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规范标准
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精要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行业规范精要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名称及定义1.2 乙方名称及定义1.3 丙方名称及定义第二条房地产估价规范范围2.1 估价对象范围2.2 估价方法及标准2.3 估价报告要求第三条合同期限3.1 合同生效日期3.2 合同终止日期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1 甲方提供的资料和要求4.2 甲方对估价结果的认可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5.1 乙方的估价义务5.2 乙方的保密义务第六条丙方的权利与义务6.1 丙方的咨询义务6.2 丙方对甲方和乙方的协助义务第七条估价费用及支付方式7.1 估价费用的计算7.2 支付时间及方式第八条违约责任8.1 甲方违约责任8.2 乙方违约责任8.3 丙方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双方协商解决9.2 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0.1 合同变更条件10.2 合同解除条件第十一条附则11.1 合同附件11.2 合同的生效条件第十二条其他约定12.1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签字盖章13.1 甲方签字盖章13.2 乙方签字盖章13.3 丙方签字盖章第十四条合同正本及副本14.1 合同正本份数14.2 合同副本份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第二条房地产估价规范范围2.1 估价对象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估价对象为甲方提供的位于××市××区的住宅小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2.2 估价方法及标准:乙方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标准,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对估价对象进行评估,并出具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的估价报告;2.3 估价报告要求: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估价工作,并向甲方提供书面估价报告,报告中应包括估价对象的概况、评估方法、评估结果、风险提示等内容;第三条合同期限3.1 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3.2 合同终止日期:本合同在双方履行完毕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后自动终止;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1 甲方提供的资料和要求: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估价对象相关的权属证明、规划图纸、建筑结构资料等必要的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4.2 甲方对估价结果的认可: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估价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意见或者认可;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5.1 乙方的估价义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估价范围和方法,对估价对象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并保证估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5.2 乙方的保密义务:乙方应对在估价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第六条丙方的权利与义务6.1 丙方的咨询义务: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为甲方提供专业的房地产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分析、政策解读、估价报告解读等;6.2 丙方对甲方和乙方的协助义务:丙方应协助甲方和乙方进行沟通,协调解决估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估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房地产估价规范G B T 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一1999(1999年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一1999(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总则1.0.1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地产估价活动。
1.0.3房地产估价应独立、客观、公正。
1.0.4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术语2.0.1房地产real estate,real property 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2.0.2房地产估价real estate appraisal,property valuation 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0.3估价对象subject property 一个具体估价项目中需要估价的房地产。
2.0. 4估价目的appraisal purpose 估价结果的期望用途。
2.0.5估价时点appraisal date,date of Value 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
2.0.6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value 某种估价目的的特定条件下形成的正常价格。
2.0.7公开市场open market 在该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它性。
2.0.8open market value 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
房地产估价规范(GB_T50291-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一1999(1999年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一1999(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总则1.0.1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地产估价活动。
1.0.3房地产估价应独立、客观、公正.1.0.4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术语2.0.1房地产real estate,real property 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2.0.2房地产估价real estate appraisal,property valuation 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0.3估价对象subject property 一个具体估价项目中需要估价的房地产。
2.0. 4估价目的appraisal purpose 估价结果的期望用途。
2.0.5估价时点appraisal date,date of Value 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2.0.6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value 某种估价目的的特定条件下形成的正常价格。
2.0.7公开市场open market 在该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它性.2.0.8公开市场价值open market value 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
房地产估价规范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Code for Real Estate AppraisalGB/T 50291—1999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北京前言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和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建房市函字[1996]第40号《关于委托制订“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规程”的函》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会同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等十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建设部以建标[1999]48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开展房地产估价工作以来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同时收集、分析、研究、参考了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主要国家和香港、台湾地区以及国际评估标准委员会(IVSC)的有关标准和理论研究成果。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负责。
在使用过程中,各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应积极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寄往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邮政编码:100835),以供修订时参考。
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
参编单位: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华中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北京大学不动产研究鉴定中心、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上海市房地产评估中心、深圳市物业估价所等。
本规范编制的主要起草人员:柴强、廖俊平、艾建国、沈建忠、陆克华、刘锦红、刘洪玉、冯长春、杨于北、杨国诚、沈彦京、康小芸、田耀东。
房地产估价规范(GB_T50291-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一1999(1999年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一1999(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总则1.0.1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地产估价活动。
1.0.3房地产估价应独立、客观、公正。
1.0.4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术语2.0.1房地产real estate,real property 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2.0.2房地产估价real estate appraisal,property valuation 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0.3估价对象subject property 一个具体估价项目中需要估价的房地产。
2.0. 4估价目的appraisal purpose 估价结果的期望用途。
2.0.5估价时点appraisal date,date of Value 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
2.0.6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value 某种估价目的的特定条件下形成的正常价格。
2.0.7公开市场open market 在该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它性。
2.0.8公开市场价值open market value 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
最新房地产估价规范标准

最新房地产估价规范标准最新房地产估价规范标准房地产估价评估规范是房地产估价行业的执行标准,使房地产估行业更加有秩序的运行。
下面,安徽中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和您一起学习一下最新的房地产估价规范标准。
1 总则1.0.1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保证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房地产估价活动及其管理、科研、教学和其他相关领域。
1.0.3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估价。
1.0.4 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 50xxx-2012、房地产估价专项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估价原则2.0.1 评估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应遵循下列原则:1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2 合法原则;3 价值日期原则;4 替代原则;5 最高最佳利用原则。
2.0.2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评估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或价格。
2.0.3 遵循合法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2.0.4 遵循价值日期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个特定日期的价值或价格。
2.0.5 遵循替代原则,要求估价结果与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的偏差在合理范围内。
2.0.6 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要求估价结果是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当估价对象已做了某种利用,估价时应根据最高最佳利用原则对估价前提作出下列之一的判断和选择,并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1 维持现状前提:分析、判断估价对象维持现状、继续利用最为有利时,应以维持现状为前提进行估价;2 改变用途前提:分析、判断估价对象改变用途再予以利用最为有利时,应以改变用途为前提进行估价;3 更新改造前提:分析、判断估价对象更新改造但不改变用途再予以利用最为有利时,应以更新改造为前提进行估价;4 重新开发前提:分析、判断估价对象重新开发再予以利用最为有利时,应以重新开发为前提进行估价;5 上述情形的某种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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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估价规范(doc 2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Code for Real Estate Appraisal GB/T 50291-1999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北京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负责。
在使用过程中,各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应积极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寄往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邮政编码:100835),以供修订时参考。
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
参编单位: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华中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北京大学不动产研究鉴定中心、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上海市房地产评估中心、深圳市物业估价所等。
本规范编制的主要起草人员:柴强、廖俊平、艾建国、沈建忠、陆克华、刘锦红、刘洪玉、冯长春、杨于北、杨国诚、沈彦京、康小芸、田耀东。
目次1 总则52 术语53 估价原则34 估价程序45 估价方法55.1 估价方法选用55.2 市场比较法55.3 收益法75.4 成本法95.5 假设开发法115.6 基准地价修正法126 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12 6.1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13 6.2 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136.3 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136.4 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136.5 房地产保险估价146.6 房地产课税估价156.7 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15 6.8 房地产分割、合并估价15 6.9 房地产纠纷估价166.10 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166.11 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估价166.12 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167 估价结果168 估价报告179 职业道德18附录A 估价报告的规范格式19规范用词用语说明22附:条文说明231 总则1.0.1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房地产评估标准规范最新版

房地产评估标准规范最新版房地产评估标准规范是一套用于评估房地产价值的系统化规则和程序,旨在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准确性和一致性。
以下是最新版的房地产评估标准规范内容:引言房地产评估是房地产市场交易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它涉及到对土地、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的价值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房地产评估标准规范也在不断更新,以适应市场变化和满足评估需求。
一、评估原则1. 客观性原则:评估结果应基于市场数据和实际情况,避免主观臆断。
2. 公正性原则:评估过程中应保持中立,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3. 合法性原则:评估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评估结果的合法性。
4. 一致性原则:评估方法和程序应保持一致,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可比性。
二、评估流程1. 接受委托:明确评估目的、范围和要求。
2. 资料收集:收集相关的市场数据、法律文件、物理状况等信息。
3. 现场勘查:实地考察房地产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建筑结构等。
4. 方法选择:根据评估目的和条件,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
5. 数据分析: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确定评估参数。
6. 价值估算:运用评估方法,计算房地产的价值。
7. 报告编制:撰写评估报告,详细说明评估过程和结果。
8. 结果审核: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保评估的准确性。
三、评估方法1. 市场比较法:通过比较类似房地产的交易价格来估算价值。
2. 成本法:基于房地产的建设成本和折旧来估算价值。
3. 收益法:根据房地产的预期收益来估算其价值。
4. 综合评估法:结合以上方法,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估算价值。
四、评估参数1. 地理位置:房地产的区位优势、交通便利性等。
2.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类型、期限、用途等。
3. 建筑物状况:建筑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维护状况等。
4. 市场需求:市场供求关系、潜在买家或租户的需求等。
5. 法律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
五、风险管理1. 评估风险识别:识别评估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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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规来源:-系统管理员日期:2016-01-08 10:01:35点击:38(GB/T 50291-2015)总则1.0.1 为了规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房地产估价程序和方法,保障房地产估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各类房地产估价活动,以及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管理、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领域。
1.0.3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估价,并对自己出具的估价报告负责。
1.0.4 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估价原则2.0.1 评估市场价值,应遵循下列原则:1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2 合法原则;3 价值日期原则;4 替代原则;5 最高最佳利用原则。
2.0.2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实事、公平正直地评估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
2.0.3 遵循合法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
2.0.4 遵循价值日期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日期的价值。
2.0.5 遵循替代原则,估价结果应与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偏差在合理围。
2.0.6 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
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包括最佳的用途、规模和档次等,应按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财务上可行、价值最大化的次序进行分析、筛选和判断确定。
确定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应了解、分析估价对象权利人或意向取得者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利。
若两者的开发利用权利不同,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是从估价对象权利人的角度还是从意向取得者的角度进行估价,相应确定最高最佳利用状况。
当估价对象已做了某种使用,估价时应根据最高最佳利用原则对估价前提作出下列之一的判断和选择,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1 维持现状前提:分析、判断维持现状、继续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维持现状为前提进行估价;2 更新改造前提:分析、判断更新改造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更新改造为前提进行估价;3 改变用途前提:分析、判断改变用途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改变用途为前提进行估价;4 扩大规模前提:分析、判断扩大规模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扩大规模为前提进行估价;述估价资料可采用纸介质,也可采用符合要求的电子介质,保存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得少于十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保存期限,不得对保存的估价资料及其容进行改动、更换、删除或销毁。
4 估价方法4.1 估价方法选用4.1.1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必须熟练掌握并正确运用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主要估价方法。
4.1.2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根据估价对象和估价对象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状况,对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对估价对象进行估价。
4.1.3 估价对象可同时选用两种以上估价方法估价的,应选用两种以上估价方法估价,不得随意取舍;若必须取舍,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并述理由。
4.1.4 同类房地产有较多交易的房地产,应选用比较法估价;收益性房地产,应选用收益法估价;假设可独立进行重新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应选用成本法估价;具有开发或再开发潜力且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可采用比较法、收益法等成本法以外的方法评估的房地产,应选用假设开发法估价。
4.2 比较法4.2.1 运用比较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 搜集交易实例;2 选取可比实例;3 建立比较基础;4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5 进行市场状况调整;6 进行房地产状况调整;7 求取比较价值。
4.2.2 比较法估价应搜集大量、真实的交易实例,掌握市场行情。
搜集的交易实例信息宜包括下列容:1 房地产基本状况;2 交易双方基本情况;3 成交日期;4 成交价格、付款方式、融资条件及交易税费负担;5 交易目的、交易方式等其他交易情况。
4.2.3 根据估价对象状况、估价目的和价值日期,应从交易实例中选取不少于三个可比实例。
选取的可比实例应符合下列要求:1 是估价对象的类似房地产;2 交易类型适合估价目的;3 成交日期接近价值日期;4 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
严禁编造可比实例。
在同等条件下,应选取位置与估价对象较近、成交日期与价值日期较近的交易实例。
成交日期与价值日期相差不宜超过一年,不应超过二年。
4.2.4 下列特殊交易情况下的交易实例,不宜选为可比实例:1 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交易;2 对交易对象或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的交易;3 急于出售或急于购买的交易;4 人民法院拍卖的交易;5 有人为哄抬的交易;6 对交易对象有特殊偏好的交易;7 相邻房地产合并的交易;8 受迷信影响的交易;9 其他非正常的交易。
4.2.5 选取可比实例后,应建立比较基础,对各个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进行标准化处理,统一其涵和形式,使各个可比实例之间、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之间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标准化处理应包括下列容:1 统一财产围;2 统一付款方式;3 统一融资条件;4 统一税费负担;5 统一计价单位。
4.2.6 统一财产围,应对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财产围进行“有无对比”,消除因财产围不同而造成的价格差异。
统一付款方式,应将可比实例不是在成交日期一次性付清方式下的价格,调整为在成交日期一次性付清方式下的价格。
统一融资条件,应将可比实例在非常规融资条件下的价格,调整为在常规融资条件下的价格。
统一税费负担,应将可比实例在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情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交易税费正常负担情况下的价格。
统一计价单位,包括统一为总价还是单价或楼面地价,统一币种和货币单位,统一面积或体积等的涵和单位等。
不同币种之间的换算宜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成交日期的市场汇率中间价计算。
4.2.7 因合适的交易实例较少,在可掌握特殊交易情况并可量化其对成交价格的影响情况下,可选用第4.2.4条特殊交易情况下的交易实例作为可比实例,但应对其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应排除交易中的特殊因素所造成的可比实例成交价格偏差,将可比实例的非正常成交价格修正为正常价格。
4.2.8 进行市场状况调整,应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的价格调整为在价值日期的价格。
市场状况调整可采用当地同类房地产的价格指数或价格变动率,价格指数或价格变动率的来源应真实、可靠。
当地无同类房地产价格指数或价格变动率的,应深入调查、分析当地同类房地产价格变动情况,作出有关判断,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2.9 房地产状况调整包括区位状况调整、实物状况调整和权益状况调整。
4.2.10 进行区位状况调整,应将可比实例在自身区位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区位状况下的价格。
区位状况调整的容应包括位置、交通、周围环境和景观、外部配套设施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房地产区位因素。
单套住宅的区位因素还应包括所处楼幢、楼层和朝向。
4.2.11 进行实物状况调整,应将可比实例在自身实物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实物状况下的价格。
有关土地方面实物状况调整的容应包括面积、形状、地形、地势、地质条件、开发程度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土地实物因素。
有关建筑物方面实物状况调整的容应包括建筑规模、建筑结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层高、空间布局、建筑功能、工程质量、外观、新旧程度、物业管理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建筑物实物因素。
4.2.12 进行权益状况调整,应将可比实例在自身权益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权益状况下的价格。
权益状况调整的容应包括权利性质、土地使用期限、规划条件、共有情况、出租情况、相邻关系情况、地役权设立情况等影响房地产价格的房地产权益因素。
4.2.13 区位状况、实物状况和权益状况调整的具体容应根据估价对象的用途确定。
进行区位状况、实物状况和权益状况调整时,应将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区位状况、实物状况和权益状况因素逐项进行比较,找出各种因素之间的差异,量化差异程度,进行相应调整。
4.2.14 交易情况修正、市场状况调整和房地产状况调整,视具体情况可基于总价或单价,采用金额、百分比或回归分析法,通过直接比较或间接比较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4.2.15 交易情况修正、市场状况调整、区位状况调整、实物状况调整和权益状况调整,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单项调整幅度不应超过20%,综合调整幅度不应超过30%。
若超过上述幅度,说明该可比实例不合适,应予以更换。
但因估价对象或市场状况特殊,确无更合适的可比实例的,应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理由。
经修正和调整后的各个可比实例价格中,最高单价不应超过最低单价的20%。
4.2.16 对经修正和调整后的各个可比实例价格,应根据它们之间的差异程度、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相似程度、可比实例资料的可靠程度等情况,选用简单算术平均、加权算术平均等方法计算出综合结果,作为比较价值。
4.2.17 比较法的原理和技术,也可用于其他的估价方法中有关估价数据的求取。
4.3 收益法4.3.1 运用收益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 选用具体估价方法;2 估计未来收益期或持有期;3 预测未来净收益或期末转售收益;4 求取报酬率或资本化率;5 计算收益价值。
4.3.2 收益法分为报酬资本化法和直接资本化法,应优先选用报酬资本化法。
报酬资本化法的基本公式如下:n AiV =∑----------- ………(4.3.2-1)i=1 (1+Y)i式中V ─收益价值(元,元/m2);Ai ─未来第i年的净收益(元,元/m2);Y ─报酬率(%);n ─收益期或持有期(年)。
直接资本化法的基本公式如下:NOIV =-----……………(4.3.2-2)R式中V ─收益价值(元,元/m2);NOI─未来第一年的净收益(元,元/m2);R─资本化率(%)。
4.3.3收益期应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和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来估计。
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和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同时结束的,收益期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或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不同时结束的,应选取其中较短者为收益期,并对超出收益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建筑物按第4.3.11条处理。
收益期较长、难以准确预测该期限各年的净收益的,应估计持有期。
持有期应根据市场上投资者对同类房地产的典型持有时间,以及能较准确预测期间收益的一般期限来确定,宜为五年至十年。
评估承租人权益价值的,收益期应为剩余租赁期限。
4.3.4 净收益应根据估价对象的用途等情况,选择下列方式之一求取:1 出租型房地产,根据租赁合同和租赁市场资料求取净收益,净收益应为有效毛收入减去由出租人负担的运营费用后的余额。
有效毛收入应为潜在毛收入减去空置和收租损失,加上租赁保证金或押金的利息等各种其他收入后的收入,或为租赁收入加上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