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

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属地管理、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并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建立1安全文明施工奖惩激励机制,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建筑机械设备、材料租赁以及从事有关设备、设施检验检测和建筑安全评价等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相关责任主体,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在资格范围内执业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相互串通、伪造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报告,谋取非法利益。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并督促各参与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等费用。
2023年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2023年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动态管理,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各个阶段,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安全管理、技术支持、法律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应根据建筑工程的类型、规模和施工条件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经济支持。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管理方案,明确安全生产的目标,制定安全生产的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方案,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合理组织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三章技术支持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二条建筑材料应经过严格的检测和验证,保证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应使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确保建筑的结构安全。
第四章法律监督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意识,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的法律监督,确保他们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责任。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绩效进行动态监督检查,采取扣分的形式,并根据全省联网年度累计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省行政区域内部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年度扣分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企业定量扣除第五条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每检查次扣10分:(一)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将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五)未按规定上报重大安全事故;(六)总承包商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或把整体工程或主体工程转包;或将专业工程不依法分包的;(七)未按要求编制高风险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八)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层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九)不具备相应资质,施工起重设备自拆装;(十)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七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一)未制定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二)总包方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三)施工组织设计中未制定符合规范的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和临时用电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四)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安全的;(五)施工起重设备由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或者未经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企业安装的;(六)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施工企业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接受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项安全操作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按每人次计);(八)没有对所承担的建设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九)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云南建投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保障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
第六条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七条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公司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公司对在岗员工定期进行安全知识考核,确保员工掌握安全生产知识。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一条公司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各部门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对重大安全隐患,公司立即组织整改,确保安全。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第十四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第十五条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单位进行处罚,对事故暴露出的安全问题进行整改。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建投安全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工作指引和标准。
2. 安全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常识和操作技能。
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对建筑工程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工程安全。
5.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和发展。
6.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促进全社会形成重视安全生产的氛围。
7. 安全生产技术支持:加大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力度,推动安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能。
8.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合理执行和落实这些内容,能够有效提高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5.27
•【字号】云建规 (2020) 4号
•【施行日期】2020.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建规(2020) 4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有关企业: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文件的决定》(云建
规(2020 J 2号)要求,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模版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动态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等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动态管理是指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注重制度建设,强化责任落实。
第二章施工前期动态管理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进行综合排查和评估,编制施工方案,并提交给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施工机具,并进行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施工现场的地质力学调查报告、水文地质资料等,供施工单位参考。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范围,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三章施工中期动态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临时设施和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设计,并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设备和施工防护用品,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临时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定期检查,确认其完好有效,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施工后期动态管理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前进行综合验收,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达到相应要求。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竣工后的安全设施进行保养和维修,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强化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施工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事业部、土建公司和专业公司。
物流公司、物业公司、科研院、设计院、房地产公司、投资公司等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第三条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是本单位的独立职能部门,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1.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5人;集团公司事业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不少于3人。
2.施工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施工劳务分包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第五条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1.总承包施工的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总承包施工的水利水电、路桥市政、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等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作为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部,应当配置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各单位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委派制度:1.企业直管项目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由企业实施委派,并按其工作业绩进行薪酬考核。
2.分公司管理的项目,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可授权委托分公司实施委派,并由公司(分公司)按其工作业绩进行薪酬考核。
3.分公司委派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委任书必须加盖企业行政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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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4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7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及监理企业(包括省外入滇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承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行为也纳入企业动态考核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A 证)、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和监理企业及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量化记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工作有机结合。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动态管理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负责抽查检查州级、县级考核和考评工作。
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州级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动态管理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负责本级管理的在建项目的企业相关人员(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省外入滇企业的相关人员)量化记分工作,负责抽查检查县级考核和考评工作。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县级管理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动态管理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负责本级管理的在建项目的企业相关人员(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省外入滇企业的相关人员)量化记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处于暂扣期内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对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安管人员和监理企业及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实行量化记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承建的单位工程项目为记分单元进行量化计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及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为记分单元进行量化计分。
一个量化记分周期届满后,记分分值累计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记分予以清除,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条被执行量化记分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安管人员和监理企业及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整改期限内未整改或者又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加倍记分。
第十一条对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人员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安全生产动态考核定为不合格的,被处罚企业和人员继续管理原工程项目,对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时进行处罚,对项目管理人员项目完工时进行处罚;因过错造成严重损失或较大及以上事故,对项目管理人员及时进行处罚,更换项目管理人员,重新委派的项目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技术职称、工程管理经验、经营和技术水平等不得低于原项目管理人员。
第二章施工企业考核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并加强对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安管人员量化记分考核,分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
企业考核总分为160分,记分60分及以上为不合格,具体量化记分标准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标准》(附件1)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总分各为100分,记分40分及以上为不合格,具体量化记分标准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动态管理量化记分标准》(附2件)执行。
第十四条在办理在建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按《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登记表》(附件5)进行同步信息填报。
第十五条量化记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对项目进行日常安全监管中,将项目及人员相关记分监管信息及时录入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安全监管中发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筑施工企业视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工程承建企业属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议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由工程所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整顿,整顿时间为30至60日,整顿期间不得在云南省内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一)在办理在建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未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按《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登记表》(附件5)信息填报的;(二)未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的;(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的;(四)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五)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州(市)、县(区)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六)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进行隐患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进行整改的;(七)建筑施工企业在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未按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7号规定报齐考核合格的安管人员的。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事故报告要求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由省外企业承建施工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15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书面通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八条对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
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本省建筑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个工程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60分及以上的企业视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任一个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60分及以上的的企业视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议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由工程所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整顿,整顿时间为30至60日,整顿期间不得在云南省内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须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企业需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整顿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企业需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程整改复查申请。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整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整顿期满时建议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解除企业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整顿期;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整顿期限。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40分及以上的企业安管人员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计入信用档案,该年度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不合格,须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执业。
第二十七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的施工项目,建筑施工企业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B证)和专职安全人员(C证),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计入信用档案,该年度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不合格,须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执业。
第二十八条本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扣该项目负有责任的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