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政策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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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失地问题政策目前,我国失地农民的总量已超过4000万。
预计到2020年,还会有4000余万人进入失地农民的行列。
如何让如此规模的失地农民生计可持续,是当前发展经济、稳定社会、消除贫困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必须尽快切实加以解决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问题。
为了解情况,掌握实情,寻求对策,为各级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先后前往浙江、四川、北京、山东等省市进行专题调研。
现就政策建议部分报告如下:一、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标我国现行征地安置政策基本上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补偿办法,即国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农民予以直接的经济赔偿,如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补偿农业从业人员因征地而就业不充分或一时不能就业所承受的损失,等等。
肯定地说,这种经济补偿机制是必要的,目前显然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应该坚持下去并逐步得到改进。
也应认识到,现行的经济补偿机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难以完成所有的工作。
大量的实证调查揭示,这种补偿在结果上无法恢复被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及时足额给付了经济补偿,失地农民在很长时间以后仍会处于贫困状态。
这就警示我们:现行的征地安置政策是一种普遍缺乏效用而且很容易被滥用的方法,不足以预防失地农民的贫困,必须加以调整和完善。
预防和缓解失地农民贫困问题的最好办法,是重新审视征地安置工作的政策目标和手段,且重点应放在检讨损失评估和补偿的思维方式上。
进而言之,征地安置政策不应简单地视为支付赔偿或置换原有资产,其思路应更为宽广:使失去土地的人重新建立生产力并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一句话,应把实现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作为未来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标。
“可持续生计”(sustainablelivelihoods)概念最早见于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的报告。
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UNCED)将此概念引入行动议程,主张把稳定的生计作为消除贫困的主要目标。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该如何落实失地农户的社会保障!讲座(八)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村集体的农户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被征收后村民也就失去了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征收土地后如何保障失地村民的基本生产和生活也就成为征地过程中必须要落实的重要问题。
笔者在自己多年办理该类案件的基础上,总结出征收集体土地在落实农民社会保障环节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以供需要的朋友参考。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
1、法律规定我国《物权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要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行政法规和中央文件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就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要资金的不足.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国家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土地资源的不断被占用,失地农民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
在他们的身上,有着老年人口中普遍存在的内心焦虑——养老问题。
为了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我国政府不断完善和加强相关政策,特别是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方面的政策。
这项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失地农民晚年生活的权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
下面,本文将从政策制定的背景、政策的实施、政策的优点和不足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政策制定的背景主要是贫困和风险社会的发展,加之城镇化的进程,使得农村人口的外流增多,大量的农民进入城市,而大量的农村人口却没有保障,失去了原有的生活资源,导致了人口的流失、生活压力增加等问题。
因此,政府制定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这一政策,主要是为了满足广大失地农民的养老需求,促进城镇化进程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政策的实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主要的形式是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政府把失地农民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制度,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以及政策倾斜。
同时,政府还鼓励各地建立失地农民专属的社会保险制度,为这一群体提供更完善的保障。
三、政策的优点对于失地农民而言,政策的优点不言而喻,首先,失地农民可以享受到比较完善的保障,减轻失地农民的生活压力,改变失地农民的现状,提高这一群体的生活质量;其次,政策还为失地农民提供了一条重回社会的道路,使他们能够获得社会的认可和尊重,实现社会转型、阶层固化、城乡分化的和谐发展。
四、政策的不足政策的不足则是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考虑不全面、实施不到位、缺乏跟踪管理等问题。
此外,由于失地农民的数量庞大,制定出的政策也有不尽如人意的一面。
综上所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虽然尚处于发展初期,但是随着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的实施,以及其他支持形式的多样化趋势而不断发展和完善。
中国土地政策改革:一个整体性行动框架(doc 12页)

中国土地政策改革:一个整体性行动框架(doc 12页)设计恰当的方法来阻止这种情形的发生。
最后,正如广东经验所表明的,在中国一些地方已经进行的创新,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基础而存在重大风险。
在更宽、更系统的基础上发掘这类改革的潜在收益之前,需要解决法律框架的不适宜性。
广东最近起草的法律文件,为在这一主题下考虑国家层面的法律框架提供了一个有用的起点。
2.评估和尝试在土地做非“公共利益”用途时,由集体拥有者直接供地的方式。
正如前面已提到的,中国实际上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唯一通过强制征地垄断土地使用的国家,不仅土地在作为公共用途(何况还只是定义上的)时如此,而且在最终使用者一般是私人时也如此。
在世界范围内有许多关于政府为了征地如何在公共利用和私人利用或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划线的做法。
不过,当一种以公共目的拿来的土地最终实际为“私人”使用时,我们就很难识别它就是所特定的那种“公共”利益,也难以将政府动机与私人企业家的动机区分开来。
这些例证也为检验集体土地所有者与私人投资者之间的直接相互作用的机制提供了有趣的和适宜的机会。
很显然,这一方法也需要伴之以目标2下所提议的行动。
对这一方法进行的试验,从本质上要求在法律上对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之间的行动作出区分——这一区分在现行的中国法律中没有清楚说明,这点已有提及。
正如上面所论及的,对集体内的单个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保障措施给予关注也是很重要的,其中对已经被界定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进行不加限制的试验尤其值得关注。
有必要让那些受影响的农民直接介入决策过程和参与利益的分享——换言之,对于最终作为私人使用的土地,不应该简单地将强制征地的权力机制从政府转移到集体领导人手中。
最后还要认识到,只要地方政府的预算外收入继续过度依赖于商业用地的出让金,这一方法也不可能为他们所广为接受。
3.加强法制管理,以更好地保护农村土地承包者,使其免受集体管理者的不公平或不恰当行为的侵害。
从长期来看,如何最好地强化农民的土地权利,这一问题与以下的基本问题密切关联:即这些权利是否继续属于集体土地权利的派生品,或者这类权利的最终改革是否会朝着类似于城镇土地使用权的方向。
土地发展权框架下失地农民的补偿

地制度框架下的一种解决思路 。但是 , 由于没有从理论上说明土地如何换保障的制度基础 , 因 而其解决方法仍然会局限于具体 的政策措施上 , 而不是一种有效 的制度机制。况且 , 在社会保 障基金的筹措上主张分置于农 民、 集体和 国家三个主体身上 , 没有能完全从土地的征用成本 中
农业经营下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基础。本文认为 , 在土地征用 中应 明晰土 地发展权 , 并保 障土地发展 权
收益对失地农 民资源禀赋的补偿 , 而有利 于失地农 民就 业能力的转换 和社 会保 障的安置。 从 关键词 : 土地征用 ; 土地发展权 ; 失地农 民; 收益补偿 中圈分类号 =3 1 1 F 2 .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0 8— 5 9 2 0 0 0 0 0 10 16 (07)6— 0 4— 6
维普资讯 p://
《 东南学术) 0 7 2 0 年第 6期 虽然我们可以从理论上界定土地征用的公益性 , 但在实际操作中, 公益性的概念却是模糊 的, 地方政府往往在公益性泛化的 目 标下低成本地 过度征用。即使能够 区分公益性和非公益 性用地 , 却又如何解决不 同的土地 因公益 陛和非公 益性 的使用性质而带来 的差价 问题?提高 土地的征用标准, 以使农 民的安置补偿得 到改善 , 可 但如果这一标准仍然局限于 “ 产值倍 数 法” 的框架 , 则在其执行过程中就会存在很大的弹性 , 从而部分抵消制度改进的效力。土地私 有 化 可 以完 全保 障权 利 所 有 人 的 财 产 收 益 , 且 可 以在 市 场 机 制 的 作 用 下 自由地 进 行 转 让 并 ( 农地的非农化 ) 。但 由于土地总量供给的固定性特征 , 以及在 目前情况下农地与非农 用地有
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研究

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研究一、论文题目《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研究》二、标题1. 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现状和困境2.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与建设3.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缺失的原因分析4.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思考与展望5. 失地农民养老案例分析与对策三、现状和困境作为人口规模相当庞大,从事中国重要支柱产业——农业劳动力的失地农民,其养老保障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加之国家扶贫扶老政策的缺失,使得失地农民的贫困现状更加尴尬。
同时,失地农民因其生活的特殊性,往往要承担儿女教育、奶奶养老等支出,加剧了他们的经济压力。
针对这种现状,国家亟待制定一套符合失地农民特点的养老保障制度。
而如何从政策层面,通过保障制度等手段,破解失地农民的疑难问题,是当下急待解决的问题。
四、设计与建设为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需逐步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为核心点的保障制度可以针对以下几点着手:1. 建立养老金体系。
其中包括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金和农村居民养老金三级体系。
要通过不同的层次制度,让失地农民、流动人员、外来工人等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障得到合理保证。
2. 完善个人账户制度。
在个人的养老金账户中积累的养老金为个人的主体,可随时转移,并可由他人代管。
3. 健全制度框架。
建立养老保险资金缴存、汇缴与管理制度,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引导不同人群积极参加养老保险。
4. 落实专项补贴政策。
设立失地农民养老金补贴资金,实行全国或区域性资金的统筹,等具体措施。
5. 建立失地农民家庭医疗保险。
建立一套失地农民家庭医疗保险制度,特别是针对贫困地区的家庭医疗保险,保障失地农民可以得到优质的医疗资源和优良的医疗服务。
这些制度的建设需要由政府、社会力量以及失地农民三个角色合力完成,注重以政府为主导的统筹与市场化、社会化相结合。
五、保障缺失的原因分析当前,导致中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缺失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失地农民受现行养老制度失衡的影响,许多制度和政策难以实际落地,严重缺少失地农民的实际需求与保障对接。
关于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社保问题的思考

关于如何解决失地农民社保问题的思考作者:杨伟杰来源:《现代交际》2011年第05期[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一个广泛影响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并且需要我们当代社会重点关注和解决的民生问题就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它是涉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农民土地社会保障[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5-0005-01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本方法。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医疗、养老、失业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
只有全面建立覆盖全体农业劳动者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广大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难题。
因此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全民共同承担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并且要做好原有各种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法规的衔接,形成相对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一、确实推进“以土地换保障”的基本保障制度学者钱杭认为要使农户对承包的土地具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
“以地换保障”是在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实事求是地注重城乡统筹发展的奠基之上,从土地征用款中确立一定数额的资金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的制度。
但这一机制只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基本生存问题,而诸如医疗、失业保障等关系到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未被列入“土地换保障”的范畴,更不用说今后如何致富奔小康了。
由于上述机制对长远性、可靠性、法律性和可操作性等安全因素的考虑尚欠完备,不少问题开始显现。
政府在农民失去土地后,积极引导农民将他们维持可持续生计的唯一资本即土地征用款投资于养老保障,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才是政府作为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力的拥有者应当实施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促进失地农民充分就业的政策要使失地农民真正拥有市民、居民的各种待遇,就必须确立失地农民就业优先的理念,坚持公正的原则,彻底取消歧视失地农民的就业政策,宏观把握,充分实现城乡统筹就业。
关于尽快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的建议案

关于尽快解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的建议案尊敬的领导:针对当前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我谨提出以下建议案,旨在尽快解决该问题,确保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
一、加强政策支持1.制定相关政策:为失地农民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例如建立失地农民住房补贴制度、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等,在政策层面上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2.完善产业扶持政策:鼓励失地农民发展适合当地特点的农业产业、养殖业、畜牧业等,提供技术指导、贷款支持和市场拓展等帮助,促进其就业和生计稳定。
3.打造创业平台:建立失地农民创业就业平台,为他们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启动资金、创业辅导等多方面的支持,帮助他们找到新的就业机会,实现自身价值。
二、加快土地确权和补偿程序1.改善土地确权和补偿程序:加强土地确权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失地农民能够依法获得合理的土地补偿,提高其经济收入。
2.加强农民土地使用权保护:建立健全的土地使用权保护机制,保障失地农民的土地使用权,避免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其土地被侵占或非法占用。
三、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1.开展职业培训: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求,组织失地农民参加职业培训,提升其就业能力和技术水平,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
2.加强技能提升:引导失地农民接受新技术和新知识的学习,通过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创业和就业能力,提高其收入水平,确保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四、加强社会关爱和心理疏导1.建立社会关爱机制:设立失地农民关爱基金,通过社会募捐等方式筹集资金,为他们提供实物、资金和心理上的帮助,缓解其生活困难。
2.开展心理疏导服务:建立专业的心理疏导团队,为失地农民提供心理援助,在他们面临困境和挫折时给予支持和鼓励,帮助他们调整心态,增强信心,重新树立生活目标。
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1.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加强对失地农民生活困境的宣传,增强社会关注度,提高公众认知度,推动社会资助的加大和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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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政策框架1张时飞目前,我国失地农民的总量已超过4000万。
预计到2020年,还会有4000余万人进入失地农民的行列。
如何让如此规模的失地农民生计可持续,是当前发展经济、稳定社会、消除贫困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必须尽快切实加以解决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问题。
为了解情况,掌握实情,寻求对策,为各级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先后前往浙江、四川、北京、山东等省市进行专题调研。
现就政策建议部分报告如下:一、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标我国现行征地安置政策基本上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补偿办法,即国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农民予以直接的经济赔偿,如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补偿农业从业人员因征地而就业不充分或一时不能就业所承受的损失,等等。
肯定地说,这种经济补偿机制是必要的,目前显然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应该坚持下去并逐步得到改进。
也应认识到,现行的经济补偿机制是低水平、不全面的,难以完成所有的工作。
大量的实证调查揭示,这种补偿在结果上无法恢复被1本文发表在《中国经贸导刊》2004年24期。
安置者以前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及时足额给付了经济补偿,失地农民在很长时间以后仍会处于贫困状态。
这就警示我们:现行的征地安置政策是一种普遍缺乏效用而且很容易被滥用的方法,不足以预防失地农民的贫困,必须加以调整和完善。
预防和缓解失地农民贫困问题的最好办法,是重新审视征地安置工作的政策目标和手段,且重点应放在检讨损失评估和补偿的思维方式上。
进而言之,征地安置政策不应简单地视为支付赔偿或置换原有资产,其思路应更为宽广:使失去土地的人重新建立生产力并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一句话,应把实现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作为未来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标。
“可持续生计”(sustainable livelihoods)概念最早见于20世纪80年代末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的报告。
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UNCED)将此概念引入行动议程,主张把稳定的生计作为消除贫困的主要目标。
1995年,哥本哈根社会发展世界峰会(WSSD)和北京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FWCW)进一步强调了可持续生计对于减贫政策和发展计划的重要意义。
所谓“可持续生计”,是指个人或家庭为改善长远的生活状况所拥有和获得的谋生的能力、资产和有收入的活动。
在此框架内,资产的定义是广泛的,它不仅包括金融财产(如存款、土地经营权、生意或住房等),还包括个人的知识、技能、社交圈、社会关系和影响其生活相关的决策能力。
应当说,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工作。
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失地农民普遍实行的“招工安置”或“就业安置”政策,就较好地解决了广大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
只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招工安置和农转非等办法,在实践中已失去原有作用和意义,各种矛盾和问题才开始凸现。
因此,重新理解和认识可持续生计政策,并以此作为征地安置工作的基本目标,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政策意涵。
二、实现政策目标的四种手段第一、设计合理的补偿机制。
征地补偿金作为农民失地后原有资产置换的费用,在解决失地农民生活燃眉之急和重建新的生计系统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
因此,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是落实可持续生计政策的一个重要步骤。
合理的补偿机制应以提高或恢复失地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为目标。
这可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首先,征地补偿费即便不能做到对失地损失的“全额赔偿”,至少应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置换农民原有资产的费用。
基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费严重偏低的实际,未来的征地补偿标准应在现有的基础上着重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即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和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
其次,置换资产最多只能使失地农户保持和以前一样的发展速度,而不能弥补由此损失的时间,“迎头赶上”。
要想真正实现加速发展,就必须在此之外,还向失地农民提供以发展为目的的投资。
第二、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户积累资产。
资产的社会福利效用是显而易见的:有了资产,人们可以从长计议,追求长期目标。
更为重要的,积累资产本身对穷人的心理促进、意识提升以及行为方式的改变等具有巨大的潜在作用。
事实也表明,土地、房屋、集体经济等资产收益,在预防失地农民贫困和减少家庭不安全感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进而言之,引导和帮助失地农民积累资产,既是改善他们生计的一种速效、实惠、一举多得的好办法,也是帮助他们规避各种生活风险的重要的安全网之一。
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和政策工具来实现上述目标呢?可行之策有两条:一是抓好失地农民的住宅规划与建设。
城市规划部门与建设单位在设计建造失地农民的住宅时,既要考虑确保他们乐有所居,也要方便他们能从房屋资产中形成长效受益机制。
二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对于必须由国家征用的公益性建设用地,可以在规划区内征用土地中留出一定数量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经营。
对于那些土地征用量大,土地征用补偿费较多的行政村,政府应积极倡导社区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促进失地农民生产性就业。
对于失去物质性和生产性资产的农民而言,就业收入构成了大多数生存策略的核心内容。
因此,为失地农民提供一份长期稳定的工作,是实现“可持续生计”目标的重要手段。
具体而言,以下三个方面有助于促进失地农民稳定就业:一是提高就业能力。
通俗地说,就业能力是指获得工作和保持工作的能力。
如前所述,失地农民的智力含量、质量水平或专业级别均难于适应目前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及变化,政府向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就业培训、制定一些有利于保持工作的补贴显得尤为紧要。
二是广开就业渠道。
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经济。
在此之外,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政府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就业安置办法,即把就地安置、招工安置、投资入股安置、住房安置、划地安置和失地农民自谋职业等安置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是消除就业障碍。
社会各界要像关心城镇下岗职工那样关心支持失地农民的就业与再就业,逐步清除各种不利于统筹城乡就业的制度和文化因素。
其中关键的一步是,应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四、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
在现有体制下,农民失地犹如经历一次经济和生活上的剧烈地震。
无论征地补偿机制多么完善,不可避免会有部分失地农民或家庭沦于贫困的世界。
切实保护这些最容易受到伤害的人群,既是社会公正的体现,也是政府职责所在。
为此,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为失地农民建立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极为必要。
实际上,如果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健全,就不需要那么多详细复杂的、针对具体项目的补偿。
换句话说,如果把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不仅有助于预防失地农民陷入贫困风险,也有利于国家必要的征地工作高效健康运行。
普惠的社会保障机制要可持续,必须基于三个前提:一是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二是为失地农民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不宜直接与现行城镇的类似制度衔接。
三是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专项基金。
其中政府的必要投入至关重要。
三、落实政策手段的具体措施1.关于完善补偿机制。
——修改《土地管理法》中与市场经济要求和保障农民权益不适应的条款,切实改变现行征地制度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严重偏低,违反市场经济和城镇化基本规律的现状。
——建立和完善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地价格评估体系。
综合考虑自然条件、区位条件、环境条件等,对农用地进行分等定级;结合农用地等级,制定农用地价格评估办法。
以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用地评估价格为基础,以经营性目的的农地转用市场价格为参照,确定土地财产补偿标准;参照资产评估办法,确定其他各类财产的补偿标准;参照城乡劳动力工资水平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确定就业安置补偿标准。
——在单纯的征地补偿费用之外,再增加一定数量的投资资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创业和发展。
2.关于资产建设。
——实行留地安置政策。
国家征用土地时,应在规划区内留出一定数量土地返回给村集体,用于安置失地农民。
留用地比例以征用地总面积的20%为宜,10%专项用于村集体发展二、三产业,另外10%用于农民生活安置。
——搞好住宅小区规划。
原则有三:一是住宅最好规划在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地段,如沿街,靠近集市等。
二是住宅应实行小区化。
居住小区化不仅能方便居民日常生活,居住区内商业用房也可作为村集体资产获取收益。
三是推行多层公寓住宅。
多层公寓既可把节约下来的宝贵土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形成一份产业,也便于失地农民在满足自住的基础上,有一定面积的房屋用于出租,获取租金收益。
——探索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机制。
有效措施之一是,积极倡导社区股份制改革,把资产量化到个人,并明确权利与责任。
3.关于就业促进。
——千方百计增加就业。
可行的策略有五条:一是建议在出让土地时,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征地单位签订提供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就业岗位的协议,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被征地单位的劳动力。
二是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把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同加强城市的绿化、环保、卫生、交通、便民服务等项事业结合起来,使之形成提供就业岗位与创造本地财富的新循环。
三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范围,提高他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积极性和成功率。
四是实行公共就业工程计划,如实施建筑、道路、绿化、社会建设等劳动密集型工程,或结合当前城乡环境整治等工作,帮助大龄失地农民再就业。
五是就业资源枯竭地区,应组织开展劳务输出。
——重点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
有益的经验是:以市场的需求和农民的需求来定培训项目(对失地农民实行“菜单式”和“计单式”培训),以竞争定培训机构(对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面向全社会的招标制),以补贴促参与(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失地农民,政府给与一定的财政支持)。
——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降低劳动力成本。
如对招用失地农民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的收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与下岗失业人员一样同等享受在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如免交相关税费、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4.关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把不妥善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允许征地作为改革征地制度和完善征地程序的重要内容。
——为失地农民设立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应遵循“低进低出”的原则,即设计一种“少缴费、少得益”的新制度。
参保者得益之“少”的下限,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准。
——在明确将失地农民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对一时安排不了工作的,要为失地农民办理失业保险,对享受二年失业保险待遇后依然缺乏就业能力、生活困难的,要让他们享受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