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

2、询证函(参考格式,内部掌握)(略)
附表: 1、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
2、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
附表1
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申请人情况表
(请用中文正楷填写)
编号:
1.中文姓名:
2.曾用名:
3.性别:男□女□
照片
2”×2”
4.外文姓名:
5.出生日期:年月日
附件:《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
附件: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
一、操作流程
(一)移民转移、继承转移申请及初次购汇及资金汇出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金额超过等值
(2)所在地外汇局(3)国家外汇管理局
审核50万元人民币审批
审批同意后向所在地外汇局出具批文
2、建立询证制度。对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及其近亲属,申请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可向相应级别的监察部门(省级(含)以上)进行询证;对大额可疑或涉嫌非法转移财产的申请,外汇局在审核过程中要询证相应级别的公安、司法部门。以上部门在收到外汇局询证函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二)继承转移申请材料(《办法》第九条,操作流程(1))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和变现的详细说明等;
2、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业务申请表》(见附表2);
3、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按本指引第三条提供);
4、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二)继承转移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办法》第九条(三))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主要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订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
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11.其他相关法规。
申请材料1.《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4.《人民币境外放款存量情况表》(内容包括:人民币境外放款余额及逐笔明细信息等)。
5.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股权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6.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主要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其他相关法规。
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重点说明资金汇出需求及安排等内容)2.《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主要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订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
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11.其他相关法规。
申请材料1.《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2.境外放款协议。
3.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4.《人民币境外放款存量情况表》(内容包括:人民币境外放款余额及逐笔明细信息等)。
5.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股权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6.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主要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其他相关法规。
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重点说明资金汇出需求及安排等内容)2.《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最新版).doc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填表说明:1、申请人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中方)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外汇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业务的,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表。
外汇局在本表上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专用章后返还给申请人,并留存复印件。
2、本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请根据申请内容勾选申请事项,若勾选“境外投资企业变更登记”,请选择变更类型,变更类型可多选;4、“境外投资企业新设登记”指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取得境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5、“股权转让”指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发生转让;6、“中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7、“外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8、“外方转外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外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个人;9、“中方转中方”指境外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将所持股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境内机构或个人;10、“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境外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等原因,中方不再控制境外公司,需办理境外投资企业注销登记;11、“基本信息变更”指境外投资企业名称、中方持股比例等主要事项发生变动;12、“境外企业名称”指境内居民个人在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13、“注册地”指境外企业的所在国家或地区;14、“注册日期”指境外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日期;15、“上市地”指在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国家或地区;16、“上市日期”指股票公开发行的日期;17、“返程投资企业名称” 指境内居民个人通过特殊目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公司名称;18、“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指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返程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19、“股权转让对价”指出让股权的价格;20、“境外支付金额”指中方股东以其境外持有的合法资产或权益对境外投资企业出资金额;21、“减资所得金额”指中方股东减少注册资本所得金额;22、“境内居民个人(受托人)签名”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份或股权的境内居民个人需签名确认填表内容的真实性。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南

(三)继承转移申请人资格
1、外国公民;
2、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
3、台湾地区居民。
三、关于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一)移民转移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办法》第八条(四))
1、申请人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的,应提供:
(1)有效的中华人民共与国护照或者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者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与汇出境外的行为。
(二)移民转移申请人资格
1、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并取得现居住国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取得该居住国国籍的自然人;
2、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
(1)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回乡证或者特区护照。
3、若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提供:
(1)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2)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
四、有关申请材料
(一)移民转移申请材料(《办法》第八条,操作流程(1))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南
附件: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
一、操作流程
(一)移民转移、继承转移申请及初次购汇及资金汇出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金额超过等值
(2)所在地外汇局(3)国家外汇管理局
审核50万元人民币审批
审批同意后向所在地外汇局出具批文
(5)向申请人开具(首(4)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经
工行个人外汇汇款申请书

尊敬的工商银行外汇汇款部门:我谨代表本人向贵行提交个人外汇汇款申请,请予以审批。
一、汇款事由本人因工作需求,需将人民币资金兑换成美元,用于支付国外合作伙伴的业务款项。
此次汇款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整(大写:人民币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整),折合美元约为XX万元整(大写:美元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整)。
二、汇款对象汇款对象为本人国外合作伙伴,姓名分别为:XXX和XXX。
二者分别为所在国的合法居民,具备良好的信誉。
汇款用途为支付业务款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三、汇款方式本人选择贵行为本人办理外汇汇款业务,采用电汇方式将资金汇至国外合作伙伴的银行账户。
请贵行优先处理,确保资金安全、迅速地到达收款人账户。
四、汇款账户信息本人汇款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XXX账户号码:XXX开户银行:工商银行XXX分行SWIFT代码:XXX收款人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XXX账户号码:XXX开户银行:XXX银行SWIFT代码:XXX五、外汇汇款声明1. 本人在此声明,本次外汇汇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2. 本人在此承诺,本次外汇汇款资金来源合法,不属于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
3. 本人在此承诺,本次外汇汇款所涉及的交易双方均为合法居民,具备良好的信誉。
4. 本人在此要求贵行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确保本次外汇汇款的安全、迅速完成。
六、其他事项1. 请贵行在办理本次外汇汇款业务时,充分了解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确保本人合法权益。
2. 请贵行在办理本次外汇汇款业务时,关注汇率波动,力求为本人在汇率市场上争取最大利益。
3. 本人在此预留联系方式:电话号码:XXX,邮箱:XXX。
如有任何问题,请贵行及时与本人取得联系。
感谢贵行对本人的支持与帮助,期待本次外汇汇款业务能够顺利、迅速完成。
此致敬礼!申请人:XXX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个人外汇业务常见问题解答

个人外汇业务常见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公布日期】2015.06.01•【分类】问答正文个人外汇业务常见问题解答1、问:A先生赴新西兰留学三年,需要在境内银行海外留学专用账户内足额存入留学所需资金90,000新西兰元(在新西兰学习一年时间需存入30,000新西兰元,以此类推),折70,649美元。
账户内资金用于支付留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
应当如何办理购汇?答: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境内个人年度总额内(等值5万美元)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年度总额可以分次使用,但不得跨公历年度使用。
A先生购汇金额超过年度总额,在银行办理购汇时,需提交留学真实性证明材料。
具体来说,相关材料应包括:(1)本人因私护照及有效签注,(2)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3)境外学校相应年度或学期学费证明(发票、支付通知或学费清单等)。
2、问:M女士的儿子今年10岁,尚未成年,准备赴国外留学。
M女士能否以儿子的名义直接购汇?其儿子在国外留学期间,M女士能否代儿子购汇?所购外汇能否由母亲M女士代为汇出?答:个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
若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丢失,凭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也可以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M女士的儿子如有身份证或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可以以儿子名义购汇。
如果儿子需要母亲代理办理上述业务,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年度额度以内的购汇不可以委托直系亲属外的他人办理。
同时,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需要按规定,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所购外汇能够由母亲代为汇出。
3、问:S先生一家人赴美国旅游,需通过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提取1.5万美元现钞,银行要求提供《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S先生表示之前办理同样业务,银行并无此要求。
个人和银行应如何办理?答: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由外汇局出具《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后,方可在银行办理提钞。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南

附件:《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一、操作流程(一)移民转移、继承转移申请及初次购汇及资金汇出流程(1)申请人提出申请(二)移民转移第二次以后购汇及资金汇出流程(7)申请人提出申请(8)所在地外汇局审核(9)向申请人出具(10)申请人凭外汇局核准件到外二、关于申请人资格(一)定义(《办法》第二条))“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国外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或从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二)移民转移申请人资格1、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并取得现居住国永久居留权,或已取得该居住国国籍的自然人;2、从内地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3、从中国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
(三)继承转移申请人资格1、外国公民;2、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居民;3、台湾地区居民。
三、关于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一)移民转移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办法》第八条(四))1、申请人为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的,应提供:(1)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居住国颁发的外侨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3)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
2、申请人为取得外国公民身份的,应提供:(1)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2)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申请人在国外定居证明;(3)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
3、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2)回乡证或特区护照;(3)公安机关出具的内地户籍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