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知识产权奖励制度(专利奖励办法)

知识产权奖励制度(专利奖励办法)知识产权奖励办法1.目的为加强企业自主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调动广大员工技术创新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知识产权成果的产出,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对发明创造、专有技术、各种行业标准的制定等发明人、设计人或参与人奖励的原则、额度。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职工的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专有技术的设计、各种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参与。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XXX,XXX,财政部和XXX“关于加强企业专利工作的规定”》;《XXX专利管理办法》。
4.知识产权的范围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的范围是:(1)各种发明创造;(2)专有技术(know-how);(3)由本公司员工参与制定的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
5.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举措5.1专利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
专利权是指国务院专利管理行政部门对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5.2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5.2.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5.2.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5.2.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5.3专有技术(know-how)指享有一订价值的可以利用的,为有限范围专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全形式和不作为工业产权获得任何形式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掌握和办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举措或者上述对象的组合。
5.4技术标准是指经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履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举措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
5.5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履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前提完成的发明创造。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粤市监规字〔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1〕6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范围第四章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第五章保留省级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第六章保留省级项目的管理第七章下放市县审批权限专项资金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立项审批、使用和监督管理,有效提升资金使用效能,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包括“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及省部会商”及“专利奖励”两个政策任务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我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总体规划,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部署,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主要依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穗府办[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2〕2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已经第14届11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五月四日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项措施分工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粤府〔2011〕87号)精神,参照《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78号),结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际,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发展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推进“三个重大突破”为目标,按照“总体跟进,重点突破,壮大规模,发展集群”的战略,突出科技引领和创新驱动,以重大技术突破为依托,以重大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成为支柱产业和先导产业,将广州建设成为全国领先、世界先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全面提升国家中心城市功能和城市核心竞争力。
二、发展目标经过5年时间努力,突破形成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3个千亿元级新兴产业群,培育形成时尚创意、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3个百亿元级新兴产业群。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专利局关于加强我市专利工作请示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专利局关于加强我市专利工作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9•【字号】穗府[2000]34号•【施行日期】2000.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专利局关于加强我市专利工作请示的通知(穗府〔2000〕3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专利局《关于加强我市专利工作的请示》(穗专字〔2000〕25号),现批转给你们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专利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八月二十九日关于加强我市专利工作的请示(穗专字〔2000〕25号)市人民政府: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我市技术创新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促进科教兴市、依法治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提出加强我市专利工作的意见如下:一、增强专利意识,把专利工作放在促进“科教兴市”战略实施的重要位置(一)专利制度是国际通行的以专利法来保护、鼓励发明创造的产生、传播与使用,推动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的制度。
它为技术创新与竞争营造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为了有效地调动我市科技人员从事科研和产品开发的积极性,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与竞争能力,要将专利工作置于“科教兴市”重要战略位置。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把专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科技进步实绩考核。
各单位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好专利工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专利工作的开展,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专利工作。
(二)加强《专利法》教育与宣传,营造全社会重视知识产权的良好舆论环境与法律环境,不断提高专利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
专利管理机关要协同市普法部门、宣传部门、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等部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对专利的认识,使之真正了解和重视专利工作。
专利申请奖励多少钱

专利申请奖励多少钱专利申请是在发明或创新领域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它不仅能够保护发明人的利益,还能为社会创新提供保障和激励。
在许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专利申请者可以获得一定的奖励作为对其发明或创新成果的认可和鼓励。
那么,究竟专利申请能够获得多少奖励呢?国家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9条的规定,专利申请者可以获得国家的专利奖励。
具体来说,根据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不同类型和级别,奖励金额也各不相同。
以下是中国法律界定的专利申请奖励标准:1.发明专利:根据国家级别、国际级别和技术应用情况,可以获得3万至200万元不等的奖励。
2.实用新型专利:可以获得1万至10万元不等的奖励。
3.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获得3000至5万元不等的奖励。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奖励金额为目前中国的标准,在未来可能会有所调整,因此具体的奖励金额应以最新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
此外,即使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和额度,也需要经过认定和审核程序方可享受奖励。
奖励政策的背景和意义专利申请奖励政策的出台是为了鼓励更多的科研人员和企业投入到技术研发和创新中。
通过给予经济奖励,可以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技术创新的水平和质量。
这对于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推动行业进步以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都具有重要作用。
另外,专利申请奖励政策还可以保护创新者的利益,鼓励他们将有价值的发明公之于众。
通过获得专利申请奖励,发明人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回报,同时还可以享有其他权益,例如在专利权期间内对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排他权。
解读专利申请奖励标准根据前文所述的奖励标准,我们可以看到奖励金额与专利类型、级别、技术水平和应用情况息息相关。
以下是对专利申请奖励标准的一些解读:1.国家级别和国际级别:发明专利的奖励金额可能与专利所在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知名度有关。
较高的国家级别和国际级别可能获得更高的奖励金额。
2.技术应用情况:发明专利的实际应用价值对于奖励标准也有较大的影响。
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调动广大员工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知识产权成果的产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因职务发明取得专利权后,应当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第三条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证书后,应将专利证书复制件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同时将该项专利及实施效益情况记入职工技术、业务档案,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公司取得发明专利申请号后,应当发给发明人100元一次性奖金。
第五条公司取得发明专利权后,应根据申请专利时的定级分别给予发明人一次性奖金1000元(普通级)、3000元(重要级)、5000元(重大级)。
凡取得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发给发明人一次性奖金500元。
第六条实施职务发明的公司,从实施之日起3年内,每年从实施该专利所取得的效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
报酬的计算办法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的一种:对提高产品质量效果明显的,从实施专利后所新增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对降低材料成本,节省工序时间效果明显的,可取节约成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对属于新产品发明的专利:可取该新产品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
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任何一种,第一年在税后利润或节约成本总额中提取30,,第二年提取20,,第三年提取10,作为职务发明人的报酬。
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一次性给予职务发明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报酬。
第七条公司将职务发明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的,从转让或许可实施所得收益中提取8,—15,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
公司将职务发明专利作价投资或入股时,给予职务发明人相应的报酬。
若有杰出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占有个人股,则直接参与分红,不再给其它奖励。
第八条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一律从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方案

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方案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是广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和建设国家创新中心城市的迫切需要。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努力把广州建设成为创新要素集聚、转化运用流畅、保护制度完善、服务体系健全、高端人才汇聚的知识产权枢纽城市,把知识产权打造成广州最叫得响的品牌,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一)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
加快推进中新广州知识城国家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制,设立知识产权综合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推动南沙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设,支持南沙设立区域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南沙自贸试验区建立与国际仲裁模式接轨的知识产权仲裁体系(牵头单位:南沙区政府,配合单位:广州仲裁委)。
(二)加强国家相关机构落户广州的建设和服务工作。
加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服务地方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作用(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全力做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协作广州中心、商标局驻广州办事处建设和保障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越秀区政府)。
(三)加强科技创新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
研究制定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价标准,在科技计划和新兴产业财政扶持项目的立项、验收以及监督管理中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指标审核;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推荐承担国家、省、市科研和产业化项目的重要条件之一;加强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登记制度(牵头单位:市科技创新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政策汇总

对知 识产 权服 务机 构的 扶持
区内设立的专利代理机 构。
代理机构资助
区内设立的版权代理机 构。
孵化器管理机 构资助
区内孵化器管理机构。
按年度专利、商标、版权交易金额的1%予以奖励,每家交易平台每年奖励最高500万元 。
按每笔评估费的20%予以奖励,最高1万元,每家评估机构每年奖励最高200万元。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 开发区加强知识产权 运用和保护促进办法 (穗开管办〔2017〕
24号)
1、运作满一年且代理专利申请总数达到20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落户资助;
2、对代理区内企业或个人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资助1000元/件,对代理区内企业前5件
发明专利的额外资助1000元/件;对代理区内企业或个人实用新型获得授权的资助500元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政策汇总
分 类
扶持政策
条件及说明
支持内容
正版软件购买 补贴
本区企业或机构申报上 年度自主版权登记数累 计达到200件以上的。
按照其上年度购买正版软件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或机构补贴最高 100万元。
政策文件
入选省、市知识产权保 入选广东省、广州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库的本区企业,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
3、鼓励孵化器设立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对于经认定设立本区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
台的孵化器管理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每年复审一次,通过年
度复审的,每年给予孵化器管理机构5万元奖励。
4、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对孵化器知识产权创造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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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扶持政策
条件及说明
知识 产权 信息 分析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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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广州市专利奖的实施工作,根据《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广州市专利奖励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对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根据《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以及国家、省专利金奖、优秀奖配套奖励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奖惩等工作。
第三条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知识产权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主管领导担任。
委员若干人,由科技、经济、法律、管理等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由市知识产权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内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如有变动,由该部门新的主管人员续任。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一)确认专业评审组的设置及人员组成;上传者知盟网(二)根据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作出市专利奖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评审决议;(三)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和专利奖撤销建议;(四)决定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根据当届市专利奖申报情况组建,负责各专业领域的项目初步评审工作。
专业评审组由技术、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专家组名单由市知识产权局报评审委员会确认。
专业评审组专家在专利奖评审专家库中根据申报项目所属专业领域随机挑选产生,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市专利奖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二)大学或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经验;(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市专利奖评审工作。
第七条专业评审组主要职责:(一)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初步评审意见;(二)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专利奖建议名单;(三)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四)提出改进评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其它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专利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征集、遴选并建立专利奖评审专家库,组织制定专家考核管理办法;(二)市专利奖的征集、受理、形式审查和行业分类;(三)根据当年参评项目所属技术领域组成各领域专业评审组;(四)组织专业评审组评审,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审情况;(五)核实异议,组织异议复审;(六)组织落实评审委员会各项决议;(七)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工作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八)其它相关工作。
第九条市专利奖奖励经费和评审、表彰工作经费按照市财政的部门预算安排执行。
第十条专利金奖评审标准:(一)在评奖当年规定时间内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二)该专利原创性强,技术方案新颖,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显著的作用;(三)该专利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年创利税或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同行业前茅;(四)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五)该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第十一条专利优秀奖评审标准:(一)在评奖当年规定时间内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二)该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三)该专利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较大作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年创利税或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四)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得力,取得了良好成效;(五)该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
第十二条专利创造贡献奖评审标准:(一)在评奖当年规定时间内,申报单位以本市辖区地址连续两年专利申请总量或者发明专利申请量名列全市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其他类别申请人的前五名;(二)申报单位专利工作成效突出,领导重视,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构健全,工作经费落实;(三)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或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四)未实施过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第十三条专利实施效益奖评审标准:(一)申报单位实施专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取得重大经济效益;(二)专利项目的实施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对我市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通过专利实施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和安全、交通拥堵等本地区社会经济中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较大作用的;(三)遵纪守法,无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行为。
第十四条符合《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第九、十、十一条申报条件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以下程序申报:申报单位或个人可以按照申报奖项的类别填写《申报书》,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市专利奖,也可以通过所在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
区、县级市知识产权局对照《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汇总后推荐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五条申报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需提供的材料:(一)《广州专利奖申报书》;(二)专利证书复印件;(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必要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专利评价报告;(四)专利公告文件;(五)申报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申报市专利创造贡献奖需提供的材料:(一)《广州专利创造贡献奖申报书》;(二)两年申请专利清单;(三)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七条申报市专利实施效益奖需提供的材料:(一)《广州专利实施效益奖申报书》;(二)实施专利清单及专利证书复印件;(三)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四)专利实施效益的证明材料;(五)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评奖周期内符合《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第七条的单位和个人申请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的配套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广州市专利奖励配套奖励申请书》;(二)国家、省专利金奖或者优秀奖的获奖证书复印件;(三)申报配套奖当年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四)申报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在广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十九条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流程如下:(一)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汇总、分类、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送交专业评审组;(二)专业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参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提出拟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意见,送交市知识产权局;(三)市知识产权局汇总各专业评审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核;(四)评审委员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评审决议,拟获专利金奖的项目根据评审情况可以安排申报单位答辩或现场考察;(五)评审决议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三十天;(六)公示期结束后,市知识产权局将评奖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七)市政府批准后,在相关媒体、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布评奖结果。
第二十条市专利奖评审遵循如下规则:(一)专业评审组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专家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专业评审组意见;(二)对专业评审组评审中争议较大的拟奖项目,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到现场考察或组织答辩;(三)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委员须达到或者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评审结果,拟奖项目应当获得参加评审的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有效的证明材料。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以及联系电话。
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对评审决议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异议事宜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核实。
涉及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协助核实异议材料,将核实情况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经核实,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市知识产权局在公示期满3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所有异议材料,并报告异议核实情况,评审委员会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市专利奖复审工作参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组织。
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后,10日内将复审决定书面通知异议方。
第二十四条获得市专利奖的项目,如发现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形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提出撤销授奖意见,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撤销授奖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守工作纪律,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地完成各项评审工作。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和相关程序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市专利奖评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或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一)是申报项目的发明人或专利权人以及其近亲属;(二)与本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三)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情况的。
申报单位可以书面提出应在评审中回避的人员名单,专家组成员是否回避由专业组组长决定,专业组组长或工作人员是否回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第二十七条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成员以及所有工作人员对候选项目及评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