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转移财产

债务人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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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转移财产】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如何处理?

一、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某建安公司。

被执行人:葛某某。

2007年6月份,葛某某向某某建安公司借款20000元,此后某某建安公司多次催要欠款,葛某某未付,某某建安公司遂向法院起诉。经东营市中院二审,判决葛某某偿还某某建安公司借款20000元。判决生效后葛某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某某建安公司向广饶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拟对葛某某经营的“长江铝材经销处”进行查封。但在查封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葛某某经营的“长江铝材经销处”已注销,时间是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在原“长江铝材经销处”的地方改为“瑞银铝材配件总汇”,而该总汇的经营业主是葛某某的岳父杨某某。对于葛某某明显恶意逃债的行为,能否追加葛某某的岳父杨某某为被执行人?

二、评析意见:

执行中存在两种观点:一、不应追加杨某某为被执行人。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的规定杨某某的行为不属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范围。如果有证据证明葛某某有逃债行为,即将属于自己的财产无偿的转移到其岳父的名下,申请人可依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

为”,法院判决撤销销债务人的行为后,可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这种撤销行为是一种实体权处理形式,只能在审判阶段解决,不能在执行阶段解决。

第二种观点:应追加杨某某为被执行人。现有我国的法律和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葛某某故意逃债的行为应追加杨某某为被执行人,但根据我国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实际情况,可根据实体法裁定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承受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现有关强制执行法已规定了某些方面可依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

二、评析意见

对被执行人以改变原有资产名称和业主的方式逃避债务的行为如何执行。此类“逃债”行为在我国民诉法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很难有准确的对策,虽然有的采取了追加被执行人的办法,但变更或追加义务主体是个比较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涉及具体程序问题,所以在操作的过程中会有一些问题。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对于葛某某明显恶意犯债的行为,应当追加葛某某的岳父杨某某为第三人作为共同被执行人。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被执行人通过对其所有财产利用舞弊行为“合法化”为不属其所有的财产情况屡见不鲜。主要是因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缺乏相应的对策,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该解释列举了拒不执行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一条规定为“被执行的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但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以接收逃债财产的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能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未做出明确规定。《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关于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条款,对此类问题都没有涉及,在执行程序中未明文规定对接收逃债财产人或恶意串通协助逃债的人的强制手段,对被执行人躲避执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各种情况在法律规范方面缺乏相应的对策,只是有关实体法规定了逃债行为的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第4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第7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如合同纠纷,债务人以逃债为目的,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如何确定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承受人或受益人)作为共同被执行人的问题我认为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是在所执行的法律文书之诉讼过程中或执行通知书送达后恶意逃债的,应直接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承受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体现执行工作“效率优先”的特点,体现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二、目前有关强制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利用转移资产“逃债”的情况下,可根据实体法裁定追加第三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承受人或受益人)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一条已明确规定: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现有关强制执行法已规定了某些方面可依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依据实体法裁判权,法学理论界原争议很大,现观点基本趋于一致,承认在执行程序中行使裁判权时,可根据实体法做出裁判。在目前情况下,可根据实体法认定被执行人与以明显不合理得方式放弃自己财产的行为无效,裁定追加被执行人财产的承受人为被执行人,此做法已在执行实践中得到已得到社会认可,对社会的稳定也起到了相应的作用,同时得到法学理论界的支持。具体做法是,裁判权由执行裁决组行使,实行合议制,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实行听证制度,在目前法律未规定的情况下,救济手段为允许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以体现“公正、效率”的主题。

当前的执行工作中,由执行难转为难执行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

的话题。被执行人不能积极的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各种方式逃避执行。其中被执行人以“合法化”的方式将自己经营的店铺或企业以转换业主和名称以逃避执行的行为来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现象出现越来越频繁。被执行人通过与其利害关系人的舞弊行为,造成当事人利益失衡,且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迅速解决。现行法律还未明确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其财产承受人或接收逃债人财产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易造成债权人财产损失,使逃债的人越来越多,不利于形成良好的信用环境和和谐社会的创建。

对被执行人是否以躲避债务为目的以明显的不合理方式放弃自己的财产要从以下的几种情况查起:

1、涉及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时间问题:①债务产生后,未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债务人便将其财产转移,以逃避债务;②诉讼过程中债务人以逃债为目的转移其财产,以逃避债务;③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债务人转移财产以逃债;④进入执行程序以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2、借以“合法化”的目的转移财产的方式主要有:①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其所有的财产,损害权益人利益;②无偿的转让其所有的资产损害权益人的利益;③被执行人与利害关系人相互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

个人财产证明范文

个人财产证明范文 第一篇:个人财产证明第二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篇:财产证明格式第五篇:财产证明的格式更多相关范文 个人财产证明 个收入证明范本 兹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号码:),自年月至今一直在我单位工作,目前担任职务,税前/后月薪资所得为人民币(大写)元。 本单位先生/女士,婚姻状况为:已婚/未婚/离婚。 特此证明。 我单位对本收入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部门盖章 年月日 1、单位全称: 2、单位地址: 3、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4、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姓名: 人财产证明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及所得财产的分配方法、原则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办,也可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办。申办该协议公证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管辖,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已婚者还须提交结婚证书; 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代写;有关的财产证明;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现有夫妻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 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债务)的归属;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 其他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孳系息归属。 资产证明范本验资事项说明一、基本情况××公司(筹)(以下简称贵公司)系由××(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取得××核发的××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正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如果该公司在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07-01-05 文号:汇发[2007]1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打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附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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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汇发[2007]1号 【发布日期】2007-01-05 【生效日期】2007-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汇发[2007]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 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 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 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 汇管理局反馈。 ?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 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 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 携带出境。 第四条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 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 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 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 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 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 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 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 汇账户。?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 行)》的通知 (2004年12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4]11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此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明确有关操作程序,方便申请人办理,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请参照执行。 附件:《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

附件: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 一、操作流程 (一)移民转移、继承转移申请及初次购汇及资金汇出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移民转移第二次以后购汇及资金汇出流程

二、关于申请人资格 (一)定义(《办法》第二条)) “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国外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二)移民转移申请人资格 1、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并取得现居住国永久居留权,或已取得该居住国国籍的自然人; 2、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 3、从中国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 (三)继承转移申请人资格 1、外国公民; 2、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 3、台湾地区居民。 三、关于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一)移民转移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办法》第八条(四)) 1、申请人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的,应提供: (1)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

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附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 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

2020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0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交易,是指银行参照国际外汇市场汇率,为境内居民将一种外汇直接兑换成另外一种外汇的业务。也就是个人客户在银行进行的可自由兑换外汇(或外币)间的交易。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个人外汇的相关实施细则,共大家参考!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 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帐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帐户和境外个人外汇帐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个人外汇存款帐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外汇资本项目帐户,其中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属于经常项目帐户。 第四条存款银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负责保密,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除外。 第五条各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营业网点。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帐户 第七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所开立帐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外汇储蓄帐

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 体类别的外汇储蓄帐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八条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分为现汇帐户和现钞帐户。 一、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 均可存入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存入现钞帐户需按汇转变 取钞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费。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 需经银行办理托收,受托后方可存入。 二、凡从境外携入或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 存入外币现钞帐户或现汇帐户,存入现汇帐户需按收取钞 转变汇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九条存款期限 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它经监管机关批 准的存款。定期存款按期限分为通知存款、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等档次。 第十条存款币种 存款的货币有美元、英镑、港币、澳门元、日元、欧元、加拿大元、澳元、新加坡元、欧元、瑞士法郎等。 第十一条起存金额 外币储蓄存款活期帐户和定期帐户的开户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的等值外币。 第十二条帐户开户 一、存款人开户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银行开立活期存折、 存单或或借记卡、定期存折或定期存单。银行应与客户以 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存款的支取方式,该方式可为凭密码支 取、凭预留印鉴支取或其它客户如有需要,可预留密码、 印鉴或书面约定存取方式。 二、定期存款根据存款人的意愿,银行可以为其办理定期存款 到期自动转存业务可由银行代办自动转存手续。 三、如委托他人代办开户,还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和复印件留存。

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释疑

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释疑 Q:申请移民财产转移,是申领到永久居留权就可办理还是要成为外国公民后才能够办理? A: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下称118号文)所附操作指引的规定,移民财产转移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1)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并取得现居住国永久居留权,或已取得该居住国国籍的自然人;(2)从内地赴香港、澳门定居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3)从中国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 Q:境内某个人,已取得澳大利亚永居权,欲将在取得永居权前在国内购置的一处房产出售,并将售房款汇往澳大利亚,需办理哪些手续?可否委托他人办理? A: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和118号文的规定,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合法拥有的商品房变现的,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移民财产转移,并提交以下资料: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可以委托他人

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则代理人还应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Q:境外个人想将出售境内房产所得人民币换成外汇汇出境外,是否需到外汇局办理购付汇手续?是否存在时间限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A:境外个人,包括外籍个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等自然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境内商品房变现的,所得资金购付汇无需到外汇局办理,也没有时间限制,直接至银行就可办理。具体需提交什么材料可咨询银行。 Q:夫妻一方为境外个人,因工作调动打算在国外购房,需出售境内房产并动用境内存款进行支付,请问是否可以?如何办理? A:无论是境内房产还是存款,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现阶段境内个人购买境外房产尚无政策支持,因此其中属于境内个人的部分(或房产份额)无法办理汇出;属于境外个人的部分,可按照境外个人境内合法所得购付汇手续办理。 Q:某境内个人持有境内公司在境外上市配发的股票,作为股权激励。现想把该股票出售并汇回境内,请问是否可以直接出售股票后转账到境内?如果不可以,应当如何操作? A:不可以。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出售后需要将资金调回境内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

附件: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 一、操作流程 (一)移民转移、继承转移申请及初次购汇及资金汇出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移民转移第二次以后购汇及资金汇出流程

二、关于申请人资格 (一)定义(《办法》第二条)) “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国外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 “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 (二)移民转移申请人资格 1、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并取得现居住国永久居留权,或已取得该居住国国 2、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 3 1 2 3 三、关于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一)移民转移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办法》第八条(四)) 1 (1)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

(2 (3 2 (1 (2 (3 3 (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 (2 (3 4 (1 (2 (3 (二)继承转移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办法》第 1 (1 (2 (3 2 (1)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 (2

3 (1)台湾 (2 (一)移民转移申请材料(《办法》第八条,操作流程(1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或 2、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见附表1 3、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见附表2); 4 5 (1)对个人薪酬所得(包括工资和薪金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等)应 (2)对经营收入(包括私营业主、企业个人股东、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所得等)应提交个体户经营收入申报表、股权证明或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以及能证明收入来源的材料,如企业财务报表、企 (3)对资本所得及变现(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等)应提交存款证明,股票、债券开户及交易记录;财产租赁、转让、特许权使用的合同或协议,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下文是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

移民需知中国对个人财产转移到国外的规定

移民需知:中国对个人财产转移到国外的规定 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中国公民移居境外后要求转移原有财产,非居民继承境内遗产后要求购汇汇出,均可通过合法管道实现。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移民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继承转移)。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移民),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继承人)将依法在中国境内继承的遗产变现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第三人有权益的争议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局)负责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外汇管理工作。 申请人办理移民转移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申请人办理继承转移需向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申请人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可以代为接受申请材料。 移民转移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分步汇出。首次可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全部申请转移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一年后,可汇出不超过剩余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两年后,可汇出全部剩余财产。(对于金额较小的移民转移,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汇出。)全部申请转移财产在等值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汇出。 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变现后拟转移出境的,必须一次性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汇出。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 申请财产对外转移,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由申请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定。 申请人申请办理移民转移,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移民转移的原因;财产收入来源和财产变现的详细说明等。 2.由申请人本人签名的《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 3.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移居外国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 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户籍注销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 5.申请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影本、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存款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档。 6.申请转移财产所在地或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定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协定、相关财产权利证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公证的规定进行公证。 申请人申请办理继承转移,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书面说明等。 2.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业务常见问题解答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业务问答 1.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所指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两类,其他形式的个人财产转移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畴。 2.问:什么是移民财产转移? 答: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3.问:什么是继承财产转移? 答: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将依法在中国境内继承的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境外的行为。 4.问:哪些财产可以申请办理对外转移? 答: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 (1)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其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2)涉及国内形势、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对外转移申请,

在案件审结前,外汇局不予受理。 (3)涉及国内形势、民事案件人员的近亲属申请对外转移财产,应提供案件管辖机关出具的该财产与案件无关的证明。 (4)法律规定不得对外转移的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等的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5.问:刚刚拿到国外移民签证,可以申请办理移民财产转移吗? 答:不可以。此项业务的申请人必须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取得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身份。 6.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购汇和向境外付汇需要核准吗? 答:需要向外汇局办理申请核准。 7.问:取得移民身份前户籍在合肥,打算把上海的房产卖掉购汇汇出,应向哪里的外汇局提出申请? 答:移民财产购汇和付汇核准,由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审批,即外汇局安徽省分局办理。 8.问:申请人继承境内遗产,应向哪里的外汇局提出申请?若被继承人不止一人,需要分别申请吗? 答:继承财产转移购汇和付汇核准,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审批。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财产,可选择其中一个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合并提交申请材料。 9.问:如果申请人无法回到国内,可否委托他人代理申请?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的规定.doc

2.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另外申请税收证明。 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3.申请人申请领取税收证明的程序如下 (1)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按财产类别和地,分别向国税局、地税局申请开具税收证明。 开具税收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申请人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在15日内开具税收证明;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全的,可要求其补正,待补正后开具。 (3)申请人有未完税事项的,允许补办申报纳税后开具税收证明。 (4)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申请人有偷税、骗税等情形,需要立案稽查的,在稽查结案并完税后可开具税收证明。 申请人与纳税人姓名、名称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只对纳税人出具证明,申请人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其与纳税人关系的证明。 4.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证明的内部工作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确。

申请人发生财产变现的,应当提供交易合同、发票等资料。 必要时税务机关应当对以上资料进行核实;对申请人没有缴税的应税行为,应当责成纳税人缴清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后开具税收证明。 6.税务机关必须按照申请人实际入库税额如实开具证明,并审查其有无欠税情况,严禁开具虚假证明。 申请人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骗取税收证明的,伪造、变造、涂改税收证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7.税务机关应当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要建立定期协调机制,共同防范国家税收流失。税务机关应当将有税收违法行为且可能转移财产的纳税人情况向外汇管理部门通报,以防止申请人非法对外转移财产。外汇管理部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偷税嫌疑的,应当及时向相应税务机关通报。 有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与外汇管理部门建立电子信息交换制度,建立税收证明的电子传递、比对、统计、分析评估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外汇管理部门对执行中的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1 2 (三)执法部门办理开具证明须填写《社会保险参保情况查询登记表》,提供单位介绍信(含申办人姓名、证明内容)、申办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泰安市商业银行 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3) 第三章个人外汇结算账户 (8) 第四章个人外汇资本项目账户 (10) 第五章附则 (11)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个人外汇存款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账户、外汇结算账户、外汇资本项目账户,其中外汇储蓄账户、外汇结算账户属于经常项目账户。 第四条本行个人外汇存款账户计息规则如下: (一)存款利息按本行公布的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外币利息。

(二)存款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或结息日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同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外汇活期存款按季结息。 (四)定期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日的定期存款同档次利率计息;到期未支取又不办理续存手续,逾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 第五条本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保密,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六条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七条本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第八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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