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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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起诉状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起诉状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起诉状人民法院: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一、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具体金额]元及相应的利息[具体金额]元,共计[具体金额]元。

二、案件事实和理由:2018年[日期],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具体金额]元,并约定于[日期]将借款本息一次性偿还给原告。

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日期等具体内容,并在[日期]加盖了双方的公章。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将全额借款[具体金额]元及相应的利息[具体金额]元一次性提供给了被告。

然而,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被告却以各种借口推迟还款,一再违约。

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始终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并且暗示将转移财产以逃避偿还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违反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按时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案发后,原告在[日期]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要求其履行借款合同并偿还借款本息。

然而,被告无动于衷,继续推迟还款,并有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

三、证据:1. 借款合同原件一份及复印件;2. 催款函及送达回执;3. 相关银行转账记录等。

四、诉讼请求及理由: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具体金额]元及相应的利息[具体金额]元,共计[具体金额]元。

同时,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关费用。

特此诉讼。

原告:[原告姓名]日期:[日期]。

针对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 债权人的救济渠道和途径

针对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 债权人的救济渠道和途径

针对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债权人的救济渠道和途径债务人信誉差,偿债率低,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自动、主动履行率与强制执行率均很低,司法界存在多年至今未见明显好转的几大顽症之一的执行难便是典型的例证与说明。

究其实质原因,并非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而是债务人有能力偿债也不清偿。

为了逃债,债务人将财产千方百计予以转移,即便是面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也是如此。

为什么债务人如此胆大包天敢于有债不还,甚至敢于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说不?这明显是我们的法律出了问题,但这不是本文探讨的范围。

本文重点探讨的是,在现行法律不够健全,对债权人保护不够充分的现实之下,如何针对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予以救济,尽可能多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最大程度上对债务人的恶劣的赖账行为进行制止与制裁,从而维护被恶意逃债的债务人严重破坏的正常的民事交往秩序。

一、提起撤销权之诉《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也是显而易见的,除非债务人的财产很多,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后还有很多财产足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

因此,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比较容易认定,债权人对此行使撤销权基本上没有什么难度。

但债务人转移财产的目的是为了逃债,因此,债务人明目张胆地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较为少见,所以,《合同法》74条的规定虽好,但因缺乏针对性,对债权人帮助不大。

债务人更多的是采用比较隐晦的手法转移财产,例如明明是与受让人恶意串通但偏偏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出现,甚至为此双方还伪造了支付与收取现金的《收款收据》等证据,以证明双方是有偿转让而不是无偿转让。

假的变不了真的,虽然在债权人诉诸法律之后,可以在法庭追问受让方何人在何时、何地向转让方何人支付的现金转让款,但法庭上债务人及与之串通的受让人往往拒绝回答,而法庭也往往以上述问题与本案无关为由不去追查,最终以虚假的《收款收据》认定是有偿转让了事。

债务人转移财产担保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债务人转移财产担保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债务人转移财产担保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债务人在未经过担保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甚至转移财产或是债务,让担保人陷入比较大的风险,出现这样的情况下,债务人转移财产担保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下面催天下小编为你解惑。

一、债务人转移财产担保人的责任有哪些呢?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物权法规定的债务转移不但包括债务人将债务全部转移给他人,也包括将部分债务转移给他人。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部分转移的,原债务并不退出债务关系,只是其所应承担的债务额发生减少,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部分转移债务的也必须经担保人同意,否则担保人对转移出去的部分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的全部担保责任。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部分债务的,可以免除担保人部分的担保责任,担保人不得要求免除全部担保责任。

债务人与担保人约定担保,担保人就要按约定为其提供担保责任,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

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二、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债务追偿中常见的法律陷阱

债务追偿中常见的法律陷阱

债务追偿中常见的法律陷阱在债务追偿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存在一些常见的法律陷阱,这些陷阱可能会对追偿过程产生不利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这些常见的法律陷阱,以帮助读者避免类似问题。

一、债务人隐匿财产在债务追偿中,债务人常常会采取一些手段来隐匿自己的财产,以避开债权人的追索。

这可能包括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通过虚假赠与或合同变更等方式转移财产。

债权人在追偿过程中需要留意这些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例如,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债务人的资产,或者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变现债务人的财产。

二、债权人无法提供确凿证据在债务追偿过程中,债权人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如果债权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那么即使债务人存在违约行为,也无法成功追偿。

因此,债权人在起诉前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支付凭证、往来函件等,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三、债务人进行司法诉讼抵押在债务追偿过程中,债务人可能会故意发起一场与其他相关方的诉讼,以达到抵押或拖延追偿的目的。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需要提高警惕,及时采取反制措施。

可以通过要求加入诉讼、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调查材料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债务人以债务到期日为由抗辩债权人在追偿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债务人以债务到期日为由进行抗辩的情况。

债务人可能会声称债务到期日尚未到达,从而拒绝履行债务。

对于这种情况,债权人需要梳理好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线,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五、债务人虚假破产债务人可能会采取虚假破产的手段来逃避债务追偿。

他们可能通过虚构债务、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等方式来操作。

债权人在面对债务人破产申请时需要提高警惕,及时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以验证债务人的真实情况。

六、债权人追偿成本高昂债权人在追偿过程中,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追偿成本,如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

对于小额债权人来说,这些成本可能会相对较高,甚至超过应追偿的金额。

因此,债权人需要在全面评估之后,决定是否值得追偿。

诉讼期间被告转移财产怎么办

诉讼期间被告转移财产怎么办

诉讼期间被告转移财产怎么办债务⼈出现债务违约时候,债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在诉讼期间为了逃避债务,可能会将个⼈财产进⾏转移,这种⾏为给债务⼈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那么诉讼期间被告转移财产怎么办?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诉讼期间被告转移财产怎么办债务⼈在诉讼期间有转移财产⾏为的,视为恶意逃避债务,债权⼈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的财产进⾏保全,财产保全后债务⼈就不能处置财产。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或者造成当事⼈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当事⼈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保全、责令其作出⼀定⾏为或者禁⽌其作出⼀定⾏为;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即开始执⾏。

滥⽤财产保全权利的危害1、浪费司法资源。

债权⼈滥⽤财产保全权利,必然会增加法院财产保全⽅⾯的⼯作量,进⼀步加剧了当前⾯临的案多⼈少⽭盾,对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极⼤浪费。

2、加⼤调解难度。

债权⼈滥⽤财产保全权利,导致当事⼈之间的对⽴情绪更趋激烈,且债权⼈⾃以为掌握主动权,不同意对债务⼈让步,给法院调解⼯作加⼤了难度,不利于纠纷的有效化解。

3、损害司法权威。

债权⼈滥⽤财产保全权利,⽽法院最终的判决数额通常远远⼩于查封标的,致使债务⼈对法院产⽣误解,⼀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

4、侵害对⽅利益。

债权⼈滥⽤财产保全权利,⼀般会影响到债务⼈的⽣产或⽣活,尤其在⽬前的经济环境下,⼀些债务企业因此将陷⼊⽣产经营的困境,企业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逃废债认定标准

逃废债认定标准

逃废债认定标准逃废债是指债务人故意逃避履行债务或者恶意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拒不支付债务的行为。

逃废债给债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需要对逃废债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追究责任。

那么,逃废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首先,逃废债认定需要具备债务人的故意。

债务人的故意是指其明知自己有债务需要履行,但却故意逃避、转移财产或者拒不支付债务。

在认定逃废债行为时,需要充分考虑债务人的行为动机和目的,以及其行为是否存在明显的故意成分。

其次,逃废债认定需要具备债务人的恶意。

债务人的恶意是指其以恶意目的进行逃废债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在认定恶意逃废债行为时,需要考虑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恶意成分,以及其行为是否给债权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失。

再次,逃废债认定需要具备债务人的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或拒不支付债务的事实依据。

债务人的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或拒不支付债务是逃废债行为的具体表现,需要通过确凿的证据加以证明。

在认定逃废债行为时,需要充分考虑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认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最后,逃废债认定需要具备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

在认定逃废债行为时,需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进行,确保认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债权人在主张逃废债时,也需要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以便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逃废债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债务人的故意、恶意、具体行为事实和法律程序保障等方面。

在认定逃废债行为时,需要全面考量各项因素,确保认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同时,债权人在主张逃废债时,也需要严格依法进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对逃废债的认定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债务纠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处罚规定

债务纠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处罚规定

债务纠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处罚规定债务纠纷是指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或矛盾。

在债务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不良后果。

因此,了解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规定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一、虚假宣告财产状况虚假宣告财产状况是指债务人在债务纠纷中,故意隐瞒、歪曲或夸大自身的财产状况,以逃避债务或减少债务金额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假宣告财产状况构成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请求违约金的支付。

同时,债务人还可能面临处罚性赔偿、民事罚款等法律制裁。

二、恶意转移财产恶意转移财产是指债务人在债务纠纷发生前或发生时,将自身财产悄悄转移给他人,以逃避债务责任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后,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追回已转移的财产;债务人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甚至构成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三、伪造、变造合同文件伪造、变造合同文件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篡改内容等手段来制作合同文件或改变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侵犯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因伪造、变造合同文件所导致的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且违法行为人可能面临民事诉讼、刑事责任等各种法律制裁。

四、违约拒绝履行义务违约拒绝履行义务是指债务人明知自身有支付能力但故意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也违反了合同当事人应该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违约拒绝履行义务后,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

财产法对抵押物查封与拍卖的规定

财产法对抵押物查封与拍卖的规定

财产法对抵押物查封与拍卖的规定引言:财产法是我国重要的民事法律之一,其对于财产权的保护和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在财产法中,对于抵押物的查封与拍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针对财产法对抵押物查封与拍卖的规定展开分析,通过案例分析和相关法律条文解读,探讨其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形。

一、抵押物查封的规定根据财产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查封。

查封是一种保全措施,旨在防止抵押物被转移、损毁或变卖,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抵押物查封的适用情形包括:1. 债务人违约:当债务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查封,以保护其债权利益。

2. 债务人失去偿还能力:当债务人丧失还款能力,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查封抵押物来保障其债权。

3. 债务人转移财产:当债务人有转移抵押物的迹象,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查封抵押物,以防止债务人将财产转移。

案例分析: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公司将其位于城市中心的办公楼作为抵押物。

然而,该公司却未按时偿还借款,且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的迹象。

银行作为债权人,依法申请法院对该办公楼进行查封,以保障其债权利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决定对办公楼进行查封,确保银行的债权得到有效保护。

二、抵押物拍卖的规定财产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抵押物拍卖的具体规定。

抵押物拍卖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旨在通过拍卖抵押物来变现,以偿还债务。

抵押物拍卖的适用情形包括:1.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当债务人丧失还款能力,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拍卖,以变现抵押物并偿还债务。

2. 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当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债务义务,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明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拍卖,以实现债权。

3. 债务人逃避执行:当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履行,或者有转移财产的迹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拍卖,以追回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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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转移财产】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如何处理?
一、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某建安公司。

被执行人:葛某某。

2007年6月份,葛某某向某某建安公司借款20000元,此后某某建安公司多次催要欠款,葛某某未付,某某建安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经东营市中院二审,判决葛某某偿还某某建安公司借款20000元。

判决生效后葛某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某某建安公司向广饶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拟对葛某某经营的“长江铝材经销处”进行查封。

但在查封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葛某某经营的“长江铝材经销处”已注销,时间是在进入执行程序后。

在原“长江铝材经销处”的地方改为“瑞银铝材配件总汇”,而该总汇的经营业主是葛某某的岳父杨某某。

对于葛某某明显恶意逃债的行为,能否追加葛某某的岳父杨某某为被执行人?
二、评析意见:
执行中存在两种观点:一、不应追加杨某某为被执行人。

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的规定杨某某的行为不属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范围。

如果有证据证明葛某某有逃债行为,即将属于自己的财产无偿的转移到其岳父的名下,申请人可依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
为”,法院判决撤销销债务人的行为后,可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这种撤销行为是一种实体权处理形式,只能在审判阶段解决,不能在执行阶段解决。

第二种观点:应追加杨某某为被执行人。

现有我国的法律和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葛某某故意逃债的行为应追加杨某某为被执行人,但根据我国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实际情况,可根据实体法裁定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承受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现有关强制执行法已规定了某些方面可依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

二、评析意见
对被执行人以改变原有资产名称和业主的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如何执行。

此类“逃债”行为在我国民诉法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很难有准确的对策,虽然有的采取了追加被执行人的办法,但变更或追加义务主体是个比较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涉及具体程序问题,所以在操作的过程中会有一些问题。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

对于葛某某明显恶意犯债的行为,应当追加葛某某的岳父杨某某为第三人作为共同被执行人。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被执行人通过对其所有财产利用舞弊行为“合法化”为不属其所有的财产情况屡见不鲜。

主要是因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缺乏相应的对策,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该解释列举了拒不执行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一条规定为“被执行的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但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以接收逃债财产的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能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未做出明确规定。

《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关于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条款,对此类问题都没有涉及,在执行程序中未明文规定对接收逃债财产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的强制手段,对被执行人躲避执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各种情况在法律规范方面缺乏相应的对策,只是有关实体法规定了逃债行为的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第4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第7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如合同纠纷,债务人以逃债为目的,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如何确定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承受人或受益人)作为共同被执行人的问题我认为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是在所执行的法律文书之诉讼过程中或执行通知书送达后恶意逃债的,应直接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承受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体现执行工作“效率优先”的特点,体现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二、目前有关强制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利用转移资产“逃债”的情况下,可根据实体法裁定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承受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已明确规定: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现有关强制执行法已规定了某些方面可依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

依据实体法裁判权,法学理论界原争议很大,现观点基本趋于一致,承认在执行程序中行使裁判权时,可根据实体法做出裁判。

在目前情况下,可根据实体法认定被执行人与以明显不合理得方式放弃自己财产的行为无效,裁定追加被执行人财产的承受人为被执行人,此做法已在执行实践中得到已得到社会认可,对社会的稳定也起到了相应的作用,同时得到法学理论界的支持。

具体做法是,裁判权由执行裁决组行使,实行合议制,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实行听证制度,在目前法律未规定的情况下,救济手段为允许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以体现“公正、效率”的主题。

当前的执行工作中,由执行难转为难执行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
的话题。

被执行人不能积极的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各种方式逃避执行。

其中被执行人以“合法化”的方式将自己经营的店铺或企业以转换业主和名称以逃避执行的行为来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现象出现越来越频繁。

被执行人通过与其利害关系人的舞弊行为,造成当事人利益失衡,且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迅速解决。

现行法律还未明确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其财产承受人或接收逃债人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易造成债权人财产损失,使逃债的人越来越多,不利于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和和谐社会的创建。

对被执行人是否以躲避债务为目的以明显的不合理方式放弃自己的财产要从以下的几种情况查起:
1、涉及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时间问题:①债务产生后,未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债务人便将其财产转移,以逃避债务;②诉讼过程中债务人以逃债为目的转移其财产,以逃避债务;③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债务人转移财产以逃债;④进入执行程序以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2、借以“合法化”的目的转移财产的方式主要有:①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其所有的财产,损害权益人利益;②无偿的转让其所有的资产损害权益人的利益;③被执行人与利害关系人相互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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