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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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应急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需要专业的管理团队来进行全面、有效的规划和组织。

下面是一些应急管理专家应该建立和实行的管理办法。

一、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应急管理专家应该建立全面的风险评估机制,了解可能出现的灾害类型、影响面和可能引发的后果。

这样,就可以在灾害发生前及时采取措施,减少、避免或者最小化灾害的影响。

二、制定应急预案应急管理专家应当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以便在灾害事件发生时迅速、有效地应对。

应急预案应该明确各个应急部门工作的职责、任务、流程和时间,以及应急物资的存放和分配。

此外,应急管理专家还需要组织对预案的演练,确保其在有效性。

三、加强预警监测应急管理专家应该密切关注灾害预警信息,及时掌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情况。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区域环境、气候、水文等方面的监测,为预防和响应灾害提供科学依据。

四、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应急管理专家应该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应急响应的能力和水平。

具体包括针对不同灾害类型的应急处置技能和知识,以及危机应对和沟通能力的培训。

五、加强社会宣传应急管理专家应该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应急意识。

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宣传防灾知识,增强应急教育的覆盖率和深入度。

同时也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及时发布灾害信息和应急措施,增强公众信任。

综合来说,应急管理专家应该制订全面的计划和方案,保障每个环节的有效实施。

同时也要注重团队建设和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提高应对灾害的整体效能。

这样才能够提高应急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效性,确保公众和社会的平安。

六、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应急管理专家应当对应急物资进行合理储备和管理,确保在灾害发生后能够及时、有序地投入使用。

应急物资包括通讯设备、应急救援器具、防护装备、医疗救援设施等各种物品。

应急管理专家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合理的计划,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

同时还要对物资进行分类、编号、标记及保管,确保物资的正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张家港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张家港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张家港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规范应急管理技术服务工作,更好发挥专业技术力气支撑帮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大事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应急管理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使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和完善。

应急管理专家重点是服务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或相关企业开展平安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事故调查、应急救援、专业询问辅导等方面工作。

第三条专家库是指张家港市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统筹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牵头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组建的专家队伍。

专家库根据行业(领域)细分为若干专业组别。

第四条专家开展工作应当遵循敬重科学、客观公正、热忱服务、廉洁守法的基本原则,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供应的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终身负责。

其次章专家的选拔和聘用第五条专家库原则上是由各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应急管理、平安生产的专家学者或者实践阅历丰富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依据行业不同,专家库可分为工矿、化工、特种设备、建筑、燃气、交通运输、消防平安、油气管线、电力平安、公共平安、防汛防台等组别,分别由相关牵头部门负责组建。

各行业(领域)专家库可设若干首席专家。

第六条专家库根据"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牵头组建部门详细负责各自行业(领域)专家库的建立、日常管理、使用、考核等工作。

市安委办依托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专家库管理系统,负责专家库数据管理和资源共享。

各领域新增专家根据入库名单报送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负责统一录入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决,品德高尚,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喜爱应急管理和平安生产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专业素养、学术道德;(二)熟识应急管理、平安生产领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有较强的决策询问力量;(三)具有10年以上应急管理或者平安生产领域技术讨论和管理工作经受,取得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注册平安工程师,娴熟把握应急管理、平安生产方面的专业技术理论;(四)实践阅历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问水平,能深化现场开展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工作,具有较强的发觉、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力量;(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突发大事应急处置、现场隐患检查评估、事故调查等工作。

应急专家库管理办法

应急专家库管理办法

应急专家库管理办法1. 引言应急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对于有效应对紧急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全国范围内应急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高应急响应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制定本《应急专家库管理办法》。

2. 专家库的分类和组织2.1. 专家库的分类根据专业领域和技能特长的不同,将应急专家分为技术专家、科研专家、救援专家、管理专家等多个分类。

每个分类下设有不同的子集,区分专业领域以满足应急响应的多样化需求。

2.2. 专家库的组织应急专家库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运行。

管理委员会由国家相关部门组织,包括应急管理部门、专家组织协会、高等院校等。

委员会由主任和成员组成,主任负责协调管理工作。

3. 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3.1. 专家库的建设3.1.1. 专家申请专家通过书面申请或在线申请方式申请加入专家库,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和专业技能等相关材料。

3.1.2. 专家评审管理委员会对申请的专家进行评审,评估其专业背景和技能水平,并考虑其在应急领域的经验和贡献。

评审结果将决定是否接纳专家并分配至相应的分类和子集。

3.1.3. 专家培训新加入专家库的专家需要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以提升其应急响应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

培训内容涵盖紧急情况处置、危险物品管理、应急指挥等方面的知识。

3.2. 专家库的管理3.2.1. 专家信息管理管理委员会负责维护专家的信息数据库,包括个人信息、专业背景、技术能力和工作经历等。

信息更新需要专家提供相关材料并经过核实审核。

3.2.2. 专家评估定期对专家进行评估,以确保其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的更新和提升。

评估依据包括专家在紧急情况响应中的表现、学术研究成果和参与培训情况等。

3.2.3. 专家激励机制根据专家的贡献和表现,建立激励机制,包括奖励、荣誉和职称晋升等。

激励措施的实施将增加专家的积极性和参与度,提高整个专家库的响应能力和素质。

4. 专家库的应用和支持4.1. 应急响应紧急事件发生后,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向适当领域的专家发出应急响应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2.12.31•【字号】湘应急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应急发〔2022〕13号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修订后的《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已经省应急管理厅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2022年12月31日湖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选聘第三章专家委派第四章专家考核与解聘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和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全省应急管理科技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效应对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应急管理厅建立省级应急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分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综合应用等四大类别。

第四条省应急管理厅成立专家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业务分管厅领导担任,成员由厅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设在省安全技术中心,具体负责专家的聘用、培训、发证、公告、费用结算、考核表彰、解聘、换届和建档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建立完善专家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机制,视情况及时组织调整。

第二章专家选聘第七条专家申报的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清正廉洁,秉公办事,自愿从事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技术服务工作,主动接受省应急管理厅的委派任务;(二)熟悉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全省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三)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等专业技术执业资格,有较强的现场发现、研判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除外),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胜任现场调查研究工作,具备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

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发挥专业技术咨询机构和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进一步完善政府、专家和公众三结合的决策机制,商洛市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作为商洛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扶术支撑和科学决策支持。

为了加强应急管理专家库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市应急委成立专家库对应急管理专家及相关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专家库由市应急委按规定程序选入的应急管理相关领域的专家和相关工作机构组成。

第三条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专家库的工作机构负责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的管理和具体事务的办理。

第四条以专家库为基础,成立商洛市应急管理专家组,确定组长、副组长和各大类召集人若干名,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管理专家参与全市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家工作内容第五条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根据专业领域知识和相关管理规定,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第六条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应按时参加专项问题会议,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和科学严谨的态度提出意见,需要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在要求时间内完成.第七条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根据自己专业知识,对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出自己的专业建议和意见.第八条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应参与以下应急管理重点课题研究工作:(一)根据年度应急管理重点课题计划,组织科研力量进行申报;(二)申报课题获得批准后,组织实施课题研究工作,完成课题研发任务;(三)对课题研究成果负责,并接受课题验收相关要求.第九条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应参与应急管理培训工作,为全市各级各类应急管理培训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十条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应参与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通过商洛市政府门户网站“专家园地"栏目,积极参与专业讨论、在线问答等专家咨询工作,为公众提供应急科普咨询。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在参与应急管理相关工作中,应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资料不得摘录、引用和外传,对所参加会议的研究决定、有关意见、参加人员名单、会议日程等信息须与保密。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4.08.26•【字号】鲁应急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24〕12号各市应急局,厅机关各处室(单位)、直属事业单位:《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已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4年8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职责、权利与义务第三章专家的选聘第四章专家的管理第五章专家的监督第六章附则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全省应急管理的科技水平,提升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效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厅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工作。

专家的遴选、调用、考核等应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家包括应急管理咨询专家和应急管理专家。

应急管理咨询专家主要为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重大决策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应急管理专家主要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应急管理技术服务的各项活动,并为其在工作中提供帮助。

第二章专家职责、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应急管理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一)为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厅提供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服务。

(二)对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发展规划等提出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为全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各单位:《河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3月18日厅党组会研究通过,自2019年8月1日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2019年4月19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应急管理厅专家的聘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保证专家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管理厅履行工作职责、确需专家提供辅助决策和技术支撑时,以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厅)名义,聘用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企业等单位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具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水利、地震、地质、消防等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在国家、省厅和有关技术服务机构专家库中登记注册、能够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事故防范、防灾减灾救灾提供决策咨询、专业技术支撑与服务的专门人才,以及为开展业务培训、学习教育等聘请的讲师、教授等。

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分为综合决策类、监管业务类。

综合决策类专家的任务是,为省厅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建设、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决策服务。

参与制订应急管理法规规章、规划、计划、政策、标准和信息化建设,开展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参加应急救援、自然灾害、灾难与事故调查分析评估鉴定等。

监管业务类专家的任务是,为省厅日常督导检查、监管执法、风险(隐患)普查等提供技术服务。

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科学预防和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中的作用,有效提升我区应急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XX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选聘的专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的选聘、使用、管理、调整与解聘、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是应急管理专家的管理部门,专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设在自治区应急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负责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的选聘、日常使用、登记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专家基本条件及主要任务第五条根据应急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专家按照采矿业、制造业、化工、烟花爆竹、电力热力燃气、交通运输和仓储业、建筑业、水利、地质、地震、应急处置、安全技术及安全管理、消防、法律及培训教育等划分专业组,根据具体使用情况,专业组及专家适时补充调整。

第六条专家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记录;(二)对党忠诚,公道正派,不以权谋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三)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敬业,服从工作安排,主动接受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四)熟悉国家及自治区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相关领域突发事件具有丰富的处置经验,在同行中有较高的声望,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含5年)以上;(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在65周岁以内(两院院士、特殊专才年龄不限,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X贴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七)法律法规或有关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专家主要任务(一)为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提供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服务;(二)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全区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出风险隐患,提出治理整改建议;参与全区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为调查处理评估提供技术支持;(三)参与全区应急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发展战略论证,重大项目、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安全风险评估;参与应急管理相关领域的建设项目技术评估、审查及验收等工作;(四)参与全区应急指挥体系、预案体系、救援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及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咨询与指导;(五)参与应急管理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六)参与全区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业务技能培训和考核;(七)根据基层应急管理部门工作需要,按管理程序外出参与其委派的工作任务;(八)完成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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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充分发挥专家组在煤矿应急救援中的作用,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矿煤矿事故救援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是为我矿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撑和技术咨询的技术专家队伍。

其成员从煤矿的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中选聘。

第三条、专家组由煤矿安检部负责其管理协调工作。

第四条、各科室及基层队必须支持本单位、本部门专家参加专家组的有关活动,为专家组成员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第五条、煤矿对在事故应急救援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家,给予奖励。

第六条、专家组的主要任务:
1、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等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报告;
2、参与对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使用中的应急救援装备技术鉴定,提出推广应用建议;
3、完成煤矿安检部交办救援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煤矿安检部对专家组的管理职责:
1、负责聘用专家的审定、考核和聘用工作;
2、建立专家数据库,负责专家的备案工作;
3、协调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4、组织召开专家组工作座谈会;
5、煤矿应急救援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专家组设组长一名,由有关领导和专家担任,牵头负责专家组的有关工作。

专家组按专业设立“一通三防”技术组、“现场救援”技术组、“机电”技术组和“水文地质”三个专业组,每个专业技术组设组长一名,牵头负责本专业技术组的有关活动。

第九条、专家聘任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事业;
2、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3、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4、在本专业内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5、一般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在救护队任职三年以上;
6、身体健康,积极参与专家组活动,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十条、专家聘任程序:
1自荐或有关单位向煤矿安检部推荐;
2煤矿安检部初审后,发给拟选对象《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专家聘任审批表》;
3本人填写《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专家聘任审批表》的有关内容并提供相关材料,经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专家聘任期限为三年。

聘期届满,经煤矿安检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续聘。

第十二条专家工作程序:
1煤矿安全监察科指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通知专家所在部门和专家本人,经专家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后,专家应按时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2专家所在部门及专家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煤矿安检部指派参加执行任务。

3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写出书面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专家工作守则: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开展工作,对煤矿安全监察科负责;
2如实传达贯彻上级指示,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四条专家组成员进行应急救援时实行有偿服务,其差旅费、劳务费等费用由煤矿支付。

第十五条专家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患病、工伤的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检部收回专家聘书并解聘。

1专家在聘任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
2专家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未完成指派任务的。

3专家在执行应急救援工作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违背客观实际,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失公正或错误意见结论的。

4专家严重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规定,或因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或未经煤矿安全监察科批准从事有偿服务的,除退回不当得利
外,造成其他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专家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与有关人员串通勾结,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结论的,煤矿给予相知应处分;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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