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浙财教[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14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9月19日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决策部署,根据财政、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和管理方式,省财政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转移支付市县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促进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发展的重大科技专项、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和培育、网上技术市场和成果转化、公共平台与载体建设、专利保护与管理、国际科技合作、农业新品种选育与创新服务、科技惠民富民、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考核等资金,根据规定,对其中涉及支持市县部分纳入本专项,并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的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对市县政府投资的种子基金、设立的种子资金进行配套和绩效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他科技金融资金和争取国家项目等进行适当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种子基金是指主要由市县政府、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发起设立的,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扶持对象的各类投资基金。
有关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国家政策倾斜方案

有关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国家政策倾斜方案一、目的国家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活动的政府性基金。
二、资金使用对象与方向1、“市场开拓资金”以中小企业为使用对象,原则上重点用于支持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
2、申请使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2)企业上年度出口额的海关统计数在1500美元以下,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
(3)有专门从事外经贸业务并具有对外经济贸易基本技能的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3、“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各项活动。
对符合上述“2”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或市场开拓活动给予优先支持:(1)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对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2)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中小企业取得国际标准认证,支持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3)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4)产品包含的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的;(5)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三、使用方式1、“市场开拓资金”实行部分支持方式,即提供开拓市场所需的部分支持,其余由企业承担。
“市场开拓资金”承担支持部分由具体实施规定确定。
2、部分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方法。
风险支持是指由“市场开拓资金”承担开拓市场可能出现的部分风险,企业如未取得开拓市场成效则可获得风险支持,如取得成效则不能获得支持。
四、预算管理1、“市场开拓资金”分中央和地方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
2、“市场开拓资金”的拨付渠道分两条,对涉及中央及其直属单位使用的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中央一级预算单位,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负责拨付到具体使用单位;对涉及地方企业使用的资金,由财政部直接划拨到省级财政部(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以下同),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具体使用单位。
浙江中小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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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幼稚规 则和 实 用规则 , 中小企 业 在选 择 、 是
国 际市 场进 入方 式 时 采 用的 主 要 规 则 。 目前 浙 江 中小企 业 在国际市 场进 人方 式 选择 上 , 用 的 采 是幼稚 规 则 和实 用 规 则 。 调查 中 , 被 问 及 “ 当 企 业为什 么要 选择 现 在 的 国 际市 场 进 人 方 式 ” , 时 有 为数不 少 的企业 回答 : 段有考 虑过 这个 问题 , “
决定 进A 国 际市 场 是 起 到 助推 作 用 。 在竞 争 原 因方面 , 中小企业 在 国 内面 临众多 对手 激 烈竞 争
的局 面 , 存 在 行 业 垄 断 现 象 , 明 国 内 竞 争 加 不 表
剧 是促使 中小企 业进军 国际 市场 的另一 原 因。
被 调 查 的 中 小 企 业 进 入 国 际 市 场 的 七 种 组
织 目标 , 按平 均 数 得 分 高 低 排 序 如 下 : 求 更 大 寻 发展 空间 、 加 国外 市 场 份 额 、 产 品 开 辟 国 外 增 为
市 场 、 润 最 大 化 、 取 先 进 管 理 经 验 、 取 先 进 利 获 获
用 SS ( .)o nos软件 包 进行 统 计分 析 , PS 8OFrWidw
“ 江 中 小企 业 国际 市 场拓 展 研 究” 题 组 浙 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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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 中小企业 国际化程 度的逐 步提 高, 完如何进一步 开拓 国际市场 问题 日益显得 重 研 框 架 下, 中
要 。本文 简要 分析 了浙江 中小盘业拓展 国际市场 的现状 与存 在 问题 出了在 m 提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说明申请条件㈠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一年以上,上年度有海关统计出口额;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2、参加或举办的境外展览会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3、参加展览会的中小企业在10家(含10家)以上;4、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拨付给参加境外展览会的中小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申报项目种类:项目资金申请分为10种,分别为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广、创建企业网站、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分析、境外市场考察、企业培训、境外投(议)标。
注意:上述十种项目的实施单位和支付项目费用的单位必须是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企业。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中小资金”)支持方式和支持比例:1、支持方式―实行部分支持,即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所需的费用给予部分支持,其余部分由企业承担,并且实行事后支持的原则,即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实施完成之后,才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符合要求的项目将获得支持。
2、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项目支持内容实际发生金额的50%。
支持内容说明一、境外展览会(企业)项目㈠项目说明:境外展览会(企业)项目是指企业参加在中国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展览会。
㈡支持内容及标准:支持内容支持标准最高限额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15000元35000元1、展位费支持标准按每个项目申请一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下同)定额计算,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支持金额增加10,000元,最高不超过3个标准展位。
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指南1使用对象和条件关于"市场开拓资金"以中小企业为使用对象,原则上重点用于支持具有独立企业法人的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
1.1申请使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1.1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1.1.2企业上年度出口额的海关统计数在万美元以下,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1.1.3有专门从事外经贸业务并具有对外经济贸易基本技能的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2申报须知2.1创建企业网站项目计划申报须知为帮助各单位在网上填报项目计划的相关信息,请在填报前认真阅读本须知。
2.1.1项目说明2.1.1.1创建企业网站只对网站的设计、软件开发、通讯线路租用所发生的费用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购买机器、设备等费用不予支持。
2.1.1.2创建的企业网站应具有较丰富的产品或企业宣传内容,至少有一国外国文字或语言。
2.1.1.3网站设计、软件开发支持网站创建时一次性支出费用,通讯线路支持网站建成后一年内所需租用费用,对于网站的改版或维护不予支持。
2.1.1.4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中小企业指:安徽省、江西省、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市县中的个民族自治县(包括琼中、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昌江、白沙、陵水、乐东黎族自治县)以及东方市、五指山市的中小企业。
2.1.1.6对项目计划的审核结果,将通过本网站进行公示,不再另行下达批复文件,各申请单位要注意上网查询,对于公示结果有疑问,可向所在地的管理机构进行咨询。
2.1.2申报说明2.1.2.1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各单位必须通过本系统如实填报项目计划申请信息,并对填报内容负责。
中小企业如何开拓国际市场(1)

中小企业如何开拓国际市场陈丽丽【摘要】通过中小企业如果开拓国际市场存在的不足之处的分析,以及当今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分析,中小企业现在开拓国际市场存在一些弊端,为了解决存在的不足之处及自己为此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对策分析,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在全球经济发展主潮流——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中小企业面临如何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的严峻形势。
面对考验,我们要清楚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现状,积极寻求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策略,以期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国际市场营销策略【目录】一、我国中小企业现状及原因分析.二、我国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三、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策略.当今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存在诸如管理体制不健全,资金不足等问题,为此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存在的弊端特提出解决策略。
从加入WTO到现在,中国经济已经开始完全融入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潮流——经济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就是生产要素全球性流动和配置,产业结构全球性调整和转移,企业价值链和产业链在全球范围内布局和重组,并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统一规范的市场运行规则。
我国中小企业要谋求发展壮大就必须要适应经济全球化这一大趋势,要善于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和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充分发挥自身灵活巧变的特点,从全球视野考虑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的空间,主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一我国中小企业现状及原因分析1.1我国中小企业存在管理体制不健全,生产方式落后大多数中小企业在人员、资金、技术等方面,采取家长式的单一管理方式。
这种管理模式,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缺乏科学决策,因而增大了企业的生产经营风险。
许多中小企业产权不明,公司治理结构极不完善,中小企业管理者可能是所有者自己,也可能是所有者聘请的管理人员,企业的决策往往不具有科学性,重大的投资决策常常是由企业主一人决定,而且在企业内部缺乏一套完备的管理体制和内部监督与审计制度。
1.2缺乏技术创新,匮乏新鲜血液中小企业多数为技术比较陈旧条件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多数中小企业技术装备落后,有些处于原始的手工劳动阶段。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专项资金。
为加强对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开拓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二、支持对象和条件(一)支持对象开拓资金主要支持中小企业,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 6500 万美元以下。
(二)支持条件1、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支持内容(一)境外展览会包括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大型展品回运费等。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支持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
(三)产品认证包括国际产品认证、国际商标注册等。
(四)境外专利申请支持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
(五)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包括宣传材料翻译及制作费、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费等。
(六)电子商务活动支持企业创建、完善外贸网络营销平台等。
(七)境外市场考察支持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进行的境外市场考察活动。
(八)境外投(议)标包括标书购置费、项目设计费等。
四、资金管理(一)预算管理财政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安排,确定年度开拓资金预算规模。
(二)资金分配开拓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综合考虑各地区中小企业数量、进出口规模、开展国际市场开拓活动情况等因素。
(三)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四)资金使用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
五、项目申报和审核(一)项目申报企业根据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5•【字号】浙政发[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决定》(浙委〔2008〕8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的决定》(浙委〔2009〕51号)精神,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一)重要意义。
我省中小企业量大面广,数量占全省企业99%以上,提供了主要的就业岗位,创造了大部分地区生产总值,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支撑、优势所在和活力之源。
由于国内外发展环境变化以及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素质性矛盾制约,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影响,我省经济面临严峻的挑战,中小企业更是首当其冲。
去年以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使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形势仍不容乐观。
加快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化危为机的根本途径;是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力,实现平稳健康较快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认真贯彻“标本兼治、保稳促调”工作部署,以鼓励全民创业为基点,以促进全面创新为核心,以加快转型升级为主线,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以扶持小企业和初创型微小企业为重点,全面促进中小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造新的发展优势,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浙政办发[2012]146号•【施行日期】201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实施《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加快发展对外承包工程事业,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对外承包工程是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综合载体,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内容,对于稳定和扩大出口、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做强实体经济具有重大意义。
为规范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国务院制定了《条例》。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认真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制订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全省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二、规范对外承包工程的资格管理,推动便利化(一)认真落实资格管理。
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并从法人资格、资金、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安全防范能力、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以及商业信誉等方面体现适度从严的要求。
明确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8.17•【字号】浙委办[2002]40号•【施行日期】2002.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2]40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经济强县(市)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是建设经济强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潜力和希望所在。
加快经济强县(市)发展,是面对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增强全省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大战略举措。
为了鼓励和支持经济强县(市)充分发挥优势,进一步做大做强,省委、省政府决定,扩大绍兴、温岭、慈溪、诸暨、余姚、乐清、瑞安、上虞、义乌、海宁、桐乡、富阳、东阳、平湖、玉环、临安、嘉善等17个县(市)的经济管理权限。
扩大经济强县(市)的经济管理权限,有利于经济强县(市)更快更好发展,确保2005年全省有近三分之一县市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3000美元;有利于经济强县(市)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全省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有利于经济强县(市)进一步扩大开放,提高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增创体制新优势,符合改革方向;有利于促进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对全面推进我省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扩大经济强县(市)经济管理权限的总体原则是“能放都放”,即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目前须经市审批或由市管理的,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管理,报市备案;须经市审核、报省审批的,由扩权县(市)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备案。
对国务院有关部(委、办)文件规定的,须经市审核、审批的事项,采取省、市政府委托、授权、机构延伸或争取国家有关部(委、办)支持等办法放权。
市级保留的审批、审核事项,须报省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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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指中央财政切块下达我省,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我省市场开拓资金由各级财政和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省级单位的资质审核、网上注册、项目申报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商务(外经贸)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企业的资质审核、网上注册,根据当地实际在本实施细则范围内确定年度重点支持内容,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企业申报项目,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年度中小企业项目资金预算指标的管理,会同当地商务(外经贸)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检查和监督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根据省里最终审定项目名单拨付资金。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五条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六条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1.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下同)注册,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组织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资格;2.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3.在浙江省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5.申请的团体项目经省商务厅认定,具有国家贸促会的出国参展批准文件;6.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国际竞争力为目的,参展的我省中小企业不能少于10家;7.申请的团体项目的支持企业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八条参加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三章支持内容第九条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第十条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1.拓展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2.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市场开拓资金对属于本办法支持内容且实际支出金额大于1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要求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二条对不同内容项目,市场开拓资金采用按比例、最高限额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具体规定附后)。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申请的企业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项目组织单位申请的团体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当年度累计获得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最多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六条中小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八条各市、县(市)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额度,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采取因素法的方式确定,并将预算指标预下达至各市、县(市)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审核管理1.各级财政、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预算指标额度内组织企业申报项目。
2.中小企业、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均要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index.html)申报。
3.省级单位完成当年度项目申报后直接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市)财政、商务(外经贸)部门完成本地区项目的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4.市场开拓资金项目每年组织申报、审核、兑现2次,申报时间分别为当年的7月和次年的1月。
5.在委托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进行审计后,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最终审定。
6.各级财政、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下发的项目审定文件后,应在15日内联系企业并将资金及时兑现到企业。
第二十条中小企业、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应提交的材料:1.项目申请表(具体要求见市场开拓资金网);2.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展位确认资料、签证、注册证书、项目合同等);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包括费用支出的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用汇核销单等);4.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进出口经营资格证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要求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外经贸联发〔2002〕4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企〔2011〕405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商务(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强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我们对《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进一步贯彻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鼓励和引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保持外贸出口持续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来源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外经贸促进政策,每年从省财政内外贸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大力帮助企业开拓新兴出口市场,努力推进外贸出口商品结构的调整优化,不断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市,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已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贸易的各类外经贸企业、行业组织和其他项目承办单位。
(二)按规定向各级财政和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第五条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一)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国际性展会;(二)支持开展境外贸易促销、洽谈(对接)活动;(三)支持利用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四)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五)根据当年商务促进政策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资助的内容及标准(一)境内外国际性展会项目1.对企业和项目承办单位参加(组织)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确定的境内外各类国际性展会,发生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展品运输费给予一定资助。
其中,境外自办类展会的展位费给予100%资助,境外重点类展会的展位费给予不高于70%的资助,境外一般类展会的展位费给予不高于50%的资助,境内国际性展会展位费给予不高于50%的资助。
2.对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确认的为宣传浙江整体形象的公共布展费和展品运输费给予100%资助,原则上单次展会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
公共布展费仅限于境外自办类展会和特别重要的展会,展品运输费仅限于境外自办类展会。
3.年度举办和支持展会目录以及年中调整目录由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后另行公布。
(二)境外贸易促销、洽谈(对接)活动项目对企业参加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确认的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境外贸易、洽谈促进活动,发生的国际交通费、境外住宿费按不同地域给予分档资助,单项活动每家企业最多资助2人。
(三)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对知名的省内大型国际电子商务平台为企业开展网上展示等外贸促销业务提供优惠服务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四)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项目对农产品(指WTO口径农产品、水产品)出口企业根据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或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出口产品溯源和追踪体系,发生的实验室建设、化学品投入控制、监控检测设备购置等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每家企业单项体系建设资助最高不超过70万元。
(五)省政府批准的当年商务促进政策其他资助项目,具体资助内容和标准根据情况另行确定。
上述资助项目中,除特别注明外,凡已享受中央和省有关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安排。
第七条申报专项资金应提交的材料(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二)项目申请表(表式附后);(三)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五)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任务批件、注册证书、项目合同等);(六)费用支出的银行付款凭证、对应发票或收据、用汇核销单等;(七)公共布展项目需附详细清晰现场照片;(八)按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一)专项资金实行每年度申请拨付的办法。
各市、县(市)外经贸企业、项目承办单位年度内发生的属于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并具备资助条件的项目,于次年1月底前向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商务(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商务(外经贸)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后,于次年2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
省级外经贸企业、省级行业组织和省级项目承办单位年度内发生的属于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并具备资助条件的项目,于次年2月底前直接向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