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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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海政办发〔2019〕124号•【施行日期】2020.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4日关于全面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牢牢把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重大机遇,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为“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科技支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和浙江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浙江省全社会研发投入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浙科领办〔201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一)推进重大创新载体建设。

对新建立、引进的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给予不低于1亿元综合支持。

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综合支持。

(二)促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

争取上级财政经费支持,统筹用于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

对成功创建省级、嘉兴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建设依托单位,建设期内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三)加快科技合作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我市依托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3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24日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强省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启动数字经济和生物经济等科技专项。

构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通过整合现有科技专项等渠道,加大科技攻关项目经费投入,按照3年投入10亿元的资金给予持续稳定支持,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等方面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开发一批创新产品,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推动数字经济和生物经济创新发展。

〔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地)政府(行署)〕二、鼓励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

推动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在优势领域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获批建设期内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通过现有科技专项资金,每年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

对实质引进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通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

〔省科技厅〕三、鼓励组建一批创新联合体。

在先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组建一批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产业链上下游共同参与、产学研深度合作的创新联合体,解决制约我省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2年2月18日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湛江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的意见》(粤发〔2021〕4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建设区域创新中心,为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提供科技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与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港创新合作(一)加快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以政产学研合作为媒介,支持我市企业与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培育发展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建立市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机制,允许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港澳机构,支持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参与粤港澳科技创新联合行动。

大力支持港澳人才入驻我市的创新创业基地。

与粤港澳大湾区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海洋生物医药、新能源、前沿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精细化工、5G、大数据等产业领域全面深化产业共建与科技创新合作。

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年1月5日)教技[2000]2号现将《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我国加强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纲领性文件。

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对于全面提高我国科技发展水平,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进一步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和智力优势,积极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根据《决定》精神,结合我国高等学校的实际,对高等学校进一步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提出以下意见: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决定》精神,进一步转变观念,正确认识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与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之间的辩证关系及其对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到加强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是高等学校的重要历史使命之一,把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放在与教学、科研同等重要的地位,增强高等学校及其广大科技人员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历史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二、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是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有效途径。

高等学校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共建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科研生产联合体、相互兼职、合作研究、在职培训、委托培养研究生等各种方式进一步强化与企业的合作,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使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知识创新的基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要生力军。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0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0年5月25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寿子琪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政府的委托,就《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科学技术是引领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科学技术进步的目的在于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1996年6月20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条件、高新技术产业化与传统产业改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及科技工作者的队伍建设等内容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

《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为上海科技事业发展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保障作用。

据统计,本市每年的财政科技投入总量由1996年的5.63亿元(占财政支出的1.69%),增至2009年的215.3亿元(占财政支出的7.2%)。

2007年至2009年,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52%、2.64%和2.7%。

每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数量由2000年的21项(占获奖项目总数的7.29%),增至2009年的56项(占获奖项目总数的15%),并于2005年和2009年两次囊括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所有五大类别奖项。

近年来,本市专利授权量和技术合同成果成交合同额也迅速增长,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不断加快。

高新技术产业的产值已由2000年的1021.77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16.5%),增至2008年的6041.98亿元(占工业总产值的24.8%)。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南府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发〔2012〕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南发〔2012〕 8号)精神,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强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建设(一)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到2015 年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要实现孵化器覆盖率100%。

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不断改善科技创新服务环境,加快构建市场化、社会化、网络化的首府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二)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加大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对县区、开发区、企业建设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研发与测试平台予以资助。

鼓励行业协会牵头建设行业研发与检测中心。

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缩短审批时间,优先给予用地保障。

(三)鼓励企业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各类科技创新项目。

对企业独立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各类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从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安排,按一定比例予以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建设重点产业技术研发机构。

对企业独立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在南宁建设并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可企业技术中心”称号,从产业发展资金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一次性安排,予以100-200万元资助;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予以50-100万元资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我国即将进入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的关键时期。

在二十一世纪,把中国建设成为更加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肩负的伟大历史使命。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迅猛发展,深刻影响着各国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

在以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为主要内容的日趋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中,能否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领域占据一席之地已经成为竞争的焦点,成为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命脉所在。

我们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又拥有难得的机遇。

新中国成立50 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

科技体制改革取得明显进展,广大科技人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但是,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能力薄弱、高新技术产业化程度低,依然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

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要求,“要充分估量未来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技术发展对综合国力、社会经济结构和人民生活的巨大影响,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通过深化改革,从根本上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和机制,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

这既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深层问题、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国力、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紧迫要求,也是应对国际竞争、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立于不败之地的战略抉择。

一、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推动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1.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

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核心是全面落实邓小平同志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高科技领域的一个突破,带动一批产业的发展”,“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等重要思想,从体制、机制、政策等各方面,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把我国的科技实力变成现实的第一生产力,使我国的综合国力迎头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6.02•【字号】浙委[2000]15号•【施行日期】200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00〕15号2000年6月2日)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快我省现代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确保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一)改革开放20多年来,特别是1992年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以来,我省科技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科技事业不断发展,科技综合实力明显增强,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但是,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技术创新能力比较薄弱,高科技术产业化程度还比较低,严重制约了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正在对社会经济结构、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产生越来越重大的影响。

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主要途径,是应对国内外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确保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抉择。

我们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以加强技术创新为基础,发展高科技为重点,实现产业化为目标,全面推进科技进步。

(二)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在指导思想上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人才为根本,走一条符合时代要求、具有浙江特色的发展路子,推动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

--坚持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相结合。

通过体制创新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社会环境,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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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9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绿色青浦”建设,着眼于抢占科技制高点、培育经济增长点、服务民生关注点,坚持以自主创新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中心环节,坚持以产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为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主攻方向,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现就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一)聚焦产业发展重点领域。

贯彻实施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规划,围绕本区产业发展重点,聚焦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五大产业领域,择机发展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先进重大装备、民用航空制造业及海洋工程装备等领域。

重点组织实施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加快推进本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责任部门:区经委、区科委、区发改委等)(二)建立健全组织实施机制。

建立区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由区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加强决策和协调。

明确项目推进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建立责权统一的责任机制。

(责任部门:区经委、区科委、区发改委等)(三)加大配套资金投入力度。

设立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引导带动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形成企业、政府、社会共同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良好机制。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统筹和管理,加大对重点项目的聚焦投入。

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评估。

(责任部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经委、区科委等)(四)开展重大科技攻关。

根据重大项目技术路线图,制定并实施科技支撑产业发展行动计划,加强前瞻布局,组织开展科技攻关。

发挥技术标准在企业中的引领作用,引导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制定和修订。

(责任部门:区科委、区经委、区发改委、区质监局等)(五)完善产业配套政策。

围绕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产业化要求,研究制定产业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

(责任部门: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等)二、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六)设立“创业苗圃”。

引导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等各类创业服务机构设立“创业苗圃”,为创业者完善成果(创意)、制订商业计划、准备创业提供公共服务。

(责任部门:区科委、区财政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七)加强科技创业孵化器建设。

鼓励和支持产业园区建设科技创业孵化器,拓展孵化空间。

根据孵化服务质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加大政府资助力度。

建立和完善“创业导师”队伍,指导和支持创业者,提高科技创业成功率。

(责任部门:区科委、区财政局、区工商局、区税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八)鼓励科技人员创业。

贯彻落实上海市关于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停薪留职创办科技企业的相关政策,支持科技人员来青创办科技企业。

进一步鼓励大学生科技创业。

(责任部门:区人保局、区工商局、区税务局、区科委等)(九)完善研发公共服务平台。

完善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共享奖励机制,进一步推进创新创业资源共享,加强专业化服务。

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技术创新,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责任部门:区科委、区财政局等)(十)发展科技中介服务。

加快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鼓励发展各类非营利组织和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

积极推进“创新驿站”建设,拓展服务网络,提升服务能力。

加强技术经纪人的培育,完善政府购买科技中介服务的政策,促进技术经纪人队伍发展。

(责任部门:区科委、区工商局、区民政局等)三、增强企业创新动力和能力(十一)增强国有企业创新动力。

组织实施国有企业中长期技术发展战略规划,推动其建立和完善技术体系。

强化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创新绩效考核。

完善激励政策,对技术创新有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和重要技术骨干,可以延长任期。

(责任部门:区国资委、区政研室、区委组织部、区人保局、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等)(十二)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企业研究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按照企业自主立项、税务机关受理登记、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办法操作,优化操作流程,建立争议协调机制。

(责任部门:区税务局、区科委等) (十三)加强企业研发队伍建设。

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大本区人才计划对企业人才的支持力度。

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深入企业、帮助企业建立技术体系,解决技术难题,研制创新产品。

落实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技术入股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责任部门:区人保局、区科委等)(十四)促进企业研发基地建设。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基地。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研发机构。

(责任部门:区科委、区经委等)(十五)培育创新产品市场。

落实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政策措施,认真做好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实现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与政府采购产品目录的对接。

切实发挥政府采购对于自主创新产品市场培育的引领作用。

(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发改委、区经委等)(十六)提升企业创新管理。

实施“企业加速创新计划”,引导企业运用先进的创新管理办法,瞄准创新目标,制定创新战略,逐步提升创新能级。

(责任部门: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等)(十七)加强知识产权开发和保护。

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方式,加大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应用“专利地图”、“技术路线图”等工具,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

(责任部门: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等)(十八)促进科技合作交流。

支持企业“走出去”,利用国际国内资源,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购并海内外研发团队、品牌和技术型公司提供一定的融资渠道和担保支持。

进一步吸引高端研发机构和高科技企业入驻,促进科技合作交流。

(责任部门:区科委、区经委、区财政局等)四、培育和发展创新集群(十九)实施创新热点计划。

聚焦创新热点,优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加强产学研合作,建立技术创新联盟,促进人才流动、信息交汇和资源共享,支持企业间开展合作交流和购并重组,完善产业链、培育和壮大创新集群。

(责任部门:区科委、区发改委、工业园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二十)创新高新区管理体制。

按照上海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总体规划部署,进一步完善中纺科技城的管理体制,统筹协调中纺科技城发展,提高政策执行力和服务效率。

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执行张江高新区考核评估实施方案,加强对中纺科技城的评估指导,引导和鼓励中纺科技城进一步形成产业集群和产业特色。

(责任部门:工业园区、区科委、区发改委、区规土局、区财政局等)(二十一)促进区域科技创新发展。

加强市、区、镇(街道)、工业园区联动,创新工作机制,提高科技管理和服务水平。

进一步加强区科技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加快镇(街道)、工业园区科技服务分站建设,加强科技公共服务。

结合本区产业基础和优势资源,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技术服务业。

(责任部门:区科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等)五、加强共性技术研发和公益性服务(二十二)加强产学研合作,引导创新资源集聚。

发挥区产学研资金引导作用,加强产学研合作。

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研发基地的统筹布局,明确各类研发基地的功能定位,实行科学评估、动态调整、政府扶持的机制。

加强高校重点学科、学位设置和教育高地等建设计划与本区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的对接,实施知识转移计划,促进高校和企业间的人才流动。

引导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本区经济发展。

(责任部门:区科委、区发改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人保局等) (二十三)建立政府科研项目信息共享平台。

建设政府科研共享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政府科研立项信息采集、检索、维护和共享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提高财政投入绩效。

(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科委、区经委等)六、推动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二十四)大力发展“天使投资”。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或私人资本投资“天使基金”,开展“天使投资”。

建立风险投资机构,发挥风险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

实施青浦区推进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相关政策,促进科技企业上市。

改革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考核方式,引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机制,简化投资和退出审核程序,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提高运作效率,发挥引导作用。

(责任部门:区发改委、区科委、区国资委、区财政局等) (二十五)推进金融创新服务。

引导商业银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股权投资发展。

优化知识产权评估机制,建立知识产权流通平台,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研究制定科技企业信用互助实施方案,开展科技企业信用互助试点。

(责任部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等)(二十六)发展担保机构。

研究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联席会议制度,推进担保市场发展。

建立担保机构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引导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支持担保机构做强做大。

探索建立再担保公司。

(责任部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附:名词解释1、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培育和扶植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

它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支持,进而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

2、创业苗圃——创业苗圃是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辟出专门的创业场地,让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幼苗”得到创业辅导、政策、服务等各种“养分”浇灌,从而健康快速成长。

创业苗圃通过营造微观创业环境,让不成熟的科技创业项目逐步完善并具有商业价值,让有创业意向的科研人员及大学生逐渐转变为具有一定创业技能的创业人才。

3、天使投资——天使投资是风险投资的一种,由自由投资者或非正式风险投资机构对原创项目或小型初创企业进行一次性的前期投资。

天使投资是权益资本投资的一种形式,在西方非常流行,但国内的天使投资行为还较少。

目前相关政府部门正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或私人资本投资“天使基金”,在“种子期”,即初创期,扶持一些高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4、科技综合服务平台——2007年3月,青浦区率先在全市建立了上海技术交易所分支机构(青浦创新驿站),并以此为核心,建成区科技综合服务平台。

两年来,平台不断加强功能建设,拓展服务领域,延伸服务手臂,形成青浦特色。

目前,平台已汇聚市级8 大服务资源,并在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分别建立服务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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