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的实施办法20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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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宁政办发〔2015〕15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宁政办发〔2015〕15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宁政办发〔2015〕1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和指示要求,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中的重要支撑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迈上新台阶、建设新南京”目标,坚持“提升能力、以用为本、高端引领、整体推动”原则,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出发点,以市场就业为导向,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提高企业竞争力为根本目标,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统筹社会培训资源,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重点环节的技能人才工作机制,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素质优良的技能人才队伍,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技能人才数量稳步增长,结构不断优化,素质明显提升。

到2020年,全市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97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达到46万人,形成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比例基本合理的格局。

每万名劳动者中高技能人才数达到880人。

——技能人才培养平台体系进一步完善,作用发挥明显。

到2020年,全市建成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5个、省高技能人才专项公共实训基地6个、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20个、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70个。

——技能人才评价体制科学规范,更加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30•【文号】劳社部明电[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

《意见》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和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在"十一五"开局之际,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技能人才工作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意义深远。

《意见》充分肯定了高技能人才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需要出发,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到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人才强国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增强我国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国力,巩固和发展我国工人阶级自身先进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要通过学习,将全系统干部的思想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各项措施和工作要求上来,不断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0号)精神,充分发挥企业和职业院校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加快培养速度,扩大培养规模,逐步建立一支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决定在全国建立一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的趋势,整合优质资源,统筹规划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在全国选择300个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技能人才密集且培养成效显著的大型骨干企业,选择200所规模大、设施完善、特色鲜明,以高级工、技师为主要培养目标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建立示范基地。

通过发挥企业和院校示范基地的带动作用,提高企业职工技能水平和整体素质,扩大各类职业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整体推进全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示范基地认定示范基地将于2008年和2009年分两批进行认定。

示范基地主要从以下四类企业和院校中产生:(一)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机电、信息产业、电力三个项目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二)历届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获奖企业、职业院校。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珠人社〔2018〕195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8〕19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部门:《珠海市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认定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8月29日珠海市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认定管理,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满足社会对高技能人才实训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是以培养急需紧缺技能人才为目的,为本市培养和储备技能人才,为产业工人提供技能实训服务的载体。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高端引领、分布合理、总量控制”原则,统筹、指导全市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建设,根据本市急需紧缺技能人才供给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当年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认定总量。

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的经办工作,由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负责。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培养)基地:(一)本市企业、行业协会、职业(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在珠高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资质;(二)提供实训项目不少于2个;提供培养项目不少于5个,其中技术技能类项目不少于2个(被认定前近两年内单一技术技能类项目已培养高级工以上达500人的,培养项目不少于3个);(三)设备设施、场地(属于租赁的场地,认定之日起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以及师资力量和管理人员能满足实训(培养)项目需要;(四)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实训(培养)项目有具体的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五)取得办学许可证(企业除外);(六)场地符合申请单位安全规范要求。

如何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的5个举措 3个实施制度

如何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的5个举措 3个实施制度

如何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的5个举措 3个实施制度
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5个举措:
1. 推行多元化培养模式:通过建立创新型、实践性强的培养方案,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

2. 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企业合作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提供实际工作环境和项目供学生参与,使学生能在实践中学习并解决实际问题。

3. 强化技能比赛和项目实践:组织各种技能比赛和项目实践活动,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升他们的技能水平和竞争能力。

4.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加高水平的专职教师和实训指导人员,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教学能力,为学生提供师生互动的学习环境。

5. 建立导师制度:为每个学生分配专业的导师,定期进行个别指导和评估,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和实践中的问题,提供个性化的培养方案。

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3个实施制度:
1. 选拔制度:建立公平、公正的选拔机制,通过考试、评估等方式选拔具有潜力的学生参加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确保培养资源的有效利用。

2. 学分制度:建立学分制度,按照学生完成的课程和实践项目的难度和质量给予相应的学分奖励,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项培
养活动。

3. 职业规划制度:与企业合作,为学生提供就业或创业的机会和资源,帮助学生进行职业规划,引导他们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职业发展道路。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府办〔2015〕6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府办〔2015〕6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府办〔2015〕66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引进适应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高技能人才,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动中山发展再创新辉煌,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建设新型专业镇、推动转型升级的要求,以技能提升为核心,高端引领和紧缺适用相结合,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职业(技工)院校的基础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到2016年底,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高技能人才队伍规模进一步扩大,结构进一步优化,总体素质进一步提升,高技能人才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到2020年,全市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3万人,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1%,建成一支规模宏大、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技艺精湛并适应中山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并带动初、中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形成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技能人才格局。

二、工作措施(一)创新办学理念,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基础性作用。

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改革发展,着力构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中职(技)与高职(技)、职前教育与职后培训相互贯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1.扩大职业院校办学规模。

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并完善助学金制度;引导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和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各类职业院校,落实民办职业院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完善公办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根据办学实际给予民办学校适当财政补贴。

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
意见
为了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1. 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

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推广技能人才评价认证制度,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加强技能培训,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合作开展产教融合项目,提升技能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2. 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引进和使用。

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引进制度,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参与产业发展。

实施差异化薪资激励政策,提高高技能人才的收入水平。

加强高技能人才的管理和使用,为其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晋升通道。

3. 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的评价和激励机制。

建立全面客观的高技能人才评价机制,以技能水平和贡献为主要评价标准,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的创新能力和积极性。

4. 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

加强产业工人的职业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

优化工作环境和待遇,保障工人权益,提高他们的工作满意度和归属感。

实施人性化管理措施,提高工人队伍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5. 加强产业工人队伍的组织建设。

加强工会组织的作用,维护工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建立健全工人代表制
度,加强工人与企业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和协商,推动企业的改革发展。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可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加稳定和可持续的人才支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建设技工大省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建设技工大省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建设技工大省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26•【字号】湘政办发〔2018〕66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建设技工大省的意见湘政办发〔2018〕6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对制造强省建设的重要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技能人才培养,推动技工大省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力推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提升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办学质量。

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的财政投入制度,落实和逐步提升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技工院校按照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落实办学经费。

落实地方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培训的政策,增加其用于技能人才教育培训经费。

鼓励社会优质资源投资职业教育。

鼓励和支持行业、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加快建成一批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

全面加强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课程研发和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工作。

坚持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

到2022年,基本形成办学规模适合市场需求、专业结构适应产业发展、校企融合贯穿办学过程、技能人才培养层次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匹配、社会服务功能健全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全省技能人才总量达到480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60万人。

二、加强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充分调动企业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和企业培养技能人才经费的共担机制,共同打造“湖湘工匠”品牌。

企业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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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的实施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央、省委有关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人才观和发展观,按照“需求定向企业自主、行业参与、条块结合、政府帮扶、政策支持”的原则, 充分依靠学校、行业和企业,广泛动员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在鼓励高技能人才为某市经济建设多做贡献的同时,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水平,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快速成长壮大。

二、目标任务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是:以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发展为目标,争取用六年时间,全面建立高技能人才选拔、评价激励、使用、交流、保障制度,形成培养快、使用好、待遇高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格局,促进高技能人才数量明显增加,质量明显提高。

规划到2023年,全市高技能人才数量由目前经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鉴定获取囯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近5800人増加到2.3万人以上比例从所占技术工人总数的2.5%提高到10%以上。

其中:高级工由目前5200多人、占技术工人总数的2.2%.增加到1.9万人、占技术工人总数的8.2%以上;技师和高级技师由目前600多人占技术工人总数的0.26%,增加到0.4万人、占技术工人总数的2%以上(即实施“1904工程”),使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技术工人队伍中的比重有较大幅度提高。

三、实施步骤我市高技能人才以培养技师为重点。

努力实施“1904工程”具体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2018年-2021年)三年内,以落实实施1200名新技师培训计划为重点,其中:2018年培养新技师300名,2019年培养新技师400名,2020年培养新技师500;第二阶段(2021年一2023年)三年内,以落实实施2800名新技师训计划为重点。

通过依托高科技、大中型企业和职业院校、各级劳动保障培训基地及社会培训力量等,围绕提高创新能力、操作实践能力为核心,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型人才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以此推动我市技能型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带动各类高、中、初级技能人才队伍的持续发展, 保证高技能人才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

四、政策措施采取“政府政策扶持、社会广泛参与、学校教育培养、企业岗位培训、个人岗位提高”相结合的方式,到2023年,初步建立起一支以中级工为主体,以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为骨干的与我市城市建设相匹配的职工队伍。

(一)拓宽领域,形成高技能人才培养新格局。

1、充分发挥我市各类职业院校、技能学院、市区两级劳动保障培训基地、民办教育机构的培训基地作用。

各类办学单位要紧密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把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作为办学的主要目标,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办学层次;通过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对在校学生增加职业资格培训课程,培养大批复合型技能人才, 逐步建立毕业生获取双证书制度。

2、充分发挥我市企业单位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

我市各类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建立高技能人才进修和培训制度,以岗位培训为主,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传授技艺方面的重要作用,组织技术攻关,挖掘和整理高技能人才的绝招绝技,完善技能传授方式,促进岗位成才;建立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企业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优化企业内部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环境。

我市大中型企业要努力发挥自身培训机构的作用,面向本企业职工开展技能培训;中小型企业要积极与大型企业培训中心、劳动保障培训机构及社会培训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为本企业培养急需的高技能人才。

3、电子信息、机械制造、建筑、通信和高新技术产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抓紧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有关促进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并加快组织实施。

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抓紧指导区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基础上,向高技能、高科技领域延伸,向市场需求量大、市场紧缺的工种拓展,抓住有利时机扩大技能鉴定站的数量和鉴定工种。

(二)以人为本,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体系1、改革考核方式,促进职业标准和企业需求相适应。

对于生产一线的实际操作工人和流水作业线上工序的岗位工人,要以操作现场的实际工作能力为初级工考核内容,确立初级工低门坎准入;对于申报中级工的在职工人考核,要以其实际工作岗位的内容为主, 进行考核,力求避免培训、考核与实际工作相脱节;对于在企业作出贡献、有特招绝艺的在职职工,经企业推荐,可直接申报高级工考核;用人单位要积极鼓励符合基本条件的在职职工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核,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要会同用人单位、考评员认真做好考核方案的审定,严格按照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内容,认真做好培训和考核鉴定的各项工作。

2、突岀实际能力,构建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要突破比例、年龄、资历、身份界限,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使用。

鼓励符合条件的不同所有制企业员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个体参加相应工种的职业资格鉴定。

(1)本科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以直接申报专业相近工种的技师职业技能鉴定,可免去理论考试,只考实际操作。

(2)大专毕业生可以直接申报专业相近的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 可免去理论考试,只考实际操作。

(3)对于初中以上毕业文凭的在职工人,从事本工种达4年以上经用人单位推荐,可以允许其直接参加中级工职业技能鉴定。

3、积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要广泛发动行业、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等社会各类人员参与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倡导尊重人才、崇尚技能,营造“技术工人是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对我市组队参加全国、全省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晋升一级职业技能等级;对获得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可直接晋升一级(最高达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

使技能竞赛成为调动广大职工学技术、练技能积极性的有效手段,促进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

(三)提高待遇,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长效机制。

1、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对高技能人才实行奖励机制。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以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厦门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每年开展一次评审工作。

对有高超技艺和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由市政府授予厦门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五年内每月享受政府高级技能人才津贴200-500元;对在单位工作中起骨干作用并获得市级和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的状元、能手称号的选手,由市政府授予“厦门市优秀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发给一次性奖金5000-10000元。

2、广泛推行“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一致”的激励机制。

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指导企业制定与技能水平挂钩的企业工资制度。

以及在薪酬、福利、培训等方面向关键技术岗位高技能人才倾斜的政策。

企业可将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坚和技术改造中创造的经济效益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个人,将技能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逐步增加技能人才的工资收入;企业要落实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福利待遇的政策。

提高技师、高级技师津贴标准。

市高级技工学校是囯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普高毕业生进入该校培训学习,完成规定课程,经考核毕业后,在我市享受大专毕业生同等待通。

3、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引进和社会保障机制。

积极创造条件, 引进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

市、区政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调研,掌握和预测经济发展需要的技术工种,及时与外地有关部门技工学校、职业院校联系,实行整体、定单式地引进我市企业需求的技能人才。

同时,要进一步探索落户政策,在做好引进高技能人才的基础上,还需对企业急需、已来湘工作满三年且取得我市核发的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者,允许其就地入户。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将企业各类高技能人才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企业在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时,应将技能津贴纳入缴费基数,并注重向生产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倾斜。

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

解决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流动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转问题。

高技能人才跨统筹地区流动,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额可全部划转到流入地。

企业在聘的技师、高级技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如企业发展确有需要经本人同意,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可最长延期五年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四)增加投入,保障高技能人才培养资金需求。

1、积极筹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

按照国家高技能人才东部地区培训项目,以及厦门列为国家高技能人才东部地区培训工程重点实施的五个城市之一的要求,成立我市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筹建领导小组,创建“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

2、以高级技工学校搬迁为契机,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创造条件, 密切与国内外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高位嫁接”,引进教育资源和先进的教学手段,建立功能齐全、层次较高的技能人才教育培训示范基地。

3、整合职业培训资源,吸收社会资金,加大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

社会各类培训资源,要按照劳动力市场对高技能人才需求通过吸纳社会资金采取股份制的途径投资办学,调整办学方向,稳步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规模。

各类企业要积极探索依托省内外和市里规模大、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培训机构或企业集团的培训中心,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岗位规范要求,采取厂校挂钩、委托代培等途径,有计划地进行初、中、高级技能人才阶梯式培养, 实现技能人才结构的合理配置。

4、要通过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等措施,支持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经济效益好、产品技术含量高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保证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的经费不少于总培训经费的50%。

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五、组织领导(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舆论氛围。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国家和省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方面的政策、措施,宣传优秀技术工人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弘扬“学技术成才有路”和“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良好风尚,使高技能人才同科学家、工程师一样,受到社会的广泛尊重,成为劳动者普遍性的职业选择。

(二)加强统筹、协调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保障工作。

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具体规划,按照数量充足、门类齐全、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要求,建立全市的技师人才库和技能人才培养师资库,确保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同时,面向社会搜集高技能人才信息,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市拔尖创新人才在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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