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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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其对策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农民的命根子。虽然历来土地征用法规均有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则要求,但按原用途补偿而不充分考虑农民现实生存和未来保障的现行制度,无法使失地农民生活得到长期和稳定可靠的保障。由于土地承载着农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的双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其生存和养老的保障尽失。同时由于失地农民中大部分文化和技能素质较低,缺乏竞争力,致使农民失地即失业。现有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低,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失地农民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平和安定,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

近年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受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一些经济发达市、州为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进行了大胆探索,失地农民绝大多数都得到了妥善安置,许多失地农民按政策兑现了征地补偿金,政府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了大部分失地农民住房问题,最重要的是政府、企业、社区联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组织外出务工和其他形式就业,此外有少量人员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安徽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真正覆盖全省失地农民、适应失地农民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还没有相应制度规范。调查分析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思想认识上有缺陷。目前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建设问题上最大障碍是人们思想认识上的缺陷。首先是少数部门的领导对此认识模糊,甚至置失地农民利益于不顾,片面地静止地分析估算土地产出效益,对农民靠土地生存的依赖程度和对农民耕种土地——加工增值——发展养殖的土地产出链所产生的效益估计不足,进而对农民失地问题不予重视。其次是失地农民只顾眼前利益,对征地补偿费的处置缺少长远打算“,今朝有酒今朝醉”,对交纳社保款不主动。

2、制度建设上有缺陷。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不健全、不配套,导致失地农民边缘化。总的说来,安徽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仍存在劳动保障政策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存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基金监管、运营不规范等难题。例如,农民失地后,本应列入城镇居民行列,其社会保障也应该与城镇居民并轨,但是,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政策、法规不健全,实施措施不配套,失地农民成了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无着落的边缘群体。特别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项目不全面。在普遍实行货币补偿后,失地农民一般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从总体上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全省至今仅有6万失地农民参保,占全部失地农民的3%,绝大部分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没有保障。现在全国范围内试点推行的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组织,政府补助,补贴农民看大病,农民的负担稍轻点,但是失地农民已经失去了“农民”身份,不再具有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格。

3、资金供给上有缺陷。公共财力紧张,财政负担过重,投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严重不足。据统计资料,安徽省社会保障资金严重短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养老保险负担呈逐年加重之势,基金支撑能力逐年减弱,并形成巨额缺口。市县政府财政资金紧张,无力担负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支出。

4、培训制度上有缺陷。目前对失地农民的一般安置模式是征地时一次性地支付补偿金,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但失地农民由于知识水平、文化素质、科学技能等方面的差异,参与城市就业岗位的竞争始终处于劣势。而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对失地农民开展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工作调研等方面,仍没有正常渠道的资金来源,从而严重制约了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许多地方虽然举办了多种类型的失地农民职业技能就业培训班,由于财政投入培训资金严重不足,培训范围、形式有限,农民参加的积极性不高,效果也不是很明显,目前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

5、管理体制上有缺陷。至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仍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因管理体制、资金筹措、社保标准等方面的问题,失地农民的当地政府无力统筹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有不少地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成了无人过问的工作,特别是失地农民集中的地方,将过去的村民委员会改为了居民委员会,而实际上成了“村不村”、“居不居”的空间地带,失地农民则成了边缘群体。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建议

1、加速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制度。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长远生存和发展,设立社会保障基金被证明是各国社会保障制度中较为成功的通行做法,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有助于降低他们面临的风险,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因此,必须多方面、多渠道筹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建议把征地中土地补偿安置费以及土地转用后的增值收益作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我觉得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可行的资金来源可以开辟以下渠道。一是政府统筹。公共事业征用土地的,由政府从土地转用后所获取的巨额增值收益中,提出部分资金作为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 ,另外由政府一次性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包括住房、生活补贴等等) 。二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收入以及慈善机构的捐赠等。三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拨款。四是农民自筹资金。农民自筹资金进入农民社保基金个人账户,采取量力而行、自愿存储的方式,并给予一定利率上的优惠。

2、加速建立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制度。就业涉及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因此,要积极引导失地农民就业和自主创业。对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至男女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失地农

民,要通过市场服务和政策引导,将劳动力市场或专业市场推荐就业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享受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服务,实行平等就业。并在政策上将失地农民视同国企下岗失业人员给予扶持,通过开展免费职业培训,帮助失地农民增强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能力,参与市场就业竞争,在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岗位和社保补贴等方面进行社会援助,鼓励他们就业再就业、自谋职业和创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3、加速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目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涉及农口系统、信访等部门。具体到村组或者居民委员会来说,更是出现了乡镇不管、城市社区也不管的局面。不少基层干部和失地农民对此反映强烈,纷纷提出意见,迫切要求各级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门管理机构。第一,建议设立省、市、县三级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是组织实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机构,包括行政管理、经费管理和监督管理等三个方面。省级机构担负组织实施国家社会保险主要法规,指导全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运营事务,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的基础性、技术性、事务性和服务性工作。地市级机构担负组织指导和经办双重职能,县一级机构主要负责经办工作。第二,建议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与经营机构应分开设置。前者负责对后者的监管和对社会保障市场的调控,后者负责基金的筹集、投资运营和保险金的发放等,并保证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公正性、科学性和独立性。

4、加速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各县区将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要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应依据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交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并引入竞争机制,来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为维护失地农民权益和保证社会保障资金安全有效运营,必须建立行政监管、法律监管和社会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一是加强行政监管。包括国土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民政部门的行政监管,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管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管。二是法律监管。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社会监管。主要是公众、社会团体和组织有权通过一定途径了解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状况,并反映运行情况,协助政府部门处理相关问题。

5、加速建立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制度。失地农民是一个社会弱势群体,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没有能力运用行政救济途径所需的各种成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首先要求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不能因经济状况而受到影响。这就要求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时必须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社会弱者接近法律、实现其行政救济权的重要保障,它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帮助的形式,以确保失地农民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具有平等的接近法律、寻求保护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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