然翻覆,原告被抛在外而受伤,于是原告提 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针对原告赔偿损失的要求,被告的律师在答辩中声 称:制造商对此不负责任并援用温特博姆诉赖特案 认为:买车合同是与销售商订立的,与买受人无直 接合同关系,因此不存在赔偿问题。
中,突然飞出一块木头击中他的前额,使他受了重 伤。十个半月后,原告以违反担保和过失为由起诉 了零售商和制造商,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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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为虽然原告无法证明工具制造商有疏忽, 也不属于违反担保责任的范围,但判决原告胜诉,理 由是此案使用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原则。
特雷诺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当一个制造商将一 件产品投放到市场中时,如果明知它将不经检查而使 用,而此项产品被证明含有致使人受到伤害的缺陷, 那么该制造商在侵权方面负有严格责任。”“即使没 有疏忽,只要公众准则认为哪一方负责后最能有效地 减少市场上有缺陷的产品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潜在威 胁,那么就应该由哪一方负责。”此即所谓产品责任 法上著名的“格林曼规则”。
缺点:
①能请求救济能请求救济的人——权利主体范围
过窄。
②承担责任的人——责任义务主体的范围过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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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责任(无合同无责任)
★ 合同责任原则的例外原则 (1)1851年郎迈德诉霍利德案 原告被其丈夫所购买的一盏灯发生的爆炸致伤,由于在 原被告之间没有契约关系,法院否决了原告的追索权。 法院虽然在判决中以没有直接契约关系否定了原告赔偿 的请求,但法院已经认识到并且在判决中表示:如果有 缺陷的物品是具有危险性的,那么原告理应获得补偿以 作为契约关系的例外。
①产品确有缺陷或处于不合理的危险状态 ②这些缺陷在进入市场时已经存在 ③这些缺陷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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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责任的抗辩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原告以被告“违反担保”为 理由对其起诉,被告如果已经在合同中排除了各种明 示或默示担保,他就可以提出担保已被排除作为抗辩。 ★在消费交易中,卖方如有书面担保就不得排除各种默 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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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的重要术语
(三)责任主体 生产者、销售者。具体指产品制造者、动产和 不动产销售者、零件制造者、动产出租者、提 供服务者、赠送者。 (四)权利请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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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合同责任、疏忽责任、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 (一)合同责任(无合同无责任)
起源于英国:1842年温特博特姆诉赖特
卡多佐法官代表上诉法院多数意见表示拒绝接受英 国判例的约束,并声明:“上述判例是以公共马车 旅行的时代援引的,它不适用于今天的旅行条件。 危险在所难免的原则固然没有变化,但适用该原则 14 的
事物已变化。这是因为发达文明社会生活需要而非这 样做不可。”他还指出:“托马斯诉温彻斯特案”的 原则并非局限于毒物、爆炸物及具备同等性质的物质, 那些在正常使用或操作时实际上是毁灭工具的物质, 如果某物的性质无异于因制作中的疏忽而相当肯定地 使人们生命处于危险之中,该物即为危险之物。他进 一步指出,任何物品制造上具有的过失,依其本质将 构成对生命及身体危险的,即属危险品。除此项危险 因素以外,制造者如果知道该项物品将由买受者以外 的第三者未经检查而使用的。则无论有无契约关系, 制造者对该项危险的制造,均负有注意义务;制造者 未尽注意的,就所产生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最后, 15 法院判决被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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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责任
2、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的确立 ★ 1932年“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一案放弃了 买卖 合同中买方只能对卖方起诉的要求 福特汽车公司广告宣传其生产的挡风玻璃不易破 碎,原告从销售商处购买了汽车,在驾车行驶时,一 块石头打碎了汽车玻璃使其眼睛致残。原告巴克斯特 据此向和他没有合同的福特汽车公司提起损害赔偿之 诉,法院判原告胜诉。 法院认为,福特公司借广告向消费者做了广泛的 陈述,如果其虚假的陈述导致消费者受损,则基于公 18 共政策和诚信原则,制造商应承担明示担保的责任。
(三)担保责任
2、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的确立
★ 1935年“麦克白诉哥特杂货公司”一案确立了默
示
担保原则
原告麦克白从被告哥特杂货公司购得一套咖啡具, 在依照使用说明煮咖啡时,咖啡沸腾后碰到原告脸上 造成烫伤,检查后证明咖啡具的滤器糟口不适合排放 水开后产生的压力。法院判决,卖方出售的产品应默 示担保消费者使用该产品时是安全可靠的,不会损害 消费者,被告应负赔偿责任。 19
★相对疏忽:是指尽管原告方面也有一定的疏忽,但法 院只是按原告的疏忽在引起损害中所占的 比重,相应减少其索赔的金额,而不是像 承担疏忽那样使原告不能向被告请求任何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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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责任的抗辩
2、承担疏忽与相对疏忽 ★承担疏忽:是指原告(受害者)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 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原告就不能 向被告要求任何损害赔偿。 ★相对疏忽:是指尽管原告方面也有一定的疏忽,但法 院只是按原告的疏忽在引起损害中所占的 比重,相应减少其索赔的金额,而不是像 承担疏忽那样使原告不能向被告请求任何 损害赔偿。
1、严格责任原则的确立
★ 1963年美国加利福尼亚法院“格林曼诉尤巴电
器
公司”一案中第一次应用了严格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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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格林曼的妻子买了一件组合电动工具(既
能当锯、钻,又能成为木料车床)作为1955年圣诞
节礼物送给原告。1957年原告买来能使该工具作为
车床用的必要附件。当按照制造商宣传册的说明正
常使用了几次这个工具锯木后,在之后的一次使用
3、产品的警告缺陷 所谓警告指示(警示)缺陷,是指生产者疏于以适当
方式向消费者说明产品在使用方法及危险防止方面应 予注意的事项,因而导致产品发生危险。
生产者承担产品危险警告义务的范围:
生产者或销售者可以合理预见到的危险做充分 的说明和警告 显而易见的危险,没有义务作出警告
使用药品的警告: 限于大多数人不良反映
(二)疏忽责任
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于产品缺陷存在疏忽之 处,且产品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的,该产 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
1、疏忽责任的确立
1916年3月14日美国纽约上诉法院审理的“麦克弗森 诉别克汽车公司案”(Macpherson V.Buick Motor Company)标志着契约关系理论在美国被彻底抛弃以及 产品责任领域里疏忽责任理论的形成。
有形动产、天然物品、无形动产、不动产等都属于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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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的重要术语
(二)缺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