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办法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全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规范款项支付行为,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中小企业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因商品交易、服务提供、工程承包等中小企业取得债权的情况下的款项支付行为。
第三条中小企业在款项支付中享有平等地位,依法享有得到合法权益的保护的权利。
第二章款项支付义务第四条中小企业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文字、口头约定和习惯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第五条中小企业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未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商品买卖、服务提供或者工程建设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
第六条中小企业依法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提供用工、提供资金等,应当依约定享有支付的权利。
第七条中小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款项支付的,应当按照平台规则办理。
第三章款项支付方式第八条款项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汇票支付、票据支付、电子支付等。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根据交易或者合同的特点约定合适的支付方式。
第十条中小企业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使用的互联网支付平台应当具备合法资质,按照互联网支付监管相关规定开展业务。
第十一条互联网支付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账户体系和支付监管制度,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安全。
第四章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第十二条中小企业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支付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保障自己的款项支付权益。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可以依法行使自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在款项支付中遭受恶意拖欠、非法占用、违法转移等行为的,可以依法要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赃款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

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规范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行为,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支付方”)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活动。
1.3 支付方应遵循合法、合规、及时、准确的原则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二、支付款项的申请与审批2.1 中小企业向支付方提供货物、服务、工程等,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支付申请。
2.2 支付方收到支付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确保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2.3 支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完成审批流程,并将审批结果通知中小企业。
三、支付款项的支付与结算3.1 支付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金额和支付期限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
3.2 支付方应确保支付款项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截留、挪用中小企业款项。
3.3 支付方与中小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进行款项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3.4 支付方在支付款项时,应向中小企业提供合法的支付凭证。
四、支付款项的监督与管理4.1 支付方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支付款项的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
4.2 支付方应定期对支付款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3 支付方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支付款项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五、违约责任与纠纷处理5.1 支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中小企业对支付款项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支付方提出书面异议,支付方应在收到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答复。
5.3 双方因支付款项发生纠纷的,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六、附则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 本办法解释权归我国相关政府部门。
6.3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办法.doc

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办法.doc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规范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操作,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保障其权益。
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确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主体包括出资方、收款方、支付机构等。
第二章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完成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款项申请方应当向支付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支付申请表。
(二)发票、合同等相关票据材料。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财务报表等相关财务材料。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对支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如有需要,支付机构可以要求补充材料。
第三章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操作流程第七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操作流程如下:(一)收款方向支付机构提供准确的收款账户信息。
(二)出资方向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款项的金额和时间。
(三)支付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款项划拨至收款方账户。
(四)收款方收到款项后向支付机构确认。
第八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操作流程中,支付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并及时向出资方和收款方反馈款项流转情况。
第四章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监督与投诉第九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监督,确保相关政策措施的执行。
第十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出资方和收款方,如对支付机构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可以向支付机构投诉,并有权要求支付机构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五章附件附件一:支付申请表格附件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样本附件三:经营财务报表格式注释:1.中小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确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科技型企业。
2.支付申请表:用于中小企业向支付机构提交支付申请的表格,需包括申请人信息、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时间等内容。
3.发票、合同等相关票据材料:指与支付款项相关的发票、合同等证明支付合法性的相关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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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制定本条例,保障中小企业的款项支付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中小企业。
第二章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原则
第三条平等自愿原则
中小企业与其他经营者之间的款项支付行为应当基于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及时支付原则
中小企业的货款、工程款、技术服务费等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支付。
第五条公平合理原则
中小企业与其他经营者之间的款项支付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
害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措施
第六条银行托收
鼓励中小企业与其他经营者利用银行托收等方式进行款项支付,提高支付的安全性和效率。
第七条支付保险
鼓励中小企业购买支付保险,保障中小企业在款项支付环节的
风险。
第八条支付仲裁机构
建立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争议的仲裁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快速、低成本的支付争议解决渠道。
第九条支付信息公示
鼓励中小企业及时公示款项支付信息,提高透明度,促进信用
建设。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解释权
本条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

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行为,确保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及其与之有业务往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1.3 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应遵循合法、合规、及时、便捷的原则。
二、支付期限2.1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应明确款项支付期限。
2.2 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
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期限,双方应协商一致,且最长不得超过60天。
2.3 支付期限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支付方式3.1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采用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便捷、安全的支付方式。
3.2 禁止采用现金、支票等易造成支付风险的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3.3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方式。
四、支付保障4.1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4.2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时,不得无故拖延、拒绝支付。
4.3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支付担保。
五、监督检查5.1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监管。
5.2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3 中小企业可向相关部门举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不按时支付款项的行为。
六、法律责任6.1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2 相关部门应依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通报。
6.3 中小企业有权依法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七、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3 各级政府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七、支付流程7.1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时,应按照以下流程操作:a. 根据合同约定,确认款项金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b. 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办理款项支付手续;c. 保留支付凭证,以备查验。
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货款管理办法

附件1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及时支付义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中小企业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第四条【禁止滥用优势地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滥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第五条【部门职责】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1企业款项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国务院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环境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和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指标。
第七条【法律援助】国家建立微型企业法律援助制度。
微型企业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经费依法列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行业协会商会】国家鼓励、引导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在促进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九条【付款期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合同约定将检验或者验收作为付款条件的,上述期限最长可以延长30日。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全文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全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和保护,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适用于中小企业之间的款项支付活动,包括中小企业之间的货款支付、劳务费支付、租金支付、采购费用支付、佣金支付等。
第三条中小企业指的是依法注册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独立承担风险、具有独立经营管理能力、按照规定支付税费的企业。
第四条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应当遵守公平、公正、信用的原则,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款项支付的义务和方式第五条中小企业之间的款项支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确保及时足额支付。
第六条中小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款项,不得擅自延迟支付、拖欠支付或分批支付。
第七条中小企业之间的款项支付方式可以采用现金支付、银行汇款、转账支付等形式,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支付方式。
第八条中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款项支付管理制度,确保款项支付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中小企业应当按照财务规定和会计准则开具发票,并在款项支付后及时将发票交予对方企业。
第十条中小企业应当保护款项支付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涉及对方企业商业秘密的支付信息。
第三章款项支付的保障措施第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服务,并确保款项支付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调机制,解决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增加款项支付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对于恶意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介入并依法处理,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在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一)擅自延迟支付、拖欠支付或分批支付款项;(二)虚假登记或出具虚假发票;(三)泄露对方企业商业秘密;(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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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办法.doc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的数量逐年增加,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目前中小企业面临着很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款项支付的不便。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的支付问题,制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办法是必要且紧迫的。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建立简化、高效的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办法,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2. 原则:公平公正、透明高效、便利快捷、风险可控。
三、主要内容1. 支付方式:推行多种支付方式,包括线上支付、线下支付、第三方支付等,提供多样选择以满足企业需求。
2. 支付渠道:扩大支付渠道,不仅限于银行网银支付,还可以利用移动支付、POS机支付等方式。
3. 支付账期:鼓励供应商与企业达成账期协议,满足企业的经营需要,促进资金流动。
4. 支付报告:建立支付报告制度,企业可以定期获取支付报告,了解款项支付情况,保障交易的透明和安全。
5. 支付安全:加强支付安全管理,采用加密技术保护支付数据和账户信息,防止支付风险和信息泄露。
6. 支付监管:建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办法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支付服务提供者的监督,保障支付的合规和稳定。
四、实施步骤1. 制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办法的具体细则,明确各项政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中小企业对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办法的理解和运用。
3. 建立相关技术支持系统,提供支付服务和信息管理平台。
4. 定期评估和优化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办法的实施效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政策措施。
五、预期效果1. 中小企业的支付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企业经营更加便捷高效。
2. 提升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和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3. 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优质供应商的发展,优化产业链和供应链的整体效率。
六、制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办法是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通过建立简化高效的支付方式和渠道,提高支付安全和透明度,中小企业将获得更多发展机会,为经济增长注入新动力。
我们期待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办法的顺利实施,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加便利的经营环境。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3最新版)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中小企业的款项支付,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小企业与供应商、客户之间的款项支付活动。
第三条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并依法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管理主要包括采购款、销售款、劳务费及其他合同款项的支付管理。
第二章款项支付的管理第五条中小企业应建立健全款项支付制度,明确支付流程和责任分工,并依法保障款项支付的安全性。
第六条中小企业应建立供应商及客户档案,记录相关信息,及时更新。
第七条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应采取电子化支付方式,并确保支付安全和准确性。
第八条中小企业应定期对款项支付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第九条中小企业在款项支付过程中,应遵循税务、金融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申报 obligations。
第三章款项支付的时限第十条中小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款项支付,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与客户之间的款项支付,应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与劳务提供者之间的劳务费支付,应按照劳务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三条中小企业未按照约定时限支付款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供应商、客户未按照约定时限支付款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相关责任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中小企业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寻求法律保障。
第十七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小企业管理机构。
附件: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流程图及相关文件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⒈款项支付:指中小企业与供应商、客户之间的资金结算活动,包括采购款、销售款、劳务费及其他合同款项的支付。
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办法
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办法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办法一、概述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办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旨在规范中小企业与支付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款项支付活动,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其良性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小企业及其相关业务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三、支付申请与审批1.中小企业在需要支付款项时,应向支付机构或银行提出支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支付机构或银行在接到支付申请后,应根据中小企业的资质及交易情况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四、支付方式1.中小企业可选择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支付方式进行款项支付,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电子支付、托收等。
2.中小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支付方式,并承担相应费用和风险。
五、款项支付管理1.中小企业应建立与支付机构或银行的支付管理制度,规范款项支付的流程和操作。
2.中小企业应定期对款项支付进行核对和审计,确保支付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六、费用结算与发票开具1.中小企业按照支付机构或银行的规定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用。
2.中小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开具并提供相关发票。
七、争议解决1.中小企业与支付机构或银行之间的支付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如协商解决不成,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进行解决。
八、附件1.附件一:支付申请表格2.附件二:支付管理制度范本九、法律名词及注释1.支付机构:指依法经营支付服务,并获得支付许可的机构。
2.银行:指依法经营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3.中小企业:指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境外分支机构和内资法人机构划分,按人数、营业收入等指标确定。
4.支付申请表格:中小企业向支付机构或银行提出支付申请时的标准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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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及时支付义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中小企业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第四条【禁止滥用优势地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滥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第五条【部门职责】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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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款项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国务院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环境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和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指标。
第七条【法律援助】国家建立微型企业法律援助制度。
微型企业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经费依法列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行业协会商会】国家鼓励、引导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在促进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九条【付款期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合同约定将检验或者验收作为付款条件的,上述期限最长可以延长30日。
基于合同性质确实需要更长时间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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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付款期限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算。
合同约定以中小企业出具账单、发票或者其他单据作为付款条件的,付款期限自该付款单据送达之日起算。
第十条【质保金返还期限】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质量保证期限届满后,与中小企业进行核实和结算。
对核实、结算结果无异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完成核实、结算之日起15日内返还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不得以审计为付款条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票据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远期票据向中小企业付款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合同未约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远期票据付款应当征得中小企业的同意,并应当支付适当的贴现利息。
第十三条【发包人直接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作为发包人的,可以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直接向中小企业分包人支付款项。
承包合同未做约定,且承包人未按分包合同约定向中小企业分包人付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分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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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在核实情况后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项,金额以发包人未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为限。
分包人与承包人存在争议的除外。
第十四条【付款义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为由,拒绝履行对中小企业的付款义务。
第十五条【应收账款融资】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有正当理由拒绝确认的除外。
第十六条【迟延支付责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迟延支付给中小企业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逾期利息的,中小企业有权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赔偿实际损失。
第十七条【受理投诉机构】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以下称投诉平台),受理中央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的投诉。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门机构(以下称投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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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统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的投诉,并公布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处理程序】投诉平台、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诉转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被投诉人属于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投诉人属于其他大型企业的,转交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处理。
前款规定的处理部门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投诉事项进行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程序,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处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报送投诉平台、投诉受理机构。
第十九条【实施细则】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处理与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投诉的具体程序和规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禁止打击报复】被投诉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投诉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被投诉的大型企业不得拒绝向投诉人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监测机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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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投资、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监测、预警和共享机制,定期监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迟延支付情况。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报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有关情况及典型案例。
第二十二条【限制项目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节严重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限制其申请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清欠预算安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用于清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中小企业欠款的资金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上级财政增加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政超收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清偿对中小企业欠款。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自行安排支出造成对中小企业欠款的,财政部门应当通过扣减转移支付或者部门预算指标等方式予以偿还。
第二十四条【代为履行义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资金困难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承担代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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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财政监督】财政部门和其他对政府采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考核督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督查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联合惩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因不履行对中小企业付款义务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大型企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恶意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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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滥用优势地位】大型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迟延支付是指,中小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且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未向中小企业支付约定款项的行为。
因不可归责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事由造成迟延支付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市场优势地位是指,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交易过程中,大型企业在资金、技术、市场准入、销售渠道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中小企业对大型企业具有依赖性。
第三十四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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