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科技创新奖励政策
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肇庆高新区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提升我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建设步伐,扎实推进肇庆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函(2019)17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属规上企业或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补助15万元,属规下企业的补助5万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补助。
对整体搬迁新落户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当年给予10万元补助;落户后第二年,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给予15万元补助(补助当年如高企资格到期须通过重新认定,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必须完成评价入库方可申请上述奖补)。
对经向区报备并辅导区内企业成功申报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机构,当年辅导通过高企首次认定数量大于或等于3家(重新认定高企2家计1家)的科技服务机构,每成功1家奖励0.5万元,单个机构每年获得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二、实施创新券补助政策。
引导区内企业加强与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等服务机构的对接,对企业单个项目累计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购买服务实际交易金额的20%,每年申请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区科技部门根据当年企业申请数量和年度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情况确定当年创新券补助总额和补助比例。
三、企业创新积分支持。
开展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促进各类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支持和培育一批优秀科技企业,从科技扶持、高层次人才补助、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促进办法.doc-附件2

附件2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促进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战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火〔2013〕388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区的意见》(九龙坡委发〔2014〕7号)相关精神,全面提升区域创新驱动发展引领能力,结合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除研发投入补助外,主要适用于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在高新区范围内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通过,尚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企业是指符合高新区相关规定,由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型企业。
第二章扶持政策第四条对年研发投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高新区平均水平的企业,按最终核实的研发经费支出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比例超过高—1 —新区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以上的,按其研发经费支出额的4%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研发投入比例超过高新区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以内的,按其研发经费支出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除高新技术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它企业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第五条对承担国家、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按照国拨经费10%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对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其上年营业总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1亿(含)至5亿元的,奖励15万元;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
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认定企业标准的80%进行奖励;对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15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主体税区级留成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100%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关于激励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激励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县创新型城市建设,结合XX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计划,加强指导和引领,积极推动全县科技型小微企业进入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加速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重新申报认定的奖励10万元;被纳入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分别奖励5万元、2.5万元。
加快培育和打造一批占据主导地位、具备先发优势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对获批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企业研发的重点新产品经认定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2.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围绕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支持行业骨干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获得省、市主管部门批准的,每个联盟按照省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3.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企业创成重点实验室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奖励150万元、50万元;创成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创成工程中心、检测检验中心等专项科研平台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奖励50万元、30万元。
企业建成博士后工作站、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按国家级、省级奖励50万元、30万元;建成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按省级、市级奖励50万元、10万元。
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使用公共科技资源开展研发创新,对获得省、市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用户补贴的企业,给予1:1地方配套经费支持。
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落实国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根据省财政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普惠性财政奖励,县财政给予省奖补资金50%配套奖励。
加大科技创新券资助力度,由县财政按规定比例给予配套,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
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办法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办法通知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苏州西部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综保区管理办公室,各室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2020年4月10日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水平打造创新引领发展示范区,开放再出发,做强科技创新主阵地,加快引进、集聚科技人才来苏州高新区创新创业,助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大健康、大数据和高端制造等产业领域,大力引进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团队)来苏州高新区创新创业,切实提升区域科技人才综合竞争力。
第三条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分为两大类别:顶尖领军人才(团队)、领军人才(团队)。
其中,顶尖领军人才(团队)分为三类:重大创新团队;诺贝尔奖获得者、海内外院士及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地方培养的院士。
领军人才(团队)分为五类:重点创新团队;创业领军人才(领军、孵化、成长);创新领军人才。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顶尖领军人才(团队)(一)重大创新团队主要支持拥有重大原始创新成果,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能够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持续的创新支撑,并引领和推动苏州高新区产业跨越发展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团队。
团队成员由领军人才和相关核心成员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并具有博士学位。
领军人才应在国际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学术影响,创新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强,研究水平和成果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业绩突出。
团队应为近年来苏州高新区创业或全职到苏州高新区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领衔创新。
自主创业的团队,企业须已正式设立,领军人才需符合区创业领军人才条件;相关核心成员应全职或占股。
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渭南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渭南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17•【字号】渭高新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渭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渭南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渭高新发〔2012〕3号)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双管单位,区内各企业:《渭南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高新区管委会2011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七日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充分发挥渭南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指导企业申报科技创新奖励资金,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管理,根据《渭南高新区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试行)》(以下简称创新政策),特制订本办法。
总则一、专项资金安排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优化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效益优先原则。
二、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其中市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区级财政配套1000万元。
三、专项资金用于区内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高新技术产业聚集。
四、经济发展局负责发布申报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年度资金安排意见。
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监察局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评审公示、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等程序。
支持范围及对象五、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创新政策(渭高党发〔2011〕25号)规定内容。
六、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工商、税务、组织机构等注册地均在渭南高新区的企事业单位,其生产经营、业务开展、研发创新成果转化等必须在渭南高新区辖区内。
申报条件及资料七、专项资金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成都高新区创新型中小企业政策

成都高新区创新型中小企业政策成都高新区是中国西部地区最重要的科技产业集聚区之一,也是中国中西部地区创新创业环境最好的地方之一。
为促进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成都高新区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首先,成都高新区注重创新创业环境的打造。
高新区积极构建创新生态圈,建设了一大批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载体,提供了创新创业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和服务。
同时,高新区加大了对人才引进和培养的力度,建立了人才优势政策,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了人才支持。
其次,成都高新区通过财政补贴、信贷支持等方式,加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高新区设立了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支持。
此外,高新区还推出了一系列财政补贴政策,包括科技创新补贴、知识产权购买补贴等,进一步降低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
再次,成都高新区积极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
高新区鼓励创新型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进行合作,共同开展科技研发和产业创新。
高新区设立了产业联盟,组织企业间的技术交流和合作。
通过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高新区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平台。
最后,成都高新区关注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
高新区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了一揽子服务,包括企业注册服务、创新创业培训、法律咨询等。
高新区建立了风险防范和支持机制,协助创新型中小企业解决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通过上述政策措施的实施,成都高新区不仅大力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也为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优势。
在成都高新区的推动下,创新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和资金支持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总之,成都高新区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政策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政府通过提供创新载体和资源支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融合、关注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等措施,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打造了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升了高新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甬高科[2015]41号【发布部门】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0.08【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10月8日甬高科〔2015〕41号)第一条为加强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以下简称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管理,促进全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加快建设国内一流的创新型科技园区,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立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一)科学论证、支持重点、注重绩效和专款专用;(二)采用配套、资助和奖励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创新能力。
第四条区科技局和财政局是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
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协调,负责编报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预算和结算,负责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使用计划,负责办理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审核、报批手续;财政局负责将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列入科技局预算,并检查监督其使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手续第五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对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科技事业发展有贡献的科技成果、活动、项目和企业等。
第六条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符合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产业导向,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使用科技创新发展资金。
当年发生严重环保、安全、劳资纠纷等案件和科技诚信管理系统中列入黑名单的除外。
第七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一)对列入《宁波国家高新区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强化辐射引领的若干政策意见》及其实施细。
合肥高新区发明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合肥高新区发明专利资助奖励政策合肥高新区作为中国科技创新试点城市之一,一直以来非常重视发明专利的申请和保护工作。
为了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企业和个人的创新活动,高新区推出了发明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政策,并探讨其对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首先,高新区发明专利资助奖励政策的主要目标是鼓励和支持企业和个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并提供经济支持和奖励。
根据这一政策,高新区将对在区内申请和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和奖励。
这既是对发明者和企业的认可和鼓励,也是为了培育和壮大高新技术产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其次,高新区发明专利资助奖励政策的资助对象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人。
对于企业申请和授权的发明专利,高新区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资助。
资助的金额将根据专利的重要性、技术含量、经济效益和创新贡献等因素进行评估。
对于个人申请和授权的发明专利,高新区将提供一定的奖励金或补助,以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科技创新中来。
此外,高新区发明专利资助奖励政策还设有多个项目和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特定领域和重点方向的科技创新活动。
比如,高新技术企业的发明专利将享受更多的资助和奖励;对于创新创业团队的发明专利,高新区将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扶持;对于符合国家战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的发明专利,高新区将提供更多的专项资金支持。
这一发明专利资助奖励政策的实施,对于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它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经济支持和保障,鼓励他们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科技创新中来。
这有助于培育和壮大高新技术产业,提高区域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其次,它可以有效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提高发明专利的申请和授权数量,推动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这对于提升科技创新的成果转化率和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它可以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和创新团队到高新区来发展,形成良好的创新生态和科技创新氛围。
综上所述,合肥高新区发明专利资助奖励政策是一项非常重要和有益的政策举措。
它既是对创新者和企业努力的认可和鼓励,也是为了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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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高新区科技创新扶持奖励办法为加快落实省、市有关政策,推进园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进一步调动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积极性,提升区域技术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推动创新型科技园区创建步伐,特制定本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设立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和奖励基金,年度金额3000万元,专项用于园区专利技术、专利工作、科技成果、商标和品牌、创新平台和中介机构等奖励。
第二条本办法给予奖励的对象是指在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申报地址须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以下类同)。
第三条奖励类别和标准
创新平台类奖励
1、对分别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2、以企业为主体获批的院士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博士后工作站、企业研究院、产业技术协同创新研究院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的补贴,分站减半奖励。
3、企业自建并经确定的区级工程技术中心,给予2万元的奖励。
落户高新区的市级以上研发机构,按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补贴。
4、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
由企业主导创新
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经局认定并产生效益的,给予合同额10%的资金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对获得国家、省、市立项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3万元。
技术创新类奖励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研发经费奖励。
对新迁入和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研发经费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国家级新产品每项奖励2万元。
2、当年获得立项的省基础研究计划、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每项奖励3万元;当年获得立项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当年成功上报的每项资助5000元,当年获得立项的,每项奖励3万元;当年获得立项的国家“863”、国家科技支撑和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每项奖励15万元。
3、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信息化示范企业或信息化示范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4、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自带高新技术成果进区创业,自注册完成之日起两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5、科技项目当年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并在高新区实施产业化,当年实现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每项
奖励5万元,当年实现产值500万元以下的,每项奖励2万元。
知识产权类的奖励
1、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对成功受理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3000元奖励,对成功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5000元奖励,对成功授权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给予每件3000元奖励,对成功授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形成产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奖励1000元。
2、通过专利合作条约(以下简称:PCT)或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实行分段资助,即:PCT国际受理(或地区组织受理)的,每件资助1万元;PCT进入国家阶段(或是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受理的,每件资助1万元;获得授权的,每件再资助2万元。
同一件专利申请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3、对当年代理遵义高新区知识产权申请50件以上,并在上一年度代理高新区知识产权申请50—100件基础上增长30%,100—150件基础上增长20%,150件以上的基础上增长10%的中介服务机构,授予年度“知识产权优秀服务机构”称号,给予2万元基数的奖励,且每增加30件,奖励增加1万元,每个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对加入高新区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体系,为高新区内企业维护合法知识产权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以补代奖形式,诉讼案件每件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代理费补贴,非诉讼案件每件一次性给予100元的代理费补贴,
每个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5、对于设立了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制定了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比较完善,年新增知识产权申请量30件以上,或较上一年度申请知识产权量增长30%以上的企业,授予“高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一次性给予2万元基数的奖励,且每增加15件,奖励增加1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金不超过5万元。
6、企业在遵义地区申请的合法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维护权益所发生的鉴定费、诉讼费按案件终审后鉴定费、诉讼费总额的30%予以资助,每个案件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3万元。
7、对以专利技术为支撑、起草和制定国家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8、对列入国家级专利试点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9、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通过省级优势培育企业验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通过市级优势培育企业验收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10、鼓励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
企业以自有专利获得质押贷款的,按每100万元补助2万元,每笔最高不超过5万元资助。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1、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
2、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按照国家级3万元、2万元、1万元,省级8000元、5000元、3000元,市级3000元、2000元、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4、受让发明专利或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并成功转化且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技术交易金额的5%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受让实用新型专利或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并成功转化且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技术交易金额的5%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中介服务机构奖励
1、新入驻的创投、风投(基金)等金融中介服务组织,且注册营运一年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新入驻、认定的技术检验检测机构(中心),且注册营运一年以上,按新投入设备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当年代理园区专利授权量在50件、3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奖励。
企业综合奖励
1、对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5000万元以上的大集团、大企业授予“年度强优企业”荣誉称号,给予奖励30万元。
2、对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2000万元以上的集团、企业授予“年度重点骨干企业”荣誉称号,给予奖励15万元。
3、对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授予“年度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荣誉称号,给予奖励8万元。
4、对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且年缴纳税金500万元以上的集团、企业,授予“年度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给予奖励5万元。
第四条受理时间及申请材料
按照单位(个人)“自愿申报,不报不奖”的原则,并需按以下要求分别提供资料:
1、受理时限为每年的元月1日至元月31日。
2、填写遵义高新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知识产权授权及获奖情况的文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相关的认定或证明材料、相应法律文书、合同和票据。
6、申请PCT专利奖励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检索报告。
第五条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向高新区科技局提出申请,由高新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审。
2、初审结果报高新区工委、管委会会议研究决定获奖名单,并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3、公示期满,管委会行文奖励,区财政局根据文件核发奖励资金。
第六条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或补贴的单位,一经发现,将如数追缴已享受的奖励和补贴,取消其三年内享受遵义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七条本(试行)办法中所确定的各项奖励,单位或个人在同一方面符合高新区政策套餐体系中多种奖励或优惠条件的,采取从高原则,不叠加享受。
第八条本(试行)办法由遵义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