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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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在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展成为中国经济发展重要的发动机,推进了中国经济的国际化,使中国的外向型经济向开放型经济发展,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使得沿海地区成为中国经济的最重要的增长带,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进一步完善。

特别是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中国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中国对外吸引外资的发展,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变更、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我国公司法的制定起步较晚,因而外商投资企业法采用了特别法的形式,先后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资源条例》,《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优化我国外商投资的法律环境,实现吸收外资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的投资者(包括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东道国政府允许,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经济组织。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将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也视为外国投资者。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地为中国大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我国目前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的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国际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本直接投入到另一国开办企业,并直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承担风险,并获取利润的投资形式。

投资者对投资企业拥有足够的所有权或具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

与间接投资相比,直接投资具有更大的稳定性。

2、外商投资企业是私人投资而非政府援助。

外商投资企业法习题答案

外商投资企业法习题答案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1·单选题】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A )万美元。

(2002年)A.500 B.480 C.450 D.400【2·单选题】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其中甲出资60%,乙出资40%;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甲乙出资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B )。

(2003年)A.甲至少应出资24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60万美元B.甲至少应出资126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4万美元C.甲至少应出资12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0万美元D.甲至少应出资168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12万美元【3·单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在合作期限届满前,经协商同意延长期限,并向审批机关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申请而获得批准的,延长期限的起算日期是(D )。

(2005年)A.合作各方达成延长合作期限协议之日B.审批机关批准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之日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办理变更登记之日D.合作企业原合作期限届满后的次日【4·单选题】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800万美元。

在其注册资本中,中方认缴的出资额为500万美元。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方认缴出资最低限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C )。

A.外方至少应出资760万美元B.外方至少应出资400万美元C.外方至少应出资220万美元D.外方至少应出资100万美【5·单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订立的合作协议、合作合同以及制定的企业章程的内容不一致时,其处理原则是( B )。

(2009年)A.以合作协议为准B.以合作合同为准C.以企业章程为准D.以审批机关的认定为准【6·单选题】下列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共同特点的表述中,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C )。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促进第三章投资保护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第四版)课后习题答案

经济法(第四版)课后习题答案

同步测试参考答案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一、单项选择题1.D2.A3.C二、多项选择题1.BC2.ABC 3.ACD第二章公司法一、单项选择题1。

B 2。

D 3。

A 4.B二、多项选择题1。

AC 2。

ABC 3。

AC 4。

ACD第三章合伙企业法一、单项选择题1、B 2、C 3、B 4、D二、多项选择题1、AD 2、CD 3、BC4、BCD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单项选择题1。

A 2.C 3。

D 4。

B二、多项选择题1.BC 2.CD 3。

ABC 4.ABC第五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一、单项选择题1。

B 2。

A 3.A二、多项选择题1.ABD 2.BC 3.AC第六章企业破产法一、单项选择题1.A 2.B 3.D4。

C 5。

C二、多项选择题1。

AB 2。

AC 3.AC 4.ACD 5.ABCD第七章合同法一、单项选择题1。

B 2.A3.D 4.B 5。

A 6.D二、多项选择题1.ABCD2。

ABCD3.ABC 4.ABC 5。

ABC 6.ABCD第八章担保法一、单项选择题1.A 2。

D3.B 4.D 5.D 6.B二、多项选择题1.ACD2.AD 3.AB 4.CD 5.ACD 6.BC第九章工业产权法一、单项选择题1.C 2.B 3.D4.A 5.D 6.C 7.D二、多项选择题1.BC2。

AD3.ACD 4。

AC 5.BD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单项选择题1.C2.D 3。

D 4.A二、多项选择题1.ACD2.AD 3。

AC 4.ACD第十一章产品质量法一、单项选择题1。

A 2.D 3.D 4.C二、多项选择题1.AB 2.AC 3.AC 4。

AD第十二章广告法一、单项选择题1。

D 2.B 3.D 4.B二、多项选择题1。

CD 2。

ACD 3.ACD 4.AB第十三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一、1.B 2.C 3.D 4。

A二、多项选择题1。

CD 2.BC 3、AB 4、AB第十四章财政税收法一、单项选择题1.A2。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 求: (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 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 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 收入;(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 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 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概述——企业法概述
概念
基本原则
1、尊重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原则 ——接受中国法律管辖,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2、平等互利原则 ——合营各方法律地位平等,利益风险共享共担 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共知共用的经济行为规范 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 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合营企业的董事会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其 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中外合营 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 【随堂演练4—3】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企业的 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 ) 【答案】√ 【解析】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合营企业章程的规 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企业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经营 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正、副总经理由合 营各方分别担任,均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 (三)合营企业的工会组织(略)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 (二)合营企业的物资购买与产品销售 (三)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是依照《合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是依照《合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的规定,由外国的公司、 的规定,由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 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 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我 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 一个或几个中国的公司、 一个或几个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 组织共同举办、 组织共同举办、共同经营和共负盈亏的股 权式合营企业。 权式合营企业。
案例 某市A 某市A、B、C三家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从事生 产经营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 产经营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110万元,其中A出资20万元,B出资15万元,另以实物出资折 110万元,其中A出资20万元,B出资15万元,另以实物出资折 价18万元,C出资10万元,另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折价20万元及 18万元,C出资10万元,另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折价20万元及 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A受托于2001年 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A受托于2001年8月向当地政府主 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很快于8 22日获准并取得批准文件。同 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很快于8月22日获准并取得批准文件。同 年10月15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工商局指 10月15日,A 出了申请人在出资方面存在的不妥之处,并予以纠正,颁发了法 人营业执照。 人营业执照。 同年12月,实业公司董事长贺某与一外商谈妥,拟在该市建 同年12月,实业公司董事长贺某与一外商谈妥,拟在该市建 一个合营企业。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240万元,其中实业公 一个合营企业。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240万元,其中实业公 司出资20万元,另以场地使用权出资折价40万元。另一合营方 司出资20万元,另以场地使用权出资折价40万元。另一合营方 D公司出资130万元,外商出资50万元。三方委托实业公司办理 公司出资130万元,外商出资50万元。三方委托实业公司办理 报批、登记手续。外方按三方约定于12月底将出资额50万元先 报批、登记手续。外方按三方约定于12月底将出资额50万元先 期汇入了实业公司账户,2002年 期汇入了实业公司账户,2002年1月10日三方正式签订合同,2 10日三方正式签订合同,2 月1日正式登记成立。 日正式登记成立。 至2002年7月,实业公司和D公司仍未将出资额缴清(只缴 2002年 月,实业公司和D公司仍未将出资额缴清( 纳20%)。实业公司也一直未将外方先期汇入的50万元转入合营 20%)。实业公司也一直未将外方先期汇入的50万元转入合营 企业账户。外方催缴未果,于8 企业账户。外方催缴未果,于8月上旬提出终止合营合同,同时 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退还出资额50万元。实业公司则提出: 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退还出资额50万元。实业公司则提出: 汇入我账户的50万元因我公司急需用去15万元,现在只能先退 汇入我账户的50万元因我公司急需用去15万元,现在只能先退 还35万元,其余部分待3个月后补齐,外商诉至法院。 35万元,其余部分待3

2024年《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2024年《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性质与任务《经济法学》课程是会计电算化专业专科阶段必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

它是为培育适应四个现代化须要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大专应用型法律人才服务的。

本课程的任务是:通过学习经济法学对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学问有个全面的了解,使学生系统驾驭我国经济法理论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育学生运用经济法的原理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实力。

二、课程基本要求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做到:1.了解经济法的发展概况。

2.明确经济法学的探讨对象、探讨方法及其理论体系。

3.驾驭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学问。

4.驾驭我国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详细规定。

5.学会运用经济法理论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本课程的教学要求中,“了解”、“明确”、“驾驭”、“应用”是四个由低到高、逐步深化的实力层次要求。

“了解”是指知道有关状况;“明确”是指在了解有关状况的基础上,正确理解有关名词、概念、学问的含义,并能精确表述;“驾驭”是指在明确的基础上,能把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学问和基本制度的完整内容;“应用”是指在驾驭的基础上,能运用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学问并结合基本制度,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本课程考核中,要求“了解”的部分一般不作为考核内容;要求“明确”、“驾驭”、“应用”的部分作为重点考核的内容。

三、课程内容第一章法和经济法的基础理论1、教学目的和要求驾驭经济法的探讨对象、经济法律关系;了解法律行为与代理、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理解经济法的概念、诉讼时效。

2、重点、难点分析重点:经济法概述;经济法律关系;难点:经济法律关系;诉讼时效3、主要教学内容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三、经济法的特征四、经济法的形式五、经济法的体系其次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法律行为二、代理第四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二、诉讼时效期间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第五节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二、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三、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4、教学建议教学方法采纳引导发觉法,引导学生视察和分析有哪些涉及经济法律方面问题。

经济法4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4外商投资企业法
Leabharlann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再次修改
一、定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 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 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 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特征
1、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
2、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的形式条件
有二个方面
第一,项目批准;审批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后45天决 定批准与否。 第二,企业登记。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批准后,应 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 税务登记。
合作各方的具体出资方式、合作条件完全由 合作各方在合作企业合同当中约定。法律对 双方出资比例没有限制,以非现金出资不必 作价。 注册资本未做规定。 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薄,依照规 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 督。
1)合同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应自营业执照 签发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 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日起3个月内缴清。否 则视同企业自动解散,设立企业批准书自动 失效
3)收购而合资经营
(五)资本转让
经合营他方同意和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一 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 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
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
(1)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 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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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商法(第四章)
第1页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外资企业法》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

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以合营协议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

3.外资企业。

(略)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5.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投资人
由上可知,法律对“外国合营者”没有身份限制;而“中国合营者”只能是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不包含“个人”。

(二)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设立登记机关
1.审批机关。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批准证书。

2.设立登记机关。

合资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发给的批准证书后30天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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