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1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1号《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海南历史文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琼侨歌谣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琼剧、儋州调声、临高渔歌、崖州民歌、黎族民歌、苗族民歌、海南八音器乐、黎族竹木器乐、黎族打柴舞、苗族盘皇舞、海南椰雕等传统戏剧、音乐、舞蹈、美术;(三)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苗族传统刺绣蜡染技艺、东坡笠屐制作技艺、黎族船型屋营造技艺等传统技艺;(四)南海航道更路经、黎族苗族三月三节等传统民俗;(五)黎族传统体育与游艺活动等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业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琼文体[2012]112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文体〔2012〕112号)各市县文体局、体育管理局、体育中心,洋浦经济开发区新干冲区办事处,各行业体协、海南大学体育部、海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等有关单位:为适应新时期我省竞技体育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加强对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号),结合我省实际,经征求各相关单位同意,制定了《海南省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此通知。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附件海南省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运动员队伍管理,保证训练竞赛工作质量,促进运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以下简称“省文体厅”)主办或主管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和有注册规定的全省单项竞赛的运动员,必须在注册年度12月31日前取得海南省正式户籍并持有二代身份证(不含临时身份证),前卫体协所属现役军人需持军(警)官证等有效证件,外省籍运动员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执行。
第三条运动员参赛代表资格以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和交流协议为依据,运动员注册与交流应本着自愿、公开、合法、有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省文体厅主管全省运动员的注册与交流。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23•【文号】办社图发[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办社图发〔2007〕14号)为规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2.标识使用规范及说明(略)3.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使用申请书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1: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确定并发布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图形标识(见附件3)。
第三条文化部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权利人。
文化部授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及其使用进行保护和管理,维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权利人的权益。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加强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式样和颜色用于相应场合,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样式。
第六条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可用于公益活动和商业活动。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权利人鼓励将标识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益活动。
使用人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商业活动,应当事前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
第七条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商业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一)制造或者销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二)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服务项目;(三)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和营业性演出活动;(四)销售、出口含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商品;(五)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六)其他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相关商业行为。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财教〔2021〕314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4号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我们对《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2021年12月30日附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工作。
保护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国家财力情况核定。
保护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等确定。
各级财政应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支出责任,保障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经费。
第三条保护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闻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闻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琼人劳保专〔2006〕53号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闻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新闻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人事处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海南省新闻系列高级记者、高级编辑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我省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访、编辑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工作的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进取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任现职以来,各年度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3.具有新闻从业资格。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主任记者(主任编辑)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满5年;2.取得主任记者(主任编辑)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该职务后,符合下列条件中任意1条,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限制:(1)获长江韬奋奖;(2)获中国新闻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三等奖3项);(3)获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新闻类)一等奖2项;(4)获省社科优秀成果(新闻类)一等奖1项;(5)省新闻奖一等奖3项。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免除外语或计算机要求的,按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评审条件(一)学识水平1.了解掌握国内外新闻事业发展趋向,承担并完成本专业研究课题,获新闻界认可;2.在新闻理论、专业知识方面有较深的造诣,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3.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新闻专业刊物上发表的具有高水平的专业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在国家级新闻专业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2篇;在省级新闻专业刊物发表的2篇计作1篇)。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修定了《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2021年3月30日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传承弘扬海南省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加强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认定的、长期在海南省定居或工作、且承担海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和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活力和可持续发展动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琼府〔2017〕3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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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
琼府〔2017〕3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确定的第五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共计10项)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扩展项目名录(共计4项),现予公布。
各市县、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科学保护理念,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和保护工作,为弘扬我省优秀传统文化、为国际旅游岛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0日
——结束——。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琼府办[2014]3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琼府办〔2014〕3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14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8日2014 年度海南生态省建设工作要点一、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社会(一)加强生态保护。
重点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重要海域的生态保护和管理。
加强对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场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提高中部山区和海岸带生态服务功能。
组织开展《海南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划定生态红线。
启动海南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前期工作。
加强海南中部山区国家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推进中部山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试点工作。
编制完成并印发实施《海南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强化南繁育种基地转基因安全管理和外来物种引进监管。
进一步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推进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工作,进一步明确全省49个自然保护区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
加强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重点提升9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23个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推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环境保护管理信息化建设。
组织开展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保护能力建设标准制定工作。
加强松涛水库和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宁远河、太阳河五大沧海河流和城市水生态环境的保护。
浅析海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浅析海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作者:王子文来源:《祖国》2018年第16期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
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
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是人类创造的所有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是人类文明的宝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沃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
非物质文化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方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保护、传承、发展和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应代代相传。
海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及成效海南既是全国最年轻的省份,也是全國最大的经济特区,基础差,经济总量小。
海南虽然历史文化悠久,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保护、传承较晚,但近些年来海南多举措宣传、挖掘、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取得了可喜成效,进一步传播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有效鼓励传承人创新和发展,探索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神韵与魅力。
完善且实施制度政策。
2005年以来,启动了海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海南省先后制定且实施了《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海南省省级非物质文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办法》、《海南省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传承人保护培养暂行办法》、《关于开展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村申报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有效地依法依规依策开展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和传承工作。
开展评审和抡救工作。
海南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全省开展评审认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
到目前为止,海南省共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28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54项、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166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14人(其中逝世3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97人(其中逝世12人、退出2人);海南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分布于中、西、南部。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海南省文化广播电视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文化广播电视出版体育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QSF-2014-270002
琼文函(2014)23号
11
海南省文化广播电视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文化广播电视出版体育厅电子公文交换平台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QSF-2014-270004
琼文办(2014)34 号
琼文化〔2012〕88号
3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黎族传统染织绣技艺传承人保护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QSF-2012-270004
琼文化〔2012〕317号
4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级文化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QSF-2012-190030
琼文化〔2012〕324号
5
QSF-2018-270002
琼文化〔2018〕81号
22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QSF-2018-270003
琼文体〔2018〕155号
23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
QSF-2018-270004
琼文函〔2018〕274号
QSF-2013-270003
琼文化〔2013〕41号
8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数字电影公益放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QSF-2013-270004
琼广电(2013)124号
9
海南省文化广播电视出版体育厅关于调整部分文化市场审批项目准入条件的通知
QSF-2014-270001
琼文化(2014)22 号
琼旅发〔2016〕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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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文化[2012]16970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发布日期】2012.11.12
【实施日期】2012.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2012-2015
年)的通知
(琼文化〔2012〕16970号)
各市、县、自治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
现将《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2012~2015年)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2012年11月12日
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2012~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回顾
2004年以来,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构建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为目标,以资源普查、名录体系建设、传习场所建设、支持传承人传习活动、开展宣传教育为重点,以建立机构、完善制度、加大经费投入为保障,稳步推进各项保护工作。
(一)完成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搜集各类资源线索10万多条,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万多个,建档2千多个,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了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
(二)建立保护体系。
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三级保护名录,其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项,国家级名录项目25项,省级名录项目86项,市县级名录项目206项。
认定各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55名,其中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1名,省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86名。
(三)建设传习场所。
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已立项并启动建设。
市县建成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陈列馆、博物馆)10个、传习所10个。
(四)开展宣传展示活动。
利用“文化遗产日”和民族传统节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参加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和文化博览会;参与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交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进教材、进校园。
(五)开展研究整理工作。
共收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200多卷,其中记录文字
5000多万字、照片1万多张、音像资料1081份,征集实物2194件,编印了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汇编,出版了数十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
(六)建立完善规章制度。
制定了《海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先后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
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还存在一些制约发展的基础性困难和障碍,主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还不强,保护的长效工作机制尚未形成,财政投入力度不够,保护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不适应保护工作需要,专业人才严重匮乏,研究工作相对滞后等等。
二、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准绳,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整体性和有效保护下的合理利用,构建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健全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为增强海南文化软实力,加快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二)工作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导,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是各自职责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责任部门。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属地保护,分级管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属地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保护为主,按照项目层级分级管理,建立省、市县分级负责的保护责任制。
--长远规划,分步实施。
坚持全局观念,统筹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将其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立足长远,切实可行。
分阶段提出目标、任务和要求,循序渐进,逐步实施。
--保护第一,合理利用。
坚持保护第一,严格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根据遗产和环境承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