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储蓄存款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储蓄存款章程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储蓄存款章程(1989年1月17日发布)第一条本存款业务由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开办外汇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分行及其经批准开办外币存款的所属分支机构办理。
第二条本行办理个人外币存款业务,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存外币,取外币,利息以外币计付,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凡中国境内居民,均可开立个人外币存款帐户。
第四条本存款分为外汇帐户与外钞帐户。
一、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外汇帐户。
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如从境外寄回的私人支票,旅行支票),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存入。
二、凡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币现钞帐户。
第五条存款的币种存款的货币限美元、英镑、联邦德国马克、日元、法国法郎、港币。
以上货币可直接办理存款。
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入帐。
第六条存款种类外币存款分为定期、活期两种。
一、活期存款:开户起存额为不低于20元人民币等值外汇;二、定期存款:3个月、6个月、1年、2年4档,开户起存额为不低于5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第七条存取手续一、存款人申请定期或活期存款开户,应填写存款申请书,并书面约定存取方式,如书面约定凭印鉴支取,须凭预留印鉴;二、活期存款实行存折式,可随时支取;定期存款实行记名式存单,到期支取。
如提前支取须凭证明文件办理,但只限一次;三、存款人由海外直接汇款转存时,应附说明开户内容,存单或存折的处理办法和取款手续,银行可按要求办理。
国家关于银行外汇业务的规定

国家关于银行外汇业务的规定一般认为商业银行的外汇业务包括外汇存贷款、外汇买卖(包括结售汇)、国际结算、贸易融资、外币卡、外汇理财业务等。
国家为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规章制度,下面分角度对这些规定进行说明:外汇管理●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依交易性质不同(资本项目或经常项目)向银行提供不同材料办理。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人民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
●中国境内的交易商以期货、期权等方式进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交易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和代理客户的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情况。
●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企业出口收汇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先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
待核查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代码为1101。
●待核查账户收入范围限于企业出口收汇。
待核查账户支出须经银行联网核查后方可办理,其支出范围包括经银行联网核查后结汇、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8.24•【文号】银发[2000]267号•【施行日期】2000.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体制的通知(银发〔2000〕26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为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0年9月21日开始,改革我国外币利率管理体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放开外币贷款利率。
各种外币贷款利率及其计结息方式由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
二、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
300万(含300万)以上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的大额外币存款,其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监测分析和管理,防止高利吸储。
今后,大额外币存款起存金额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调整。
三、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银行业协会统一制定,各金融机构统一执行。
对3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以下的小额存款,其利率水平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对外公布。
各金融机构统一按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利率水平执行。
四、中国银行业协会接到本通知后,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派观察员参加中国银行业协会有关外市利率的会议。
五、各金融机构应根据本通知精神,以法人为单位制定本系统的外币利率管理办法,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六、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外币利率改革的指导和监管,维护利率秩序,定期监测分析放开外币利率对各金融机构经营的影响,并将外币利率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
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

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公布日期】1984.05.26•【文号】•【施行日期】1984.05.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外币存款章程(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中国银行公布)第一条本存款业务由中国银行国内分支行、处办理。
第二条凡中国境内居民,包括归侨、侨眷和港澳台同胞的亲属,可以本人名义或与境外亲属联名开立本外币存款帐户。
第三条本存款分外汇账户与外钞账户,下列外币可以分别存入:(一)由国外或港澳地区汇入、携入和国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可存入外汇账户。
如属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入帐。
(二)由国外或港澳地区携入和国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可存入外钞账户。
第四条存款期限与货币种类:(一)本存款为定期存款,存期分半年、一年、二年。
(二)存款的货币种类为美元、英镑、西德马克、日元、港币五种。
以其他外币存入,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上述货币入账。
(三)存款开户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的等值外币。
第五条本存款开户时,由开户人填写开户申请书,预留印鉴(也可不留印鉴),存款行开给记名式存单。
存款人居住地区未设中国银行的,可函向附近中国银行申请开户,银行按存款人约定的方式办理存款手续。
第六条存款计息(一)存款利息按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个人定期外币存款利率计付。
(二)存款未到期,遇利率调整,按存入时原订利率计息;到期续存,按续存日的利率计息。
(三)存款人如因特殊需要,要求提前支取(仅限一次),对提前支取的存款按实际存期的利率档次计息;存期不足六个月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的存款,仍按原利率计息。
第七条存款到期可以续存。
到期未来银行支取,存款银行按原存款期限转期续存。
第八条存款支取(一)存款到期,本息凭存单和印鉴或其他约定方式向银行支取人民币,享受优待侨汇的待遇。
(二)存款人若在国内友谊商店购买东西,银行可开给记名式即期外汇人民币本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0.12.18【实施日期】1981.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1980年1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八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增加国家外汇收入,节约外汇支出,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并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条例。
一切外汇的收入和支出,各种外汇票证的发行和流通,以及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汇系指:一、外国货币:包括钞票、铸币等;二、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三、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四、其他外汇资金。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汇实行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外汇的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及其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为中国银行。
非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批准,其他任何金融机构都不得经营外汇业务。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法律、法令和本条例另有规定者外,一切中外机构或者个人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所需外汇由中国银行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或者有关规定卖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使用、质押,禁止私自买卖外汇,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套汇、逃汇。
第二章对国家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外汇管理第五条中国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境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和支出,都实行计划管理。
国家允许境内机构按照规定持有留成外汇。
第六条境内机构除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或者分局批准,不得私自保存外汇,不得将外汇存放境外,不得以外汇收入抵作外汇支出,不得借用、调用国家驻外机构以及设在外国和港澳等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外汇。
第七条境内机构非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在国内外发行具有外汇价值的有价证券。
外汇存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汇市场管理,规范外汇存款业务,保障外汇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汇银行(以下简称“外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办理的外汇存款业务。
第三条外汇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便利的原则,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外汇存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外汇存款种类第五条外汇存款分为以下几种:(一)定期外汇存款:存款人将外汇存入银行,约定存款期限和利率,到期后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存款。
(二)活期外汇存款:存款人将外汇存入银行,可以随时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存款。
(三)通知存款:存款人将外汇存入银行,约定存款期限和利率,提前通知银行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存款。
(四)协定存款:存款人将外汇存入银行,约定存款期限、利率和取款条件,银行根据存款人需求提供一定期限内的流动性支持的存款。
第三章外汇存款账户第六条外汇存款账户分为以下几种:(一)个人外汇存款账户:存款人为个人,用于存放外汇资金的账户。
(二)单位外汇存款账户:存款人为单位,用于存放外汇资金的账户。
(三)保证金外汇存款账户:存款人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用于存放保证金的外汇账户。
第四章外汇存款利率第七条外汇存款利率由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外汇市场供求状况和金融政策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八条外汇存款利率分为以下几种:(一)基准利率: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利率。
(二)浮动利率:根据外汇市场供求状况,由银行自行确定的利率。
(三)固定利率:存款人和银行事先约定的利率。
第五章外汇存款业务流程第九条外汇存款业务流程如下:(一)存款人填写外汇存款申请书,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和外汇资金。
(二)分支机构审核存款人身份和外汇资金来源,确认无误后,为存款人开立外汇存款账户。
(三)存款人与分支机构签订外汇存款合同,明确存款种类、期限、利率、取款条件等事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7.11•【文号】汇发[2002]68号•【施行日期】2002.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2年7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2]6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方便境内居民个人用自有人民币购买外汇,为银行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配合“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运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
现将《细则》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即日起,凡符合《细则》中第十一条规定的业务及技术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均可以持《细则》中第十二条所列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提出申请,并按以下原则办理:(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申请全系统开办居民个人购汇业务,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并核发核准文件。
(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申请开办居民个人购汇业务,应当在其总行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并核发备案文件。
(三)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申请开办居民个人购汇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
(四)各级外汇局应当将核准辖内银行开办居民个人购汇业务的情况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上级外汇局备案,各分局应当于月后1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银行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中国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帐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帐户和境外个人外汇帐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个人外汇存款帐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外汇资本项目帐户,其中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属于经常项目帐户。
第四条存款银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负责保密,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除外。
第五条各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营业网点。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帐户第七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 所开立帐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外汇储蓄帐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帐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八条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分为现汇帐户和现钞帐户。
一、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存入现钞帐户需按汇转钞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受托后方可存入。
二、凡从境外携入或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币现钞帐户或现汇帐户,存入现汇帐户需按钞转汇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九条存款期限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它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
定期存款按期限分为通知存款、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等档次。
第十条存款币种存款的货币有美元、英镑、港币、澳门元、日元、欧元、加拿大元、澳元、新加坡元、欧元、瑞士法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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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帐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帐户和境外个人外汇帐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件?、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条个人外汇存款帐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外汇资本项目帐户,其中外汇储蓄帐户、外汇结算帐户属于经常项目帐户。
第四条存款银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负责保密,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另有要求除外。
第五条各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营业网点。
第二章个人外汇储蓄帐户第七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帐户,所开立帐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外汇储蓄帐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帐户间的资金划转。
第八条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分为现汇帐户和现钞帐户。
一、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存入现钞帐户需按汇转变取钞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费。
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受托后方可存入。
二、凡从境外携入或个人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币现钞帐户或现汇帐户,存入现汇帐户需按收取钞转变汇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九条存款期限个人外汇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它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
定期存款按期限分为通知存款、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等档次。
第十条存款币种存款的货币有美元、英镑、港币、澳门元、日元、欧元、加拿大元、澳元、新加坡元、欧元、瑞士法郎等。
第十一条起存金额外币储蓄存款活期帐户和定期帐户的开户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00元的等值外币。
第十二条帐户开户一、存款人开户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银行开立活期存折、存单或或借记卡、定期存折或定期存单。
银行应与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存款的支取方式,该方式可为凭密码支取、凭预留印鉴支取或其它客户如有需要,可预留密码、印鉴或书面约定存取方式。
二、定期存款根据存款人的意愿,银行可以为其办理定期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可由银行代办自动转存手续。
三、如委托他人代办开户,还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留存。
第十三条存款计息一、存款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个人外币存款利率计付外币利息。
二、存款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或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定期存款按存入日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活期存款每年12月20日结息。
四、定期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到期未支取又不办理续存手续,过期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存款支取一、存款支取凭借记卡、存折、存单和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
二、无论现汇帐户或现钞帐户,支取外币现钞时,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按均支取日外汇牌价折人民币支取。
三、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存款人如因特殊需要提前支取,可凭有效存款凭证和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开户时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
如委托他人代取,还需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需记录代办人和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号码。
四、现汇存款账户支取现钞,需按汇转钞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十五条个人外汇存款业务应遵循相关监管政策。
一、从外汇储蓄帐户中提取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从外汇储蓄帐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规定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二、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帐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规定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三、个人外汇储蓄帐户资金境内划转业务1、本人帐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2、个人与其直系亲属帐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3、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帐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即境内个人向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划转,按出境规定要求;境外个人向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划转,按入境规定要求。
4、境内个人外汇现钞帐户与外汇现汇帐户互转不受额度限制,按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收费规定办理。
四、汇入汇款、汇出汇款、结汇、购汇等其他业务按外汇管理政策和总行相关规定办理。
五、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在办理以下资本项目性质业务时,可通过个人外汇储蓄帐户办理:1、境内个人使用外汇,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2、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境内个人参与的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划入员工本人的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投资业务。
3、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4、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帐户,也可以结汇。
5、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
6、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业务,该业务同时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业务。
7、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8、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放开进程,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业务。
89、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办理的其它业务。
五六、相关收费规定折算。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六八、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七九、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1、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2、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个人外汇结算帐户第十六条个人外汇结算帐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帐户。
第十七条个人外汇结算帐户纳入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帐户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帐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
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帐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帐户收汇、结汇。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九条个人外汇结算帐户购汇和结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无论金额大小都可凭真实贸易单据办理。
第二十条个人外汇结算帐户为外汇现汇帐户,不允许提取现钞,按照单位活期存款计息方式计息。
第二十一条本人外汇结算帐户与外汇储蓄帐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帐户向外汇结算帐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四章个人外汇资本项目帐户第二十二条个人从事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根据交易主体和业务性质不同,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帐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帐户及投资并购专用帐户。
上述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开户及帐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三条个人外汇资本项目帐户的管理一、外国汇投资者专用帐户1、境外个人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活动的,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帐户,包括投资类、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
2、外国投资者专用帐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