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制度、模式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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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制度、模式与方向的研究

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制度、模式与方向的研究

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制度、模式与方向的研究杨文慧山西省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城市的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城市建设中对土地资源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这样迫使城市建设要占用大量的农村土地,造成大规模的失地农民的出现,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当前有关部门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失地农民就业安置按照目前我国城市的发展速度,在未来的20年内,城市建设需要占用的农村土地将会增加5000万亩,造成很多农民没有土地可以耕种,失地农民的数量会超过8000万。

作为农民来讲,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本,没有了土地农民的生活问题就无法保障,这成为了城市发展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1.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我国宪法中对土地的所有权有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如果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

这样就导致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大量的农村的土地被占用,失地农民的数量不断上涨。

而且由于在失地农民的安置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导致失地农民既不能像一般农民那样倚赖土地生存,也不能像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完善的社会保障。

主要的原因在与我国广大的农民没有很高的法律意识。

在失去土地之后不能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采取相对暴力的抵抗行为或者是顺从,这样就并导致了农民既失去了又没有办法享受社会保障,在遇到大的灾难或者是病害中往往束手无策。

2.失地农民再就业率低。

对于我国的农民来讲,土地是其生存发展的唯一保障。

很多农民的土地被征用之后,往往获得的是一定数额的补偿款,而没有为农民安排照新的工作岗位,也没有对农民进行相应的培训,使他们在失去土地之后可以有一技之长,能够保障自身的生活需要。

所以在失去土地之后,一部分农民就会选择外出打工,但是由于没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往往从事的都是劳动强度大,工资低的工作,另外一些农民就只能靠征地赔偿款来维持生活,当赔偿款用完之后他们的生活又没有保障了。

失地农民补偿安置途径及政策建议

失地农民补偿安置途径及政策建议

失地农民补偿安置途径及政策建议首先,应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当前失地农民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存在着执行不到位、保障不够等问题。

政府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失地农民的权益和保障措施,规定补偿标准和程序,并加强对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确保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

其次,建立健全的失地农民补偿安置机制。

应建立统一的补偿标准和程序,确保所有失地农民都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应基于土地市场价格、农民的劳动力和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补偿程序应透明公正,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设立仲裁机构解决纠纷。

同时,要加强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补偿款项及时到位。

第三,完善失地农民的安置措施。

除了给予土地补偿外,还应提供就业机会、转岗安置培训、社会保障等支持措施,帮助农民实现生计的转型。

政府应加大对失地农民的培训和培育力度,提供就业创业的支持和指导,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增加就业机会。

此外,要加强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确保他们能够融入新的社会环境,享受基本的社会福利和保障。

最后,政府应加强对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对补偿安置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纠正。

同时,加大对补偿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知情度和参与度,确保补偿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总之,失地农民补偿安置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通过建立健全的政策法规、完善的补偿机制、有效的安置措施等方面的改进,可以更好地保护和解决失地农民的利益问题,实现他们的顺利安置和融入社会。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实施效果
由于实施方式不够透明和 公开,导致部分失地农民 无法获得应有的社会保障 。
实施成本
由于社会保障实施需要一 定的成本,而部分地方政 府财政紧张,难以承担这 部分费用。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保障问题
权益保障意识
由于部分失地农民缺乏权益保障 意识,对于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
和实施缺乏参与和监督。
权益保障机制
引入心理疏导机制
03
建立专业的心理疏导机制,帮助失地农民缓解心理压力和生活
压力。
加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监管
设立专项基金
设立专门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确保专款专 用。
加强资金监管
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机制,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 使用合法、合规。
实行信息公开
定期公布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接 受社会监督。
印度
印度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采取了“国家农村社会养老金计划”和“农村 医疗保险计划”。
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应该建立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包 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障。
强化政府责任
政府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为失地农民提供基 本的保障和服务。
多元化的保障方式
应该采取多元化的保障方式,包括社会保险 、福利、慈善等。
05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01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需要
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研究。
02
现有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不
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03
针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策略,需要从政策
、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思考和探讨。
研究不足与展望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模式研究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模式研究

关键词: 失地农民; 社会保障; 安置模式
中图分类号: D 922. 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 8263( 2007) 05- 0103- 05

o
一、前言 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处于极为重要的
o 经济补偿, 依照当地的物价水平, 往往仅够维持 3 七
年 ~ 4年的基本生活。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往往得 第
南 人口政策的影响, 以及农村人口结构的逐步老化,
京 农村的家庭保障正在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 农村人
社 口对政府组织的社会保障的需要越来越迫切。其
会 科
中, 作为家庭 养老的主要经济 基础的土地保 障功
学 能, 也呈现一种明显弱化的趋势。但是, 我们必须
明确的是, 在我国全面、正式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正因为如才出现地方政府以涨价归公0原则为幌子用中央政府赋予的征地垄断权力攫取了征地过程中的大部分土地收益导致农民的权益严重受基于以上对土地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土地征收的巨大增值收益分析可以得出在失地农民补偿安置中应该通过调节政府获得的土地征收增值收益分配将失地农民纳入到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中以替代其原有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另据国土资源部征地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调查, 如 果以成本价 ( 征地价加上地方 各级政府收取的各
能力时, 他 ( 她 ) 所分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可以为 其子女所继承成为其从家庭获取生活资料的基础
类费用 ) 为 100, 则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只 得 5% ~ 10% , 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级集体经
2030年的 25 年间全 国占用 耕地将 突破 6700 万 亩, 新增失地农民将超过 3545万人。
在实践中, 我国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后, 对失地 农民的传统安置模式主要有货币安置、招工安置、

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分析

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分析

活保障标准 ,可享受城镇居 民最 低生
活保障待遇 。 征地 时超龄人 员( 男性 6 0
周岁、 性 5 女 O周 岁 以 上 ) 未 达 劳 动 和
制的小城镇 户籍人员 ( 含失地农 民 ) 服 务 。镇保项 目包 括基本养老 、 医疗 、 失
业、 工伤 和生育等 基本 保险 , 是强制征 缴项 目, 还设立五 项补充保险 , 自愿 是
活保障办法并 在 2 0 0 8年进一 步完善 。 年龄 较 大 的 劳动 年 龄 内 人 员 ( 性 男 4 — 0周 岁, 66 女性 3 — 5周 岁 ) 65 参加 城 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并可领 取最
转 变现状 。但混合 模式 区别对待 土地 使 用同等享有权 的年龄主体 ,明显向 劳 动年龄 内群体倾 斜 。超龄人 员灵活 的保障措施有利 于发挥下级政府解 决 问题 的创造力 ,但 也导致 了超龄 人员
养 老保障收益 的地 区性差异和 随经济 周期波动 。
合作医疗 、 新型农 村养老保险制度 等。 20 0 3年建立的镇保 ,专 门为原村 队撤
年龄人员(6周 岁以下 ) 1 一次性获得征 地货币补偿 。
20 0 4年 苏 州 市 颁 布 失 地 农 民 的 生
缴纳项 目。劳动年龄 内人员参加镇保 , 镇保缴费基数 、比例和期 限 由各 区县
政府确定 ,资金来源主要 是征地补偿
专 属模 式是上海在 浦东等郊县 区
开 发 开放 过 程 中形 成 的 一种 保 障模 式, 发挥 过积极的历史作 用。如镇保缴
法 ,将 失 地 农 民 纳入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养
办法。在与其他基本养 老保 险的衔接
上按 照 最 有 利 于 缴 纳 人 利益 的 方 式 进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制度、模式与方向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制度、模式与方向
根据 国土资 源 部 2 0 0 7年 中国征 地 移 民工 作 指南 及
置方式 往往 面临未 来 巨大 的风险 。一次性 货 币补偿
( 俗称 “ 脚 踢 ” 安 置 是 近 年来 在 社 会 上 普遍 推行 一 )
监测体系建设课题《 我国征地工作调研分析报告》 ,
17 9 8年 以来 , 国土地 征用共 安 置农业 人 口约 7 8 全 20 余 万人 。其 中 ,0 7 0多 万被 征 地农 民 已纳 入 了基 本 生 活保 障或养老保 障制度 范 被 征地 农 民通 过 招 工 转 非 得 到 了安 置 ,0 0万 被征 地农 民通过 调 整 土地 得 到 20
能够 长久享受土地增值收益
收 益 比较高
难以饵决失地农 民长远生活之计
只有人均耕地 比较多的地方才能实行
风 险 比较 大
留地安置 留出一定面积土地给失地农 民, 帮助其生活发展
入股 安 置 以补 偿 安 置 费 为股 本 金 投 资 发展 , 参 与 利润 分 配 并
招工安置 住房安置
障安 置 从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 走 向 法律 层 面 。 关键词 : 失地 农 民 ; 会保 障 ; 置 社 安 中 图分 类 号 :3 3 8 F 2 .9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3 -7 1 20 ) 1一 l2 _ 5 10 -- 5 (0 9 O -0 1-o 0
后就 下 岗的状 况 , 风 险较大 , 失业 大部 分失 地农 民不
愿接 受 ; 业安 置方 式 因土 地 承包 法 的限 制 引致 矛 农 盾重 重 而难 以操作 ; 留地 安 置方 式 只能 在 耕 地 多 的 地 方实行 , 并且 农地 资源 分配存 在 困难 ; 土地入 股安

浅析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几点思考

浅析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几点思考

浅析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几点思考我国城市化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进,大量的农业用地变成非农用地,一大批农民变成失地农民。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大量土地被征用后必须做好补偿工作,更要考虑到失地农民今后的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问题。

党的十六大提出,解决“三农”问题必须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

笔者就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现状调研中发现,农民在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后,其自身观念以及与其相联系的随之而来的就业、保障等问题逐渐为社会关注焦点。

目前,失地农村普遍存在以下问题:1、社会保险开展难度大、覆盖面窄。

以宜阳新区为例,从调研情况看,各社区、村的社会保障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保障覆盖面窄。

目前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占适龄投保人员的比例不足五分之二,部分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没有解决。

二是保障数额偏低。

目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村大多数参保农民都存在缴费基数低保障数额偏少的问题,尚达不到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的目的。

三是生活补助少。

由于村组集体企业较少,可供支配的资金有限,满足不了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人发放充足生活补助。

2、思想观念没有根本转变。

一方面,就业观念差。

农民失去土地后,其生活习惯、思想观念还停留在农民原有的层次上,仍存在只要有土地就有饭吃和保障,失去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了生存的权利,只能依靠当地政府补助救济,就业是村和集体的事,失地农民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通过其它途径实现就业的意识较差。

对参加社会保险没有充分的认识,这些问题在经济条件差的村组表现尤为突出。

另一方面,社会保障观念淡薄。

在调研中,有50%以上村民对到了不能工作的年龄将如何保障自己的生活问题的回答是:“到时候再说吧,先把眼前的吃饭、孩子上学问题解决了就行。

”有些村干部希望有一个比较好的保障方法来保障村民今后的生活问题,但没有达共识。

3、就业安置困难。

从目前农村产业结构来看,有五分之一的农村劳动力处于就业不充分状态,这是一个全新的问题,也是解决农转非的关键。

建立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想

建立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想

建立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想【摘要】建立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权益、提高社会保障质量、加强监督和评估等方面。

通过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提高农民社会保障的质量,并加强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

本文还展望了未来建立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强调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和评估,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加全面、稳定和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构想、必要性、体系、基本生活权益、质量、监督、评估、完善、意义、发展方向、责任意识。

1. 引言1.1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失地农民是指因征地等原因失去土地的农民,他们常常面临生计困难和社会排斥。

建立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对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确保他们的生存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失地农民是农村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在失去土地后往往缺乏收入来源,生活困难。

由于没有稳定的职业和社会保障,失地农民容易陷入贫困和流离失所的境地,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建立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发展。

通过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可以解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还可以提高他们的社会参与能力和幸福感。

加强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监督和评估,能够确保制度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促进失地农民的全面发展和融入社会的进程。

1.2 适用范围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失地农民指的是因征地或其他原因失去土地的农民,他们通常生活在农村地区,没有稳定的土地资源可供耕种,生活面临较大困难。

建立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这部分人群的基本生活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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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制度、模式与方向
摘要:社会保障安置是对失地农民的一种可持续安置方式。

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安置的运行存在着不可持续性、低水平性、一元性、不稳定性等特征。

未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在保障内容上,应从养老保障和生活保障渐进性地扩展到其他方面;在保障资金筹集上,应将土地出让过程中所有可得的收益尽可能回归农民;在保障机制设计上,应充分考虑保障机制的安全性、长效性和渐进性;在保障立法上,应促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从行政规范性文件走向法律层面。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一、引言
如何对失地农民进行合理有效的安置是失地农民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20世纪90年代以来,被征地农民安置方式不断创新,由原来的农业安置、招工安置和货币安置发展到留地安置、入股安置、住房安置、移民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多种方式。

根据国土资源部2007年中国征地移民工作指南及监测体系建设课题《我国征地工作调研分析报告》,1978年以来,全国土地征用共安置农业人口约7280余万人。

其中,700多万被征地农民已纳入了基本生活保障或养老保障制度范畴;1200万被征地农民实现了异地安置,600万被征地农民通过招工转非得到了安置,2000万被征地农民通过调整土地得到了农业安置,其余2780万人以货币安置为主,辅以其他形式的安置。

以上各种安置方式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发挥了积极的社会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

如招工安置方式由于安置企业生产经营的不稳定以及被安置失地农民的素质不高,存在失地农民被安置后就下岗的状况,失业风险较大,大部分失地农民不愿接受;农业安置方式因土地承包法的限制引致矛盾重重而难以操作;留地安置方式只能在耕地多的地方实行,并且农地资源分配存在困难;土地入股安置方式往往面临未来巨大的风险。

一次性货币补偿(俗称“一脚踢”)安置是近年来在社会上普遍推行的一种方式。

这种安置方式按平均产值的N倍给付,简单易行,操作方便,但仍难以保障失地人口的长远生计。

可以说,伴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失地农民群体呈现日益庞大的趋势,失地农民的分散性个体风险也逐渐演变为群体性风险。

仅仅对失地农民进行一些“快餐式”安置会对他们未来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也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埋下了深深的隐患。

因此,失地农民问题的解决需要正视问题本身并积极探讨可持续的安置方式。

而社会保障安置应当是一种相对具有可持续性的安置方式,值得尝试和探索。

二、社会保障安置制度分析
正如失地农民安置方式经历了由农业安置、货币安置向社会保障安置转变的轨迹一样,对失地农民的安置制度也经历了由货币安置制度向社会保障安置制度的转变。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虽经1998年修订但仍仅仅对货币安置进行了界定,没有与社会保障安置相关的提法和内容。

而到了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确立了“社会保障安置+留地安置(岗位安置)+移民安置”的多元安置方式。

该决定提出: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

这项政策虽然规定比较笼统,但是提出了对失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安置的要求。

当前实践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制度依据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国务院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这两个文件主要从社会保障安置原则、分类安置、保障水平、资金来源以及保障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初步形成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框架。

二是国务院职能部门发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三是地方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颁布的地方行政规章,如江苏省2005年9月颁布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

可以看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制度安排主要来源于上述规范性文件。

由于这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级明显较低,难以担当未来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重任,而且对于失地农民而言,这样的社会保障安置的制度安排还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未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制度依据应逐渐从行政规范性文件上升到法律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出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方面的法律,使失地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安置得到广泛重视,使失地农民的安置工
作真正有法可依。

三、社会保障安置模式与实践
总体来看,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模式,存在两种基本看法:第一种看法是,由于失地农民所承受的社会风险与市民没有区别,因此应建立与市民相同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接轨和失地农民市民化提供制度通道。

[1]第二种看法则认为当前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与城镇完全接轨很不现实,主张建立一种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保障制度。

具体而言,究竟建立何种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安置模式,目前有几种观点不尽相同。

朱明芬认为,对于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用的失地农民,应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为社区失地农民购买大病医疗保险,同时,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徐琴认为,征地补偿政策调整的重点应当在于长期的就业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建立与市场经济条件相适应的货币补偿、就业培训与安置、创业扶持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模式。

[3]更多的研究则建议建立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失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培训等“一揽子”的保障模式。

[4]
从各地具体实践来看,中央政府放权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进行探索和创新,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可行的措施。

2001年,国土资源部正式批准嘉兴、苏州、芜湖等九个城市进行全国首批征地制度改革试点。

应该说,在各地政府的积极实践和探索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各地结合实际,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形成了一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有效模式。

归纳起来,目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模式可以总结为如下六种(见表2)。

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实践看,虽然各地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形成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模式的日益多样化,但是这些安置模式仍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例如,将失地农民纳入具有低保障、广覆盖特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并不利于建设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则面临资金来源不足等问题;将失地农民纳入商业保险,在政府、代管商业保险机构以及失地农民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风险问题,而且只能覆盖到有限的高收入群体。

这些问题归纳起来,表现出目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探索,往往是以解决眼前的困难和问题为重,呈现出不可持续性、低水平性、一元性、不稳定性等特征。

具体而言,一是保障的不可持续性。

从保障对象来看,大部分地区(如成都等地)按照年龄层次对失地农民进行保障,实施后的结果是,失地农民中真正得到实惠的是那些即期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而青壮年失地农民需要靠自己的能力买社会保险,这对于既失地又需要缴纳保险费用的年轻劳动力
来说,缺乏持续的动力,很难长久坚持下去。

从保障资金来看,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拿出的补贴较少,只占10%—30%,这种过度依赖失地农民征地补偿费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是很难持续的。

从保障运行机制来看,在实际操作中保障资金存在着“跑、冒、滴、漏”的现象,这与保障资金的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有着直接的关系,不利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长远发展。

二是保障的低水平性。

主要体现在对失地农民的保障限于“生存型”保障,缺乏“发展型”保障。

一些地方针对失地农民所进行的一些工作,如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等,都没有建立一种稳定的长效机制,仅仅将其作为补偿的一个过渡。

三是保障内容的一元性。

对于失地农民来说,土地补偿水平太低且保障内容过于单一,一般仅包括养老保险,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仅在沿海一些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出现,远未普及推广。

四是保障的不稳定性。

作为一种新的安置办法,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在我国仅仅实行了几年,尽管进行了很多探索,但仍有一些问题尚待解决。

一些失地农民尤其是那些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区、文化层次不高的失地农民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存在着许多认识误区。

这些因素导致了一些地区的失地农民不愿意参保、害怕参保,或者参保后又退保,加大了社会保障的不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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